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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学研究生的实务教学方式研究范文

时间:2022-12-11 09:17:45

法硕法学研究生的实务教学方式研究

摘要: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推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高层次、专业化的法律实务人才是上述举措的重要推动和践行者。法硕法学(以下简称法硕)的出现和定位既是为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检法系统和律师行业等输送人才。法硕在校期间的实务教学方式影响着其综合能力的提高,尤其是自身的实务能力。通过适应法硕研究生特点的实务教学方式,充分开发本专业的优势,使本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实践性人才的培养,必备的理论知识储备是基础,其实务性教学方式是对法硕培养的关键。

关键词:法硕实务教学法制人才培养教学方式

一、实务教学对法硕的重要性

法硕就业方向是司法实务方面,其工作特点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单纯的理论知识的灌输并不会对法硕毕业生的就业产生很大的帮助。从各法硕培养单位的毕业生首次就业去向上看并不是大多数学生从事了法律实务方面工作,没有或不充分的接受相关的实务训练亦是其中原因之一。

(一)法硕研究生的培养定位为适应和满足国家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对法治人才的需要,从1996年开始国家开办法硕专业,就对法硕的培养提出了要求。高层次的精英化专门型、实务型人才切具备良好专业素质、政治素质便成了对法硕的首要定位。高层次,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原先的法律实践者并不能适应现在的状况。随着党和国家为建设法治国家工作的有序推进,高学历的法官、检察官队伍和律师队伍成为一个大的趋势。从每年的公务员考试中可以看出,法官和检察官的要求多是研究生学历,这说明在相关司法工作者的层次在不断提高。从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性质方面也不难看出,其控制着国家的司法运行,必备的理论积累和法律技能的掌握不可或缺。当然,为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律师层次提高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精英化,法律职业的本质上看,精英化的专门型、实务型法硕人才教育是大势所趋。从美国的法律职业人培养的过程不难看出,奉行的基本都是精英化的教育。今年刚开始实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出意外应该也会保持低通过率,结果便是理论及相关知识掌握不扎实的学生无法迈过这道门槛。因此,精英化的法硕人才教育体现了法律职业的本质特性。

(二)实务教学对法硕的重要性实务教学是以实务为主要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进行的教学工作,重在提高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适应专业岗位的能力。无论是法官、检察官亦或是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都与实践密不可分,课堂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都需转化到法律工作者的实践能力中。如何处理特定案件情形,做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也与法律职业者的实务经验能力密不可分。我国的现行律师从业制度规定,欲想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单纯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不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是进入法律行业的一道门槛,通过此考试后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年的业务实习才能取得相应的单独执业资格。在法国,成为正式律师的前期实务培训可能要达到3年以上的时间。实务方面的法硕的培养来说必不可少,法硕本来就是为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而存在,因此在重视理论学习的同时将重心放于实务方面的锻炼亦是理所应当之事。通过实务方面的教学使学生获得相关必要的经验和相关程序、流程,为其能够顺利进入工作岗位也为相关司法单位输送符合其工作要求的毕业生。提高和使法硕研究生的实务实践能力与国家现在推行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相符合,为国家法治现代化输送高素质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因此,实务教学对法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提高法硕毕业生的能力同时也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二、法硕实务教学存在的问题

按该学科的特点等因素,法硕的实务教学应是其教学过程中的重要部分,各个法学院校都有与实务教学相关的校内或校外课程,但也存在实务教学只存在于课堂上的讲授,学生未亲临庭审等现场的问题。本部分从实务教学方式的角度分析法硕实务教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实务教学目标不清从相关的资料和文献中可以得知,对待法硕的培养各个高校普遍存在培养目标、方式不清的现象。其教学内容也是以将本科阶段的内容重新再讲授一次,然后附加相关实务方面的教学。其培养方式和确定目标的不清晰、不明确影响了教师在进行教学时的方式方法,相关实务教学不能落到实处。也就导致法硕的培养不能体现出价值。从国务院的《培养方案》中可以看出,法硕的培养重点在于专门性和实务性,从各个高校的培养方案中可以看出,其具体培养方案虽存在些许不同,也是以各自高校的特点、基本情况制定。只是并不能从中发现和突出法硕的教学特色,这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设立该专业的初衷相背离,或是说没有达到相关要求。法硕培养过程中目标等的不清,很难使相关教学被全面落实,这包括了其中的实务教学方式方法,学生在实务教学中学不到相关实务经验、知识。从就业取向中就可以看出,法硕研究生多是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践性比较强的工作,对其进行必要和充分的实务教学可以提高其实务能力,也会对其在就业过程的竞争能力的到提升。科学合理的安排法硕的实务教学,可以让本专业的学生学有所长、学有所精。

