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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案例研究范文

时间:2022-10-25 10:04:55

司法鉴定的案例研究

1资料审查、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测结果

1.1送鉴资料审查结果(1)原告与村委会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面积为4.667hm2,承包期限为30年。(2)原告在承包土地中仅有部分面积种植了茶树,实际种植面积原被告双方认识不一。(3)2009年7月原告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变更合同,面积减少了0.447hm2。(4)县气象局证明2010年“7月2日降水量为83.5mm”。原告所在乡镇水利管理站出具证明,“7月1~2日当地降雨量为129mm,7月3日降雨量为0.3mm”。(5)原告拍摄暴雨使茶园受淹及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受淹情况的照片67张(图1~图2)。(6)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附录工作记录中记载:“茶园1~5号田块均种植茶树”;“茶树地块与G204西侧排水沟宽度不均匀,沟面宽度大部在1m多~2m多之间”;“茶树地块靠排水沟的地边垄起,承包地远低于国道高度”;“2号地块茶树枯死现状明显,为成片的整株枯死,或发出枝芽的枝叶较其他地块明显矮小,枝芽稀疏,枯枝较多”;“除2号田块外的其他茶树地块里,无明显成片大面积整株枯死情况,有零星的整株枯死的植株存在”;“大量成活茶树有枯枝”(图3~图4)。(7)鉴定组对县公证处2010年11月1日公证书中附录的录像光盘进行了读片分析,对录像进行了截屏(图5~图6)和分析,认为:2011年11月1日原告茶园中茶树叶片绿色,已被修剪过的2号田块中茶树新长的枝条上叶片为绿色;田间的杂草已经枯黄;茶树地块靠G204排水沟的近田侧仍有垄起状土方堆积。

1.2现场勘验与实验室检测结果鉴定组现场可见:(1)原告承包的茶园地势平整,园内沟渠配套,排灌分开,周围无高大建筑物、工厂和人口密集生活区影响。(2)茶园外部有林带保护。茶园内部采用带状种植,大小行种植,平均种植密度7400株/667m2左右。(3)茶园主要排水沟渠与G204相邻,勘验日仍可见水系破坏和阻塞。(4)茶园中茶树已全部死亡。(5)经检测,原告承包土地与公路的交界沟渠长度为455m,茶园与公路界的毗邻长度为383.6m(不含林带、苗圃等)。茶树种植面积为2.245hm2。(6)被施工土方堆压死亡茶树所占的土地面积为0.0967hm2。经实验室对茶树植物学检查检测,田间种植茶树为灌木型品种,平均株高0.75m。树姿半开张,生长势中等,枝条无“之”字型,叶片着生姿态向外,叶片形态窄椭圆形,叶片横切面内折,叶缘波折中,叶基形状楔型。茶树已死亡,根系尚未腐烂。

1.3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调查结果(1)原被告对工程施工损坏茶园排水水系,并有部分土方覆盖到茶树上的事实无异议。(2)原被告双方对实际损失数量认识不一。

2分析与说明工程施工造成相邻农田水利设施

损毁是常见的工程事故,这类工程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是常见的民事案件。这类纠纷往往涉案人数多,影响范围大,延续时间长,“一因多效”、“多因一效”的情况突出,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发性事件。无论是行政机关调解还是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件,都要求准确鉴定农民的经济损失与工程事故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评估经济损失的大小。农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就成为解决问题的技术关键。本案是人为因素、气象因素、茶树品种的抗性因素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典型案件。

