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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完善范文

时间:2022-12-30 10:18:24

小议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完善

一、中国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

(一)强力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第一,强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使社会治安基层基础硬件建设得到了有力改善,全面改善了工作和装备条件。第二,大力加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通过对河北张家口的调研,各乡镇、村在派出所、村治保会的组织下,普遍建立了十户联防组、商户联防组、企地联防组等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防范工作。如在河北张北县开展了创建“无案自然村”、“安全村”、“平安乡镇”三级联创活动。在河北怀安县、宣化县、万全县等县区也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河北阳原县开展了“红袖标”工程,在每个村挑选2-4名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联防队员,统一佩戴红袖标,进行轮流巡逻防控,有效维护了乡村治安的稳定。河北尚义县设立了54个社会治安片管员公益性岗位,把治安防范做到了每个村。该县还利用退耕还林经费,组建了护林、巡防一体的级村治安巡防队。第三,认真开展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一些地区按照“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思路,基本上实行了县、乡、村三级领导包案挂牌督办责任制。自上而下成立排查调处组织机构,县成立领导小组,乡镇成立司法调解中心,村成立排查调处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民事调解小组,形成了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受一级监督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化、全方位的矛盾纠纷大调处格局。第四,深入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认真清查和收缴散失在乡村和农民手中的枪支弹药和危爆、剧毒物品。

(二)农村普法初见成效,农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各地围绕“三农”问题,积极开展“法进农村”活动,针对各类群体,积极普法,突出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为了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各地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农民工维权活动,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整体而言,中国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离法治社会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目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仍不能过分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十分淡薄,民间社会规范作用突出。北大学者田成有认为,“在每个社会中都需要有各种不同的规范模式,以满足诸如家庭、家族、社区和政治联盟这样一些社会单元的需要,这些规范模式模仿着国家法律的机构和符号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利用着法律的记号和功效。它们同样是一种‘法’,至少是一种‘准法’,宗族制度实质就是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准法’。”这些规范模式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在农村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形成了民间社会规范。这种规范是农村社会中一种无形的“活动准则”,它包括一些传统的风俗习惯、礼仪和民间禁忌。这些自发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地人的生活起着约束作用,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这些“活动准则”,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农村事务管理中的“人治”色彩比较浓厚。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其原因就是旧中国留下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人们对法律的认识,长期局限于就是当权者用来统治人们的工具。人们认为权力就是法律,在农民心中大于法律的封建“人治”色彩,深深扎根于农民的意识之中。一方面导致农民不知道、不习惯、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对法律敬而远之。另一方面,这种“人治”色彩,导致在“乡政村治”的总格局中,“附属行政化”的倾向相当严重。所谓“附属行政化”的倾向,是指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乡镇政府仍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直接的下属行政组织,沿用传统的领导方法进行指挥管理,或继续控制村委会的人事权,对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随意调动、任免;或对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等村务活动横加干涉,随意发号施令。这为“唯上”不“唯民”、“唯上”不“唯法”提供了深厚的土壤,依法管理意识严重缺失。

(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还很不规范。一些村干部通过贿选、拉票、威胁等不正当的方式当选,有些村干部借村民自治,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民主管理规定,个人专权,忽视权力监督,权力私人化。发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立法滞后,基层党组织没有发挥好领导核心和监督作用,一些基层党政机关缺乏责任意识,基层民主监督还很薄弱。

(四)村务公开的质量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村务、财务公开的时间不规范。有的是按季公开,有的是每半年公开一次,也有的少数行政村一年公开一次,还有的是迫于检查不得已公开一下。二是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质量不高、不真实。一些村委会将不太重要的或者众所周知的方面公开,而有关村财务、土地补偿费等一些关键性或比较敏感的内容不予以公开。三是各项规章制度违法上位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制订违法的“村规民约”。

(五)农村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领域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特别是农村社会管理、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急需健全和完善。二是有些立法层次较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三是急需将近几年好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四是在制度执行方面,“形式上、花架的东西多,真正执行的少”,“上墙给领导看的多,下墙给百姓落实的少”。

三、强化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途径

上述问题已成为中国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瓶颈。因此,必须继续强化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具体途径如下:

(一)弱化村委会管理职能,强化村委会服务职能村民自治是建设和谐稳定农村的核心,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机构,“村民自治”不是“村委会自治”,村委会的权力范围要规范化,不应过多决定公共事务,更不能随意处分村民的集体财产。在涉及到村民权利的问题上,应该切实落实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村委会的职能越单纯,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事件就越少。所以要通过立法,弱化村委会的经济管理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二)加大农村民主法治意识的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农村干部和群众的依法办事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第一,要将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当前面向农民普法的突破口。法律权威的树立,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是公民自身受到法律的关怀。第二,要提高各级领导特别是乡镇、村两委干部的民主法治意识,培育各级领导的“权利本位”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以各级领导在农村管理活动中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民主管理的率先垂范来激发农民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崇尚,信仰。第三,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正确法律观的重要举措。但是需要转变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意识的培养,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等更应把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作为重中之重,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因此,一方面要培育农民的维权法治化意识;另一方面,要教育农民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民主与法律的关系,摒弃不要法治的所谓“大民主意识”,走依法维权之路。只有“民主法律意识”觉醒,才能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这是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

(三)构建、畅通、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办)、综治办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建立和完善农民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有理无钱的农民工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建立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尽快落实农村调解人员的报酬,解决警力和经费不足的问题。

(四)强化基层民主监督制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内部保障机制,“这是村民当家作主的真实体现”。在实践中。基层党组织监督固然重要,但基层党组织一把手“一肩挑”,与村委会交叉任职,又弱化了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作用,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又形同虚设,因此,农村民主监督的渠道并不畅通。要实现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一是在法律上成立农民独立的维权监督组织农会,赋予其以合法地位;二是扩展纪检部门下派基建干部的范围,实行纪检干部驻村制度,第三强化舆论监督,这是解决监督软化的根本。总之,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其问题的解决和建设途径的选择,事关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因此,望本文的研究与探索能为中国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一些浅见。

作者:阎玮单位: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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