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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合理化的重要探讨范文

时间:2022-10-12 10:27:25

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合理化的重要探讨

2016年12月1日,《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正式公布。该征求意见稿的,翻开社区矫正立法新的一页。不仅如此,该征求意见稿也推动我国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翟中东教授所著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构与立法问题》一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版的,因此,该书的问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特别在研究社区矫正立法的今天。通观《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构与立法问题》全书,我认为该书具有以下意义。

一、《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构与立法问题》是对我国社区矫正

2003年以来实践的系统总结自2003年后,随着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我国社区矫正迅速发展,各省、市、自治区开始了各自的探索,形成很多内容或者形式不同的探索。为指导各地社区矫正的发展,并规范各地的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1月10日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然而,由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身的缺憾,各地所拥有的资源,包括经济、文化、人力等的差别,导致各地在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时所抓重点不同,于是,形成不同的地方模式。各地的探索在社区矫正发展中的意义是:一方面启动了社区矫正在地方的发展,另一方面,展现了社区矫正发展的不同风采、社区矫正发展的不同的可能取向及前景,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所建构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成功之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所建构的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之点,为完善与改进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各地的探索中,虽然有的探索内容体现现代社区矫正的精神,但是,有的探索则在重复国外60年代的实践,甚至有的在重复国外二战前的实践。当代中国的社区矫正从观念到建议,从制度到探索,不仅有国际社区矫正领域最新的思想与主张的声音,也有国际社会百年前思想与制度的影子,一时现代与历史交汇,当下与过去共存,形成了不同模式。对此,作者根据所掌握的理论和实践的经验,将我国社区矫正探索的模式归纳为下列类别:执法模式、监控模式、教育矫正模式、心理矫治模式、社会工作模式、帮扶模式、劳动模式、危险管理模式、激励管理模式等。作者在书中将这些模式一一分析:执法模式的主张者认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执行并行的一种执法活动。监控模式的第一个立场就是维护社区安全,保障公众的安全。如何维护社区安全?监控模式的第二立场是主张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时空监控。教育矫正模式的主张者认为,服刑人员是具有不良心理与行为恶习的人,是再社会化失败的人,是教育失败的人,也正因为服刑人员是具有不良心理与行为恶习的人,所以需要进行教育矫正。心理矫治模式主张对社区矫正就是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社会工作模式认为,社区矫正是以服刑人员为核心而开展的解决服刑人员有关问题——帮助其融入社会的专业工作。帮扶模式的要点是,借助国家的社会救助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就业帮助政策,帮助或者扶助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劳动模式的要点就是主张对服刑人员组织劳动。危险管理模式要点是通过对服刑人员进行危险评估,然后进行针对性控制。激励管理模式就是通过对服刑人员奖励与惩罚进行管理。作者认为,上述模式的探索,为我国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作了铺垫,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上述模式的探索性与成长性决定,每一种模式都有其难以逃避的重大缺憾。在此研究基础上,作者主张站在国际社会探索的高度在我国探索的基础上对我国社区矫正进行“顶层设计”。

二、提出了社区矫正理论的建构逻辑

作者认为,虽然社区矫正在我国是新生事物,但是,从国际社会看,社区矫正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史。在这样情势下,我国的社区矫正发展需要借鉴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如何发展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由于中国的社区矫正是后发型的社区矫正发展类型,在后发社区矫正国家前面,很多国家就社区矫正已经进行了探索,已经积累了经验,后发社区矫正国家不宜无视先发国家的探索,而应当将先发国家的探索与经验利用起来,应当将先发国家进行的理论探索与研究成果利用起来,于是,社区矫正的后发国家所走的道路便是理论建构与实践摸索相结合的道路,理论建构突出。社区矫正的理论建构的“材料”有:关于中国的国情知识,如社区矫正发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中国的法律制度、文化基础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知识,如刑法学、监狱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关于境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知识;关于社区矫正发展历史的知识,等等。社区矫正的理论建构的方法主要是抽象思维。 

