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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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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分析

《法制与社会杂志》2014年第十六期

一、废除死刑的理由和维持死刑的理由

(一)维持死刑制度的基本观点不管是主张废除死刑还是主张维持死刑,各方都有自己站得住脚的理论观点。主张维持死刑制度的人认为,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并不是死刑存废的依据。康树华教授通过论证死刑的正当性不能以死刑有无威慑力作依据,进而论证死刑的正当性。他认为,“犯罪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仅仅依靠刑罚是不能消除甚至也很难减少犯罪的,刑罚的作用仅仅在于对犯罪人的惩罚,仅仅在于满足人民对公正价值的追求,仅仅在于满足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复仇和泄愤的需要。因此,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不是存废的依据。”根据报应与正义论,主张保留死刑的人认为:“做什么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而死刑能让杀人者也付出相应的代价。”在这个相信因果关系的时代报应总是让人惧怕,对人的行为有一定的拘束,从而降低违法犯罪的发生率。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人类的和平与发展。死刑能够永久的隔离罪犯,避免其再次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那些顽固不化的罪犯,死刑是终止犯罪的最佳方案。相比较长期的监狱监控来说死刑的执行成本较低,免去了提供罪犯衣食住行的负担。虽然在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但与无辜者的生命权,合法权益相比较剥夺罪大恶极者的生命权更合乎人道主义,更能稳定社会。死刑遏制犯罪的作用是人类有目共睹的,不管是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死刑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是必不可少的。随着人道主义的发展执行死刑的方法也文明,人道了,出现了注射死亡、化学死亡、电击等方法,减少了罪犯的生理痛苦,也体现了国家对罪犯的生命的尊重。

(二)废除死刑制度的基本观点主张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国家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罪犯作为人同样享有人权,享有同等的生命权,生命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单纯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会造成更多的社会责任,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使社会失去一批能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劳动力,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以暴制暴,以死止死”只是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低级的手段,这种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的问题。卢梭认为:“频繁的刑罚是政府软弱或懒惰的表现”。死刑容易以偏概全,剥夺了罪犯悔改的机会,很多人因为激情犯罪而被判处死刑,而这种人的本质并不是与人类为敌,没有较大的社会危害。从另一个方面来讲,由于生命的不可挽回性,一旦执行了就没有挽回的余地,因此容易产生难以弥补损失的冤假错案。死刑的威慑力即法律效果,有学者认为终身牢役的威慑力大于死刑。边沁提出,“让罪犯象牛马般地劳动的终身监禁所产生的持续的痛苦,所能让人产生的畏惧远大于给人瞬间痛苦印象的死刑所能使人产生的畏惧。既然如此,死刑因威慑效果小于终身监禁因而不是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有人通过对世界各国死刑存废情况与犯罪率的变化进行统计,其结果表明,不少国家在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没有上升,不少国家在恢复死刑后,犯罪率也没有下降。由此看来,死刑并不具有特别的威慑力。安索尼•G•安斯托丹指出死刑只不过是“合法杀人”的缩略语。因为与谋杀一样都是剥夺人的生命,依法处死与杀人在实质上并无不同,它在法律的庇护下合法的剥夺了人的生命,因此死刑是“除战争之外最大的一种邪恶”。总之,废除死刑是人道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死刑存废问题从大范围的角度来说,它不是一个个体所能选择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选择,关系到我们人类的繁衍;从小范围的角度来说,它不仅仅是一个选择,它关系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我们的生命权。而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死刑是刑法中的一种惩罚罪犯的手段,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死刑存废之争的原因

马克思说过“有争论就说明有发展”。之所以存在关于死刑存废的广泛争议最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人类思想的进步让人类认识到生命的价值,对死亡有利不同的看法。社会是不断进化的,历史是不断发展的,人类的认识也是不断提高的,法律文化也是不断演化的。当社会不断进步,人类的认识不断理性化后,必然产生对法律的重新审视,特别是对完善法律体系的认识,以及法律价值等诸多法律问题的认识,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如何选择刑罚手段,因为刑罚措施的确立和运用,是社会最能直观体感的,又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社会对某一种刑罚措施予以认定或否定时,这就意味着该种刑罚使用寿命的是否终结。在这里,我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的认知,或人们的认知,不是指某个体的,或对某个案的认知,而是我所认为的,是社会的法律文化认知。正是这种社会法律认知,或法律文化认知的异同,才造成了中外各民族或国家对死刑存废态度的差异。死刑存废是一个价值比较问题,而价值比较是一个很主观的东西,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价值倾向,倾向对自己有利的,规避对自己不利的。

三、中国死刑制度的命运

中国该不该废除死刑?我认为人们对死刑的不同观点主要取决于他们个人自身的理性和情感哪个因素占主导地位导致的。中国赞成废除死刑的一派主要是由法学学者、律师、和接受过法学教育的知识分子组成,他们在看待死刑问题时多是在研究和分析废除死刑的国家在死刑废除前后的犯罪率和社会治安状况后,以理性的考量得出废除死刑的合理性。而一般的民众在看待死刑时更多的可能是抱着人类本能性的情感,尤其是被害人家属的丧亲之痛、悲伤欲绝和其他人此时怜悯、同情的情绪使他们看来只有用死这样同态复仇的方式惩罚罪犯,使罪犯永远消失在这个世界上,才能告慰死者和抚平遗属的哀伤。两者都有合理性。从理性的角度来讲,死刑作为一种刑罚主刑被明文规定到法律体系当中,中国历来奉行重刑主义,刑法典在问世的时候就把死刑作为一个重要法律条款纳入到历史当中,“杀人者死”的法律文化一直延续至今。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死刑是统治者用来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最直接、最简单、最严厉、最残酷的法律手段,统治者将其奉为维护阶级统治的不二法宝。“死刑从无到有,从多到少,从滥用到慎用,从残酷到轻缓,从不成熟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但这一过程不是直线式发展而是螺旋式上升的,它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同步前”。根据中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来说,死刑制度还是不可能被完全的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废除死刑制度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但由于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程度还不高,而且死刑在中国仍然有着庞大的群众基础,没有人民就不存在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来之于人民,我国在考虑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时也要考虑到民意。违背民意的法律制度终究是会走向失败的。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中国的死刑政策归纳起来主要有了以下的变化:一是保留死刑;二是限制死刑的扩张;三是注重对特别严重的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适用死刑;四是适度限制死刑;五是重视“慎杀”。可见中国也在紧跟世界的步伐,并非顽固不化,而是根据人类发展水平结合本国国情来调整国家政策,完善法律制度,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中国这个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他的特色性使我们无法确定突然变革带来的后果,并有勇气担得起由此产生的历史责任。但我们对于死刑存废的态度是明确的,终要废除死刑,但要稳中求进,一步步来。

作者:彭晓华单位: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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