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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私人借贷的法制化管理范文

时间:2022-09-24 03:08:16

民间私人借贷的法制化管理

一、民间私人借贷的理论界定

我国民间一直主张:“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一俗语,其实它便是我们今天民法中规定的合同之债。近年来常有人呼吁放开民间私人借贷抑制政策并加大政府的监管,但是我国政府对民间私人借贷问题一直很保守,使之一直在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生存。关于私人借贷的理论界定,学术上有关的参考文献很少,但对其概念的总结,历来争议不大。具体来说,私人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也有人习惯称之为“草根金融”,是存在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非正式金融。它是以资金的供给方闲置的资金为主要来源,通过合同的方式借贷给资金的需求方的借款。资金的需求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不受政府的调控与管制,属于直接性的投融资。资金的供给者与资金的需求者发生面对面的金融交易,资金的需求一方通过支付一定的利息来获得资金的使用权,资金的供给一方承担资金需求方的违约风险。而且法律条文中没有对其进行规定,也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具有方便简单、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二、民间私人借贷的供求关系分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是人权保护的基本内容,维护与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一切法律必须坚持的最基本价值追求。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个体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为了获得生存与发展,投融资已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日本,个人间的信贷占日本农户信贷总额的16%,印度私人借贷占农村融资额的18%-20%。中国私人借贷的在经济活动中的比例暂时无法精确的计量,但是估计其份额肯定十分的庞大。在中国信贷市场上,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与民间方式的私人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所占的比例差异较大,而在民间借贷中,以私人借贷为主体。2003年全国农户每户累计向非正规金融体系借款为1045.36元,其中私人借款为1015.962元,占向非正规金融体系借款的97.2%,而向正规金融借款所占的比例极小。由此可见,在民间借贷中,私人借贷占据了相对优势的地位,即私人借贷成为了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主体。在中国的广大城乡地区,私人借贷都占据了绝对的垄断优势,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者的资金需求,于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成为了可能,导致了在中国具有血缘、地缘、人缘优势的私人借贷应运而生,使个体经营者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负债经营成为了可能。

三、民间私人借贷的可行性研究

民间借贷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市场规律与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民间私人借贷具有手续简便且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抵押品和担保,还款所受的限制小,以及信用社与银行贷款的手续繁琐,再加上农村的人口流动小的特点,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频繁,而私人借贷以地缘、血缘、人缘为纽带,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品德、能力有比较清楚地了解等等,这些情况导致私人借贷的存在于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民间私人借贷具有的可行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信息的获取方面。民间私人借贷是借款人直接对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双方为了交易的成功会经常的接触,并充分利用人际关系网中的个人信誉,贷款人对借款人的道德、收入以及还款能力方面相对熟悉,由于农村对是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有限的交往范围,人员不经常流动,所以绝大多数借款人还是比较注重自己的信誉,力求可持续发展。二是从担保方面。民间私人借贷双方一般是熟人借款,或是有中间人作担保人的借贷,这相对于银行、信用社借贷所要求的担保人与担保品的制约较小,许多不被金融机构所采纳的担保资源均可以作为担保而借款成功,有效的缓解了受法律规定的担保的约束的限制。三是交易成本低。私人借贷操作简便,合同内容简单、实用,成本比较低,并可以对还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进行灵活的变通,并且私人借贷的信息搜索成本低和确认的成本低,信贷风险意识强,契约的执行也通过社区法则得以实现,避免通过法律诉讼所付出的高昂费用。四是速度优势。民间私人借贷无繁琐的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措所需的资金。五是利率优势。就利率形成机制而言,农村私人借贷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缺乏政府行政干预,所以在这个市场上本能够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在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利率一般要比正规金融市场上高出许多,这超出的部分就是非正规金融市场风险的补偿。总之,私人借贷所具有的优势,使私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市场长期共存有其合理的一面。通过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既使资金的需求者获得了资金的使用权,缓解了资金的紧张,同时也使资金的持有者实现了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四、民间私人借贷发展困境分析

