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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与社会法治理念研讨范文

时间:2022-12-30 02:57:23

科学发展观与社会法治理念研讨

一、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

什么是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就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其中,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飞跃,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方针,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这种指导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科学发展观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价值目标;其次,科学发展观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任务。

1.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价值目标以人为本就是指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确立起人的主体性观念和主人翁地位,实现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政治理想。以人为本的内涵极为丰富,它与西方的人本观念有很大的不同。首先,从主体上讲,以人为本中的人不仅指以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更强调全体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地位。其次,在价值观上,以人为本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以人为本和西方人本主义最大的区别在于,以人为本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强调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历史发展的主要力量,从而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地位。这完全不同于西方人本主义从生物学意义上所讲的人的内涵。最后,从内容上讲,以人为本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强调人的发展与社会物质生活密切相关性和物质制约性。正如同志所讲的:“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在法学的意义上,以人为本的“人”是指公民,即具有我国国籍,依法享有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人。所以,以人为本,用法律的语言讲,就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强调对公民权利的确立和保护。在法律层面,没有权利的主体就不具有法律人格。因此,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完善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权利,对以人为本的高度关注,最终要落实到对权利的关注上。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则是对人民利益的具体化和形象化,对人民利益的维护最终也要体现在对公民权利的维护上。因此,以人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价值观,那就是要树立权利本位、权利至上观念,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实现对人权和各种具体权利的保障。

(1)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权利本位在法律层面,权利本位就是要求法律要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本位至少具有以下含义:第一,权利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全体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民族、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或被无故的剥夺权利、限制权利。第二,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第三,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只受法律的明文规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护。社会主义法以权利为本位,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所决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社会成员平等地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生产过程中形成了全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只有分工不同,无高低贵贱之别。与此同时,实现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在劳动这一分配尺度面前,只有富裕程度的差异。一部分人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和相应的政治上的优势,奴役和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现象已不复存在。这就为公民在法律面前皆为权利主体提供了根本的前提。无产阶级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阶级敌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由于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范围十分广泛,而阶级敌人只占人口的极少数,并日趋减,而且由于对属于专政对象的阶级敌人,仅仅限于剥夺他们的部分政治权利,而保留了其他广泛的公民权利。这就为社会主义法把权利主体资格普及于全社会并以权利为本位提供了政治上的依据。社会主义法以权利为本位,有其巨大的社会作用和价值。首先,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是保护和开发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保障。其次,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证。民主政治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做主。它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最后,同样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是培养和弘扬公民意识的法律环境。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社会主义其他事业的顺利进行,都要通过公民的积极而负责的参与来实现。因此,培养和弘扬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就至关重要。

(2)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权利至上在法治层面,权利至上主要是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方面来说的。首先,权利是权力的根源,权力来源于权利。按照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法律是人民基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自愿签下的社会契约,通过法律这张社会契约实现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国家不过是人民基于维护自己权利的需要通过授权形成的国家机构。社会契约论抹杀了人们之间的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的实质,这是其不足之处,但是其可取之处在于它比较正确地指出了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当然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与历史唯物主义所讲的人民不是一回事。马克思通过对人类历史进行了科学的考察,揭示出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主要力量,社会主义国家承认人民是国家和自己的主人,从而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根据无产阶级专政或者说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所有的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都是基于人民的选举而成立、基于人民的授权而行使管理社会职能的。并且,任何国家机关行使管理社会职能权力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实现对广大人民权益的保障。所以,贯彻以人为本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然强调人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基础性意义。这也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必须时刻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将保护人民群众权利落在实处,做好人民的公仆。其次,权利至上就是强调权利对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就是在权利和权力发生冲突时,要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由于法律是权利的表现,是写满权利的纸,所以,权利至上也可以表述为法律至上,特别是宪法至上。这就要求,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尊重宪法、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能有超越宪法至上的特权。最后,权利至上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实现保障人民权利的目的。国家权力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这就要求国家一方面要通过积极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的遵守,避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对人们权利侵害的事实。

2.科学发展观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任务科学发展观首次提出了关于如何实现科学发展的理论,那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指出了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的方向,也确定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任务,那就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首先,科学发展观要求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因为,无论是在政治层面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还是在经济层面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通过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因此,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高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科学发展观要求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而人民主权赋予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所以,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每一个国家公职人员都要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将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第三,科学发展观要求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所有社会的追求,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有很大的不同。只有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广大劳动群众通过占有生产资料,享有广泛的权利,才最终使公平正义才真正得到实现。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固有内涵,法律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所谓“法平如水”就是这个含义。第四,科学发展观要求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不是说社会各个组成部分和各个方面实现同步发展。任何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都要求发展要有所重点,通过不平衡实现社会的平衡和总体进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样要有树立服务大局。这一方面要求在法治建设中要有大局观念,要分清重点,从法治建设工作的大局出发,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另一方面是要求法治建设要服从国家建设的大局。法治建设是国家建设的一个部分,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因此,法治建设必须要适应国家建设的大局要求,实现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得协调发展。最后,科学发展观要求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任何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一个坚强的领导集体。共产党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也是顺应历史发展规律的结果。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民族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党的领导。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

什么是法治?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所谓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③。简单地讲,法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要有良法,另一个是对良法的遵守。因此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树立良法观念和守法的意识。这也同样是实现科学发展观重要保障。

1.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良法观念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什么是良法呢?评判良法的标准是什么?社会主义良法的观念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实质意义上的,另一个是形式意义上的。从实质意义上看,所谓良法应当是真正反映了全体人民意志以及真正体现保障人民利益的法律。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真正主人,法律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工具,因此,法律必须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同时,作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法律应当为保障人民群众各种合法权利服务。在形式意义上,良法的标准常常是与法的规范性相联系的。好的法律应当符合法的普遍性、法的公开性、法的非溯及力、法的明确性、法的一致性、法的可行性、法的稳定性等特征。落实科学发展观离不开良法。只有制定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的“良法”,人们才会真正去守法。这时人们的守法行为是基于对法的赞同而遵守,而不是被迫服从。这种基于对法的赞同而遵守也就是法与人和谐的体现。

2.落实科学发展观更重要的还在于使所制定的法得以实现,即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风气。良法是法治的前提,但良法并不是法治的目的。人民制定良法是为了确立一个能被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为公平处理人们之间利益冲突,实现人与人和谐相处。法律只有被遵守,才能实现其价值,否则就只是“纸上的法”。因此法治的实现除了有良法外,还在于: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因此,落实科学发展观更离不开对法律的遵守。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首先,守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不仅一般的群众要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更要起到模范守法的榜样;不仅公民要遵守法律,任何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也要遵守法律。其次,从范围上讲凡是属于法律管辖的领域都必须遵守而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最后,从表现形式上,服从不仅表现在公民的守法行为上,也表现在国家机关对法律的适用上。也就是说,这里的服从,不仅是指守法,也包括司法、执法。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风气,才能将各种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通过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实现对各种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有效解决,从而使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诸方面落到实处。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要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大力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最终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作者:鲍晗蓓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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