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范文

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范文

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乡镇卫生院收入是指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预防等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按其内容可分为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为:

(一)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其他医疗收入。其中门诊收入、住院收入又分为挂号收入、床位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放射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输血收入、输氧收入、接生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其他收入:包括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各类捐赠收入、国有资产租赁收入、银行利息等。其他收入项目中有收费标准的要按标准收费。

第二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完善财政对乡镇卫生事业财务监管机制,使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发挥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乡镇卫生院。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原则;二是坚持收支结余不统筹、不平调原则。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支出是指乡镇卫生院在开展医疗、预防等活动中发生的支出,按其内容可分为职工个人部分支出、公务费支出、修缮购置支出和其他支出。具体为:

(一)临聘人员工资支出:指未纳入财政供给的临聘人员工资及补助支出。

(二)公务费支出:指为开展医疗工作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印刷费、取暖费、差旅费、培训费、燃料交通费、卫生所房屋租赁费、业务招待费等支出。

(三)修缮购置支出:指为提高医疗条件发生的房屋修缮和医疗设备购置、维修、配件购置等支出。

(四)卫生材料支出:指医院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其使用价值转化为费用的医用物资,如检验试纸、试剂和x胶片等卫生耗材费。

(五)其他支出: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妇幼等公共卫生以及确需开支的支出。

第六条各乡镇卫生院必须每日将“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收入通过当地金融机构直接缴入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双塔、七墩乡因无信用社可每周一存)。

第七条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统一缴存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并统一编制预算外收入预算。

第八条各乡镇卫生院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以质量优先、效率优先为原则,规范收入行为,按规定及时上缴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九条各乡镇卫生院只设立一个银行账户(基本帐户),用于核算财政专户拨入的各项资金以及各种往来款项(包括药品收入和支出)。

第十条各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工资支出、公务费支出、修缮购置支出和其他支出要按照统一开支规范编制预算外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各乡镇卫生院的药品收入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经营所得,每月必须如期存入基本帐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药品收入只用于支付药品费。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根据经审核的支出计划,将经常性支出资金直接拨入各乡镇卫生院“基本帐户”,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支出渠道将业务性支出在使用单位申报后一周内给予批复。项目支出资金,经申报、审核、批准后,进行核拨。各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直接报销所需周转资金,县财政可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严禁设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甘肃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或自制票据,更不得“白条”收费。

第十六条县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