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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与党的新闻舆论监督范文

时间:2022-11-05 02:40:58

大众传媒与党的新闻舆论监督

摘要: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重要调节机制,集合了大众传媒与公众两方面的监督资源,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武器。而现代大众传媒信息传播的无孔不入以及公众舆论活动的日渐活跃,给党的执政活动带来诸多风险和挑战。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不仅全面考验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智慧,也对传媒与公众等社会力量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关键词:大众传媒;执政党;公众;新闻舆论

监督舆论监督从来就是我们党的重要思想武器,善于调动新闻传媒和公众舆论的力量是我们党的传统政治优势。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党的执政活动与执政党建设而言弥足珍贵。而现代大众传媒信息传播的无孔不入以及日渐活跃的公众舆论活动,使信息披露、问题揭发和舆论监督容易呈现对抗性质,导致党委政府、大众传媒与公众之间传播秩序的失衡和高脆弱性的信息失衡环境。党委政府与公众间正常的信息、舆论沟通受阻,舆论监督对于规范党的执政行为的正常功能受挫。因此,如何发挥好大众传媒调节阀作用,处理好执政党与公众、政府与社会间的信息、舆论互动,促进舆论监督的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党群、政群和社会关系的和谐,不仅全面考验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智慧,也对传媒与公众等社会力量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思想

资源舆论监督思想作为中国共产党新闻思想的一部分,其思想渊源主要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报刊批评思想,尤其是马克思早期新闻活动中的人民报刊思想,并吸收了西方政治思想和近代中国资产阶级报刊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党的舆论监督思想充分总结了我们党新闻舆论工作的经验和开展舆论监督的深刻教训。这些宝贵思想资源,对于我们党树立正确的新闻舆论观和新闻自由观,开展舆论监督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一)“社会公器论”与“喉舌论”。哈贝马斯认为,大众传媒是社会公器,是全体公民窥视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共同管道和从事公共事务讨论的公共论坛。[2](p224)所谓“社会公器”就是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工具和手段。社会公器的显著特征在于其公共属性和公众共享性。[3]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争取言论、出版自由,传播资产阶级人权和理性思想,反对封建专制和思想禁锢,对资产阶级近代报刊赋予了重要使命。自由主义报刊思想、报刊“社会公器”论等西方新闻思想是为维护和发展资产阶级的新闻自由所作的理论探索,主要内涵在于探索新闻自由与政府、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成为西方社会的主流新闻思想。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高速发展过程中社会问题日益暴露,美国新闻界也曾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扒粪运动”(黑幕揭发运动)。在这场揭黑运动中,新闻界在服务公共利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强大社会影响,使西方民众对新闻传媒的“社会公器”角色深信不疑。大众传媒作为公共信息载体,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价值指向,通过自由的信息、公开的批评报道揭露社会阴暗面,对决策不公、权力腐败现象提出批评建议,使公权行为置于公众舆论的监督和监视之下。舆论监督要发挥作用,离不开大众传媒公正的立场和信息的公开披露,也离不开公众强大的舆论口水压力。但如果舆论监督变成了监督监听国际国内舆论,传媒话语权发展为资本的话语霸权,新闻自由演变成针对普通民众的窃听丑闻,西方大众传媒“社会公器”论和所谓真正的“公共性”便会不攻自破。对于大众传媒的角色定位,“无论全球性传媒采取何种手段,西方从来不承认自己是宣传机器,他们总是坚持新闻是自由的、独立的、中立的、平衡的和公正的这些说法。”[4](p185)但是,从西方政党政治的运行和大众传媒的实践来看,大众传媒无论如何也无法超越新闻自由的狭隘性,新闻阶级性在西方也是不争的实事,大众传媒不可能不代表资产阶级各大财团和政府党派的利益,“社会公器论”也存在一定的狭隘性、相对性和欺骗性。“喉舌论”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一个核心思想,表征大众传媒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大众传媒作为党的“喉舌”,具有政党属性和阶级性,具有为政党服务的功能。大众传媒发挥喉舌功能,并非排斥其人民性和公众立场。因为,党除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没有任何自身私利。中国共产党与广大人民具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党的执政就是要实现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大众传媒既是党的喉舌,也是人民的喉舌。但是在具体执政实践中,违背党和人民整体利益的特权腐败行为和暗箱操作现象总是屡屡发生。大众传媒某种程度上的社会“公共性”可以起到“瞭望哨”的作用,激发大众传媒为公众服务的使命和社会责任,这对于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我们看来,大众传媒既非“社会公器”,而又是“社会公器”。一方面,从党的根本立场出发,要果断摈弃西方“社会公器论”的虚伪言论,坚持马克思主义“喉舌论”,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核心思想,也是处理传媒与执政党关系的重要原则。另一方面,在操作层面上,我们坚持大众传媒“社会公器论”中正义的一面摈弃其邪恶的一面。[5]本着为党和人民根本利益和为党的执政长治久安着想,要充分调动大众传媒独立性和公共性,为党的执政发挥舆论的建设性监督作用。