(二)实践性课程停留在课堂实务方面的教学明显是要从实践为切入点,重视实务经验、程序等的传授。一些具有实务性质的课程内容,如诉讼法类的科目教授的只是理论知识,对实践之中如何去用、如何具体操作无任何介绍。法硕研究生与法学研究生并不同,前者重视的是实践应用,后者则是围绕理论方面的内容进行教学,所以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才是法硕研究生的应有之义。如果并没有使法硕研究生的实务能力得到提升,只是依靠学生实习,则不会有相应的效果。法硕的一些课堂上的理论性学习也应该以实务为基础,但也是停留在课堂之上。例如法律文书的教学,任课教师讲授必不可少,但学生并未感受庭审的气氛、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辩论交锋情形,只是依据了老师在课上提供的一些案件介绍等来写其相关的法律文书,这并不能提高学生书写法律文书的能力,锻炼的只是看文理解能力。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将实务性的内容真正与实务相结合,锻炼的不只是学生的实践能力,也是体现法律法硕士研究生特色之处。

三、改善实务教学的建议

实务教学对法硕研究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利于凸显其专业的特点与特色,更加适应社会的需要。从一些方面改善与其有关的实务教学,提升和发展他们的专业性、实务性能力。

(一)加强法律事务教学团队的建设教学离不开教师队伍,实务方面的教学更离不开具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如校外兼职律师等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实践法律经验人员。教师队伍建设是重要部分,可以为本专业学生将受相关经验规则,带领学生进入实务领域,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程度等。形成一个具有丰富实务教学经验的教学团队,满足相关的需要。无论是平时课堂教学还是相关的实务教学都能将理论与实务结合起来,不断探索和发展法硕教学过程的现状。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身后的理论功底才能将实务教学的要义体现出来。正如上文所述,法硕培养是以实务为主要方向,重视的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适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加强法律实务教学团队建设,为的是将法硕专业的重视实务的特色体现和发挥出来,不同的专业应该具备各自的特色和长处,这才有其存在之必要性。相关教师团队的建设为的是将传授相关的实务经验和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能力。针对法硕教学中的问题,加强法律事务教学团队的建设无疑是其中一个改善的途径,所有的教学工作都离不开一个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教师队伍。

(二)实践性课程向实践倾斜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存在着理论性学习作为法硕研究生主要学习方向的现象,未有凸显法硕的特点笼统的将其法学硕士归结在一起,看不出其学科特色。因此应该将法硕研究生课程中的具有实务性的课程向时间倾斜,保证其实践能力的提升。例如,组织相关学生去庭审现场旁听、带领学生参与相关案件的讨论、组织不设剧本的模拟法庭等形式,将老师对学生的实务教学真正的能够将理论知识学以致用。法律这一学科本来就是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就可以看出,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是其主要特点。仅仅是理论的学习,没有相关实践的应用过程就会出现学不能致用的“尴尬”境地,也不是一个法科学生应该取得的能力。不同的专业应有其存在的价值,法硕的培养目标是高层次的、精英化的解决实务问题为主要方向的法律职业人,实务能力的锻炼和培养不可或缺而且尤为重要。通过改善法硕的实务教学促进法硕毕业生的实务能力,增强其快速适应其工作岗位的适应能力。对本专业学生自己来说,可以帮助其与法学硕士就业时的竞争能力,也使自己能够有一个更好的发展;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说,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社会各种关系复杂,正需要具有良好实务能力和理论基础的法律人才,改善法硕的实务教学十分重要。

四、结语

通过改善法硕研究生在实务教学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学生能够获得充分的提升自己能力的机会,培养符合国家和社会需求的法律实务人才。从相关就业数据来看,法硕研究生的就业率似乎并不尽如人意,不能在与法学专业学生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也正是因为此种现状,加强和改善实务教学方法,提高法硕研究生的综合能力才更具有现实的意义。从一些未能落到实处的实务教学上看,其状况并不符合本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专业定位。将已有之实务教学落到实处,改善存在的不足,将本专业的教学向实务方面靠拢。法硕研究生其本科阶段已接受法学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其向实践靠拢符合培养的目的。办好法硕教育对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将法硕作为高层次、精英化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和法学教育的内涵要求。法硕实务教学者应该认真对待法硕的实务教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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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洁、李晓欧.中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向何处去.中国高教研究.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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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胜萍、田海鑫.法硕(法学)(法学)培养的现状与思考——基于对北京9所高校问卷调查的分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4(12).

[5]霍宪丹.法硕教育十周年.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

作者:朴永春 单位:延边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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