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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阶层关系的法制保障范文

时间:2022-10-29 09:58:58

小议阶层关系的法制保障

一、阶层关系现状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变化,中国的社会结构有了很大的改变,由单一阶层转变为多个阶层并存的局面,阶层的增多使得其间发生相互关系成为可能。一方面彼此合作,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我们的调查显示:阶层合作信心十足。被访者认为所有阶层之间都有利益合作的占27.9%,认为大部分阶层之间有利益合作的占28.4%,有利益合作,但利益合作面小的占21.1%,认为所有阶层之间都没有利益合作的仅占1.6%。另一方面阶层冲突普遍存在。我们的调查显示:被访者认为所有阶层之间都有利益冲突的占31.5%,认为部分阶层之间有利益冲突的占27.5%,有利益冲突,但利益冲突不大的占21.0%,认为所有阶层之间都没有利益冲突的仅占1.8%。被访者对社会各阶层间相互关系现状的总体评价是积极的。认为阶层关系合理即阶层关系合乎民生为本和社会主义阶层关系准则的,占59.1%;将阶层关系评价为公平即各阶层关系平等、公正的,达到57.3%;认同阶层关系协调即各阶层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享文明的,占66.2%;肯定阶层关系稳定即各阶层差别可控、阶层结构相对稳定的,达到73.5%。

社会公众对社会各阶层关系的评价总体上积极,但对社会阶层结构的评价及阶层认同却不容乐观。认为中国现在的阶层结构模式是学界公认合理的橄榄型的不足四分之一(22.7%),同时存在阶层认同偏下现象,调查显示:被访者对自身社会经济地位定位失落感明显,定位在中层的近三成,为29.9%,定位在中下层和下层的达61%,定位在中上层和上层的仅占7.1%,另有1.9%的人群更加迷茫,不清楚自身的社会经济地位如何。李培林指出巴西和印度的收入差距比我国还大,但也有将近60%的人认为自己是中层,这说明目前中国社会阶层间的冲突是不容回避的。调查显示:被访者认为最容易发生冲突的群体是雇主与雇员,占28.7%;其次是干部与群众之间,占25.5%;再次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占21.8%;更次是富人与穷人之间,占17.6%。由此看来发生冲突的阶层关系可概括为拥有资源多的阶层与拥有资源少的阶层之间的矛盾。群体性事件频发就是阶层之间维护利益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结果。

二、阶层冲突的解析

通过分析,我们得出了阶层冲突主要存在于雇主与雇员、干部与群众、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及贫富等阶层之间的结论。这些阶层冲突的表现和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资冲突

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本质上即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在这两类阶层之间最易发生冲突,我们称其为劳资冲突。改革开放以后,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劳资关系广泛存在于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及三资企业中,广义的劳资关系也存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当前中国在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中的就业人数已经大大超过了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数,各类企业的雇员身份也更趋多元化,从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直至高学历者。劳资关系的普遍存在以及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使劳动争议的内容和种类广泛而复杂,劳资关系成为当今社会阶层关系的突出问题。劳资双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其议价能力和议价空间受到很大限制,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一些公司、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变相延长试用期;拒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克扣工资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法定或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随意延长加班时间且不足额甚至拒绝支付加班费,更有甚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在劳动者因公负伤时,不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当前比较突出的情况是以劳务派遣替代正式用工,更严重的是央企成为劳务派遣重灾区。劳资纠纷的解决往往以劳动者的失败而告终,这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进而产生被剥夺感,甚至对立情绪。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2.干群冲突

干部与群众的矛盾主要是指公职人员与群众之间的问题。当前我们的行政机关服务意识淡薄,官本位思想严重,尤其是在行使执法权时问题丛生。如在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方面,这些需要特许的事项因其在数量上的有限性,在享有和使用上必然是排他的。行政机关为了公平,一般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来实施。然而实践中,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对符合条件者不予许可而出于私利对不符合条件者进行特许、批准等。这些权利具有寻租的空间容易滋生腐败,一些部门可能进行权钱交易将其兑换成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利益。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又一重要的行政权力内容之一,涉及公民和法人的重要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及一些资格、能力的丧失。公众比较熟悉的行政机关有公安、工商、税务、城管、海关等行政机关,实践中处罚权力使用不当,非但不能有效惩罚违法行为,还可能成为伤害公众的手段。比如“钓鱼执法”,乱罚款、乱摊派,甚至将罚款、摊派等作为其职能目标进行考核和利益分配。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失职渎职现象并不鲜见,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3.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冲突

管理者阶层主要指党政领导,他们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者。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处于社会的最高层级,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各方面都处于优势,相比那些拥有单一资源的阶层,成为改革的最大受益者阶层。国家经济、社会秩序的良好取决于管理者阶层的善治,当前公众对管理者阶层的不满主要集中在政纪松弛、贪腐横行、垄断难除等一系列问题。管理者阶层拥有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等各种资源,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就会充分利用这种拥有多种资源的优势在社会变迁中巩固和维持自己的地位。人类总是绞尽脑汁地利用一切可乘之机来实现和满足自己的欲望,这种对权力和资本追逐,不可避免地会抑制被管理者的发展机会和成长空间。管理者阶层一定程度的失范具有辐射和示范效应,其直接后果是全社会职业道德的沦丧,社会交往的物化和人际关系的功利化。通过裙带关系或非正当途径获得社会职位、谋取私利被争相效仿,各类失范行为导致潜规则的盛行,失范成为攫取“成功”的必由之路。