(二)权力制约思想与媒介权力论。权力制约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核心概念。西方的权力制约思想源远流长,古希腊城邦民主政治制度中就有权力制约思想的萌芽。近代以来,形成了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分权理论和以卢梭为代表的人民主权思想与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丰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形成了“三权分立”思想,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的思想。而“第四权力说”是西方社会对于大众传媒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的形象比喻,意指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即媒介权力,它源于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杰弗逊关于传媒与政府关系的论述。媒介权力是西方关于大众传媒社会地位的形象比喻。在我国,与西方媒介权力论相类似的表述是大众传媒具有“无冕之王”的美誉,这实际源于它拥有舆论“话语权”并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然而,大众传媒舆论监督是一种软性监督。相对于法治监督、行政监督和党内监督,舆论监督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媒介权力本身并不属于强制性力量。舆论监督是大众传媒对于执政过程、公共事务的批评报道,给监督对象带来精神上、道义上的谴责,形成舆论压力,以促成有关部门跟进和解决。正如学者谢立文所说,舆论监督是以公共的批判随时向政府内腐败和错误的行为宣战。在中国,媒介权力实质上充当了纠错者的角色。[6]总体而言,中国的舆论监督是建设性监督,不带有西方传媒所具有的对政府、政党对抗性,因而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权力制约思想的形成和演变中,对于公权腐败、不正之风等的监督制约,除了重视发挥思想信仰的力量、人民群众的力量、派的力量、制度和法治的力量、党内民主等制约力量外,还创造性地发挥了舆论的监督制约力量。我们党将大众传媒权力监督思想具体运用到革命建设实践中,提出了思想文化领域的“双百”方针和在报刊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的思想和方针。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党逐步探索和形成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调动网络新媒体的积极性,注重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中国共产党开展传媒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溯源

我们党向来重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积极发动公众舆论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党成立初期创办的革命报刊除了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传播革命进步思想,还积极履行着对敌舆论监督的职能。这一时期的舆论监督活动,主要是为了揭露敌对势力的丑恶。[7]早期的《向导》《中国青年》等一大批革命刊物,深刻揭露和批判了帝国主义、封建军阀及国民党反动派的罪恶面目和残暴行径,为我们党在后来的革命斗争中宣传发动群众、孤立打击敌人,开展对敌思想斗争和舆论斗争奠定了重要的思想舆论基础。与此同时,在党和人民内部开展舆论监督也向来是我们党新闻舆论工作的优良传统,利用报刊广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直是我们党从思想上建党的重要抓手和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思想武器。在中,我们党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舆论批评或者斗争,分清是非,解决“教条主义者和广大党员群众之间的矛盾,教条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思想之间的矛盾”,达到党内和人民内部的空前团结。[8]新中国成立前,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明确提出了舆论监督的思想。上世纪50年代,我们党在人民内部实行“舆论不一律”方针,鼓励人们积极发表各种不同观点和意见,动员人民群众运用新闻媒体对党和政府实行监督。作为我们党的特殊执政资源,报纸、广播等大众传媒开展的舆论监督活动,对于新生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民主和谐政治氛围的营造显得弥足珍贵。而在“反右”和整个“”时期,我们党正常的舆论监督工作遭受重大挫折。但总体而言,建国以来我们党对于舆论监督在执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清醒的。1950年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1954年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两个文件决议的相继出台,表明党对报刊等大众传媒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视。这种自由公开的报刊批评与党内民主生活、各党派民主监督的开展、文化领域的“双百”方针的实施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对于党内民主和执政党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舆论监督进入一个新时期。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打开了思想解放、舆论自由的思想闸门,新闻传媒更加重视民主与法制宣传,舆论监督、批评报道的建设性功能得到恢复和加强。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再次明确了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是党的舆论机关,肯定了新闻传媒的批评报道。①党的十三大第一次将“舆论监督”载入政治报告,并且正式提出协商对话制度。党在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重视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党的十五大强调,“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9](p38)十六大以来,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决策阳光化、科学化,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与公信力”“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内容,并提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者既协调统一又互相制约的思想。200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明确将舆论监督列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重视发挥新闻传媒的建设性监督作用。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不仅要“发挥好新闻舆论监督作用”,还要“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创新了反腐败的监督制度,健全权力监督约束机制。不但将党内舆论监督写入全会的《决定》中,而且将网络反腐载入《党的建设辞典》,成为新时期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网络等新型传媒与公众力量的结合使舆论监督的强大优势充分彰显,网络舆论监督作为反腐的新生力量和新型反腐模式,越来越受到中共执政的认可和重视。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强调将舆论监督这个思想武器科学运用到党的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动公众舆论力量,创新巡视制度,保持反腐高压态势。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络和社交媒体等媒体形式加大对违纪案件、违反八项规定情况的通报力度。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接受群众的网络实名或匿名举报,不少腐败分子遭群众网络举报和网络围观后落马。为规范网络舆论监督和网上舆论行为,中央及时出台了治理网络谣言的系列举措。在2016年召开的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对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他强调,“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是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随着形势发展,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必须创新理念、内容、体裁、形式、方法、手段、业态、体制、机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①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使命,科学回答了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中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做好新时代党的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根本遵循。

