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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范文

时间:2022-01-08 11:20:35

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

《理论建设》2017年第4期

摘要:中国共产党妇女权益保障思想源自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建构起的妇女权益保障理论与实践经验总结。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论述当前中国共产党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中国共产党保障妇女权益的思想体系。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妇女权益保障;司法保障;措施

中国共产党妇女权益保障思想立足于中国社会逐渐发展起来的男女平等思想、公民权益保障思想,同时借鉴了西方人权保障思想、女性权益保障思想,结合中国共产党的实践观及我国妇女发展实践历程建构起的思想体系。伴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飞速发展,法制化进程不断深化,妇女地位不断提升,围绕妇女权益地位的保证体系愈益法制化,妇女权益保障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程序上不断完善。现如今,中国共产党在妇女权益的保障上正在从法律平等文本化转化为法律平等实质化。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妇女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是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必须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并从法律保障、措施保障出发,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一、马克思恩格斯妇女解放思想的价值

任何理论的最终形成都是经过多次的实践检验的,因为社会在飞速发展中,科学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因此,理论是需要实践中验证的,而不是思想家们空想的。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理论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想在实践中被不断检验因而不断完善,这对中国的妇女解放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妇女解放的思想的正式系统的确立并不是标志着妇女解放思想会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

(一)理论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的理论在中国化的过程中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渐渐趋于完善。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理论中国化的过程就在于不断地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德国的女权主义盛行、妇女运动高涨的时期,德国的蔡特金和倍倍尔为了揭穿资产阶级的虚伪的假面具,以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理论为指导,在德国开展马克思的妇女解放运动,指出了私有制以及资本主义制度是男女不平等根本原因。在他们的正确引导下,德国的广大无产阶级妇女找到了正确的方向,为实现自身的解放开展了艰苦卓绝的斗争。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理论在我国也取得很大发展,这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理论与思想、邓小平理论相结合的结果。理论总是要体系化与系统化的,只有这样才能用于指导实践。中国妇女地位理论已经形成体系,并且符合中国国情。理论的进步为我国妇女完全解放提供了准确的指导,推动了中国妇女解放步伐。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理论是关于如何实现妇女完全解放的理论,它只有与时俱进,才能为妇女解放运动发挥指导作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理论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找到了男女不平等的根源,那就是封建社会遗存下来的“三纲五常”等伦理封建思想,只有打破这些思想禁锢,我国妇女才能实现解放。妇女地位的改变,有助于发挥她们社会主力军作用,我国妇女在国家建设际建设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现实意义

理论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才能具有活力并发挥其指导实践的作用,才能实现它的最大的价值。在马克思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不仅在理论上对于指导我国妇女实现解放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在有关妇女具体政策制定上上,也具有实现的指导意义。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劳动是妇女实现自身解放的最根本的途径。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妇女的彻底的解放,首先就要保证妇女拥有与男子相同的劳动权利。要做到这点,就需要政府调整就业结构,保证妇女的平等工作的机会。而在家庭生活中,解决妇女家务劳动负担过重的问题却成为解放妇女的必要手段。因为社会生产有两种方式,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而男性在体力方面优于女性,在占有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这种不平等,是性别差异产生的根源。要调节两种生产方式,实现两种生产方式的平衡,才能真正实现妇女解放。

二、司法保障是《妇女法》实施的关键

增强《妇女法》的可操作性是法律界和妇女界的工作目的,要进一步明确执行主体,制定具体的保障妇女六大法定权益的法律措施。

(一)重视设定规范和权利实施的统一

做好立法工作,提高《妇女法》的可诉性,使法律中的相关法规条文为起诉提供重要依据。在当前的《妇女法》中有三大类规范,即平等规范、特殊保护规范、禁止规范,其中有诸多不可诉的内容,甚至《婚姻法》中保护妇女权益的内容也有一部分不可诉,这些都是需要改进的。

(二)变权益保障的泛责任主体为相对责任主体

《妇女法》第3条规定中指出,全社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等)应该共同承担起保障妇女权益的责任。《妇女法》第5条规定应该将妇联、工会、共青团也看作是保障妇女权益的责任主体。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属于一种泛责任主体,看似体现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极易在实际的责任分配时出现问题,导致责任主体不明,各机构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出现。因此相关法律应该明确妇女权益保障的各个主体,使得妇女权益的申诉有直接主体负责。

(三)改权益保障的行政主导为司法主导

根据《妇女法》第4条的规定可知,相关机构或部门必须做好相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做到积极协调,落到实处。第48条规定可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对受到权益侵害的妇女实施救济,向有关主管部门起诉、根据法律依法起诉和向妇女组织投诉。由以上内容可知,法律虽然规定了当妇女受到权益侵害时的投诉主体,但是主体并不明确,对有关部门的规定并不清晰,使得执行行政救济的部门权责不明。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两种权力的目标和运行方式存在很大不同,行政权力的保障弹性较大,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明显;司法权力则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具有相应的刚性。由此可知,司法救济是无法被行政方法代替的,司法救济是确保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举措,若被行政方式取代,则可能导致权力实现上的障碍甚至导致权利虚设。

(四)建立平等权利救济专门机制

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法,但是缺乏专门的独立体系的处理机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平等机构委员会来处理妇女权益的相关投诉。在这一机构的带领下,成立了专门的律师或委托律师而建立起来的多种形式的妇女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一些公安部门建立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暴的机构,获得了良好的成效。基于此,我国应该积极建立相关的独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机构,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提高其社会地位,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和制度的优越性。

三、妇女权益综合保障的举措

(一)重视男女平等的宣传

向公众灌输男女平等意识是进一步提升女性社会地位、促进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举措。基于此,全社会应该重视借助电视、网络等社会公众媒体向大众宣传男女平等思想,帮助大众树立男女平等观念,促进尊重女性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除此之外,还可以向女性开展有针对性的维权法制教育,使他们形成对妇女保障权益的认识,提升妇女的自我权益维护意识。引导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实现自我权益的维护。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对妇女权益保障组织,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这一组织保障体系强调由中国共产党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妇联、相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等组织与单位联合参与,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在这一组织保障体系中,妇联是不可或缺的,妇联组织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妇联要发挥主导作用,就要完善其机构功能,比如:设立宣传机构,大力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性;设立法律服务中心,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建立网站、设立咨询电话,尽最大可能为妇女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提供帮助。此外,应加强对相关组织中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增强他们的妇女权益保障的维护意识,切实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三)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

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的目的在于提高妇女对自身的权益保障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维权能力。首先应该重视对妇女的文化教育,通过教育途径有针对性地对妇女的开展相应的培训,通过不同类型的培训活动提升妇女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提高她们的地位,增强她们的维权意识与能力。此外,妇女自身也应该积极学习相关知识,调整自身心态,积极地迎接各种挑战,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力求为社会、为他人做出更多贡献,真正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从自身实际出发,顺应社会发展要求,切实保障自身权益。保障妇女权益的最直接措施是提高妇女社会地位,要从司法保障出发不断健全和完善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并积极贯彻落实。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妇女自身也应该重视自身综合素质的提升,积极寻求自我权益的实现,提高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妇女权益,提升妇女地位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需要中国共产党不断寻求有效的切合实际的措施,以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

作者:朱妍婷 单位:西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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