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纪委常委巡查话制度管理规定范文

纪委常委巡查话制度管理规定范文

纪委常委巡查话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县纪委常委巡查、谈话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巡查

第二条巡查方式:采取综合巡查、专项巡查、重点巡查等方式。

第三条巡查对象:

1、各镇区党政领导班子,县各部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

2、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含担任非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和非中共党员科级领导干部);

3、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巡查内容:

1、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践行“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2、贯彻落实《中共县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情况;

3、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和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情况;

4、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遵守《廉政准则》及县“六个严禁”、“七个不准”规定的情况;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其他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情况;

6、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

7、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项。

第五条巡查方法和程序:

巡查实行定期巡期和不定期巡查。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进行定期巡查,根据信访反映和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巡查。巡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结果运用:

1、作为考核使用依据。每次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应形成对被巡查单位的巡查意见和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评价,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建言,作为单位评先和领导干部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2、推荐勤廉先进典型。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成绩突出的和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廉政勤政方面的先进典型等,应及时进行总结宣传。

3、查纠违纪违规问题。巡查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由巡查人填写《县纪委常委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建议书》,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县纪委常委会通过后下发;巡查中收到群众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对象存在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按研究意见办理。

第七条巡查要求:巡查人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确保巡查质量;要正确履行职责,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查单位的具体问题;要严格遵守保密等工作纪律,按要求回避,带头做到廉洁自律;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按程序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被巡查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巡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和办公室共同负责巡查的准备、组织、协调、汇总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谈话

第九条县纪委常委谈话包括同下级党政“一把手”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等。

第十条同下级党政“一把手”谈话:

1、谈话对象:各镇党委、政府及县级机关部门负责人。

2、谈话方式: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意见和纪委常委巡查情况,原则上每单位每年安排一次。谈话采取走下去或请上来的方式进行。根据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和谁分管谁负责、谁分工谁负责的要求,商请县四套班子分管领导一起进行谈话,如县分管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县纪委常委可以受其委托进行谈话。谈话时要做好记录,以备督查和落实。

3、谈话内容:包括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以及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群众反映的“一把手”身上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

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谈话方式:

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由县纪委会同组织部门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对个别人员也可以采取单独谈话。

3、谈话内容:

(1)组织谈话对象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谈话对象作出书面廉政承诺;

(3)对谈话对象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十二条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通过巡查或者信访反映发现科级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方法程序:有关职能科室根据调查情况,初步提出诫勉谈话对象,填写《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拟办意见表》(见附件),报县纪委常委会或县纪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并将谈话时间、谈话地点提前3天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人:对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镇党委书记、镇长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或者县纪委副书记商请县分管领导实施,班子其他成员由县纪委常委会同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4、谈话内容: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用意、目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和表态,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努力方向,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材料报县纪委。

第十三条以上各类谈话由相关职能科室派人做好记录,并将相关材料报党风廉政建设室记入谈话对象的电子廉政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县纪委常委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建议书

被巡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