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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控范文

时间:2022-11-05 10:05:07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控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加,高速公路车流量大幅提升,但管理过程的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以至于暴露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引发了大量的社会争议,甚至是诉讼案件。

关键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法律风险;防控

1明晰法律关系和地位

目前,许多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是以某某公司的形式来体现,比如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来设置,是一个普通的市场主体,他们与高速公路的使用者形成的是普通民事关系,即合同关系。依照《公路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企业与使用者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公路收费不属于行政规费,而属于使用公路而获得的对价。公路收费权带有盈利目的,权利人能够自由处分,能够将其转让、质押,这些特征都是行政规费所不具备的。而公路管理机构(与路政部门往往是同一机构,隶属于交通主管部门)往往存在于高速公路的管理之中。企业经营高速公路不排除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公路营运单位与通行车主之间存在多种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一是当公路营运单位承担路产管护职能时,与通行车主之间可以形成行政管理关系,比如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即是这种关系;二是当公路营运单位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通行车主则需要承担交费义务,两者之间便形成了合同关系;三是公路营运单位作为养护者的身份出现时,由于养护不当的原因而造成通行者一方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双方之间便形成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2识别法律风险

高速公路营运单位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主要由三个模块构成,被称之为ACE法律风险动态管理体系,即法律风险的分析、法律风险的评估和法律风险的控制。所谓分析,便是在法律框架内,运用法律知识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估、测评,找准风险防控的关键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是三个循环的环节,诉讼是法律风险最典型的体现,案件最能够说明法律问题,所以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就是法律风险的“风险点”。案例:成渝公司在2011年6月3日发生的驾驶人张德高驾驶轿车为避让高速路上的狗所发生的人伤车损事故,交警认定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成渝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内江中院,中院作出终局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下来后,社会各界对“究竟是饲养人还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展开热烈讨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1、2003年6月1日,原告毛某驾车在隆纳高速上因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毛某由于避让行人,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与两边护栏相撞,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经保险公司核赔11.7万余元后仍有3.7万余元的损失。后毛某状告四川南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公司”),认为自己交纳通行费后与南方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由于高速公路边网有破损,南方公司对损坏的边网未进行修补,形成行人通道的不安全因素,具有违约行为,应赔偿其损失3.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履行了交通义务,原、被告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快速通行。被告保证了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公路设施的完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经营管理高速公路的活动,并非是一种纯粹的商业活动,而是带有社会公共福利的性质,对这类服务活动,法律并没有规定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被告只有在经营管理的活动中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为防止行人和动物进入高速公路,修建了边网、围墙等设施,行人违章进入高速公路,并非被告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行人的生命安全,紧急制动造成车辆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属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损失可向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人追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在高速公路上避让行人造成的损失,没有法律根据,故不予支持。目前,因我国尚无统一的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致使管理高速公路的模式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这个现状给我们的风险识别工作会带来麻烦,但是也有助于我们对高速公路企业法律风险的“风险点”有更加深刻地认识。

3法律风险评估

按照风险分析的一般方法,对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法律风险评估可以从风险事件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由于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在上述案例中承担的经济责任还不算太大,影响程度的法律风险评估确定起来就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但考虑到高速公路的社会受众广,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相关问题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在这里同样可以把这样的法律风险归为“高度风险区”。

4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机制建设的总体框架和管理思想根据高速公路行业发展需要和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实际工作情况,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法律风控管理体系和总体目标。那就是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以行业规范的切实执行为中心,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管控。法律风险控制应具备一定的全面性。即,运用在法律准许的范畴内,利用合理的工具和方法,客观分析营运单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找准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相关制度、管理流程及考核标准,搭建共同协作,有效运行的法律风险管理管理体系,推动相关长效机制的建设和实施。法律风险控制应具备一定的整体性。高速公路营运单位的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企业营运管理的具体工作,法律风险的日常管控也应涉及到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特别是一线的营运活动法律风险控制应确保体系运行的持续性。任何单位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都是一个闭环的、动态的管理过程,需要结合内外部的变动进行相应的完善和不断地调整、优化,以达到和适应企业、甚至是行业发展的需要,高速公路营运单位也不例外。建立健全律师制度。应该按照或者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各个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建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各具体营运企业应该有专人管理法律事务。要大力发挥企业法务人员的作用,改变他们事务性管理的工作方式,事务性处理无法实现对高速公路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因此,需要创新思维,开创一个管理型的工作方式。建立“以案说法”制度。高速公路企业在诉讼结束后,应该将案情资料予以归档,并定期对员工“以案说法”,要求他们在具体业务流程中予以整改,同样的法律责任不能承担两次。法律风险分析量化是重点。

高速公路营运单位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能识别出潜在风险,并量化测评,还应能针对存在于不同层级、不同性质的法律风险事件可能形成的影响、后果、损失等进行统一评估。法律风险过程控制是关键。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企业运作的每个过程。事先防范做好了,但过程控制没有做好,同样也不行。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是风险防范的关键因素,只有作好过程管控,整个风控体制才能落到实处,高速公路营运单位才能有效掌控和化解法律纠纷。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建立企业高速公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纳入单位内部监督与日常考核。只有这样,才能把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率、诉讼发生率、败诉率等纳入企业的内部的绩效考核的范围。总之,高速公路企业运营法律风险防范的落脚点应该在管理中,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规范、管理规范以及技术规范其实在内在要求上是一致的,管理流程被严格执行了,法律风险也就随之得到有效地控制。

作者:刘恒 单位: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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