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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下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范文

时间:2022-08-20 08:50:20

法学下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把越来越多的目光聚集在农村的政策上。在我国农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对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因此,本文主要在法学视角下,进行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深入研究,从而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建设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法学视角;农村;三权分离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与法学逻辑的悖论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经营权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从而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可以将所有权理解为:对其自身所有物使用以及支配的权利,其权利也同时具有独占性、单一性、以及全面性等特点。因此通过对《物权法》的研究我们可知:农村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这既是物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农村土地所有权,即包含了农民对其自身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与管理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土地经营权

土地三权分离,是指将土地的实行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进行分离。土地承包权作为经济学产权的表述,因此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概念对其进行解释。笔者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深入探索时发现,在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下,国家也开始对与土地有关的政策进行改革,因此在法律观念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式。在相关立法的推动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逐渐向“物权性”方向进行改革。而在法律的视角下,农地经营权本就不属于法律范畴中,所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实际意义的同时,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也出现与法学逻辑相背离的情况。

二、法律视角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中的法律缺失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经济逻辑思维

想要更好的开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活动,就需要充分利用经济思维,来推动改革政策的落实。在国家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政策的伊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在经济视角下,以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使用权及土地承包权作为其主要内容。因此,农民既可以对其拥有的土地形式行使经营权利,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对其承包权进行保留。承包与经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组成部分,就会出现转让土地经营管理权的现象。而农民在土地仍处于承包期间时进行土地的转让,也是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相背离的重要原因之一。现阶段对于的难题,就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三者的分离。而经济学界通过对经济产权的分析,来进行对土地三权分离的理解。经济产权,主要是以人们获取与损失利益作为分析的关键点,其中包含了对提供补偿对象的确定,以及对行动开展的策略调整。同时,由于产权排他性以及收益分割性的特点,可以通过产权的可让性以及分割性,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更好发展。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思维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政策在提出时,并没有意识到法学思维在其中的重要作用。由于法律视角与经济学视角对产权有不同的定义,因此也不能将权利的分析,利用在土地产权分析活动上。在法律视角下,权利既是法律法规制定的核心与基础,也是能够对特定利益进行维护与支配的有效保证。这就需要人们在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政策的过程中,加强对物权以及债权的理解与运用,从而更好的完善农村土地的权利结构。

(三)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综合论述

经营权脱离承包经营权后,可以对土地进行抵押与担保的同时,也需要人们认识到物权的承包并没有使用抵押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户贷款困难的情况,也能最大程度的减少贷款风险。从而不影响农户行使土地承包权的同时,能够极大的降低农户无法按时还贷的损失。另外,土地经营权实质上是指,农户依据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土地控制权的行使,在农业生产中完成对其拥有土地的处分权、自主权以及收益权的获取。土地承包权作为承包人员的专属权利,不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的具体表现,也体现出法人财产权中对土地经营权的包容。以此,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大环境下,这就需要人们利用土地经营权的开放性,完成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法学视角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中的误区

(一)土地经营权能与土地经营权不能混为一谈

依据的相关规定我们可知,我国主要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作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重要环节。这不仅是将权利与权能混为一谈,也是对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权能分离理论理解的扭曲。拉伦茨认为,所有权人可以在固定的期间,将其中的某项权能进行抽离,通过转让来帮助他人进行限制物权的行使。在权能分离理论被曲解的情况下,制定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改革政策,就会出现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承包权与承包权能混为一谈,以及把经营权与经营权能混为一谈的情况发生。起先,我国的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无法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行使。其次通过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作为经营权的集体行使表现,也从侧面反映出土地所有权中的经营权能。再次,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断发展,其债权性的权利也开始向物权性权利方向转变,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包含经营权能并不会发生改变。最后,若将承包权与经营权,看作是具有独立性的民事权利,那么在此基础上就会产生无数个经营权的产生。另外,在土地经营权的脱离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会受其影响,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旧不会向土地承包权方向发生转变。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土地承包权的概念定义,也与权能分离论相背离。

(二)土地经营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不能混为一谈

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的不断普及,出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情况。对于制度的建立与改革,通常会受到其选择路径的影响,因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也对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有着明显的依赖性。受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影响,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国有企业经营经营权主要是指,国家拥有企业的所有权,而企业主要负责经营。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起先,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相互映衬,国有企业经营权则与国家所有权相互映衬;另外,由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作为一种经济表述,但其本质是对土地流转方式的变更,因此无法进行对土地经营权的统一。最后,在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下,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已经逐渐向法人财产权方向转变。所以,这就需要构建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时,脱离国有企业经营权制度的制定范围,进行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活动的开展。

四、法学视角下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具体方法

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作为我国实行新农村建设改革的重要举措,不仅是农业经营主体变革发展的具体表现,也极大的提高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但在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脱离法律范畴的情况下,通过现有的立法不能有效解决土地财产权的归属问题。这就需要利用法学的视角,了解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政策存在的问题,从而推动政策法规的完善。

(一)加强农民集体的主导地位

体现人们能否用尊重的态度,对待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能否有效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核心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知道农户在法学原理中,其是否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并对主体类型进行准确的判断。笔者在收集大量的有关资料中发现,不少学者对于“农民集体”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大多数的呼声是希望利用“法人”,来对“农民集体”进行重新理解。比如,“自治法人”定义主要是指,在活动中,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减少对其的干预,来促进农户经济自治的发展;而“农业合作社法人”我们可以理解为,农村合作社对自己名下已经拥有的土地,可以获取统一投资、承包、经营和出租的权利。但现实情况是,依据我国法律政策的规范,农民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处于主体地位,所以农民集体作为民事主体,法人根本无法对农民集体的定义进行诠释。我国《民法通则》可以了解到,“法人”活动需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其具体权利的行使;法人需要拥有一定数目的资产;法人要有属于自己的组织机构,以及固定场所与名称;法人可以独立进行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所以,我国的农村,需要加强对农户民主主体地位的落实,才能进行对农民集体地位的确立。

(二)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成员权利化

在法学视角下进行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分析,就需要通过对农民集体与农民间的关系了解,在体现出“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完成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拥有。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活动的不断开展,国家通过对农民集体和农民互换关系,帮助农民可以更好的进行对财产权利的获取。所以,需要我们对集体土地的成员权利进行明确,通过成员权利来进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阐述,从而更好的了解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国家也需要对农户成员权登记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对农民土地份额权的备案,推动股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另外,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模式,也在隐隐阻碍着新农村建设改革的发展。因此,这就需要通过土地财产权的有效落实,在成员权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完成农民成员权的退出机制。

(三)明确新型农业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随着新农村的不断深入,法律学界也将目光逐渐聚集在对土地经营模式的改革活动上。在农业经营主体变革的过程中,需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确立。例如,家庭农场,是指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由家庭成员提供,并在一定的规模下,完成将农业产品转化为商品的经营模式,以商品盈利作为其收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引导下,通过政策的推行农户属性也由单指农民发生了根本上变化。而现实情况是,我们可以由民商法原理了解到,作为经济学色彩浓厚的家庭农村,根本不能作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所以,只有对土地经营权深入的了解,才能透过其法律本质进行对制度的完善,从而促进农村的更好发展。

五、结束语

以经济学原理作为基础,来进行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政策,在法学的视角下有着十分明显的逻辑悖论。这就需要我们在了解法学与经济学原理的情况下,从中理解二者对产权的不同表达。以便在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下,不断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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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晟 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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