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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与司法研究范文

时间:2022-10-10 09:54:26

舆论与司法研究

一、舆论对司法具有监督的作用

总的来说,如果说之前媒体之于司法的关系,是两条互相照应的平行线的话,那么,当前舆论则如一个巨大的麻团将司法包裹于其中。这给当前的司法审判带来更为复杂的难题。但即使如此,以药案为例,并没有证据证明舆论不当地影响了司法。首先,案件的判决内容并不存在争议。无论学界还是舆论并没有认为案件的裁判,是违背法律而倾向于被害方的,导致加害人被判过重。甚至包括药的家人也承认药家鑫罪有应得。其次,也没有证据证明舆论不当干扰了司法程序。从案件进行的程序看,当时的舆论倒是起着监督司法程序的作用。案件一审庭审中,司法机关不适当地在法庭里“主持民意测验”,如非舆论监督,恰存在偏袒嫌疑人的可能。一方面,问卷调查的对象限于旁听公民,并非随机抽选,而这些对象中有来自西北政法大学、西安音乐学院等4所高校的400多名师生,还有当事人亲属,其立场不太可能中立;而根据张显的回忆,一审开庭前一天,主审法官张艳萍约他办手续,并请他做一下村民的工作,不要都到法院来旁听,怕影响法庭秩序[2]。另一方面,问卷调查针对的是量刑,而量刑比定罪更为专业、复杂,即便西方陪审团制度也只赋予陪审人员对“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的权利,而如何量刑是专属法官的“技术活”。正因为这些质疑,西安中院一方面辩称调查问卷乃陕西高院要求,“是为了增强法院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深化审判公开,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将法官的行为纳入老百姓的监督中”。这实际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另一方面,法院又声称将依法裁判。相比法院的首鼠两端,舆论的声音其实相对简单。舆论不仅质疑调查程序本身的公正性,而且质疑调查程序本身。网友指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条文上写得明明白白,何必还要绕个弯?表面上是要尊重民意,实际上,这种本身就缺乏合理性支持的征求意见只会激起更大的质疑,法律不愿意,民众也未必会认同,说白了,就是两边不讨好。”[3]说到底,舆论只是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审判。于是,这里就发生了一件很有趣的事,即法院要就审判结果倾听民意,而舆论只要求法院依法审判。回到药案,我们会发现舆论传达的信息虽然可能有误,或者本身被操纵,但是舆论对于事实的认定,并不能代替司法认定,其对司法的影响,无非是监督而已。舆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评论都无法代替司法调查和审判,两者更多是在不同空间和层次展开的。类似的,比如曾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的黄静案。女教师的年轻美丽,母亲的伤心绝望,被告人传说中的家庭背景,对特权腐败黑幕的怀疑,曾激起社会舆论的愤怒,但法院最后还是作出了无罪判决。而且,舆论本身也是易变的,漫长而理性的司法程序,往往足以消解舆论的冲击力,相应地对舆论加以疏导,是可以让民众受到法制教育的。

其实,民众的观感里并无代替司法裁判的雄心。从当前的舆论状况来看,人们密切关注当事人的社会背景,无非是在意当事人是否利用自身优势干扰司法进程,影响司法公正,造成司法腐败。所以,舆论的炒作和操作无论是与非,其对司法过程的着力点无非是引起更多的人对司法过程加以关注,迫使司法运作公开,把司法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以遏制暗箱操作等司法不公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舆论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在当代是非常需要的。贺卫方教授在谈到“传媒与司法”时就认为:“传媒对某些案件的监督是有助于司法权更公正地行使的。尤其是涉及某些权力部门或豪强人物的案件,小民百姓的利益受到侵犯,在司法机关那里得不到公正的解决,甚至压根儿告状无门,情急之下,投书传媒,记者仗义直言,揭诸报端;领导人见报也怒不可遏,愤笔批示。巨大的压力之下,司法机关不得不公正而迅速地加以解决。”[4]当然,如今仅就单纯的媒体监督,不免角度有所局限。因为“我国的主流媒体是所谓‘机关报’类型,机关报式媒体的最大特点是它要以所隶属机关的意志为意志,而不能够单纯地以新闻事业的规则去运作。在一定程度上说,机关报式媒体不过是我们古典的邸报型官式媒介在现代的翻版。与之相适应,对机关的依附又常常导致媒体的官僚化和对受众需求的漠视。它们往往无需参与市场竞争,因而其生存压力通常取决于所隶属机关的好恶和评价。在特定时期,甚至机关亲自参与监控,从而加剧媒体与大众需求的脱节”[4]。因此,相对媒体,舆论无疑是更加有效的监督方式,因为它直接就是群众的“口舌”。如果当前的网络舆论有群众直接参与,那么,媒体的和扭曲将大大减少,则更能够发挥监督司法的作用。

