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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企业经营公证中的作用范文

时间:2022-07-08 10:21:58

法律在企业经营公证中的作用

《法制与社会杂志》2014年第十六期

一、以法律为指导的公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

合同的主要意义是对合同双方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等行为进行明确的明文规定。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一般来说,企业在拟定或者签订合同的时都需要对合同实施有效的管理,有一些企业选择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而有一些企业则选择通过人才的选拔专门对其进行培养,为本企业所用。而从合同的制定来说,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合同主要有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两种类型,其中有效合同主要是以实现经营目的作为前提对社会主体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行了规定和规范无效合同则是与有效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形式,其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双方因为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进行返还;二是过错方应负责另一方的损失赔偿;三是不能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四是,法律不支持由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因所订合同无效致使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这就要求公证人员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应严格按照我国公证法对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为公证事项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提供真实、可靠、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可以确认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通过公证把关,使合同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条件,防止订立无效合同,给企业经营造成损失。

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在合同订立的时候还存在很多对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问题,比如合同主要条款不够完备,或者同的文字表达不清晰或有歧义,或者权利义务等约定不够明确,或者合同的盖章、签字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这些都是企业合同中常见的问题,也是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的主要原因,究其原因是因为企业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的。一旦这些纠纷发生就会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导致企业大量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等对其进行处理。如果通过公证的途径,一些纠纷就可以避免诉讼的过程,比如当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单务性质、明了、简单的债权债务的关系,由此发生的债的纠纷,那么就无须经过诉讼,可以直接通过公证来进行解决。另外,公证机关依照我国公证法中的相关规定,检查并判断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内容的完善性、真实性、清晰性、可靠性等,通过这种途径还能有效地防止合同漏洞及欺诈行为发生。如果发现任何一个方面存在问题的时候应立即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另外,一些企业还会在经营活动订立合同的时候不慎陷入合同陷阱,进而遭受欺诈,这也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这些问题的产生都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如果发现有欺诈行为的可以拒绝公证。

合同关系的实质就是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当合同之债得到了履行,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才能实现,然而如果债务不能得到有效的履行,那么将会导致债务人无法摆脱债权债务的关系。然而在实际的经营中,有一些企业存在不讲信用的问题,他们不按合同办事,这就导致当事人在建立经济关系时产生了相互之间不信任的情况,针对这些问题,公证法中指出可通过提存公证予以解决,提存公证具有担保作用。公证就为其提供了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义务和监督的效用,确认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这需要相关证据来说明,公证就是起着这样一种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现阶段我国公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公证行业得到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伴随机遇而来的新时期的挑战和难题。现阶段我国公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公证机构的价值观取向出现了问题,进而引发其性质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我国公证法中有规定,公证机构作为一个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它是我国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依法设定的,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机构。由此可见,公证机构代表的是国家行使法定的证明权力,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公益性的社会中介证明机构,在其权力的行使中主要保持着客观、中立的立场,对事实、证据进行客观真实的记录,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对于减少诉讼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并且在发生诉讼时它还能够帮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取证,另外,经过公证的证据在实际应用中也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主要是以以职权主义为主,在这个体系中,法官占据着最重要的主导地位。再加上现阶段我国的法制体系还存在着较多的漏洞和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赋予公证机构一定地位、权力,法院对公证的材料以及公证书执行力的顺利实施等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在信息化广泛应用的新时期,公证行业的生存受到了威胁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成为现在社会的主流,传统的纸质信息交流已经不再是主流,而是利用电子网络和电子设备交易逐渐向无纸化过渡,然而公证机关正是以纸质信息进行各项材料的证明的,这就使公证证明手段和证明方式遇到了难题。在新的信息时代,公证行业的传统公证方式已经不能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公证行业的领域也在逐渐的缩小,需要领域都已经被律师抢占,并且这种缩小还会随着网络化和信息化的蔓延而更加严重。公证行业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应打破传统的专一型人才的选用,而在今后的信息化时代,公证行业应该涉及到更多的领域,通过复合型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充分发挥其专业拔术强、涉及领域广博等特点和优势。

三、在新时期加强企业经营活动公证体制建设和完善的措施分析

在信息化迅猛发展和应用的新时期,公证行业应该改变过去被动服务的理念,采用主动出击的方式,增强公民的公证意识,比如公证机关可以在工作中积极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公证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使人们改变对公证服务的偏见和误解,为公证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外,现在社会上更多的信息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进行交流的,公证行业还应充分运用网络这个平台,大力宣传和扩大公证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并且还要积极拓展业务领域,综合运用法律的方式赋予公证机构多种服务职能,使其逐步实现全方位、多样化的服务模式的构建,进而能够切实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起到积极的作用。总的来说,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需要行业对自身的资源进行整合和合理的利用,树立行业发展观念和意识,以自身的优势为出发点,拓宽业务渠道。并且还要与时俱进,适应计算机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在网络化的公证中也能够顺利的发挥自己的特殊作用和功能,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法律贯穿始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其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陈慧敏单位:浙江省德清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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