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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法学研究中的学术标准化范文

时间:2022-12-02 11:21:59

探求法学研究中的学术标准化

一、建立法学研究中学术规范的必要性

它是保障良好法学研究学术环境的需要如前所述,学术规范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法学研究者的切身利益与权利,给法学研究带来进步与创新的同时,也促进了学术自由的发展。有些学者存在误解,认为学术规范给学术研究划定了一成不变的边界与框架,规定了死板的规则与制度,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学术自由,给学术研究带来了威胁与桎梏,成为“学术自由的敌人”。④这是对学术规范的片面理解与误读,正是由于法学研究中科学的学术规范体系尚未建立,导致现实中出现以非学术的规范束缚学术自由的想象。例如:为了追求学术的整体效益,政府部门和学术机构自身都加强了对法学学术研究的干预,且这种干预呈过度化、过细化和过宽化发展。在大学内部由于对政府的依赖以及对其管理模式的效仿,使得行政手段规范学术研究,政治规范束缚学术自由表现突出。因此,学术自由的实现必须依靠真正科学的学术规范体系的建立。惟其如此,才能建立起自由宽松的学术研究环境,为法学研究的纵深发展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另一方面,法学研究中学术规范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促进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为法学研究提供开放、自由的学术环境。如前所述,在世界范围内学术规范问题已经形成通识,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法学研究也必须体现出前瞻性与开放性,这就需要与国外先进的法学研究领域进行学术沟通与学术交流。如若没有科学开放的学术规范,在对外进行学术沟通时,必将产生自说自话、闭门造车的尴尬局面,甚至在对国外先进法学研究成果的引进与推广方面发生不必要的分歧与争执。是故法学研究中当务之急就是一个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的建立,且应对世界范围内先进学术规范体系进行借鉴与学习,使我国法学研究的学术自由与学术交流得到保障,促进开放性、包容性的学术研究环境的形成与发展。

二、法学研究中存在的学术规范问题

当前,在我国法学研究中也存在着诸多学术规范问题,归结起来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学术规范意识薄弱在我国法学研究发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观念一度盛行,伴随着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学界才逐步反省纠正过来。而在对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也表现出同样的问题。亦即只注重研究人才理论知识的传授与教诲,忽视对其研究方法、研究技术的培养与锻炼,导致法学研究中出现了愈演愈烈的学风不正与学术失范的现象。恰如郭世佑先生所言:“凡是在我国学术界所存在的学风不正与学术失范现象,无论是低级错误,还是‘高级’错误,在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都不难找到可以对应的依据。”⑤因此,学术规范实质上就是在程序方面为法学研究奠定规范意识基础,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我们首先必须形成较强的学术规范意识,才能在法学研究中避免出现学术失范行为。而学术规范意识薄弱,一方面表现在学术培养过程中的忽视与轻视,另一方面也表现在外在社会环境的影响。当前学术腐败的根源除了学者个人问题外,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具言之,社会上的“官本位”思想与商业投机心理对法学研究构成了严重侵蚀,致使部分学者堕落,未能在转型期多变的社会环境中经受住名利的诱惑和驱使,且在法学研究的学术评价体系中,也存在着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倾向。所谓“数字面前人人平等”,形式上公平合理,却忽略了精神创造的特殊性。尤其是人文学科,“量化管理”虽有效地刺激了学术成果的生产,但质量的忽视,只能在客观上诱惑学者走上粗制滥造之路⑥。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出现了职业道德危机,我们一方面强调外部环境影响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学者自身学术自律的学术规范意识培养问题,不能盲目地把所有过失推给社会,推给高校培养机制。法学研究中学术规范意识的薄弱,既有外在社会环境动因影响,亦有学者自身自我约束意识薄弱,缺乏平和心态,随波逐流的惰性使然。

2.学术规范专业性差每个学科都应有自己专业的特色与规范研究。在学术规范领域除了基本的通识性要求外,也各自体现出自身的专业性学术研究规范。笔者认为,学术规范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专业性学术语言的规范使用,专业性学术研究方法与表述形式的规范建立。在法学研究中规范性法学语言的形成与使用是学术交流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形成法学领域独特研究特色,以此区别其他人文学科领域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当下法学研究中,一些学者为了标新立异,突出自己的学术创新,盲目参考借鉴其他学科的一些专有名词,直接拿来借用,而不考虑法学学科的专业独特性与规范性,造成概念混乱,理解困难。例如,笔者曾在一本法学专著中看到这样的论述“检察权具有谷间带链接特质”⑦,然而关于什么是“谷间带链接”从头至尾也未能理解,亦或是笔者才疏学浅,然而这种专业术语显然不是法学研究领域中的规范语言,在法学领域中也不具有通识性与专业性,因而极易给读者造成困惑与不解,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在一些年轻的法学研究者中这种现象已蔚然成风,往往将简单的法学问题复杂化,用一种模糊的,似是而非的其他学科专业语言来表述简单的法学词汇与法学问题,以突出自己的研究特色,体现自己研究的博大精深。殊不知这给当前法学研究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使法学研究失去了自己的专业特色与专业语言,因此,规范的法学语言体系的运用是法学研究学术规范的重点。此外,在法学研究方法与表述形式的规范建立方面,我们也稍显薄弱。例如,案例研究法是社会科学研究中广泛使用的一种研究方法,更是法学学科重要的学术研究方法。然而这种研究方法如何在法学研究中规范运用,如何界定案例研究法,怎样确定案例研究法的适用范围?案例研究设计中有哪些规范性要求?这都是一些亟待从理论上厘清的基础性问题。⑧在表述形式方面,如何在法学研究中应用引文,正确标注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我们身边很多法学研究者分不清“参见”、“详见”的区别与直接引用的区别,造成注释的混乱表述,也损害了法学研究的专业性。由此可见,在法学研究专业性学术规范方面存在着较多问题。