二、舆论干涉司法的途径是政治

当然,我们不否认在当前的民智基础上,以及社会诚信度低的条件下,民众的猜疑和不理性有时候会给司法机关带来极大的压力。比如李昌奎案,当时的网络舆论不仅认为应判李昌奎死刑,还有很多声音猜测云南高院具有不正当的动机。迫不得已,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不得不一方面表态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另一方面又辩白道:“说真心话,我不是为李昌奎个人说情,李昌奎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是作为一个执法者就案件本身而谈,判决也不是经过一个人出来的,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5]不过,大家会注意到药案中的民意调查,它不是当事人要求,而是法院主动采取。调查也并非为药案特设,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就作出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进行民意调查。法院该做法源自我国源远流长的人民司法传统。被奉为我国司法优良传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参与断案的民主办案思想。这种思想认为,群众参与断案,既增强了广大群众的自主参与意识,又宣传了法律知识,让群众懂得了许多道理和法律知识,并且学会了调解,对防止和减少纠纷有积极的作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弥补司法工作的不足:司法干部处理案件,往往偏重于法理的推论,对案情的了解不一定清楚透彻,对案件当事人的心理期望和内在要求的了解不一定十分到位,而人民群众却比较了解邻里关系的特点、各种纠纷的缘由与发展,在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发动这些乡亲作说服解释工作,晓之以法理、人情,讲明利害关系,往往能使当事人心平气和、心悦诚服地接受解决方案,迅速解决彼此间的纠纷。在马锡五看来,“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6]换句话说,马锡五的工作方法并不强调司法的专业性,不强调民众的认识和司法认识之间的区别,相反,更注重司法和民意舆情的契合性。这种视角下,司法的功能是政治的,要倾听舆情反映舆情,以及安抚舆情,以期达到政治的安定。而且,这一传统并未中断。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强调要“着力服务大局”、“着力保障民生”、“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司法为民”,体现出“司法大众化”的趋势。当李昌奎案再审后,高铭暄教授有个说法:“网络和媒体都是民意表达的方式之一。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社会的评论。”[7]可以看出,在人民司法的理念中,司法的功能是政治性的,司法首先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而存在,并不强调其自身独立的价值;司法应该主动倾听民意、反映民意,民意也是评价司法效果的重要依据。在这种理念下,司法必然主动接近舆论,司法必须关注和审慎评估舆论可能有的政治效果。

事实上,如果舆论影响到判决,也主要是通过政治的途径。很多案件是由于舆论的声音而得到了领导的批示。比如,《中国青年报》1999年9月22日“冰点”以《一审死刑,终审判15年,赵湘杰案改判追踪》为题,报道了被传媒称之为湖南“张金柱”的株州赵湘杰案。赵酒后交通肇事撞死撞伤人后又接受异性按摩并拒绝交警传讯,被“焦点访谈”曝光,当地领导批示后,定性升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死刑。湖南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相符,应定交通肇事罪,因案情情节恶劣,以此罪最高法定刑15年量刑。被告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畸重显然是受到了舆论影响,这种影响是通过“行政干预”实现的[8]。而轰动当时的河北校园交通肇事案,也是由于舆论而得到省长的批示最终依法审判。河北省省长陈全国表示,该事件发生后,河北省委对此事很重视,对有关部门做出批示,要尽快侦破,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该事件处理的进展。陈全国承诺,该事件已经对河北省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绝不会因为肇事者李启铭的父亲李刚是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而对司法裁决的结果有所影响[9]。由此看来,舆论影响司法并非因为其激发了道义的力量,而是因为其政治影响。我们的司法在理念上是人民司法,应该对司法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负责;而在体制上,司法机关是政治机关的一部分,并具有政治从属性。政治机关在感到需要对某种舆论的政治效果负责时,自然而然会对司法机关作出批示,要求其相应裁判。当然,舆论影响、领导批示和政治要求并不一定导致司法机关违背法律,形成政治裁判或者舆论审判,但如果舆论有影响司法的空间,那么在司法政治性所带来的空间里,恐怕舆论就会挟其政治效应影响司法。

