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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中的人文主义理念的培育范文

时间:2022-12-02 10:33:19

法学教育中的人文主义理念的培育

一、人文主义思维在法学教育中的价值

(一)格式化的判断标准和社会的多样性之间存在冲突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及其适用的长期性总是要求法律文本以最简练的结构、最浅显的语言表达出深远的思想,因此,法律文本所表达出的权利义务判断规范总是提供一种最为简洁且整齐划一的标准,由此而决定了法律规范是局限条件下的封闭表述。对于法科学生而言,在其学习法学的初期,教学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培养学生对于规范自身的熟悉和理解,教学的重要内容包括: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进行分离,事实判断应当先于价值判断;法律规范是价值判断的最为主要的依据;法律规范是最为经济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是追求秩序、安全、权利、自由、公正、民主最为有效的手段。由此而带来的一般后果是法科学生对事物的判断标准趋近于封闭和单一。然而,“在书面文章中,语言的组织和搭配并非仅仅按照一条简单的线索进行,而是要符合一个国家集体生活的实际情况。”因此,打开法律制定和表述的局限条件就会发现,法律规范只是社会管理的手段之一而非唯一的手段,研究规范使用的法学学科只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部分,与之相伴的法学教育所揭示的规律只是一种局限性的真理。由于社会是法律规范适用的起点和终点,因此社会的多样性对法律规范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传统法学教育所关注的法学自身的判断标准的学习可能与其最终适用之间存在巨大的冲突。

1.对法学教育的应然理念存在冲突。传统语境下的法律适用是将规范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后屏障予以严格适用,以实现法律由于被遵守和适用而得以实现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法学教育的理念是规范的解释学,意图通过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训练,使其能够精确地理解法律规范,以便于准确适用法律,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最大化。由此而派生出的法学教育理念是相对封闭的法学教育,以避免学生误解了法律的精神。然而,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期,社会管理的行动者却希望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利器并在社会管理中发挥超常的作用,由此要求法学专业训练出来的学生不仅能够深刻地理解法律,而且要求他们将法律规范纳入社会的视野中进行理解和适用,由此而要求法学教育的理念是开放的,要求学生除具备传统的法学知识外,还要求法科学生能够灵活地解读和运用法律规范,以便于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2.对法学需要承担的任务存在深刻的冲突。在法学的语境下,“法律是社会道德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维护着现存的制度,反映着某一历史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简言之,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8]因此,它并不是社会秩序控制的首要手段,而只是社会秩序控制的手段之一。同时,由于法律的适用是立足于当下的社会现实而对争议进行判断,因此,法律具有自制主义的要求,要求其作为社会秩序控制的最后手段出现,不能将社会中的全部矛盾纳入其调整范围;它也不能实现引领社会发展、演变的急先锋的角色要求,只有在面临需要控制社会的危机状态时才要求其偶然采取司法能动的策略。由此而产生了法学教育的应然理念是以保守主义为基调的,只有对法学精英的要求才是高层次的,才是既能够满足保守主义的要求,又偶然能够引领社会的发展趋向。但是,目前的社会秩序控制需求却要求司法采取能动的策略,意图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强力适用,将其中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完整地予以贯彻。按照现阶段社会管理层对法学需要扮演的角色的期待进行衡量,传统语境下的法学教育显然是滞后的。

