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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商的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时间:2022-11-05 09:59:54

农村电商的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供给侧改革的推行代表着供给侧取代消费侧成为了改革的核心。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从关联较为密切的农村电子商务切入,重点突破、实现全面发展。然而,由于农民缺乏法律意识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有待健全,使得农产品电子商务无法实现快速、长久的发展。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农村电商;法律规制

一、供给侧改革的推行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于2015年11月10就发表意见,大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2月18日又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又重申了这一话题并再次对其强调。对于我国而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突破又是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现今,农村电子商务在供给侧改革的大环境下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经济不可忽视的力量,很多大型电商服务平台项目都来自于农村电子商务。而且,对于市场需求与平衡发展而言,农村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有一定的意义。农村电商可为销售者和农村生产者搭建交易平台,并让农村生产者能直接了解到市场需求和动态,从而生产出具有销量且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解决农产品供给不平衡问题[1]。

二、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障机制建构

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逻辑起点具有快速传播信息、交易方便、脱离地域和时间限制的农村电子商务让农产品交易更加繁荣。无论是产品销售渠道还是农产品生产,农村电子商务都能有效解决我国交通成本大、地域限制强以及销售信息传递不及时等问题,促进农产品市场乃至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不过,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很多地方都有待摸索,为确保其发展轨道争取,必须构建完善的农村电子商务法律机制,对农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规范,让市场运行更加科学和完善。第一,农民收入增长的一个必然保障就是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护机制。我国幅员辽阔。农业发展历史悠久,再加上不同的农作物有相对应的时节,因此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都有很大的限制,很容易就引发供给不平衡的问题,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以及我国农业的长久发展。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让农产品有机会摆脱地域、时间的限制,能够更灵活的同市场接轨,在扩大销售渠道和范围的同时提高生产量,这也是农村电子商务能够发展起来的一个基础。同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简化了交易的程序,缩短了交易时间,让资金流动更为快速,而且交易成本也相对比较低,商品市场也比传统交易下的市场空间大,因此电子商务在提高农民收入方面有一定的优势[2]。当农民富裕起来后对农产品生产的投入也会增大,在技术和规模上都会有所改善,这反过来就会促进电子商务以及市场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让农民获得更多利益。第二,降低农民经营风险必须以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护机制的健全为基础。现阶段家庭式农业生产模式是我国农业主要的生产模式,在整个农产品市场经济链中存有信息传递不通畅的问题,进而导致农产品与市场之间供需风险不可预测,如此一来就会让政府监管以及市场调节机制失去其原有效用,从而降低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性。而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则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农村电商企业通过平台就可以了解到农产品的相关情况,如相关的生产技术、市场需求量以及销售渠道和销售形势,并根据这些信息做相应的规划与调整,以此降低生产风险,确保自身的效益。第三,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与世界接轨需要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护机制的支持。目前无论是哪个国家,其农产品都因为经济全球化而面临着严峻的竞争压力,任何单一化的生产和经营模式都无法在这种竞争中站稳脚跟,很多西方国家已经开始让农业生产同农村电子商务进行融合,发展专业化的农村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专业化、一体化不仅能够提高农产品经营过程中的整体竞争能力,还能让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获得更好的国际经济市场地位,打出自己的品牌[3]。受传统经济模式影响,我国农产品无法像西方某些国际那样在发展潮流中获得良好的国际市场地位,对此,我国必须要采取一定的策略,从技术和政策方面为农村电子商务提供发展机遇,让我国农产品也能走向国际,农业经济有更长久地发展。

