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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政治结社法规与民族关系范文

时间:2022-11-21 05:23:18

前期政治结社法规与民族关系

摘要:清代以少数民族为政权主体,其政治结社政策带有明显的民族倾向。清朝中前期对于汉官和汉民的政治结社行为采取严刑峻法,以维护统治秩序,其禁律对汉族士官的结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汉族民众以“反清复明”相号召的会党结社则压制效果并不明显,反而使得满汉民族矛盾逐渐积累。清中前期政治结社的政策在发展变迁过程中,既有满汉民族矛盾的推动,反过来又影响到满汉民族关系的变化。

关键词:政治结社;法规;满汉;朋党;会党;民族关系;清代中前期

清王朝是满族建立的以少数民族为政权主体的王朝,清廷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满汉之间的民族矛盾。由于两族人口差异巨大,汉人数量远远超过满族人,关外的努尔哈赤、皇太极时代满族人尚能在局部地域中不显劣势,而自从顺治朝进入中原后,满族群体则完全湮没在汉人的大海中,“人民既众,情伪多端”[1]2,面临着一种与关外完全不同的社会生态环境。为了能够实现有效的统治,清廷严厉禁止汉官和汉民的政治结社,削弱汉人合群反抗的基础,以打压汉人社会,维护满族优势地位。关于清代的政治结社政策与法规,学界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但关于政治结社政策法规对满汉民族关系的影响少有论及。本文拟对此试作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清初对于汉族官员及生员结社的禁令

