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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援助现存问题与对策范文

时间:2022-08-20 11:25:32

基层法律援助现存问题与对策

摘要: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正式施行,2015年6月《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示。至此,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对完善。很显然,法律援助一直是一项最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法律方面的工作,但在现实中仍存有不少问题,如工作人员的水平有限,援助对象的限定性等。针对于此,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制度规定,都应有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基层;法律援助;政府;权利救济

当今中国经济繁荣物质发达,归功于改革开放的春风是毫无疑问的。但在春风之下,同样吹来了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一部分人得到了更多资源成为“优势群体”,便有一部分人“被”成为“弱势群体”。随着时间推移,后者的社会地位、生活状况一直普遍下降,还尤其体现在基层群众群体上面。而整个社会因失去相对平衡的环境,纠纷不断,乱像丛生,中国的发展遭遇重大挑战。于是人们开始思考: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了法律援助制度,准备试行。

一、基层法律援助概述

(一)基层法律援助概念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其中所指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所谓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在基层体现得最为突出,因为一方面基层要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另一方面基层法律援助资源供给的不足又影响着法律援助的活动。

(二)基层法律援助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总则指出: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这条规定表明了法律援助的中心任务,也是其直接意义,即援助经济困难的公民利用法律手段救济其权利。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援助还有其他几个方面的意义:1.保障人权,人人平等的体现。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解决缺少条件的公民的法律问题,它支持公民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不因为公民的经济问题而有所怠慢。尤其在乡镇农村等贫困人口相对更多之地,这一点得到了最大实现。这是对公民人权的最大尊重,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手段是最和平也是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法律审判具有中立性,终局性,判决结果也具有强制性。他不偏不倚,救济受害者的权利,威慑强势者的不法举措。可以说是底层人民群众的福音。3.完善法律体系,宣传法制信仰。法律援助现由政府主导工作,一方面是依法治国理念贯彻到各个团体各级机关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增加了基层人民群众主张权利的法律渠道。而且通过法律援助工作,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在维权方面的巨大作用,自然而然信仰法治的力量。人民信仰,法治国家指日可待。

二、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以笔者实践所在地为例,可以看出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缩影。人员配备方面:该法援中心共3名工作人员,一人为法律专业本科。科室内并无专职律师,与区内5家律师事务所存在良好合作,主要依靠事务所内党员律师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跟进。服务范围方面:全区辖8个街道3个镇,法援中心工作服务面向全区人民群众。工作进展方面: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内容,一个是接受电话(12348)法律咨询;一个是审核求助人员信息,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作出证明并联系相关人员,对其免费进行法律服务。1.2016年上半年案件计200多起,以公证和民事纠纷居多。民事纠纷又以工伤赔偿和婚姻案件居多。2.咨询电话每天4-5个,咨询内容杂而乱。婚姻,农村土地纠纷,工伤,交通事故皆有之。也不乏不明状况者要求无理,超纲。笔者认为这项工作难点主要在于耐心整理咨询者表达的有效信息,即时反映给予法律建议。3.直接前来求助者相对较少,但是群众问题一向复杂,繁乱。处理起来十分吃力。

(二)问题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上世纪末才从外国引入,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工作条例》至今也不过13年光景,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援助的确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就。当然,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地,而且在基层,暴露的更加明显。1.主体问题。第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唯一的法律援助部门,事务多而人员不足,不能很好地照顾每一名群众,也不能细致地处理每一个问题和案件。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中,法援中心仅仅是政府里的一个科级办公室,人微言轻,在处理事件协调问题时影响力有限,获得的资源如拨款也不尽如人意,这势必影响群众法律事务的处理质量。第二,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素质欠缺。以该法援中心为例,仅一名法律本科生,处理事务也实在有限。因此每当繁忙之际,工作人员在向群众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时常常不能进行即时有效的回答,以致群众并不满意。第三,该法援中心无一名专职律师,而是在申请援助者走完所有程序之后由工作人员将其基本情况转述给受理此案的志愿律师。一定程度上拖沓了案件的处理进度,更不利于律师对案件的了解及判断。第四,工作人员主动行政积极性不够,当然这与人员欠缺也有关系。2.援助范围特定,对象受限。法律援助工作的对象或是经济困难群体或是残疾群体,再者有部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或死刑犯。除此之外并无更具体规定。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情况往往更加复杂多样,也有更多不同情况的同样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众。比如说,被切断经济来源的受家暴的妇女,笔者认为就十分符合受援人条件。3.基层群众工作的"难为"。与第三点问题形成对比的是,受援对象类型受限,可咨询问题的群众却认为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范围"无限"。的的确确基层群众对相关方面了解太少,经常稍有差池便认为法援中心不作为,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拖沓重复,到头来还是无用功。很多群众并不符合受援条件,或符合条件者要求的法律援助无理超纲,这些都对法律援助的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解决对策

我们知道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来源,更加强调实践是目的、归宿。认识问题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笔者有感有思,针对上述问题列举几条想法。

(一)培养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素质对群众法律问题的解决质量关系重大。这一点上,有两个要求。一是增派法律援助工作人手,如接线员、接待员、咨询人员、专职援助律师,保证法律援助的各项职责有得到充分承担,每名求助群众得到细致服务;而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专业知识,保证提供给群众最合情理最有效果的建议。而且对于援助律师的要求也要提高,不仅仅要帮助弱势受害一方免费"诉",还要尽可能"胜诉"。

(二)适当放宽援助对象条件。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特殊群体,且对被援助者有着相当严格的条件要求和十分严苛的证明程序。但是对于基层群众,对于弱势群体,基于人道关怀和高效原则考虑,上述条件和程序都是不太合适的。比如贫困人口众多的农村地区是我国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然而多年来,由于机构设置、援助方式、援助范围、资金筹集等方面的原因,农村基层法律援助一直处于发展缓慢的状态。笔者认为,每个案件情况迥乎不同,各有特点,在处理时应当多多采取个案平衡原则。

(三)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制教育。目前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解释还很少,那么具体的实践就缺乏指导没有明确标准,不利于我们的法制统一,而且笔者认为我们对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视应该更上一个台阶,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祸福,也会极大影响公民对于法治信仰的吸收程度。我们必须清楚的是,人民有法治信仰,法治国家才有保障。另外,在宣传法制教育方面,群众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影响着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建议各地机构与各地高等院校法学院合作,搭建平台,在周末、假期利用三下乡、假期实践等直接面向群众开展宣传工作。

四、结语

总体上,我国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服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从之前散见于其他法律条文到2003年单独以行政法规的身份正式出现,经历了试点、初步建立、逐步趋于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过程。这是一个攸关民生的工作范畴,是法律最"接地气"的一项制度。个人认为目前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没有达到应有的与其潜在价值匹配的重视程度,所以也应该成为法律工作者努力的方向。这是一项举国上下,全社会,所有公民都投入才有前景的大工程。

[参考文献]

[1]李婉琳.基层法律援助的困境及其理念重塑.思想战线,2017(03).

[2]胡子君,齐楠.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农业经济,2014(01).

[3]邓扬敏.基层政府法律援助服务的问题与对策.西南政法大学,2012.

作者:陈琦琦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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