三、农村电子商务在供给侧背景下所要应对的法律风险

一是交易主体的地位。现阶段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以互联网平台为主,交易主体以个体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为主,而交易主体地位恰是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一大问题。例如,交易伴随着风险,作为法人单位的农村企业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农民合作社和个体农户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他们注册互联网平台时的信息基本都是个人信息,从法律方面分析是无法承担法人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恰恰这一部分人在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占比例还很大。我国在处理与交易合同相关的纠纷时,监管的一个依据就是交易主体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是否有效,而个体农户以及合作社所注册的仅仅是网站方面的内容,因此我国法律监管在效力和力度方面都有所不足,自然就无法有效保护要消费者的权益。由此就可得知,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保障机制要以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明确为基础,这样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能有所依据。二是交易安全与网络安全。系统安全运行是确保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农村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不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意识浅薄,企业未能做好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消费者也没有提起足够的警惕性。二是各种违法程序、恶意病毒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新层次不穷,网络高科技犯罪越来越多,不仅让消费者的信息遭受威胁也让企业网站受到影响,情况严重的时候还会发生重点损失。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问题也是电子商务交易中信息泄露或者信息被非法占用等,所以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阻碍就是网络完全问题。可见,只是从技术方面出发是无法有效、完全确保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还必须有完善的法律规则来解决网络安全方面的问题。三是电子合同的约束力。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通常会签订一项电子合同,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经被《合同法》通过,属于一种书面合同。然而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并不是农村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唯一方式,还有就是消费者遇到比较多的点击合同,点击合同内的内容并没有真正完全包括两方的意思,只要消费者点击了否或者是就会被自动认为合同成立。目前《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因此也无法确定点击合同的法律效率,因此当农村电子商务点击合同类安利发生时,法院对电子合同效力的判决也不尽相同,这种不确定性对农村电商的发展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因此,为确保农村电商健康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应规范电子格式合同,负起相关责任,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清楚其中的法律效力,确认无误后再同意签订合同,如此一来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环境才能越来越好。四是知识产权。农村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在知识产权方面有很大区别。传统交易中,商品侵权行为通过服务、商标、商品就可以确认,但是复杂的网络环境以及农村电子商务的特性让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再者,不少企业因为信息传播快等特性已经将网络成为品牌构建的重要领域。再者,农村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催生了新的知识产权形式,例如网页设计、销售排名造假、连接加入、域名抢注等等这些问题都可能引发纠纷。而且,电子商务品牌影响力会因为商品侵权和域名抢注等问题而受到影响。可见,农村企业必须重视农村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培养自身对该类问题反映的机敏性,提高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开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人为失误。五是违约责任。农村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基本为以下流程:农村电商企业产品信息,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在网络上寻找有效信息,消费者确定购买意愿下单支付,支付成功就代表合同关系的确定。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效力,农村电商企业不能擅自修改订单,否则视为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不过,市场是动态的,农产品又容易受天气和季节的影响,因此电商企业在产品订单和产品数量之间很难估量,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电商企业时有发生违约行为。

四、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障机制建构

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路径选择第一,健全农村电商法律法规。我国法律制度在农村电子商务方面不够全面,对电子交易的规范还有空白之处,而这会影响到农村电商的健康发展。所以,我国应在研究《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的内容后再基于国内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活动相关法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电商企业与农村市场的供需发展以及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农村电子商务立法内容需包括市场准入规则、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管理、电子证据保存、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政府强制性措施、第三方支付和管理、知识产权相关责任、审查机制、消费者权益以及司法国际内容等。第二,构建农村商务信用体系。农村电商交易涉及的关系方也比较多,除了消费者和农村企业还涉及第三方,如银行、交易平台等,任何一方的信用问题都会引发信用风险,一旦出现问题且问题情况严重就会带来极大的损失,不利于农村电商的长久发展。基于此,我国必须要有一个农村商务信用体系用于评价各方的信用。再者,政府要起到规范引导作用,通过运行准则和机制的设置的引导,让商务信用体系发挥出真正效用,确保电子商务交易顺利完成。第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互联网发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农村电子商务同传统商务相比是一种新型的模式,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产物。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欠缺这方面的经验。相关部门应设立培训课程来加强个人和农村电商企业对相关法律的认知,以此来提高众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这对农村电商企业的长久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王智伟,武涛,杨森.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模式探析——基于“五大发展理念”[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7,17(04):59-63.

[2]杨永超.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我国农村电商发展动态及创新发展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7(05):58-60.

[3]相均泳,李下蹊.政府工作报告解读:推进农村电商助力农业供给侧改革[J].农业工程技术,2017,37(06):6.

作者:李桂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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