有清一代,其满汉民族政策始终都有明显的倾向性,名义上满汉一体,实际上首崇满洲。在对汉族官员的任用方面,清廷为了便于扩大统治基础,采取了一定的吸纳和融合策略,让愿意效忠的汉官进入权力机构内,为满族统治服务,但坚守满族的优越地位,《大清律例》中的“奸党”罪名即用来惩治汉官的结党行为。“奸党”罪名沿袭自《明律》,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一律处斩,妻子为奴并没收财产[1]368。该律文的核心为防范官员结交朋党,以免损害以君主为核心的统治秩序。朋党是专制统治的痼疾,由于可能威胁皇权,历来被统治者严禁。“奸党”罪本身不分满汉,但清初朋党的构成多带有满官、汉官各自为阵的特点,因此清初统治者在对朋党的政策上,既要考虑君臣利害冲突,也加入了对满汉民族之别的判断。自关外时期起,清朝统治者就在长期与明朝争斗的过程中,对明朝政治的种种现象有比较细致的观察,对于明末的党争现象深恶痛绝。1645年6月,入关不久的摄政王多尔衮即引明朝党争为鉴警告群臣:“明季台谏诸臣,窃名贪利,树党相攻,眩惑主心,驯致丧乱。今天下初定,百事更始,诸臣宜公忠体国,各尽职业,勿蹈前辙,自贻颠越。”[2]97顺治帝亲政后,宣扬满汉一体,比较注意扩大统治基础,缓解入关初期的民族矛盾。1653年,顺治针对只准满官条奏政事的惯例谕令,称“朕自亲政以来,但见满臣奏事。大小臣工,皆朕腹心。嗣凡章疏,满、汉侍郎、卿以上会同奏进,各除推诿,以昭一德。”[2]1311659年,他又下令改变只准满官掌印的旧制,“向来各衙门印务,俱系满官掌管,以后各部尚书、侍郎及院寺堂官,受事在先者即着掌印,不必分别满汉。”[3]998尽管清廷有种种笼络汉官之举,但在实际治理中满汉矛盾仍然长期存在,特别是被征服较晚的东南江浙一带保留了较多汉族文化传统。顺治对汉官结党怀有戒心,其中尤以防备东南籍汉官结党为甚。顺治年间,以大学士汉官陈名夏为首的一批东南籍降臣在东林党故旧基础上形成了所谓“南党”,既与满官不合,也与以北方籍降臣冯诠为首的“北党”对立。冯诠原是依附魏忠贤的阉党,后向清朝效忠,以“薙发勤职”赢得清廷信任,被多尔衮赞为“恪遵本朝法度”[3]177,而陈名夏以才闻名,深得顺治帝赏识,在清廷中居于大学士高位。冯陈党争原是明末阉党和东林党之争的延续,而冯铨一派对清廷表现恭顺,陈名夏一派则常有诸如宣扬“留发复衣冠,天下即太平”[2]9635之类的桀骜之举,对清廷的政治权威提出挑战。顺治帝试图利用陈名夏笼络东南汉人,起初并未立加刑责,而是多次训诫“满汉一体,毋互结党与”[2]9634,但满汉官员之间的观念冲突难以从根本上消泯,党争还是愈演愈烈,并终因1653年的任珍一案超出了顺治帝容忍的底限。任珍是汉军旗人,因杀人被降职,后口出怨言遂被控叛逆。该案集议过程中,满汉官员对任珍的罪名发生了严重的分歧。满官认为应针对任珍的不轨言论定叛逆罪,而以陈名夏为首的“南党”汉官认为应针对其杀人行为定杀人罪。满汉两派对于任珍应处死罪并无异议,争论的焦点在于如果仅以言论定死罪“律无正条”,这种分歧属于成文法或习惯法的适用问题,原本只是技术上的细节,却因两派纷争不下而引发了皇帝对朋党的愤慨。顺治认为任珍案的分歧显系朋党之争,责问“虽事亦或有当异议者,何以满洲官议内无一汉官,汉官议内无一满洲官?”由于陈名夏在该案中固执己见,最终激怒了皇帝,顺治出于满族统治者的敏感,由党争一直联想到了明清两朝的兴亡,斥责“本朝之兴,岂曾谋之尔汉官辈乎;故明之败,岂属误于满官之言乎!”在顺治看来,陈名夏为首的汉官结党与满人对抗,虽经再三训诫依然如故,已经威胁到了王朝的统治秩序,必须加以严惩。1653年5月18日,顺治令各处满汉官员在午门外集合,将对任珍案的审理变成了对结党汉官的议罪,“尔群臣当副朕期望至意,洗涤更新,奈何溺党类而踵弊习!”以陈名夏为首的28名汉官受到了革职、罚俸等严厉处罚,而陈名夏也于次年被以结党论罪处死[3]582-583。陈名夏死后,“南党”受到了沉重打击,此后一蹶不振。顺治却并没有就此罢休,而是试图采取所谓“拔本塞源”的策略,从民间士绅生员的结社下手,彻底解决汉官结党的问题。在汉族社会的传统科举制度下,民间士绅生员是官僚的预备队,长期以来都有结社会友的风气,明清时期的大型结社多以民间士人为主力,并常常带有政治性。为此,顺治朝于1651年就曾颁布禁令,“生员不许聚众结社,纠党生事”[3]438,次年又颁布卧碑文,“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4]1660年,礼科右给事中杨雍建向朝廷提出严禁生员结社以根除朋党的奏议。杨雍建认为,朋党之争虽然集于朝廷中枢,但其根源在于民间士人结社,“臣闻朋党之害,每始于草野,而渐中于朝宁。拔本塞源,尤在严禁结社订盟”。杨雍建本是浙江海宁人,自幼成长于江南文士结社的环境中,他在奏议中直指士人结社以“江南之苏松,浙江之杭嘉湖为尤甚”,请由朝廷下旨,“不得妄立社名、纠众盟会,其投刺往来亦不许用同社同盟字样,违者治罪”,如此“则朋党之根立破矣。”顺治对杨雍建此议深为认可,批云:“士习不端,结社订盟,把持衙门,关说公事,相煽成风,深为可恶,着严行禁止。以后再有此等恶习,各该学臣即行革黜参奏。如学臣徇隐事发,一体治罪。”[3]1016皇帝的旨意和律文中的“奸党”罪名双管齐下,严防在任官僚和在学生员的政治结社行为,并与“文字狱”相配合,对于汉族知识阶层产生了明显的禁锢作用。虽然惩治朋党在名义上并无满汉之别,清初顺治至康雍乾等朝发生过多次大大小小的党争,满官也多有参与其中,但朝廷打击朋党的重点始终偏向于对汉官的惩处。这主要是由于清廷在入主中原之初,需要建立一套既以汉官为基础,又不能动摇满族上层地位的统治秩序,严禁汉官结党既是吸取明朝党争的历史教训,也要防止汉官对满族政权的威胁,使皇帝能够采取对臣下“分而治之”的策略,稳固清廷的统治权威。入关之初,严禁汉官结党确实有助于巩固新王朝的统治,但是汉族知识分子的结群交流也随之受到极大限制,严重禁锢了汉族的思想文化,造成了清朝后期“万马齐喑”的局面。

