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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时间:2022-07-04 10:49:36

治安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人民调解》2018年第5期

摘要:治安调解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权利和基本职责,治安调解集法、情为一体,有利于调解及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节省诉讼成本和警方资源,是一种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过程当中,其能有效地避免社会上各种矛盾纠纷的激化,构建和谐社会,促使人民群众团结和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民间纠纷庞杂琐碎且事件复杂,民警在调处纠纷过程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为此,笔者重点阐述了当前治安调解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与之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治安调解;困境;对策

一、当前治安调解面临的困境

(一)强制进行调解所谓强制调解,其实质上是在调解当事一方或者是双方不愿意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部分民警为了省事,强行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甚至有的民警威胁当事人不服从调解就不查处案件,迫使当事人违心服从调解。还有的民警违反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在缺乏做好纠纷当事人思想工作的状况下,矛盾双方没有行之有效地达成其自愿调解的情况之下,强制对纠纷双方进行治安调解,这样一来,无法及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同时在很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导致案件长时间无法得到解决。即时矛盾双方达到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由于案件当事人不及时或者是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导致协议成为了没有意义[1]。

(二)人为扩大调解范围当前,有部分民警受托于人或是搞人情关系,人为的扩大调解的范围,进而用条件代替治安处罚,这样一来,必定会无法有效大力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同时民警降格处理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雇凶伤害他人、寻衅滋事等各种因为民间纠纷所引起的治安案件,这样的做法严重的超越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的调解范围,进而让广大人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产生了曲解,甚至有一部分群众认为只要赔了钱,则避免法律责任,还有的会因案件双方对调解不满意而引起投诉上访的情况也不在少数[2]。

(三)调解草率当前,有一部分民警在进行治安案件调解之前,并没有第一时间取证。这样一来,就给案件双方给予了一定的时间,使其他们想方设法的找关系,找熟人去进行调解。加之,民警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凭主观意识,先入为主,随意猜测,调解态度粗暴,不愿意仔细的聆听案件当事人的陈诉、分不清案件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否有过错,其调解方法也非常的简单,不分清皂白,各打五十大板,这样的调解方法,不仅降低了治安案件的成功率,同时还可以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是事实不清,无法及时的处理案件。

二、治安调解的优化对策

(一)遵守调解法律法规民警在进行治安调解时,必须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有关原则,第一,公正原则。必须要正确分清责任,不得偏袒一方,根据调解双方提出调解责任;第二,合法原则。其作为治安案件的重要保障和基本要求,因此,民警在进行调解时必须要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调解;第三,自愿原则。众所周知,资源是调解的本质要求,因此,调解必须要在双方的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绝不能强制进行调解;第四,公开原则。绝不能公开个涉及案件当事人双方隐私的、商业机密的,一旦涉及了个人的隐私以及商业机密等问题,绝不公开;第五,及时原则。对于案件的处理必须及时,进而促使双方快速的达成协议,如双方不愿意调解可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理。第六,教育原则。通过对案件的调查,查清事实,指出双方的过错,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

(二)正确认识了解治安调解范围为更好地进行治安调解,民警必须要了解其处理范围,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明确规定:第一,因为纠纷而引发的打架斗殴事件而在造成轻微伤害。第二,因纠纷而破坏共有或者是私有财产的,情节轻微的;第三,由于纠纷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在这其中,涉案纠纷必须是民间特定人群因为纠纷公安机关才能进行调解。故而,基层民警必须要认真的研读,治安管理的调解范围,以便更好地进行各种民间纠纷的调解。另外治安案件涉案行为必须要是行为人、损害他们财产、打架斗殴或者是违反城市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具备上述规定,只能进行普通的民间事件调解,或是告知当事人,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或者是人民法院进行处理。为防止治安调解案件不超出调解范围的情况发生,还必须要落实监督考评长效机制,以便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根据法定程序调解公安机关在处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各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法定程序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进而更好地进行治安调解。另外,受案和调查取证是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是有效确保案件取证合法的客观需要,是处罚当事人证据不足的需要,同时也是保证治安调解公平工作合理且合法的需要。

三、结语

总之,治安调解工作是非常复杂的。因此,我们必须要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同时还必须要将各项民间纠纷当作是对自身的考验,用为人民服务的实际行为,更好地落实“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王文慧.治安调解的社会效应分析与制度完善[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29(3):72-77.

[2]肖三.社会治理视角下的基层治安调解工作研究[D].宁波大学,2017.

作者:尤拉吉 单位: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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