虽然民间私人信贷依靠血缘、地缘、人缘等网络具有正规金融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仅凭社会道德与个人信誉为依据而引发了许多难以避免的债权债务纠纷,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担心放开民间融资会出现非法集资进而扰乱金融市场。一是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法律的支撑,由于民间私人借贷没有立法上的保护,国家在民间借贷上还没有正式出台成文法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旦发生纠纷,则难以获得法律保护。政府一直对民间借贷活动的抑制,将许多民间借贷视为非法融资,更加剧了民间私人借贷在法律缺失方面的风险。二是私人借贷一般不需要抵押、质押和担保手续,仅依靠借款人的信誉与道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风险系数很高,或仅以一张借条为还款的依据,透明度不高。而在许多情况下出借人碍于情面没有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缺少对借款人的调查了解,一旦发生借款人赖账情况,则难以追回。在有些道德十分的缺失地区,有些人即使有钱也不愿意归还,这种情况也十分的普遍。三是信息披露不健全。借贷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拥有信息多的一方极有可能损害信息缺失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携款逃跑和或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的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成为了私人借贷的致命弱点,并由此发展成为了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功存款罪。四是难以进行法律上的追究。即使出借人的利率在国家贷款利息4倍以内,但是中国的民事判决通常导致借贷双方争议不断、决而不判、判而不执、执而无效的情况一再发生,执行难的问题也普遍存在于借贷纠纷。通过法律胜诉之后执行起来,还是十分的困难。有时候债权人为了追回借款不得不通过暴力解决,或通过讨债公司和黑社会解决,这也成为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五、民间私人借贷法制规范化建议

理论与实践表明,民间私人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原因的,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国家对于民间私人借贷发展的政策,既不应是过于严厉的政府管制,也不应是急于求成的硬指标规范,而应当根据民间私人借贷的本身属性,鼓励民间私人借贷在其发展中发挥本身的能动性而加以引导与规范化。本文认为主要通过成文法的制定、担保的有效性、公证制度的介入方面的事前控制、政府监管方面的事中监督,以及发生纠纷以后司法机关审判活有效性的事后弥补来进行规范化管理。1.法制创新方面。官方应加大民间私人借贷方面的金融法立法工作,例如制定与颁布(民间私人借贷条例)等法律条文,虽然我国对于民间金融借贷法律方面还不是很成熟,而且私人借贷具有的隐藏性特点,政府进行管制十分困难。但毕竟我们有一定的经济法基础,而且进行这一方面的立法也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应当尝试进行立法,也可以尝试在某个地区进行试点立法。2.担保方面。强化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由于民间私人借贷主要依靠的是地缘、人缘、血缘行业上存在的关系网络,可以利用这一方面强化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制度,防止发生纠纷以后担保人将自己置身事外,并加大对借款人赖账的处罚力度。3.规范民间私人借贷的契约交易文书凭证登记,在双方进行借贷时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规范化,形成类似于合同书的法律文书格式条款,避免过去那种简单的、不规范的借条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双方争议不断,并推广民间私人借贷的公正登记制度,因为借款经过公证的法律效力要远远大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之间手写书面借条的法律效力。4.政府监管方面。建立以市场为中心的登记管理制度。只要借贷双方诚实守信、信息真实准确、承诺无限责任,在双方进行交易时接受国家的监管,到相关部门去登记备案,接受国家管理,以合法的形式进入借贷市场并进行借贷活动。实行这一政策的好处由于国家的强制力在借贷中间发挥作用,有效的防止了高利贷与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的发生或有人故意欠款不还的现象。如果没有进行借贷登记,则以非法经营论处,国家不预保护,以促使借贷活动的阳光化、合法化。5.建立金融交易管理组织,组建地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机构,创立地方民间借贷监管组织并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调控,或成立一个金融监管局,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担一定的中间业务促使民间私人借贷走上正规化与科学化道路来降低风险。

从民间私人借贷在中国借贷中所拥有的市场需求看,单纯的打压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只会更加抑制经济的发展,政府应当正确引导规范其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采取积极干预的手段,并对那些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非法金融金融活动也要坚决予以惩处。

本文作者:李国庆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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