2.1茶园排水水系受损是造成原告茶园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茶树是亚热带多年生常绿植物,原产于我国西南部丛林中。性喜温暖湿润,耐阴性强,不耐寒。秋季气温低到10~13℃,茶树就停止生长,进入休眠状态。翌年春季,气温回升到10℃时,才重新萌发。越冬期间,若遇-15~-5℃低温时,一些茶树品种受到不同程度的冻害。根据研究[1],我国以年极端低温多年平均值-10℃作为茶树经济栽培的北限。因此,茶树主要分布在苏北灌溉总渠以南地区的热带和亚热带季风区。在我国暖温带季风区中连云港市、山东省日照市近沿海5县等地,也有零星种植,但常遭冻害。茶树是喜酸性土壤作物,凡是在土壤pH4.0~6.5之间均适宜茶树生长,其中又以pH4.0~5.5最好。茶树对水分的要求较高,要求土壤湿润、表土保水力强,排水好,地下水位低,最好在1m以下。若排水不良或地下水位高,土壤水分过多处在饱和状态,则茶根容易遭受根腐病危害或生长受到抑制。在洪涝灾害情况下有可能发生更严重的后果。涉案茶园地处苏鲁交界地区,土壤属偏碱性土壤,地下水位较高,栽植茶树的适宜性较差。2010年7月2日原告所在地降水量129mm,达大暴雨标准,茶园较长时间积水不可避免地对茶树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经济损失。其中茶园2号田因茶树更新植株新发枝条高度偏低,耐涝性较差,其损失大于其他田块。被告工程施工损毁原告茶园水系导致田间较长时间积水与茶树经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2.2原告茶园中茶树于2011年春全部死亡与2010年夏茶园田间积水无因果关系鉴定组2011年4月26日现场见到茶园中的茶树已全部死亡,茶树叶片枯黄,基本不脱落,茎干韧皮部无绿色,根系枯黄色,符合急性干枯死亡的特征(图7~图8)。原告现场要求我所对全部死亡茶树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组审查全部鉴定资料和现场勘验后认为,原告茶园中茶树的全部死亡与2010年11月1日县公证处公证书附录的原告茶树植株为绿色的录像记录明显不符(图5~图6),在半年之间相差如此之大,必有它因。鉴定组查阅当地气象和农业生产管理技术资料得知,2010年秋冬至2011年春天,当地降水量持续偏少,小麦基本能正常生长。茶树根系深于小麦,虽干旱少雨有抑制其正常生长的可能,但不会发生茶树旱死的情况。据江苏省气象局《2010~2011年冬季气候影响评价》报道,“2010~2011年冬季(2010年12月~2011年2月)全省大部分地区平均气温偏低,为1986年以来同期最低值,尤其是2011年1月全省平均气温异常偏低,创近30年来最低记录”。《江苏省2011年1月农业气象月报》记载,“2011年1月10日赣榆县出现极端低温-10.5℃”。农业气象资料观测规范中“极端低温是离地面1.5m高度的百叶箱中测得的流动空气的最低温度”。原告茶园与G204相邻,国道的“通道效应”使空气流动速度比气象台站百叶箱中的空气流动速度更快,地面实际温度低于气象台(站)报告的极端低温观测值。《中国农业气象学》“茶树与气象”中记载,“灌木型茶树在-10~-13℃的低温下,将被冻伤。在-15℃以下时,将严重受冻减产,甚至地上部分全部冻枯”。植物冻害常是细胞间结冰和细胞内结冰,如遇干冷大风更加剧了植物体内水分的散失,造成干枯死亡。鉴定组认为原告茶园中茶树全部死亡是2010~2011年冬季干旱、冻害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被告工程施工毁坏水系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3原告茶园经济损失的估算本案对因土方堆压

造成茶树死亡的损失和2号田枯死茶树的经济损失估算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除2号田以外的茶园经济损失估算采用生产统计法和专家评估法进行。

3.1被土方覆盖死亡茶树经济损失(L1)的估算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被土方覆盖死亡茶树的经济损失。茶园幼龄期(当地一般5年左右)没有收益,主要培育茶树的树体。5年以后的茶园进入成园期可以正常采收茶叶。本案采用重置期限5年。据调查测算,5年重置成本费用(含人工、种苗、生产资料、土地租金等)19.35万元/hm2左右。被土方覆盖茶园(图2)面积0.0967hm2的重置成本为18711元。被土方覆盖的茶园当年无产量产出,也无农本投入,应补偿一个生长季的可得利益(纯收益)。据调查,纯收益一般在3.75万元/hm2左右,0.0967hm2的可得利益为3626元。则被土方覆盖的茶树经济损失为:L1=18711+3626=22347(元)。

3.2茶园2号田茶树经济损失(L2)的估算2010年11月1日县公证处录像资料清晰地反映茶园2号田块(面积0.13hm2)为当年新修剪田块,从茶树根基部抽出约20cm左右的新枝条叶片为绿色。鉴定组对公证处录像截屏图片用比例分析法估算出田间枯死植株面积占种植总面积的50%左右;对原告提供的2010年春茶园生产情况的录像进行截屏图片分析,估算出其中约有10%为往年死亡植株,因此,鉴定组认为原告2010年夏茶园淹水死亡的茶树种植面积为0.13×(50%-10%)=0.052hm2。按照重置成本法估算,其经济损失为10062元。因原告茶园2号田春剪后无夏秋茶可采,故无夏秋茶经济损失。L2=10062元。

