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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中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探讨范文

时间:2022-11-18 06:07:18

人工智能中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探讨

摘要: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的身边发生了许多人们曾未设想过的事情,近几年,国内外对于人工智能又有了新的突破,与传统的机器人相比,现代机器人不仅可以进行简单性的操作而且能够根据有限的资料进行创新型的创作,这就随之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的归属是属于创造者、使用者还是其本身,本文针对于当下人工智能的情况做出了分析,并对以后其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笔者提出了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科技;人工智能;法律

一、民法中对著作权的认定条件

科技的飞速发展让我慢慢产生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可能创造出来的,没有什么是不能够实现的想法。人类社会是进步的,而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它必定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同步的进行,以便来适应和调节当前的发展,以往传统的机器人是自动执行工作的机器装置,接受人类指挥,可以运行预先编排的程序,其主要任务是协助或取代人类循环性工作的工作,而随着技术的不断变革,现代机器人不仅可以进行简单性的操作而且能够根据有限的资料进行创新型的创作,那么其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谁?

(一)民法中规定民事主体在民法中规定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所以单从民事主体方面来看,人工智能机器人在我国它是不具有主体资格的,但是在科技发达的背景下,纵观全世界,已经迎来了第一位的机器人公民索菲娅,虽然它不同于自然人没有任何器官,但它却拥有公民身份,截至到目前来看,索菲娅是历史上第一个成为公民的机器人,这也是机器人在世界上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性的重要篇章,但是对于我国现在目前的情况来说,人工智能机器人,我们仍认为它是物,他并不符合法律主体规定所有的要素。

(二)民法中的主观意识民法中能否作为一个主体,最重要的是他是否具有自己的主观意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一个真正的主体他往往是具有自己独立的意识的,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识去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能根据自己的主观意识去独立的行使自己的的权利并承担自己的义务,而人工智能它的每一项活动都是软件的开发者按照程序一步步设置好的,只是机械的按照内置有控制性的程序步骤进行的,它不具有自己的意识,他虽然在计算总结的速度上是人们的几倍甚至几千倍,但是并不具有真正的思维能力,只是软件开发者设计好的类似人脑思维计算模式的一项程序,它对有限的输入好的资源的一种重新组合,它不具有著作中创作的独立性,例如会写诗的小白,会下围棋的阿尔法狗等。

(三)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因为它本身就是人类所建造出来的,是人类的劳动成果的一种体现,所以对于机器人频繁上岗的今天目前的法律依旧能够用法律去解决机器人侵权的归责问题,但是只是针对目前的科技状况,人工智能属于民事权利客体,还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我们对于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追究责任主要还是人工智能软件开发者和软件使用者。

二、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问题

(一)所有权归属从人工智能的所有权归属上来看,我认为人工智能前后有开发者和使用者这两个所有权主体。首先开发者开发出人工智能并为其以后的创作提供初始资料,编辑其运作的程序等,在制造出人工智能后,按市场的需求而对其进行定量的开发使其在市场运作,这个阶段内,在人工智能生产过程中,其软件开发者是其所有权人,其出售后由购买者,也就是其使用者成为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人,对其进行掌控。

(二)著作权的归属其著作权的归属我们从两个主体对作品的产生所做出的贡献来看,软件开发者只是简单的对初始资料和程序做出了贡献,而人工智能使用者利用这些初始资料和程序进行二次创作,事实上,我认为人工智能使用者的作用才是决定性的,反观人工智能,本人认为:软件开发者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软件使用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所以,最后在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通过使用者应该成为其作品的权利人,因为正是因为软件使用者在后期对其进行的和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最终产生了作品,作为人工智能所创作作品著作权应该归属于他而不是开发者。另一个方面就是在责任承担方面,既然其产生的作品归于使用者,那么在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的事件中,其责任主要承担主体则为软件使用者,但是开发人工智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侵权的除外。这时,我们需要分情况来考虑: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如果人工智能的开发为了单一侵权而开发,并没有给社会带来其他的积极的影响,那么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应该和购买者(使用者)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如果,开发者并无恶意,单纯的为了社会利益或者以后社会便利而研发了某种人工智能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侵权问题,那么人工智能使用者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开发者可证明自己无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总的来说,在现有的民法规定的著作权体系下,以上问题能够基本上得到合理的处理,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当下各国人工智能技术飞跃式的进步,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律会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而不断的改变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陆泉旭.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3):66-67.

[2]蔡自兴,徐光福.人工智能及其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曹世华.论作品独创性之合理规定[J].法律科学,1996(6):34-35.

作者:谢萌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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