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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细致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2-27 05:13:00

城区细致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综合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原住建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河湖管理职权暂由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综合执法管理职权在省政府授权前暂由原单位行使,接受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指导。

第二条在县城城区内(县城外环路以内,不含外环路),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队伍和群众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县城主次干道及公园、广场的环境卫生由城管局专业队伍负责;

城中村环境卫生由镇及城中村村委会负责;

车站、市场、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分别由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

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按照职权由相关单位负责。

街道清扫实行主要街道一日两扫、全天保洁;一般性街道一日一扫,按要求保洁;第一次清扫6点30分前结束,第一次清运须在早8点10分前结束。逐步尝试夜间清扫、清运方式。

第四条城区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由城管部门指定垃圾点,设置明显的标志并负责统一清运。

第五条居民、农户于每日晚8时(冬季为7时)后至次日早7时前向就近的垃圾点倾倒垃圾。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的,根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倾倒一吨以上的,处以每吨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昼间降雪的,单位、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对于主要道路上的冰雪,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中午10时前清扫干净;其它责任地段的冰雪,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中午12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及一切建筑垃圾不得倒入垃圾点,必须自行清运或委托专业队伍有偿清运。

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渠、人工湖和绕城水系,不得与其它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凡经营瓜果、雪糕食品和露天小吃等有废弃物的摊点,经营者须自备废弃物容器及时回收,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第八条城区内禁止散养、放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饲养各类犬等宠物的必须采取圈养措施,禁止放养,饲养者须遵守防疫和保洁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它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各类医院、医疗点、计生站及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使用专用容器收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作一般性垃圾处置。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散。造成泄露、遗散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严禁在城区道路、广场、机关院内打场晒粮。

第十二条临街单位、居民、商户、农户实行门前“两统三包两自”,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卫生自扫、冬季积雪自清。

第十三条厂矿企业除搞好门前三包、门内卫生达标外,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认真搞好公共卫生。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我省或我县规定的市容市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临街建筑物的屋顶和窗外不准吊挂、晾晒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补设。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以铺设便道砖等方式进行硬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它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消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它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在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交通管理

第十八条县交警大队负责城区交通管理。按照城区管理规划要求,负责在城区内指导各类车辆有序行驶和停放,交警大队负责抓好进城车辆乱停乱放的管理工作。城管局负责制作和设置城区交通标志。

第十九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方向一致,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严禁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乱停乱放。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的使用。

对在城区内乱停、乱行、乱放的车辆,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车辆,以及在城区内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车辆,由交管部门牵头、城管部门配合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车辆进入城区严禁使用高音喇叭。非执行任务期间,严禁警车、救护车、消防车使用报警器。

第二十一条严禁一切车辆在城区街道逆向行驶、任意转向调头和便道上行驶。禁止车辆拖泥带水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和污染路面。

第五章市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城区规划、分行划市,合理设置市场,实行规范管理,坚决取缔马路市场,此项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工商、住建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摆摊设点,应当向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或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凡进入城区经营的商户,须按照县政府或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归行入市,定位经营,严禁乱挤乱占,乱摆乱放。

第二十五条城区内按需要逐步合理规划若干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各市场都要规范管理。为方便居民生活,在城区内设置若干蔬菜、肉食零售点。

第二十六条严禁控制占用从事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城市道路上禁止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活动。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城区内(不含外环路)新设立车辆清洗点,已设立的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改造,严禁向便道、路面排放污水,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城管部门予以配合。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进入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市场守则,爱护市场公用设施,保持摊位整洁有序。经营饮食、食品的商户要有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自备废弃物容器,不准乱扔、乱倒,保持摊位整洁。

第二十八条对应当进入市场而拒不进入市场经营、应当在店内经营而强行把商品、物品摆放在店外或道路、便道上的,以及违反规定的其他经营者,由城管、工商等部门依法纠正,对于屡教屡纠不改的,由城管、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经营洗车、废品收购、车辆维修、汽车配件、大宗装修材料及建材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容观瞻的行业,当事人在办理有关从业手续前到城管部门咨询经营场地是否适宜等事宜,以避免造成损失。

第六章广告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公共场所设置的招牌广告,工商局负责审查广告的内容,城管局负责审核制作式样,指定设置地点。

第三十条各商店、网点的招牌原则上一店一牌,统一固定在门店上方,高低一致,美观大方,鼓励大型商场、超市设立霓虹灯等大型广告,但必须经城管部门审查式样并批准,在规定位置设置。