三、新闻舆论监督健康开展的条件和基础

新闻舆论监督历来是我们党的重要思想武器,在针砭时弊、揭露问题、化解矛盾、体现公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精神力量,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清明执政环境的营造上,有时能起到立法、行政、司法监督所不及的作用。执政党对于大众传媒舆论监督的驾驭和使用,是其执政能力的重要标示。摆脱舆论监督的种种现实困境,调动社会舆论的积极性为党的执政服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基础。

(一)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传媒舆论监督的政治基石。党管媒体原则是舆论监督的根本原则。在中国,大众传媒舆论监督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大众传媒以及传媒开展的舆论监督活动都要接受党的领导。中国国情决定了大众传媒舆论监督目的是为了促进党的建设,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国的舆论监督不同于西方舆论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建设性监督。舆论监督既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同时,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也是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舆论监督与党的领导两者是统一的,两者不能互相否定。大众传媒发挥“监视哨”作用,动员社会舆论开展对党和国家权力的监督批评,推进了社会民主进程,舆论监督发挥作用也需要一个宽松和民主环境。中国古代的言谏制度通过评议、批评朝政的方式,制约君主的独断专行和决策失误,这种自下而上的匡正补厥制度是中国古代的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古代“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说法,反映了民众口头舆论监督的力量。但中国古代舆论监督是建立在封建统治集团开明专制的基础之上,缺乏民主制度和民主氛围,且古代传媒极其不发达,舆论信息缺乏有效的传递,对皇权形成不了有效的舆论约束和监督,政治系统的崩塌是必然的结局。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跳出中国历史上盛极而衰的历史周期律,就是因为我们党找到了民主监督的新路。党的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②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的舆论批评监督权是人民的根本权利。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没有任何一种工具或手段能像它那样有效地动员亿万群众自觉地关注和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10](p199)大众传媒发挥舆论监督,促进民意的觉醒,调动了民众公开评议、公共讨论、民主参与的积极性,而舆论监督也备加需要民主制度的呵护,需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大众传媒发挥舆论监督与加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是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开展舆论监督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坚持党对舆论监督的领导也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监督党和国家权力。舆论监督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人民民主则提供了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的土壤。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舆论监督三者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人的自由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和谐的舆论环境和大众传媒的舆论调节,离不开导向正确的舆论监督。[11]而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的政治基石。因此,在这一政治基石和根本原则下开展传媒舆论监督,需要合理吸收西方传媒“公器论”、媒介权力论思想的科学成分,为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积极履行对社会矛盾问题、公权运行偏差的监督职责,提供更加宽松的政策制度环境。当前,随着大众传媒与公众舆论的日益结合,社交网络、微信平台对于信息和舆论传播的极大促进,传媒舆论监督的威力和公众的民主权利也进一步得以彰显。我们党历来重视发挥网络新媒体的作用,有序调动网络民间力量开展反腐工作。将官方制度化监督机制与网络民间监督举报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传媒舆论监督的社会调节功能,促进国家、社会和党自身建设,促进党与公众、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但随着新媒体、新技术的发展,公众传媒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升,当前我国的信息传播环境、公众舆论环境极为复杂多变。传媒舆论监督过程中夹杂着各种舆论暴力、人肉搜索、对抗性监督和情绪化宣泄。在某种情况下,舆论的情绪化表现,信息舆论的传播自由非但不利于舆论监督的合理有序开展,反而还会被敌对势力所利用、所蛊惑,蓄意制造官民矛盾,煽动仇官情绪,攻击党和政府,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这时,公众的信息舆论活动不折不扣地充当了威胁党的执政安全的巨大负能量。为此,大众传媒在调动公众舆论力量开展舆论监督时要坚持巩固党的领导与发扬人民民主的统一,坚持新闻自由与维护和谐信息舆论环境的统一,以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根本出发点,认真履行好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功能,真正发挥社会调节机制作用。在开展批评监督和履行民主权利时,应该致力于化解矛盾对立而不制造新的矛盾对立,致力于营造和谐宽松的舆论氛围,而不是制造社会紧张气氛。当然,在现代传媒舆论环境下,这种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舆论氛围的维护,期待党与公众、政府与社会双方更多的政治智慧。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发挥大众传媒舆论调节作用,促进人的自由价值的实现,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也需要双方更多的理解和宽容。