二、清中前期对汉族民间秘密结社的严刑

镇压清朝构建统治秩序的过程中,既要慑服汉族官僚群体,还要镇压汉族民众的反抗,因此在对汉官生员的政治结社严厉打击同时,对于民间的政治结社行为也通过《大清律》中的“谋叛”罪名予以严刑镇压。“谋叛”罪名沿袭自明律,但明律中该罪名的条文并没有禁止民间结社的内容,清律在“谋叛”律下加入了关于结社会盟的例文,实属“首创”。结社会盟例文前后经过多次修订,重点打击以异姓歃血结拜为形式的民间结社。清初关外时期,已有对异姓结拜的禁令,“凡异姓人结拜兄弟者鞭一百”,至1661年,对异姓结拜处刑明显加重,规定“凡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着即正法”[5]。依该例文规定,民间结社不论其目的,不论是否产生实际危害,只要具备了歃血结拜的形式,即可不经司法程序而直接处死,此后这种严苛的定罪方式几乎持续了整个朝代。康熙年间,该罪的量刑经过多次反复。1668年该罪处刑有所减轻,将“着即正法”改为“秋后处决”,略有了一线生机,同时对于“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则恢复“鞭一百”旧例,不再处死;至1671年,处刑又重新从严,对于歃血结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杖一百”;1673年又对没有歃血焚表情节的结拜弟兄者略为减轻刑罚,为首者仅处杖刑,免除徒刑,为从者杖刑由一百减为八十[5]。清初时期,清廷对汉人民间结社的严刑惩处与剃发令、逃人法等一系列针对汉人的法令相配合,试图镇压汉族民众的反抗,使汉人臣服。而在推行严刑峻法同时,清初的多尔衮、顺治、康熙、雍正等多位主政者励精图治,文治武功并用,初步稳固了清廷在中原的政治权威,并迎来了一段黄金发展时期。但是,满汉民族矛盾并不容易彻底消泯,反清的思潮依然在汉人社会中普遍存在,民族矛盾只是暂时被血腥镇压和太平盛世所掩盖,却在暗中积累,等待爆发的契机。清朝中期,经过“康乾盛世”的统治,社会经济发展较快,人口也大幅增长,并逐渐超出了传统农业经济的承受能力,产生了沉重的生存压力。清代学者洪亮吉认为,按照当时的亩产估算,维持生计的平均耕地需求水平为“一岁一人之食,约得四亩”[6];而梁方仲先生的统计表明,乾隆18年(1753年)至嘉庆17年(1812年)约60年间,中国人口数从2亿增加到3.6亿,耕地数则仅仅由7.08亿亩增加到7.9亿亩①,人口几乎翻倍,耕地则增加不到12%,人均耕地占有则从3亩降低到了2.2亩,已经远低于维持生计所需。根据清朝旧制,旗人由国家钱粮供养,不需要从事农商业以求生计,其对国家钱粮的消耗随着人口的增多日益增多,产生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原本旗人恩养的政策对于满、蒙、汉八旗均适用,随着乾隆年间推行汉军出旗自谋生计的政策,大量汉军旗人失去了国家优待,加入到普通汉族民众的行列中②。满族旗人依然享受国家恩养的待遇,因此人口增多而产生的经济压力直接落到了以汉人为主体的普通民众身上。清代中后期,汉族民众的贫困化程度不断加深,产生了移民、游民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底层民众为了应对日益沉重的生存压力,开始复兴民间结社的传统,并逐渐超出了民间朴素的互助合作范围,形成了大规模的会党组织。清代会党普遍分布于贫苦农民、城市手工业工人、水手、挑夫、无业游民等各种底层群体中,其结合方式一般沿袭了传统的结拜兄弟、歃血结盟等虚拟血缘方式。会党组织开始尚处于个别而分散的阶段,但随着汉人贫困化程度的加深,民族矛盾日益尖锐,会党组织也随之膨胀,并与民间汉族社会潜伏的反清思想以及各种秘密宗教信仰结合,形成了对清朝统治秩序的严重威胁。乾隆年间,随着汉人会党活动的增多,清政府镇压力度加大,结社会盟例也随之进行了大幅修改。1764年,刑部根据对福建巡抚条奏民变的议复,在该罪条目下新加入了“结会树党,阴作记认,鱼肉乡民,凌弱暴寡者,亦不论人数多寡,审实将为首者按照凶恶棍徒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为从减一等”等内容,对于秘密结社行为,即便没有歃血订盟、结拜兄弟等情节,也一概加以严刑处罚[1]661。1774年,在审阅揭阳县陈阿高聚众结盟一案卷宗后,乾隆帝对于歃血结盟不论人数的处刑定例提出质疑,认为“夫以歃血定盟,谓不分人数多寡,殊觉颟顸失当。岂有十人内外与多至四、五十人者漫无区别乎?”而且,传统结拜兄弟以年龄长幼为序,而该案中主犯陈阿高年仅22岁,虽年少“而众皆推之为首”,乾隆认为这种行为违反常理,显然属于匪类聚众,“更非序齿结拜弟兄者可比”,遂令刑部“另定条例,以示创惩”。刑部根据乾隆旨意,将该条例进行修改,引入人数做为量刑依据,并完善了关于“序齿结拜”的规定,处刑比照原例则明显加重。修订后,对于所有不以年龄为序的结拜,一概等同于最严重的歃血结盟谋叛行为,不论聚众人数,直接处以重刑,“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齿序列,即属匪党渠魁,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7]。1780年,该例文再次予以修订,再次强调对为首者的认定:“订盟结拜弟兄,数在二十人以上,虽众人推年长者为首,仍将首先起意纠约之人为首。”[8]1812年,嘉庆朝惩治结社的条例在前朝的基础上补充了大量技术性的细节,除对歃血结拜维持原有处刑标准外,按照是否武装拒捕、是否被胁从、是否自首等各种具体情节加以区别[9]。此后,清政府对结社会盟例文再未做过大幅修订,一直沿用到清末。