3.对法学教育的角色期待不同。法学判断争端所针对的对象是相对孤立的,争议的行为被单独抽取出来进行判断,因而其是非判断是相对清楚的。可见,具体的司法判断的结果只能是个别化的,而不具有普适性;因此,遵循这一规律的制约,法学教育强调的是非判断是相对封闭的,并且希望人们了解法律的存在或了解法律的服从和遵守所产生的作用。顺应典型的法律思维的期待,则要求法学教育在相对封闭的语境下进行。但是,在社会多样性的视野下,隐藏在争议事实背后的多种条件潜在地影响对争议事实的是非判断,此时,对争议事实的是非判断不仅需要考察争议事实本身,还需要考察作出是非判断之后可能引发的其他问题,谨防“蝴蝶效应”的出现。可见,社会背景下的是非判断是开放式的,其往往潜在地适用社会自身演变的规律,人们正是在遵循这一规律的前提下寻求发展,因为“所有成员间的普遍依赖(generalinterdependence),是大规模群体的特征。个人,作为大规模群体的一员,并不指望以自己的行动来影响其他成员的行为。”开放式的社会管理对于法律规范适用的要求当然地要求法学教育扮演的是全方位思虑冲突并弥合冲突的角色,“角色是对典型期待的典型回应。”顺应这一种角色的期待,法学教育中的学生就应当成为一个具有浓厚社会阅历且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型人员。因此,典型法学教育的模式不太可能完成开放式的社会管理需要的法学高层人才的培养任务。

(二)开放式的社会管理要求法学教育具有人文主义思维

1.注重对法律规范系统性精神的解读。“法律就是各种力量作用的结果,是经过社会网络过滤以后的结晶。”因此,每一个部门法在相对独立的背景下都会向法学的一般理论趋近。对于法律规范的解读应当是透过规范自身而去寻求其存在的机理,从而不断拷问法律的适用是否体现了内省式人本主义的精神,以避免社会演变的失衡。但是,这样的法律适用毕竟是较为复杂的,而且它可能被人为的因素所操纵,因此,只能在满足文义解释的前提下,由高层次的人才对法律规范进行适用。

2.注重法学在社会实践中开放。“真正的科学理论不是呆滞的‘冥思苦索’的结果,也不是把一些假设中所包含的逻辑含义加以敷衍的结果,而是从事实(fact)出发又不断回到事实中的观察、推理和验证的产物。”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将法学的理论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还法学本身所应有的实践性、世俗性学科的本原,而不能将之作为学者在封闭条件下孤芳自赏的玩偶。从而使学人能够密切关注社会的变迁,关注社会的演变流向,使法律规范成为保障人类最后权利背景下促进社会演变的力量,而非一个简单的管理工具。

3.将社会的各种利益有机地协调。在逐步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背景下,人们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视程度显得超乎寻常,“不自由毋宁死”、“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描述无疑是这种关注的写照。但是“自由总是呼唤着理性,以寻找管理自由的规则。”“自由与秩序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在自由、民主、公正、权利、安全、秩序诸多价值并行的时代,人之于自己的价值取舍呈现出巨大的差异,与之相关的管理集团也在价值取舍方面存在自己的选择,因此单纯关注或者选择某一种价值作为法学教育的首选价值,不仅是固步自封的,而且也会使法律规范日益工具主义化,从而丧失了其作为社会稳定调解器的功能。

4.要求法律规范的实施者能够体味法律科学的悲悯和无奈。法律规范是一种价值判断规范,在其制定时,(法律中)“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的对立是如此深刻,以至于无法在彼此之间实现一种可以容忍的妥协。”因此,对于法律规范的适用一般意味着对争议双方中的一方,甚至是双方的权利损害。那么,对法律的适用就必须关心“人”现在和未来的处境,关心法律适用之后对于“人”所意味着的处境改良或者是恶化,因为“法律具有战略性和政治性”。在法学教育中,就应当引导学生不仅要关注法律规范本身的精神,而且要关注法律规范本身设立的目的是对正义的追求,而正义就是基于社会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平等而对社会利益分配的合理性、有序性的要求和企盼。因此,法律规范的适用者需要理解法律的适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选择之后对争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造成损害也是一种无奈,既然如此,对于严厉规范的适用就应当体现出法律之于被消极评价者的悲悯。

二、法学教育中人文主义思维的培养路径

(一)确立开放式的教育路径埃米尔•迪尔凯姆强调,“社会是自成一格的现实,不能够被简单化为不同层次的心理学因素分析或其他的因素分析。”有鉴于此,在法学教育中不应当对其进行封闭式的理论培养,而应当对其采取开放式的教育,将法律规范纳入其所赖以生存的现实社会之中,以便还原法律规范的全部精神,从而利于学生全面理解社会。当然,法学的开放式教育应当以规范性的法学思维教育为前提,在已经培养了学生的规范性思维之后实施。