三、司法政治化和舆论政治化的恶性循环

归根到底,司法对政治的从属性是舆论影响甚至干涉司法的原因。要理清舆论和司法的关系,首先必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司法不独立,司法和舆论很难良性互动。一方面,舆论仍然会试图造成政治效应,影响司法。司法不独立既是起因也是其可能性,这是恶性循环的怪圈。首先,司法不独立将导致司法不公以及当事人的不信任。夏勇先生对此有段论述:“农民,尤其是偏僻落后地区的农民,不愿意进城打官司,从根子上讲,既不是基于对儒家传统的尊重,或对‘地方知识’、‘本土资源’的偏好,也不是因为所谓‘熟人社会’抹不开面子,而是因为诉诸司法的成本过于高昂。既然进城打官司又花钱又求人还未必能获得公正的结果,为什么不舍远就近,在本乡本土找人评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呢?既然本乡本土解决不了,反正要进城、要花钱、要求人,为什么不找管用的呢?既然连律师都对在法官面前抬头说理缺乏信心而不得不低头找记者,老百姓为什么不能舍法求法呢?说到底,这恐怕不是什么‘地方性知识’、‘本土资源’,而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理常识,是通贯古今的普遍现象。”[10]314如今的网络世界显然给人们带来更为低成本的舆论平台,人们能不诉诸舆论吗?其次,通过舆论,人们的朴素认知是可以得到回应的。直到2012年,南京市政法委还在为彭宇案的舆论而烦恼,认为应该对之负责。该市这位政法委书记算是不忘历史,在接受《瞭望周刊》采访时这样说到:“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11]这段话很有趣,既然案件关键证据丢失,又如何能够证明彭宇撞人;既然案件判决没有错,又为何认为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并在事后对相关人员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从这漏洞百出又缺乏基本常识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到,该书记从自己对案件的朴素看法出发在做平息舆论的努力。而这恰恰是诉诸舆论的大众所需要的:第一,有一个朴素的对话和回应,法律认知对大众而言显然是陌生的;第二,更有决定性的回应,显然司法机关并非最终负责的。另一方面,当舆论可能影响司法,舆论本身也会成为焦点。司法的人民性和政治性决定了它要关注舆论和满足舆论,但舆论的性质决定了它总是多元的,是不能被满足的。这种情况会产生对舆论的焦虑,并且产生控制舆论的冲动。当疏导舆论成为司法机关一项工作的时候,舆论自由和言论自由就在危险之中。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敏感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的意见》,提出引导舆论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之一。该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做好敏感事件舆论引导工作,有效疏导公众情绪,获得人民群众认可,争取群众理解支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样是这位南京市的政法委书记,他在总结彭宇案的教训时说,第一点是要提高司法队伍建设,而其第二点就是要引导舆论。他如是说: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11]。既然案件本身事实存在争议,那么何为事实真相呢?答案取决于官方如何认定。官方能够认定真相,并且要媒体只能报道官方所认定的事实真相,则官方一定要控制媒体。这种控制媒体,排斥异议的倾向如果走到极端,就会像重庆的做法。“媒体披露的情况表明,重庆法院对公众关切的所有打黑案件,都事先安排包括司法机关人员在内的‘公门’中人占据了绝大部分旁听席位,几乎所有意欲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的普通公民和不亲近当地官方立场的媒体的记者,都未被允许旁听,甚至被告亲属旁听也遭遇种种刁难。”[12]李庄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几乎就在重庆警方拘捕北京律师李庄的同时,《中国青年报》发表了记者郑琳、庄庆鸿的长篇报道《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后来查明,这篇报道其实是重庆公安机关提供的新闻通稿,记者不过是“被署名”而已。按照报道的内容,公安机关逮捕李庄完全正确[13]。更勿论频频发生跨省追捕的案件,那更是赤裸裸的对言论自由的侵犯。

四、结语:司法的归司法,舆论的归舆论

现在看来,我们的社会外部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我们的问题并没有随之改变。无论舆论还是媒体,仍然可能在监督司法中发挥积极作用。即使在药家鑫案中舆论显然被误导和操纵,它对司法的监督作用仍然是良性的。经过药家鑫案,人们对于舆论的参与,想必会格外慎重,甚至有所忌惮。但是事实证明舆论并没有错误地影响司法。笔者希望人们在对舆论失望的同时,保持可以有的乐观。当然,当前确实需要增设规则,对当前的舆论加以规制。比如人肉搜索、网络操作等是否侵犯人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危害社会利益,以及这些问题如何界定如何裁判,都亟需法律规则和裁判规则。同时,舆论的监督有其界限,只能发挥道义的作用监督司法。如果希望发挥政治效果来挟持司法,则将使司法和舆论的图景复杂化,既影响司法独立又将限制言论自由。

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当代民众认知和司法认识的差异,以及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许多压力和不必要的冲击。但根在司法,中国当代紧迫的问题,仍然是司法独立。司法对法律而非政治负责,这是司法该做而力所能及的。乐观地看,只要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公开,司法依法进行审判,即使审判结果不符合大众预期,超出大众的认识,仍可能为舆论所接受,不会产生不必要的政治问题。而引起民众激愤,产生政治激荡的,往往是司法不公。司法归于司法,能够有助于舆论归于舆论。当司法公正,依法审判,舆论的政治效果无法得到体现,自然会平息其政治冲动,逐渐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启蒙,回归理性,最终创造和平理性而且和谐的舆论环境。相反,超出司法本性和所能的预期,将使司法不堪重负,并且扭曲舆论的价值和作用,在这个社会造成更多的政治场,而维稳被迫成为社会的主题。总而言之,在当代,我们可以对舆论抱有审慎乐观,相反司法独立却迫不及待。

作者:陈斯彬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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