三、清中期之后政治结社法规的嬗变

纵观清代中前期对于民间秘密结社的惩处条文,可以发现其立法和实施具有明显的民族性。结拜会盟条例正文与“奸党”类似,都没有明言仅仅针对汉人结社,表面看似满汉一体,满人结社同样论罪,但民间秘密结社的兴起源自于汉人“反清复明”的思想,而会党的发展源自于汉族底层民众的贫困化,处于朝廷恩养庇护下的满人则既没有这种思想基础,也少有这样的生存压力。虽然自清代中期起,受社会经济状态整体恶化的影响,满族旗人的生计也开始日显窘迫,出现了不少逃旗和自谋农商生计的现象,但相比较之下,满族人维持基本生存的条件还是要比汉人优越,一般不至沦落到结会互助和公开反对朝廷的境况中。“谋叛”罪下的结社会盟例文自顺治到嘉庆近二百年间多次修订,刑罚有日渐严苛的趋势。例文从最开始就不论结社目的和实际危害,只要具备秘密结社的形式要件即予处刑,且形式要件的认定范围逐渐扩大。在具体量刑方面,总体趋向是越来越重,仅在康熙年间有两次在行刑程序方面略为减轻,其他修订都是加宽范围和加重处刑,从侧面反映出清代社会矛盾的逐渐积累和尖锐。结社例文历次修订的过程中也体现了立法技术上一定的进步,注重对具体情节的区分。针对官员的“奸党”罪名体现了浓厚的人治色彩,其出罪入罪基本上就在人君的一念之间,而针对民众结社的结拜会盟罪名相较而言在技术细节上要严密许多,在数次修订过程中先后以是否具有歃血焚表的程序、为首或是为从、是否以年龄排序进行结拜、人数是否达到一定标准做为量刑轻重的依据,对于该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多方面的考虑,在立法技术上日臻完备。虽然对于民间政治结社的法规从单纯立法而言日臻严密,但严刑峻法并不能从根本性上解决民众生计和民族矛盾。自清代中期起,中国社会的内部危机已经从积累进入到爆发阶段,会党反清运动此起彼伏,严重威胁了清朝的统治秩序。中后期的清王朝既难以对满汉民族矛盾进行有效的化解,又跳不出传统社会的治乱循环,只得单纯靠武力强行镇压,更加深了民族仇恨,长年穷兵黩武又进一步恶化经济状况,从而陷入从打击会党到催生会党的恶性循环中。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开放门户,逐渐被列强卷入全球市场,满汉矛盾的内忧未解,又新增列强环伺的外患。随着新经济模式的发展和新思想的传播,汉人的政治结社也开始复苏,产生了具有近代意义的新型政治社团,并最终促成了清廷政治结社法规的变革。

作者:董志鹏 单位:贵州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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