(二)信息公开:传媒监督政治权力的前提。执政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以信息的传播、沟通为核心内容。执政党与公众、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调谐,信息调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舆论监督作为重要的社会调节机制,在开展对公权力、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的批评监督时,首先涉及一个信息披露的问题。在传统社会,公权力是以一种“信息占有者”的姿态,信息的传播和公开往往带有选择性或呈现被动性,公开的方式一般仅限于政治和社会组织系统内的传播,发挥宣传、告知功能。处于“信息不对称”下的普通民众,其信息权利都根本无法保障,何来舆论监督呢?[12](p51)在现代政党政治与民主政治中,执政党、政府公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和权利让渡,负有向社会和公众及时公开行政性公共信息和社会性公共信息的职责。它既是开展公共信息服务,消除执政党与公众、政府与社会间的“信息鸿沟”,打造透明政党和政府的需要,也便于公众对于党和政府的整个执政活动进行实时的监督和检阅,形成对党和政府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评价,对党政干部、公务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而改善政党、政府的执政活动,也为党的执政提供合法性支撑。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公众监督党和政府的重要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党委政府不断重视发挥大众传媒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党务、政务信息的公开报道,尤其是对党内官僚主义、不正之风和各种决策腐败的监督制约。在现代信息社会,将党务政务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实质上是党委政府在执政过程中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近年来,党委政府为满足公众的信息权利,加快职能转变,把党务政务的主动公开作为依法执政和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手段,推进了服务型政党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国务院在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①政府行为实际上是党的执政的具体展开,因此这里所论述的信息公开,也包括了党务信息的公开。《条例》规定了信息公开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务信息网、政务微博、新闻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社会媒体。与此同时,党和政府执政过程中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等配套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为信息公开提供了越来越多制度性渠道。因此,也就内在地规定了大众传媒有获取党务政务资讯的权利,而党委政府也有通过大众传媒及时披露公共信息的义务。公众的知情权、大众传媒的新闻采访报道权得到了极大的保护,极大地改善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环境。当今网络信息化时代,党的执政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党和政府的执政活动处在开放的环境中。这一方面为党、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传播与沟通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渠道和途径。除传统的广播、报刊、电视、电话等信息传播工具外,网站、微博、微信、移动门户等新媒体党、政务平台等也越来越成为党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热门选择。另一方面,也为大众传媒的信息搜集、处理与传播,为公众获取各种资讯,监督党和政府执政活动提供便捷手段和方式。如今,公众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和多媒体平台,轻松点击鼠标或滑动手机触屏,就可轻易获知党和政府相关管理信息与决策信息,及时了解政府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了解与自身息息相关的经济、文化、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社会性公共信息。网络信息化时代,党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像进入了“玻璃房”,其一举一动都处在传媒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当今社会,信息已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社会资源。党和政府行政性公共信息和社会性公共信息的透明公开,不仅增加了市场信息的有效性和精确性,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更有助于减少权力寻租和决策腐败,有助于增加公民参与决策的机会,从而提高了决策的民主合法性。[13]在西方,政府与传媒围绕信息公开进行着长期的博弈与合作,西方新闻自由、民主政治的言说与实践一直充当着信息公开的急先锋。[14]在我们国家,党、政府、公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和执政活动的透明化,对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开展有效的舆论监督,推进党自身建设,改进党委政府工作以及社会矛盾的调谐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有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对于公共决策信息、政府管理信息和社会性公共信息的披露与公众日益强烈的信息诉求不相适应,对于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准确和全面,在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中存在暗箱操作、信息寻租和自由裁量权滥用等现象。反映其在执政方式、社会管理理念上的“权力”本位和“全能政府”倾向,也暴露出官员腐败和政府自利性等方面的问题。服务型、回应性、透明化政府的打造以及政府社会间开放、合作、共享机制建设任重而道远。公众对于公共信息的获取和对党委政府执政活动的监督归根结底建立在党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之上,如果党委政府以“信息占有者”姿态来对待公共信息,坚持传统的老旧思维,对核心公共信息讳莫如深,对强烈社会诉求拒绝回应,即便是再发达的信息网络,党委政府与公众间信息舆论的传播与沟通也会困难重重,更不用说正常的舆论监督了。相反,随着网络上各种虚假信息捕风捉影式呈现和传播,以及各类谣言的以讹传讹,必将引发公众的信息焦虑、心理恐慌和对抗性监督。[15](p51)可见,网络信息化时代舆论监督的健康有序开展,有赖于党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入推进以及更加主动的信息传播与沟通。当然,舆论监督也需要大众传媒与公众对于真相揭露的积极作为,但一个健康的舆论监督环境也决不能接受假新闻的无端指责、个人隐私信息的肆意泄漏和公众舆论的捕风捉影。