作者认为,在社区矫正后发国家中,社区矫正的理论建构非常重要。理论建构不仅能够实现后发国家的政策意图,实现后发国家的社会发展意图,而且能够利用社区矫正先发国家的理论与智慧,较快、较经济地推进社区矫正的发展,避免走弯路。然而,在社区矫正后发国家中,虽然社区矫正的理论建构非常重要,但是,理论建构不能替代实践摸索,理论建构不能替代制度的社会契合,理论建构所有部分,无论宏观架构,还是微观要素,都需要在实践中观察,在实践中判断,在实践中修正。理论建构不仅需要在实践中检验,而且需要在实践中反复检验与修正。作者反对将社区矫正的理论建构直接法制化,将社区矫正的理论建构规定为法律。一方面,任何理论建构都有局限性,所建构的内容,无论框架,还是具体构建要件,难免不存在问题,另一方面,任何理论建构必须依赖实践,必须融入社会,理论建构不融入社会,不能转变为制度的实践形态,不能为人感受,同时不能实现对理论建构的检验。而社区矫正的实践不仅需要广度,而且需要深度。如果将建构的社区矫正理论称为理论形态的社区矫正制度,那么,探索的社区矫正就是实践形态的社区矫正制度。理论形态的社区矫正制度与实践形态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互构关系:社区矫正的实践源于社区矫正理论的指导,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理论形态的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形态不断深入。理论形态的社区矫正制度经过实践检验,会不断修正,从而使理论形态的社区矫正制度适应国情,建立在国情基础上,促进实践形态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所以,实践形态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形成是一个与国情融合的过程,是一个社区矫正中国化的过程。不仅如此,随着实践形态的社区矫正制度不断沉淀,理论形态的社区矫正制度便不断稳定、成型;随着实践形态的社区矫正制度不断沉淀,规章、法规、法律不断将业已成熟的制度固定下来,实践形态的社区矫正制度便逐步法治化,进入社区矫正的法律形态:先由低位次的法律规范规定,然后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稳定与成熟由高位阶的法律规范规定,最终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度的法律予以规定,从而完成社区矫正的基本探索与中国化事业。由于社区矫正的实践形态与社区矫正的理论形态相互交织、相互构造,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形态的法治化,也是社区矫正制度理论形态的法治化。如果说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形态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一个逻辑起点,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形态就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逻辑通道,而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形态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一个逻辑终点。

三、提出了社区矫正发展的“三模块”模式

作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模式应当由三个模块构成:认罪悔罪+危险管理+项目矫正。在作者的设计中,认罪悔罪模块的目标是促进服刑人员认罪与悔罪,接受公正道德价值观,恢复羞耻之心。认罪悔罪模块在我国未来的社区矫正模式中处于基础地位。认罪悔罪模块设计的现实基础是我国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态度不尽人意。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态度不尽人意不仅不利于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不利于重新犯罪防治,而且不利于社区安全,不利于服刑人员管理。所以,我国社区矫正需要将服刑人员的认罪悔罪作为基础工作来抓。危险管理就是通过危险评估标定危险分子等级并实施相应控制的措施,危险管理包括危险评估与危险控制。危险管理模块的目标在于通过监控资源的有机整合,对高度危险服刑人员实施严格监控,而对低度危险服刑人员实施宽松监控,有效维护社区、公众安全。危险管理的功能在于保障社区安全、公众安全,是社区矫正的基本制度。所谓“项目矫正”,就是针对服刑人员的矫正需要使用具有一定矫正内容、矫正量与矫正程式的矫正模块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活动。项目矫正的目标是通过使用矫正项目有效地矫正服刑人员。项目矫正可以降低服刑人员对社区及公众所形成的现实危险。不仅如此,项目矫正还可以通过矫正,降低服刑人员对社区及公众所形成的未来危险,可以降低服刑人员刑满后的重新犯罪可能。项目矫正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制度。“三模块”相互独立,又相互支持。“认罪悔罪”的功能在于促进服刑人员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罪恶性、应受惩罚性,促进服刑人员尊重法律。同时,促进与帮助服刑人员悔罪,特别是向被害人忏悔。“认罪悔罪”是“项目矫正”的基础,同时支持“危险管理”,降低危险管理压力。“危险管理”这一模块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与公众安全。“危险管理”为社区矫正立足于社会,并获得人们的支持创造条件。不仅如此,由于“危险管理”的存在,支撑了“认罪悔罪”模块的持续性运行,推动了“项目矫正”的安全推进。“项目矫正”这一模块的功能可以降低服刑人员的危险,有助于降低危险管理工作的压力,不仅如此,“项目矫正”通过对服刑人员的有效矫正,最终促进服刑人员刑满后融入社会,不再重新犯罪,实现社区矫正设计的最终目标。我国社区矫正如何发展?这不仅需要实践者大胆探索,也需要理论工作者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与主张。作者不仅对社区矫正探索的不同模式进行了分析,而且作出中肯的评论。更重要的是作者提出了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理论模式。这一主张无论对社区矫正理论工作者,还是实践工作者都有启发价值。关于中国社区矫正推进,作者提出三步走的主张:第一,完成主体制度的理论建构。第二,在实践基础上,对理论不断试错。作者认为,试错,是社区矫正制度理性设计的检验环节,也是完善理性设计的必经之路,是理论形态的社区矫正制度与实践形态的社区矫正制度的交汇点。只有通过试错道路的理性设计,才可能进入立法的平台,将经过检验的制度以法律的名义固定下来。第三,渐进立法。作者认为,社区矫正法法律规范不同于刑法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的功能突出刑事案件裁判,而社区矫正法法律规范的功能突出表现在以法律名义固定社区矫正制度,维护业已建立的社区矫正法律关系,并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由社区矫正法法律规范的功能决定,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应当紧密相伴社区矫正探索。社区矫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事业,需要千万人的共同努力和奋斗。《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构与立法问题》一书就是作者艰辛努力的成果,向他致敬!

作者: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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