第三十一条在县城街道两侧、广场等场所设立公用电话亭、报刊亭等,须经城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三十二条各类广告、招牌在制作前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广告审批登记手续。广告用字要规范,字体要端正。对油漆剥落、破损、风蚀等有损市容形象的要限期拆除,否则由城管部门结合工商、规划、公安等部门强制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县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广告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悬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车辆喷涂、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更换。

举办户外宣传活动应当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提倡设置霓虹灯、镭射灯、轮廓灯等亮化设施,并应当按时开灯,美化环境。

第七章客、货和出租车辆营运管理

第三十五条客、货和出租车辆营运,实行定点定位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划定长途客车、村村通、城乡公交车、城区公交车、出租车运行线路,住建局、城管局负责规划停车场、站,交警队、交通运输局负责车辆交通秩序。

第三十六条始发和过境长途客运车辆除汽车站候车点外,在城区内不再设立候车点。

第三十七条客运和出租车辆应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不得从车内向外清扫垃圾、乱扔果皮等废弃物。

出租车必须有出租车标志、客运计时(价)器。所有客运出租车辆必须按指定场所停放。

第三十八条严禁非法营运,坚决杜绝倒客、甩客现象,对不按规定路线运行的车辆要依法取缔。

第三十九条过境车辆应走吉安路、富安路等外环路;货车进城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城区道路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在晚11时至次日早6时出入城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其他时间出入的,应由城管局审批许可。

第八章文化市场管理

第四十条所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必须证照齐全,持证经营。

第四十一条严禁销售有反动、淫秽、色情和封建迷信内容的书刊、录像带、光盘等。

第四十二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对外安装音响,严禁进行色情服务等违法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党政机关、学校和居民区附近进行室外歌舞等活动。在城管局指定地点进行歌舞活动的,夜晚一般不得超过23点。

第四十四条城区街道上禁止算卦、相面、抽签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五条依法取缔带有性质的电子游戏机、套圈、抽奖、摸奖等活动。

第九章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分车带、路肩、广场、桥涵、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照明设施、果皮箱、垃圾箱、绿地、花草树木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七条城区道路路面应保持平整坚实,无行车障碍与安全隐患,井盖完好且与路面衔接平顺;人行道稳固平整,无障碍;树池挡板应平整顺直,无歪斜、无缺失。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主次干道(包括便道)、公用广场、绿地处挖土或破坏路面、地面。

第四十九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限车辆严禁在城区道路上行驶。机动车不得在桥梁或其它特殊路段试刹车。违反规定的,根据《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确须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应当征得城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城管部门牵头,规划部门配合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和保证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经城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城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交纳临时占用费和保证金。占用期间,不得损坏道路,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恢复原貌。对损坏道路必须尽快修复或给予赔偿。

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根据《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主要包括收水口、排水管道、排水明渠、检查井、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四条禁止损害、侵占、堵塞、破坏或擅自迁移排水设施,违反规定的,根据《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严禁在排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的,根据《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禁止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安装排水管道时,须经城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排水管道和泄洪渠内排放污水、污物。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性污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方可排入污水管道。严禁将泥浆水、沙浆水等易沉淀凝结的污水直接排入地下管道。违反规定的,根据《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严禁损坏防汛防洪设施。

第五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主要街道亮灯率须达到95%以上。

第五十九条禁止下列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二)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取土等。

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根据《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取土的,根据《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私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私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搭建构筑物、挂浮物、架设各类线缆和牵引地锚。根据《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城区园林绿化设施主要包括道路绿化、隔离带、游园、公园、景观节点、片林等。绿化设施应勤修勤剪,保持美观、鲜艳。

第六十一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等;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或攀折树木、花草等;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它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其它活动确需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管部门审批。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倍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罚款。

第六十三条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第六十四条城市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使用确需修剪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必须报城管部门批准,并由城管部门组织修剪,线路管理单位支付修剪费用。

第十章施工管理

第六十五条施工管理包括,在县城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施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施工的活动。规范施工活动由住建局和城管局负责。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须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须保持整洁;

(八)施工排水应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施工机械要避免噪声扰乱居民正常生活。夜间施工不得开动有震动和撞击的施工机械。

第六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须到城管部门签署建筑垃圾处置、围挡作业协议,并缴纳保证金,否则,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对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围挡作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城管部门代为处置,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住建局要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第六十九条施工现场要加强管理,建筑垃圾及时清理,施工积水要及时排除。

第七十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城区施工现场融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及其它可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第七一条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县政府成立城区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政府办、宣传部、镇、天台山镇、城管局、住建局、工商局、教体局、交通局、交警队等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城区综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阶段性目标,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9日起实施,至2014年4月1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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