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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体制的建设范文

时间:2022-01-13 09:15:49

民商法信用体制的建设

一、构建完善信用体系的途径

(一)明确界定诚信原则的概念,提高诚信原则的地位概念是我们认识事物最直观的方法,概念是法律各项组成中最基本的要素,在司法运用中具有重大的意义: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概念的学习,了解、认识法律;可以根据概念制定更加详尽的法律文件;可以根据概念对事物加强法律分析,有助于做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可以通过概念对法律进行更加贴切、合理的描述,开展进一步研究。因此确定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内涵十分重要,在实践中才能有效避免因概念不清界定不明而产生的争议和问题,才能有效的发挥其作用。诚信原则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其行使效力却十分的薄弱,以诚信原则去落实实践的效果就大打折扣。因此强化诚信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十分必要:一要明确划分民事活动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混淆不清;二要取消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地区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三要加强建设我国司法救济制度,做到裁量透明化,让民众真正的参与进来。

(二)加强完善民法典一项完善的经济法律是市场经济合理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1986年我国出台了《民法通则》并沿用至今,几十年间修改、变动的幅度很小,当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的时候,民法典中一些法律条款已不能匹配当今现状,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对于这些内容,我们应该加快脚步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促进民商法科学化,保障民事双方当事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民商活动有序进行。

(三)对于失信现象应加大执法力度法律的作用一是保护市场正常运转,一是对破坏市场的行为进行惩罚。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除了需要出台各项基本保障制度并加以重视和支持,确保其能够贯彻落实以外对于市场中不诚实守信,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不留情面的加大力度进行惩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戒,对社会做出警示,从根本上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同时应对原则衡量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使企业和个人能够有规可循,有法可依,防患于未然。

(四)加大构建市场主体信用力度社会信用的普遍缺失已经影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构建信用体系迫在眉睫,其中构建市场主体的信用尤为重要,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离不开各行各业的配合与支持。市场主体的高效运行不仅要有法律的约束,更应该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加以辅助支持。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力度的过程中,政府、企业、个人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各自的作用。信用权: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信用利益要通过信用权来实现,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拥有信用权,可以在法律允许和保护的范围之内行使、维护信用权,引导社会建立诚信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政府: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社会信用很大一部分是政府信用,政府内部首先应加强自身的信用意识,遵纪守法,提高自身素质水平,合理、合法处理行政事务,对失信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加以改正,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企业:如果一个企业失信于大众,那么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信用对于企业,是基础,也是助力。个人:市场交易行为主要的执行者是人,社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个人信用的建设问题我们应当在充分考虑个体权利的前提下进行完善。

二、结语

诚信不仅是我国传统美德,在当今社会更应是一项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规范,只有尽快的建设诚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改进诚信原则实施现状及措施,才能让诚信更好的为社会服务,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董巍单位:四川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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