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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革新范文

时间:2022-10-28 04:49:47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革新

从2002年起开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并共同制定和公布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2002年3月,我国第一次统一司法考试顺利举行,截止到2012年底,国家司法考试共举办11次,报名人数达300多万,50余万人通过了考试,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司法考试制度建立迄今已逾十年,为国家选拔了一大批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发挥了为国家储备和选拔合格司法工作者的保障作用。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我国最为重要的部级资格考试之一,举办统一司法考试,有利于加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司法职业者素质;有利于改革司法体制和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一、司法考试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影响分析

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伊始,就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平均每年报名参加考试的人数都在30万左右,平均每年约4万名左右的幸运儿通过这一考试,获得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基本资格。司法考试已经成为中国影响最大、参考人数最多的部级资格考试之一,也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从事司法工作必须跨过的一道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无疑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已经和将继续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司法考试影响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

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适应了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的发展趋势。各独立学院历来十分重视法学教育,大多从一开始就举办了各具特色的法学教育。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伴随着独立学院的改革,从依托母体学校办学逐步过渡到独立办学,与此相应,人才培养目标照搬母体学校的局面也被打破。然而,就现实来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究竟应当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从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法律人都无法回避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确定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影响。从就业看,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法学专业学生最为理想的职业选择,但前提是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招生规模急剧扩大,来自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用人单位的需求增长缓慢,这些因素导致法科学生出现供大于求的状况。而相对于公立院校来说,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更加敏感,更关乎法学专业的“生死存亡”。目前,在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增速下滑,就业形势异常严峻,法学就业情况不容乐观,与其追求不切实际的高就业率,倒不如在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方面下功夫,说不定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从而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可以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检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成色”的主要标准。因此,确定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司法考试影响独立学院的课程设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而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共有十四门,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主要依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而不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独立学院法学教学内容则完全依照教育部规定的课程体系确定,注重构建较为完备的专业知识体系,理论性色彩浓厚。鉴于司法考试对法科学生择业的重要影响,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课程设置方面做出必要的调整成为必然。

(三)司法考试影响独立学院的教学方式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脱胎于所依托的母体学校,在教学方式上与母体学校并无实质性区别。这种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填鸭式”教学,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强调搭建全面的知识体系,力图通过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形式,使学生形成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尽管伴随着法学教学改革的推进,高校法学教学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总体而言,填鸭式教学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课堂教学轻实践、重理论的情形依然广泛存在。我们不能不承认,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存在脱节的现象,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部分法科学生通过四年标准的专业学习却仍然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仅凭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的奋战却能通过考试,使得法学教育颇为尴尬。面对影响力越来越大的国家司法考试,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学方式是否需要作出较大改变,值得我们深思。

二、改革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主要思路

面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没有退路,必须直面其带来的严峻挑战,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2005年教育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和创新,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完善自身的法学教育。

(一)构建科学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历来以培养全面掌握法理学、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专业知识、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的学生为目标。这一人才培养模式重视理论教学,课堂是教育的中心场所,教师是教学的主导力量,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尽管最近这些年对这一培养模式进行了若干改革,但仍未从根本上突破原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很难想象这种培养机制能够为学生毕业后通过司法考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司法考试侧重于考察考生应用法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死记硬背书本上的条条框框。很明显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司法考试的宗旨不完全一致。因此有必要作出适当改革,以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当而且能够熟练地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部分独立学院已经做了初步努力,例如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主要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在确立前述人才培养目标的同时,该院还在复合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实训课程开设和实践研究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以期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建立合理的法学教学课程体系和改进教学方式

各个独立学院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基本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各自的法学教学课程体系。大多数院校是围绕着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进行课程体系配置的。大体上分为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应当承认,国内一些名校设立的独立学院在课程设置上比其他院校更加合理一些。尽管如此,总体而言,课程体系仍不尽合理。现有课程体系是与传统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与依托母体学校并没有根本区别,已经不完全符合新形势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与司法考试不完全衔接。应当全面分析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加强对司法部制定的年度司法考试大纲的研究,以此作为设计课程体系的重要依据。此外,也不应忽视对司法考试题型的关注,在改革目前的法学课程体系时应加以反映,突出案例分析在课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还应大幅增加实践性课程的设置,为学生锻炼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供适当的平台,从而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齐头并进,最终提高教学实效,促进课堂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对接。

作者:郭勇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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