(三)舆论监督法治化:传媒舆论监督的法治条件。大众传媒舆论监督法治化的依据源于宪法的有关规定,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传媒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有效方式和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民言论自由、批评自由的重要载体以及社会舆论的代言人,大众传媒享有宪法赋予的新闻自由和权利。大众传媒开展的舆论监督活动,尤其是新闻批评活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现代民主社会,公权力的行使存在边界已经成为一种共识。总理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权责关系,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①同样地,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领域,也存在权利边界和法律禁区的问题。在法律规定的领域之外,公权力不能随意限制和侵犯公众的批评权和大众传媒合法的新闻调查、批评报道权。而有些地方党政领导却习惯于以权压法,干预大众传媒舆论监督活动,这其实是一种公权力的越界行为。在党的执政过程中,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要务是明晰政府与社会的权责关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既促进了公民意识的觉醒,也必将促进党的领导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进程。[16]舆论监督法治化要求在党管传媒的前提下,强化新闻立法,建立较为完备的新闻法律体系,引导大众传媒合理、合法、合程序地开展舆论监督,保障大众传媒的采访权和新闻报道权,明确舆论监督的授权性规定和具体程序。同时,法治视阈下的舆论监督,其舆论监督的法治权利与舆论监督行为的合法化应该统一起来。大众传媒权利行使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要将大众传媒舆论监督纳入法治轨道。坚持自由和自律、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界定好大众传媒新闻采访报道权利的边界和相应的义务,加强大众传媒话语权尤其是网络话语权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建设。当前,我国传媒舆论监督还处在不成熟的阶段。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以及传媒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传媒及公众舆论日益凸显的社会影响力与其自身非理性发展间的矛盾一定程度的存在,舆论暴力、媒体审判、虚假报道和新闻侵权现象屡有发生。

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如《新快报》、21世纪报系等在行使法律赋予的采访权和监督权时,其内部采编人员涉嫌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将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当成个人牟利工具,不仅严重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甚至还触犯了法律底线。因此,如何保证新闻舆论监督权、公民的批评自由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既充分发挥传媒舆论和社会监督的正能量,又尽可能减少传媒虚假报道和公众消极舆论对党的执政的负面影响,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舆论监督的健康有序开展,需要大众传媒与社会大众依法依规进行、合理有序开展,但更加需要公权力的呵护和法律法规的保护。舆论监督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制度性选择,是确保公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保证。[17]然而,在一些地方,党政权力、大众传媒与公众权利的互动中,大众传媒与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权利的干预与威胁,传媒新闻报道受制于公权力,“舆论监督”变成了“监督舆论”。而当公众的社会权利缺乏制度性保障时,公众的信息舆论活动就会表现出非理性、极端化倾向,甚至以舆论暴力、媒体审判代替法律审判。可见,舆论监督法治化建设已刻不容缓。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既是对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的规范要求,更是对社会监督权的保护和地方公权越界行为的约束,实现党政权力、传媒话语权、公众舆论力量三者的良性互动。

作者:杜刚 单位:浙江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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