三、完善法学研究的学术规范

由上可知,学术规范对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与不断进步起着重要的促进与保障作用,尤其是面临着当前法学研究断层局面的出现,老一辈法学大家年事已高,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新问题在学术研究方面难免力不从心;年轻的法学研究人员虽涌现出大批杰出人才,但往往缺乏全面而严格的训练,没有建立起学术规范。同时,伴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法学研究越来越专业,导致当前法学研究任务不断加码。⑨所以,完善法学研究中的学术规范成为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形成良好的学术道德法学的真谛就是对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的追求。⑩法学研究过程也应体现这一价值追求目标,因而在其学术规范建立方面尤其要强调规范意识的培养和良好的学术道德的养成。法学研究如果失去了严谨的治学态度、创新的学术精神以及甘于奉献的学术道德,必然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丧失发展进步的空间与动力。因而,建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是形成法学研究学术规范的前提与基础。笔者认为,在当前法学研究中学术道德的建立应当着重强调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当提倡研究人员的自律。制度的约束与规范仅是外在的形式,核心是人的遵守与执行,否则就会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尴尬局面。因此,要加强法学研究人员自身修养,将外在的准则转化为内在的要求,能够坚持原则遵守基本的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其次,应当树立严谨科学的研究态度。在法学研究中秉承踏实求真的谨慎作风,不盲目照抄照搬其他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与专业词汇,坚持科学精神,研究内容尽量做到客观全面,避免以偏概全、歪曲事实,同时也应做到言简意赅,深入浅出,不能为追求标新立异而故弄玄虚,对法学研究学术规范的专业性造成侵害。再次,应当形成注重学术积累、厚积薄发的学术品质。面对当前社会转型期的种种诱惑,能够戒骄戒躁,甘于寂寞,潜心向学。注重学科基本理论问题的学习与积累,注重分析现象背后深层次的本质问题,克服急功近利思想,遵循学术规范最基本的品质要求,即诚实和良心。一方面,孜孜不倦追求学术的积累与开拓,尊重自我的学术良心,不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另一方面,也要能抵制学界的不良风气,将学术腐败拒之门外,不蓄意违规,欺世盗名。最后,应当加强学术规范意识,正确运用学术规范。在当前研究生的法学教育中,应注重对未来研究人才的学术规范意识培养,加强其研究方法与研究过程的规范意识养成,树立正确的学术规范理念。同时,也需注意某些学者将学术规范作为学术打击、学术报复的工具,亦或某些行政部门假借学术规范来限制与阻碍学术自由的发展。

2.建立专业的学术规范体系法学研究的进步与创新必须依赖专业的学术规范体系的建立,结合学术规范的内涵,笔者认为法学研究中的学术规范体系形成,应当从两方面入手。第一,专业的法学研究学术写作规范的建立。制定一个有关学术写作的法学研究规范,可以避免抄袭与低水平重复的出现,同时也有助于研究者写作水平的提高,促进其用更高的标准鞭策自身。具体而言,写作过程具体规范应当详细包括各种符号的使用、成果的署名、引文的注释、法学专业词汇的使用等等,同时整体写作形式上的规范还包括选题的概括与评价,依照国际通行的学术写作规范,应在论著的引言或绪论中对选题涉及的研究历史与现状作简单梳理与评价;论证过程应当结构完整、观点鲜明、论证严谨,形式要素齐全,即应包括题名、作者署名、工作单位、作者简介、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正文、注释、参考文献以及英文题名、英文摘要和英文关键词。基金资助产出的论文亦应对有关项目加以注明。

第二,专业的法学研究学术评价规范的建立。学术评价规范应当坚持专业性与科学性,避免行政干预过多,避免评价机制导向偏差,在标准的确定、指标体系设计方面体现质量与数量的合理平衡,防止出现粗制滥造、滥竽充数的研究成果。法学研究的学术评价规范应当着重强调其对研究成果创新性与现实性的要求与规范。创新性应表现为对法学新领域、新问题的研究,或发掘新资料、运用新方法,亦或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在广度与深度上形成新的观点与理论,甚或对现有一些法学观点与理论的质疑与推翻,提出针锋相对的新观点和新结论。

以此防止简单重复改造别人的观点,用标新立异的词汇体现创新等“新瓶装旧酒”现象的出现。现实性应表现为对当前法学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必须与现实结合,理论来源于实践,还应应用于实践,法学研究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制度关系密切,与当前我国法治进程更是紧密相关,因而学术评价尤其要注重其研究成果与我国法治现实的结合与应用问题。

作者:刘琳璘单位:河南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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