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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员文明执法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人员文明执法管理规定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言行文明;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监督;附则;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本规定适用人员范围、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定,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行为举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遵守规定、举止端正,言谈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自觉做到仪表整洁、持证上岗,不得擅离职守、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用语、规范言行,严格要求、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接待相对人应主动热情、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程序、身份、权利等公开原则、不得违反的规定情况、执法检查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行政征收应当遵守的规定、执法活动中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行政执法文书填制应当遵守的规定、行政执法时严禁出现的行为、违反本规定将视后果追究责任、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本规定施行日期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市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省行政执法证》以及其他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定,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行为举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五条本市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禁聘用无执法资格的临时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二章言行文明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正,言谈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做到仪表整洁、持证上岗,不得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期间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用语。

第九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规范言行,严格要求,禁止有影响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执法人员乘(驾)车辆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于警车等具有特殊性质的执法车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主动热情;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三章执法文明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要熟知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范围、违法构成要件、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违法处罚(处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以及管理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程序、身份、权利等公开原则。

(一)公开行政执法程序。树立程序公正意识,自觉公开行政执法的方法、步骤和顺序;

(二)公开执法人员身份。按规定将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机关、执法类别、执法范围等信息,录入**省行政执法人员公示网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开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公布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前后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

(四)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后,应当向行政行为相对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

(五)公开执法结果。将最终执法结果进行公示。对群众可能提出的疑问,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实行阳光执法,严禁暗箱操作。

第十五条在执法活动中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不准参加宴请、营业性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二)不准在执法活动中办理个人事宜,或者在个人活动中开展执法工作,严禁敲诈勒索行政行为相对人;

(三)不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或者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严禁滥用职权、随意执法;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或者低价购买商品。严禁强行出售商品或要求其购买指定商品,严禁试用、借用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产品;

(五)严禁酒后参与执法活动;

(六)不准刁难、打击和报复行政行为相对人,严禁粗暴执法、野蛮执法。

第十六条执法检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使用规范用语(着制服的应当先敬礼)向管理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说明事由。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字的,应当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字。无法找到除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签字证明的,可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检查物品时,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三)在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不得激化矛盾。如遇暴力抗法,应当采取报警等措施防止事态失控和人员受到伤害。

第十七条行政征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机构应积极推行同城通缴、银行代收、网络缴费等方式,方便当事人缴费。

(二)收取规费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征、补征规费,不得违规免征规费,不得搭车收费。

(三)依法征收规费应使用统一领发和管理的规费专用票证。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收取规费;严禁“白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和执行等各个办案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得以类推方式实施行政处罚。

(四)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部门必须认真审核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有效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

(七)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八)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作出,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由执法人员当场决定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报负责人审核。对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罚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九)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重大的行政处罚减轻案件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执法活动中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暂扣证件、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二)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暂扣证件、车辆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对暂扣的证件和车辆须由执法人员登记清楚;收回凭证时必须在凭证上注明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对暂扣的证件、车辆和物品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车辆及物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包括销毁、拆解、变卖等)暂扣车辆、物品。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文书填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施行政执法时应使用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

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二)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三)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四)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五)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六)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七)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居中下压成文时间。

(八)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四章执法严格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时严禁以下行为:

(一)严禁对群众的控告、申诉或报警求助置若罔闻,不按规定受理和查处。

(二)严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办案或超越职权、超时限办案。

(三)严禁刑讯逼供或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严禁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

(五)严禁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据材料。

(六)严禁违法扣押、收缴物品或对扣押、收缴的物品违法处理。

(七)严禁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以收代罚,降格处理。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市政府法制机构将视情节及造成危害后果的轻重,直接或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按照《**市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令停职学习、收回《**省行政执法证》、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依法予以辞退。新晨

(二)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法制、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未包括的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