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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运营机制思考范文

时间:2022-10-25 08:41:38

司法鉴定机构运营机制思考

1基本情况

1.1三年收费情况

内设机构三年共收费2379.5万元,机构年均收费91.3万元;二级单位三年共收费2750.9万元,机构年均收费211.6万元;合作关系三年共收费863.3万元,机构年均收费172.7万元;挂靠关系三年共收费2569.1万元,机构年均收费183.5万元;其他关系三年共收费1043.2万元,机构年均收费208.6万元。五类运行模式的鉴定机构业务收费均呈逐年递增趋势,按照机构三年平均收费数,从高到低依次为二级单位、其他关系、挂靠关系、合作关系和内设机构。

1.2三年能力验证情况

近三年来,内设机构能力验证为满意的50次、平均1.67次,不通过22次、平均0.73次;二级单位为满意的32次、平均2.46次,不通过10次、平均0.77次;合作关系为满意的15次、平均3次,不通过5次、平均1次;挂靠关系为满意的47次、平均3.36次,不通过11次、平均0.79次;其他关系为满意的10次、平均2次,不通过3次、平均0.6次。满意率平均次数从高到低依次为挂靠关系、合作关系、二级单位、其他关系、内设机构;不通过率平均次数从高到低依次为合作关系、挂靠关系、二级单位、内设机构、其他关系。

1.3三年仪器设备增加投入情况

从三年仪器设备增加投入情况看,内设机构共投入1856万元,机构平均投入61.9万元;二级单位共投入105.2万元,机构平均投入8.1万元;合作关系共投入188万元,机构平均投入37.6万元;挂靠关系共投入135.7万元,机构平均投入9.7万元;其他关系共投入38.2万元,机构平均投入7.6万元。机构平均投入从高低依次为内设机构、合作关系、挂靠关系、二级单位、其他关系。

1.4两年办公面积增加情况

在2009年的基础上,2010、2011年办公面积均逐年递增。其中,内设机构共增面积737m2,机构平均增加24.6m2;二级单位共增面积922m2,机构平均增加70.9m2;合作单位共增面积360m2,机构平均增加72m2;挂靠关系共增加面积1227m2,机构平均增加87.6m2;其他关系共增加面积785m2,平均157m2。两年中机构平均增加量从高到低依次为其他关系、挂靠关系、合作关系、二级单位、内设机构。

1.5三年司法鉴定援助情况

近三年,全省三大类鉴定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07件。按总数排列,从高到低依次为挂靠关系(251件)、二级单位(120件)、内设机构(116件)、合作关系(99件)和其他(21件)。按机构三年平均数排列,从高到低依次是合作关系(19.8件)、挂靠关系(17.9件)、二级单位(9.2件)、其他关系(4.2件)、内设机构(3.9件)。

1.6三年出庭质证情况

近三年,出庭质证总数从高到低依次为内设机构(66件)、二级单位(46件)、挂靠关系(27件)、合作关系(24件)、其他关系(24件)。从机构平均数来看,从高到低依次为其他关系(4.8件)、合作关系(4.8件)、二级单位(3.5件)、内设机构(2.2件)、挂靠关系(1.9件)。

1.7三年被投诉情况

从近三年被投诉总量看,从高到低依次为其他关系(12件)、内设机构(8件)、挂靠关系(7件)、二级单位(4件)、合作关系(2件)。其中,查证属实从高到低依次为挂靠关系(3件)、二级单位(2件)、内设机构(1件)、合作关系(0件)和其他关系(0件)。

1.8三年采信率情况

从近三年各类机构的采信率看,均达到了95%以上。按照从高到低依次为二级单位(99%)、其他关系(99%)、内设机构(98%)、挂靠关系(98%)、合作关系(97%)。