3.3原告茶园(除2号田外)受灾经济损失(L3)的估算据测算,茶园(除2号田)受损面积为2.115hm2。根据《江苏省农村统计年鉴》公布的全省各县(区)2007~2009年茶园面积与总产量的数据,原告所在县前3年茶叶单产平均为295.05kg/hm2。据调查,当地春茶、夏秋茶产量的比例约为2∶3,原告春茶不受淹水影响,夏秋茶叶因淹水造成的损失量为295.05kg/hm2×(3/5)×2.115hm2=374.42kg。据调查,江苏省的绿毛茶2010年下半年夏秋茶(新茶)市场均价约为220元/kg,受损茶园的经济损失总产值=374.42kg×220元/kg=82372.4元。原告无夏秋茶采茶用工成本投入(其他减少投入的生产农本与田间排水等增加的农本基本持平),据调查测算,原告茶园后期未投入采茶用工成本11530元。原告茶园受淹导致夏秋茶经济损失为:L3=82372.4-11530=70842.4(元)。

3.4原告总的经济损失(L)估算总的经济损失(L)等于被土方覆盖死亡茶树经济损失(L1)、茶园2号田茶树经济损失(L2)、原告茶园(除2号田)茶树受灾经济损失(L3)之和。L=L1+L2+L3=103251.4(元)。

4司法鉴定意见质证采信情况

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庭前开示)、组织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论未提出任何实质性意见。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协议后顺利结案。

5讨论

5.1司法鉴定人必须查明导致茶园经济损失的真实原因

农业生产的综合性、季节性、连续性、区域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司法鉴定有着自身的特点[3-4]。一是鉴定内容的综合性。“多因一效”、“一因多效”的情况突出。农业生产是复杂的人工生态系统,受到土壤、气候、作物、种植人员(农民)技术能力和社会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从繁杂的因素中鉴定出引起损失的原因和准确估算出实际损失,这是农业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和关键。二是农业司法鉴定的时效性突出。过了季节事故现场就不复存在。三是案件当事人无案件的系统资料。司法鉴定人必须到田头、滩涂、养殖场、林场、茶园等现场调查,寻找物证,取得样品,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理化分析。四是农业事故的突发性、群发性特点突出。这些特点要求农业司法鉴定人必须以中立者的身份,用近代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分清各种因素对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的大小,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结论。本案例鉴定内容至少包含了以下3个方面:一是致害因素(工程施工破坏了农田水利设施)对茶树被淹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二是致害因素对茶树受水淹损害(死亡、黄化落叶等)程度和农产品损失量(如农产品茶叶产量、品质的降低)的认定;三是对茶树受损量经济价值的估算。经济损失是鉴定对象(茶树)损害程度货币化的衡量指标。只有致害因素与鉴定对象受损害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进行损害程度和经济损失的鉴定才有实际意义。司法鉴定人必须根据茶树的生长发育规律、自然生态环境、茶树栽培管理、农田水利设施损毁程度、暴雨与田间积水程度和极端低温冻害与茶树对冻害耐受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明茶树死亡、受损的真实原因、程度及对经济损失的影响效应。

5.2司法鉴定人必须采用合适的方法估算其经济损

失农(林)业生产管理是一个连续性、周期性的过程[5]。茶园生产管理措施并不只在当年产生效果,而是可以在之后相当长的时间继续发挥作用。一部分投入、融入当年产品,作为产品成本而回收,另一部分转化为进一步提高生产力的树体,沉淀为累积成本。茶园经济损失司法鉴定具有资产评估的属性,可采取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市场比较法等多种方法进行估算。不同的估算方法具有不同的应用对象和范围。本案对因土方堆压造成茶树死亡的损失估算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对茶树因水淹伤害的损失估算采用市场法中的生产统计法和专家评估法进行。生产统计法将原告的生产管理水平、产量和农本、价格定位于大面积平均水平,采用县级统计部门的数据作为常年产量(为对照)、以当年当地同质农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计算经济损失于法有据[6]。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合法、公开、公正的司法鉴定程序、科学的鉴定方法和标准,作出科学的司法鉴定意见,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法定的证据,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利、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

作者: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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