1.展开社会化的法学教育,使法学教育从封闭状态步入开放状态。总体而言,相对封闭的法学理论一般是能够自洽的,因此,在相对封闭语境下的讨论得出的结论也是能够被接受的。但是,消解其自我封闭的局限条件之后就会发现,在全社会背景中所观察到的法律现象比法学视野中的法律现象要复杂得多,法学本身的苍白之处居然比比皆是,而这恰恰是法律科学的本相。通过法学教育的全社会视野的开展,可以打开受教育者的视野,使其全面感受社会,而从外向型的人本主义走向内省型的人本主义,避免单纯考量人类的利益;同时,从孤立地讨论法律规范的运用演变为考量各种利益的综合平衡。在这种强烈的社会视野中,能够促使受教育者检视既有的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发现其在封闭语境下的人文主义精神的片面,进一步理解其在社会控制语境中的实质,充分发现其中协调性的人文主义精神。

2.在法律科学的内部展开相互开放的教育。伴随学科的专门化进程,各个部门法学应自身理论发展的需求而不断演变,以至于各个部门法之间逐渐形成了理论的鸿沟,在法学这一宏大背景下的交流和相互渗透成为学习者难以逾越的屏障。与部门法全面自我完善相伴的,是贯穿于法学之中的人文精神在部门法中不能得以全面的彰显;和部门法难以渗透学习和交流为伍的,是学习者在学习中难于全面把握深入于法律科学的人文精神。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实行部门法学的全景式教育就成为促进学习者全面、深刻把握法律规范中的人文精神的路径。

(二)确立实践性的法学教育路径“立法与理论最终应当服务于实际需要”。因此,实践是法学的生命力的源泉,而法律规范的人文主义精神从抽象演变为现实,能够被学习者深切感知的有效途径就是将抽象的感知和记忆改变为具体的实践。

1.推行讨论式教学。每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件的再现,就是诸多利益冲突的再现,而传授者自拉自唱的讲授所标榜的只是其自身所主张的价值观念,难以全面表述规范或者冲突本身所蕴含的人文主义精神。而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可以使学习者从多种角度去理解实践中的冲突,发掘出掩藏在冲突之中的诸多利益的冲突,理解“冲突是生存的本质。没有冲突,人的生存就没有意义,或者只能获得生存的那种很浮浅的价值。”的深意,多角度地理解法律规范所表达出的人文主义精神,以便尽可能多角度地理解人文主义精神的内涵。而且,案件再现状况下的讨论式教学,是学习者深刻理解法律规范人文主义精神的成本最低的路径,因此,从教学成本的角度考量,选择讨论式教学培养学生的人文主义思维也是较为优化的。

2.对学习者的实习教学进行引领。法科学生在前期的学习中,目标是追求对部门法的知识性内容进行学习和理解,其对部门法中的人文主义精神却不一定能够深刻领会;那么,在实践性学习的全景式状态下,需要学生掌握的是实践状态下各种规则的冲突,以及在规则冲突背景下的利益冲突,规则本身在实践状态下的深意。然而,学徒式的法学实习教育是目前的常态,其中的代表性方式就是发源于西方的诊所式法学教育,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因学生所在的实习单位、实习所跟随的实务工作者存在的差异而在实习结果上千差万别,学生是否能够深切体会法律规范的精神也就必然呈现出巨大的差异。从教学成果的规模性追求而言,这显然是不利的。为此,在学生实习之前,是需要进行教学引领的。在这一引领过程中,需要通过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对实习应当达到的目标、实习的方式、实习的检验进行细致的阐释。

三、结语

引领法科学生成为充满了人文主义思维的实践者,或许是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的途径。

作者:彭剑鸣单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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