1.9仪器设备达到司法部标准数量

从目前仪器设备达标比例情况,从高到低依次为合作关系(100%)、二级单位(92%)、内设机构(90%)、挂靠关系(86%)、其他关系(80%)。

1.10鉴定人情况

从鉴定人各类机构平均数看,内设机构每机构平均14.3人,二级单位约16.5人,合作关系14人,挂靠关系13.5人,其他关系12.6人。从鉴定人专职情况看,内设机构专职鉴定人每机构平均约3人,二级单位约4.5人,合作关系5人,挂靠关系5.2人,其他关系4.4人。从鉴定人的职称情况看,内设机构正、副高职称301人,占鉴定人70%,每机构平均约10人;二级单位141人,占鉴定人66%,每机构平均约11人;合作关系55人,占鉴定人79%,每机构平均11人;挂靠关系136人,占鉴定人72%,每机构平均10人;其他关系49人,占鉴定人78%,每机构平均10人。从鉴定人年龄分布情况看,30岁以下21人,约占总鉴定人数2%;30~49岁508人,约占52%;50~59岁296人,约占31%;60~69岁114人,约占12%;70岁以上26人,约占3%。

2比对分析

2.1运行模式与业务发展的关系

综合三年的数据,从总体上看,内设机构的平均业务量、业务收入、能力验证满意率、办公面积增加情况、司法鉴定援助数量、专职鉴定人数均排在五类机构的最末位,但其仪器设备增加投入排在五类机构之首;二级单位机构平均业务收入排在五类之首;合作关系的平均业务量排在五类机构的末尾,司法鉴定援助排在五类机构之首;挂靠关系能力验证满意率和投诉被查处属实排在首位;其他关系机构平均业务量、办公面积新增排在五类机构之首,仪器设备增加投入排在末位。综上分析,作为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由于受发起单位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等制约,其业务量、办公面积和专职鉴定人数等方面远低于挂靠和其他类鉴定机构,特别是依托医院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业务在医院内处于副业地位,其鉴定人又大多是兼职的院领导、科室主任和技术骨干。因此,发起单位在鉴定机构的管理力量和业务拓展等方面普遍重视不够,兼职鉴定人对鉴定业务的研究和实践投入精力明显不足,此类机构大多缺少发展定位,既无外在压力,又无发展动力,应有的资源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至于仪器设备的投入,主要是服从发起单位的业务需要而添置。挂靠、合作关系和其他关系司法鉴定机构在实际运行中已脱离发起单位而拥有自主权,鉴定业务基本是其主营业务,这类机构大多有民营资本投入,司法鉴定人多由公、检、法等部门退休的老法医担任,其机制相对灵活,业务拓展力度较大,办案数量增加和鉴定人专职化等方面远超过作为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的鉴定机构,但这类机构普遍存在着逐利思想,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部分机构更愿意在购置办公场所上投资,但在仪器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投入较少,大多满足于现有的运行状态。

2.2地域因素与业务发展的关系

67家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中,办公地点位于省辖市城区的鉴定机构有46家,约占总数的69%,这些鉴定机构三年业务总量91267件,约占67家三大类鉴定机构三年业务总量108291件的84%,三年的业务收入8423万元,约占总收入9606万元的88%;位于县(县级市)城区有21家,约占总数的31%,三年业务总量17024件,约占67家三大类鉴定机构三年业务总量108291件的16%,三年的业务收入1183万元,约占总收入9606万元的12%。位于省会合肥城区10家三大类机构中4家发展较好的鉴定机构,三年业务总量29295件,占全省总数的27%,三年业务收入3213.6万元,占全省总数的33%。综合上述统计和其他调研数据分析,位于县(县级市)城区的鉴定机构大多是医院的内设机构或二级单位,规模不大、综合实力不强、业务发展较慢,业务主要集中在本辖区内,大多缺乏发展后劲,其整体竞争力和发展力远低于省辖市城区的鉴定机构;在省辖市城区中的鉴定机构,位于省会合肥市城区的鉴定机构的竞争力远高于其他城市的鉴定机构,其区位优势、机构规模、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等相对处于领先地位。从鉴定实践看,虽然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对位于县(县级市)城区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重新鉴定一般都选择到位于省辖市或省会的鉴定机构来完成;对位于省辖市或省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重新鉴定不会选择位置位于县(县级市)城区的鉴定机构,所以,位于县(县级市)城区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基本都是初次鉴定,同时,由于鉴定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等原因,县级司法部门和当事人经常将初次鉴定直接委托给省辖市或省会的鉴定机构。