4.贫富冲突

先富阶层主要是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三资企业的高级雇员、文艺体育明星及著名的学者、医生、律师等。一些人是通过自身的学识、能力、勤劳和机遇积累的财富,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可与尊重;另一些人却是利用投机、垄断、侵吞国有资产等手段攫取了大量财富,引起了公众的被剥夺感和仇富心理。与此同时,国企改制,大批职工被下岗分流,丧失了原有的安全保障网、生活艰难;失地农民日渐增多,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且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生活贫困甚而面临生存压力。制度安排导致的阶层分化,激化了社会矛盾,增加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当前社会阶层利益调节机制不健全,贫富差距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地区间、城乡间、行业间普遍存在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形。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对社会阶层分化都有影响,市场化和工业化程度最高的地区,经济资源是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影响因素,而市场化和工业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组织资源相比经济资源更具有影响力。贫富差距扩大已经对社会稳定产生了威胁,富人阶层的不良行为更刺激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富二代”为富不仁现象的频繁出现,炫富行为的屡屡发生令人深恶痛绝。富人阶层的奢侈消费与穷人阶层的生活艰难形成强烈反差,冲击着公众的心理底线,引发了社会心理失衡。个别事件对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深远,“郭美美”事件导致长达半年的慈善透明问题,公众的怀疑难以消除,直接影响了捐赠热情。

三、完善法律和制度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公众最为认可和接受的规范形式是法律和制度,在解析各组冲突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完善劳动立法、制约行政权力,创新社会管理、调整收入分配等法律和制度手段来化解矛盾、缓解冲突,以实现阶层合作、互惠共赢,维护社会稳定。

1.完善劳动立法

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但从现实情况看,各类企业中仍然存在多种形态的劳资纠纷,但相同的是劳资关系主体不平等。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权利的规定不够全面,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较少且多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过轻。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只有允许劳动者形成合力才能与资本方对等谈判。工会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难以站在劳动者的立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允许劳动者自己管理工会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劳资利益共享机制是缓解劳资矛盾的有效措施,法律法规应适时出台相关规定,劳动者的报酬应与企业的利润形成联动效应,这既能激发社会活力,又能提升劳动者的企业归属感,还能在经济环境恶化时共克时艰。严格规范劳动行政部门监管职能,对那些在劳资纠纷中偏袒用人单位的公职人员绝不宽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最终的目标是劳资合作、劳资两利。

2.制约行政权力

如果权力如脱缰的野马,公民权利就会被恣意践踏。限制和控制行政权力是实现有限政府的必然选择,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弱化管理不能仅停留在观念上,要落实在实践上。明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行政机关才能取得行政权力,同时有权必有责。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唯如此才能制约行政权力。《行政复议法》赋予了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权利,但是由于复议机关多是做出行政行为的上级主管机关且隶属于各级政府,现实中往往偏袒行政机关,复议的效果总是差强人意。群众不得已还得进行行政诉讼,然而目前行政诉讼的立案率很低,法院的财政受制于政府,独立性不够,难免受到政府的干涉。复议机关脱离政府,形成垂直管理机构或能发挥对行政机关的制约权能。许多学者已经呼吁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否则法院很难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十余年的公务员考试选拔已经大大提高了行政队伍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目前亟待改进的是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伦理素质。只有严肃法纪,才能杜绝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事件的大量发生。

3.创新社会管理

经济的飞速发展加剧了阶层分化,即使同一阶层,内部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管理者阶层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妥善处理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正确协调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独特制度安排下,再分配权力、寻租权力、市场权力共同决定着人们的收入分配,此三个维度的特权构成了人们在收入方面的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5]。对于弱势阶层而言,他们不具有这些决定收入的能力,在决策的过程中须重点关注弱势阶层的利益,制定政策时有意识地向弱势阶层倾斜。只有把社会分化控制在大众认同的范围内,社会风险才是可控的。缺乏公众参与的制度和政策难以有效表达公众的态度和意见。“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的制度,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危害,争取公众支持肃贪倡廉,利用一切宣传媒介反贪,实现廉政进社区、廉政进课堂、廉政做广告。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制,让权力资本与经济资本交易无所遁形。完善人才选拔制度,避免发生“萝卜招聘”的情形,防止权贵阶层利益制度进行资源的代际传承,如此才能保证底层向上流动的空间。

4.调整收入分配

当前中国贫富差距问题很严峻,学界普遍认为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0.4,统计部门已经不再该数据。过去我们一直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现在应该将效率和公平二者并重。人们在理念的层次上渴望平等,在行动的层次上则需要差别作为激励的力量(或叫机制)[6]。工业化、市场化以及城市化的广度和深度还在继续,区域间、城乡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仍有扩大的倾向,调整收入分配势在必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工资收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这些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收入差距。当前的税收制度不能有效抑制贫富差距,修改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降低工薪阶层的税率并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额度,重点研究制定加强对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司、企业及其人员的税收,避免其偷税漏税,真正达到税收调节的目的。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养老、医疗难题,保障民生就是最大的经济结构调整。将政府收入大部分用于社会保障而非投资,这样,不仅民生有基本的保障,而且可以大幅度收窄税收的窗口亦即大幅度减税以放水养鱼,释放民间的活力和创造力。这样才能形成增长模式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良性循环。

作者:魏晓丽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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