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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本科教学的简洁与融合范文

时间:2022-02-11 10:04:19

经济法学本科教学的简洁与融合

1经济法学知识结构的复合化

经济法学涉及很多相关学科知识,比如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金融学等,尤其是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已成为人们执行经济法律、法规的依据,没有必要的经济学知识无法真正理解经济法律、法规。跨学科、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显然是经济法学的突出特点,不如民商法、刑法等学科较为“纯正”,加之司法考试所占比重偏低等因素,经济法学教与学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知识结构要求在许多地方院校容易被忽视。虽然学生可以通过辅修其他专业的途径弥补知识面的不足,然而很多法学院校长期不重视基础课程和相关学科的教育,如高等数学、会计学等,造成学生辅修其他专业往往十分吃力。单一的知识结构和欠缺的业务技能,使得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日益严峻,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改变学生知识结构,依赖于我国法学本科强化基础知识教育,介绍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鼓励辅修双学位。法学本科教育是通识教育,要求宽口径、厚基础,有利于学生日后发展的可塑性。加强基础教育,把高等数学列为必修课程,为学生拓宽知识面、培养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夯实基础。改变专业选修课程过度细化法学专业课程的倾向,本科阶段过于细分的专业课存在难度大的问题,也无益于改变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和社会适应能力差的局面。专业选修课侧重开设经济学基础与法学、会计学基础与法学、行政学基础与法学等跨学科基础课程,介绍和引导学生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培养学生在法律领域运用相关学科知识的初步能力。鼓励学生辅修会计学、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管理学、社会学、哲学等相关学科,不断扩大双学位毕业生的比例。时机成熟后,法学本科教育甚至可以转变为双学位教育,合理设置辅修专业课程,适度降低辅修专业的课时数和学分数,使得更多学生在突出专业学习的同时实现复合型知识结构。

2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回归基础和常识

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应突出基本知识架构,回归基础性问题和法学常识,厘清经济法各部分之间的内在关联。经济法总论内容比较抽象,学说观点各有侧重,教学不应拘泥于各学术观点,而是要提取基础性问题,立足共识解释经济法理论问题。经济法总论的琢磨不透,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不同学术观点的差异较大,学生难以短时间内吃透,背后反映的基础性问题和理论共识在教学中反而没有被突出强调。比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在本科阶段不必过于详尽介绍和比较各派学说的内容和差异,而是要回归经济法所研究的基础性问题,比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等等。明白了经济法所针对的现实问题,学生才可能在学习过程中慢慢领悟不同理论学说的目的和差异。

市场规制法相对具体,制度内容贴近日常生活,学生易于理解和接受,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竞争法尤其是反垄断法的教学又具有一定的难度,难度在于反垄断法的基本知识容易了解,但是经济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却不易掌握,因为经济分析方法本身就是一门很专业的学问。对于本科学生而言,掌握反垄断法的基本知识架构就可以了,比如合理原则、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等概念,而在现实案例中的运用,则是很深奥的专业问题,对本科生不能做过高要求。再比如,垄断行为,学生必须掌握垄断行为的分类和典型形式,尤其是少数本身违法的垄断行为,至于其他垄断行为如何合理分析进行判断也不是本科教学的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内容也较为宏观,规范的是政府行为,缺乏经济学、财政学基础的法学专业学生也不宜深刻理解财政、税收、金融等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事实上,很多教材编排的财税法、金融法的内容也不都属于经济法范围,财政调控法、税收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而其他内容,有的属于特别市场规制法范畴,如金融监管法,还有的甚至不属于经济法范围,这也可能造成学生不少的困惑。宏观调控法的教学涉及财政学、税收学、金融学的相关基础知识,但要偏重基本法学理论夯实基础,具体运用和深入研究在本科阶段还难以完成。比如税法,在经济法本科教学中,应当重点介绍法学知识,如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税收之债、纳税人权利、分税制等等,而不应侧重具体税种法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具体操作。

3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

经济法学教学要培养学生打破标准化的思维模式,培养发散性思维,注意个案和特殊问题的分析。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时习惯于固定化的标准和程序,民事行为有要件,犯罪行为也有构成要件,行政行为也有权限和程序的限制,这些要件和程序通常较为明确。然而经济法学的很多制度却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行为的合法与否难以有具体或确定的标准,比如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典型形式,还存在许多行为需要以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加以衡量,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本身就是原则性或抽象的规定;限制竞争行为,除了少量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外,其他的需要合理原则分析,而合理原则本身也没有统一和具体的标准;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法治化,同样没有固定的标准,关键也不在于权限、程序等方面,而在于是否符合经济规律,并以目标和责任约束政府的相机抉择。

经济法学是较为年轻的学科,不仅很多理论问题有待深入研究,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会涌现许多新问题。发散性思维不仅要求学生不要盲目追寻固定化的标准,而且要结合现实问题反思理论知识。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生活消费”,在当前已不再限于衣食住行,那么生活消费还可以包括哪些内容?再比如,产品缺陷的标准,何为不合理的危险,没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又如何认定?总之,经济法学本科教学要简化体系和内容,融合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阐释经济法的基础性理论,回归基础和常识,打破标准化的思维模式,突出基本知识架构,对跨学科和跨领域的法律运用不应做过高要求。

作者:吕清正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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