2.3专兼职人员数与业务发展的关系

统计数据显示,鉴定机构中专职人员占总鉴定人数比例越高,业务量和业务收入也越高,基本成正比(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专职人员数超过50%以上的机构,其机构平均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大大高于平均数,接均数的2倍;无专职人员的机构,其机构平均业务量和业务收入远远低于平均数,业务量不到平均数的一半,而业务收入只有平均数的三分之一。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业务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从整体上考量,专职司法鉴定人在专业能力、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等方面均超过兼职司法鉴定人,有些兼职司法鉴定人可能在本职专业领域是专家权威,但在其兼职的司法鉴定领域往往研究不多,投入的精力不够。

2.4鉴定机构规模与业务发展的关系

统计数据显示,鉴定机构规模越大,业务量和业务收入也越高,基本成正比(见表2)。从表中可以看出,办公面积在300m2以上且仪器设备达标的机构,其平均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大大高于平均数,机构平均业务量是平均数的2倍,业务收入是平均数的3倍;而仪器设备未达标的机构,其平均业务量和业务收入远远低于平均数,不到平均数的一半。规模大的机构大多是综合性的,其鉴定业务也基本是三项以上,仪器设备达标,整体技术力量较强,鉴定质量较高,社会公信力强,业务增长较快;而规模小的机构基本都是一项业务,仪器设备投入小,技术力量较弱,社会影响力不大,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信任度不高,业务量也自然很少。

3对策思路

2009~2011年全省司法鉴定检案总量108291件,其中,法医类95586件,约占总量的88%。从三年的检案量来看,法医类司法鉴定总体比例依然很高,同时,三年的投诉也主要集中在法医类司法鉴定,因此,法医类司法鉴定的监督和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三大类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是管理部门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3.1严把入口条件,确保新设立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质量

针对目前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机构规定的设立门槛较低、设立条件宽泛的情况,必须对新申请设立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准入设置一些具体条件,真正使新设立的鉴定机构起点高、资质优、能力强。一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布局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各地的法医类鉴定机构进行严格控制。坚持各地规定的总量不突破,如数量已经饱和,应按照进一退一的原则,先行淘汰相对较差的机构。在设立模式上,严格控制以县(县级市)城区的医疗机构为发起单位设立的法医类鉴定机构,因为从目前已经设立的位于县(县级市)城区的司法鉴定机构运行情况看,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弱、技术力量不强现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重新鉴定的比例较高;鼓励在省辖市发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医类鉴定机构,此类机构拥有自主权,其发展意识、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较强。二要严格把关设立登记条件,进一步细化新设立机构的具体要求。如在部颁规章的框架下明确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人员专任、司法鉴定人专职人员每机构每执业类别应不少于3人等条件,如按现行部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条件,门槛较低,但行政许可也不可自行创设条件,只能将相关要求具体化。三要将第三方管理手段前置,如对新设立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在设立登记时,必须通过所申报执业类别的能力验证;根据司法部对新设立的机构必须在两年内达到认证认可的要求,在设立登记前,可要求通过认证认可内审员培训和相关的硬件配备。

3.2加强分类管理,规范现有三大类鉴定机构的运行机制

从此次调研情况看,五种类型的机构近三年都分别有较大的发展,但不同模式之间、同一模式不同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具体而言,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优势在于共享医院配备的先进仪器设备,但由于其创收在医院的整体收入中微乎其微,因此,大部分机构很难得到医院和院领导的重视;同时,内设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大部分为医院医生兼职,且多数是院领导和科室主任,没有时间和精力兼顾司法鉴定业务。合作和挂靠类的司法鉴定机构,绝大部分为独立法人机构,其运行基本独立,与发起单位管理脱钩,每年只是向发起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实际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多为专职,基本是公、检、法等机关退下来原从事法医工作的人员,部分机构自购了办公用房,配备了基本仪器设备;其他关系均为独立法人,以司法鉴定业务为主业,工作主动性以及发展后劲明显超过了另外四类鉴定机构。要根据五类机构不同运行模式的特点,加大分类管理和指导,规范各类机构的执业活动,促进各自健康发展。作为内设机构的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先进但不专有、鉴定人大多职称高但不专职、不注重拓展业务,对这类机构的管理和指导重点应放在如何解决发挥发起单位在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上的优势、如何激活和增强鉴定机构的发展活力和后劲等方面;作为二级单位的鉴定机构相对于内设机构,机制和体制较为灵活,既依托发起单位的仪器设备和鉴定人力量,同时也自购一些仪器设备和聘请专职鉴定人,其综合实力和业务发展等方面优于内设机构,但在仪器设备投入和办公面积增加等方面力度不大,多数指标处于中游,作为管理部门,应帮助这类机构重点解决发展定位和挖掘发展潜力等问题;合作关系、挂靠关系和其他关系鉴定机构基本为独立法人,但合作关系、挂靠关系与原发起单位仍有一定的联系,比如有偿使用原发起单位的仪器设备、部分鉴定人为原发起单位工作人员等;其他关系鉴定机构实际上基本脱离原发起单位运行,仪器设备自有,鉴定人大多专职,注重业务数量发展。这三类鉴定机构中大多对未来发展方向不明确,没有长远发展规划,因此存在着仪器设备等方面投入不大、办案质量和社会责任感相对较差等问题。对合作关系和挂靠关系的鉴定机构要重点解决机构规模不大、综合实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对其他关系司法鉴定机构要重点解决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责任主体与风险防范、业务拓展与规范运行等问题。

3.3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三大类机构的发展后劲

一要以创新举措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此次调研统计显示,“三大类”司法鉴定人总数为965人,其中,专职271人,约占总数的28%,专职鉴定人中50%以上超过60岁,整个“三大类”司法鉴定人专职化比例不高、专职人员年龄偏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安徽省已推出了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以期解决专职鉴定人队伍青黄不接的问题,部分鉴定机构聘用法医系本科毕业生从事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鉴定人助理五年助理期满后申报司法鉴定人资格,这一年限与部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相关条件一致,但司法鉴定机构普遍认为五年的助理期太长,由于鉴定人助理在助理期间不能直接从事司法鉴定,其角色不定和待遇不高等问题使这些法医类本科生难以长期坚守。因此,在现有的以资历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之外,应考虑类比司法考试增加通过资格考试授予司法鉴定资格的形式,可能更符合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需要。二要不断丰富行之有效的监管理举措。继续完善案卷评查、专项培训和考试、年度诚信和执业档案等制度,不断完善一些常态化的监管措施;强力推进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工作,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各项工作;扩大能力验证范围,加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力度;努力推进认证认可工作,全面提升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水平。三要努力创新司法鉴定机制体制建设,提高司法鉴定制度保障能力。在国家层面司法鉴定尚未立法情况下,可抓住司法鉴定地方立法这一契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理顺司法鉴定管理机制,解决制约司法鉴定发展的体制问题。同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框架下,理清当前司法鉴定工作业务开展和监督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一些符合司法鉴定发展规律的指导性文件,不断创新司法鉴定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3.4坚持均衡发展,着力培育司法鉴定品牌机构

一要做好宏观统筹。做大做强法医类鉴定机构是工作重点,以此带动全省司法鉴定均衡发展。目前,安徽省三大类机构中绝大部分机构为法医临床类,要探索采取合并整合、合作共享等方式对部分法医类鉴定机构进行调整,重点解决一些位于县(县级市)城区的鉴定机构在发展上规模小、能力弱、管理差等问题。通过强强联合、以强带弱等形式,减少运营成本,提高鉴定的质量和效率,增强鉴定机构整体实力。二要树立品牌观念,培育品牌机构。从调研情况看,全省“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从纵向看逐年都有一定发展,各类运行模式的鉴定机构虽有少数发展较快的机构,但在全省范围内还缺少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品牌机构。因此,如何对现有条件较好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育,使其成为具有示范作用的司法鉴定品牌机构,是当前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和任务。在提高业务能力、检案质量和减少投诉等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协会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对拟作为品牌机构培育的鉴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和监督。在人员培训、交流考察、评先评优等方面,对拟作为品牌机构培育的鉴定机构要体现优先,管理部门应重点加以指导、扶持和服务;在仪器设备投入和其它硬件建设方面,尝试争取地方财政给予适度支持。通过上述举措逐步培育出一批司法鉴定品牌机构。同时以品牌机构为标杆,引领各鉴定机构学有榜样、追有动力、超有目标,全面提升司法鉴定工作整体水平。

作者:潘传才单位:安徽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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