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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视域中的法哲学逻辑的思考范文

时间:2022-12-11 09:38:46

唯物史观视域中的法哲学逻辑的思考

摘要:法学家与哲学家对法哲学学科主旨的理解应该是相同的。就黑格尔法哲学而言,黑格尔法哲学的学科主旨是追求社会秩序和谐。从哲学基础理论的视域看,自由问题既是哲学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也是哲学家构筑社会运行机制的核心理念问题。唯物史观阐释范式中的社会秩序和谐就应该是根源于对自由问题的思考和回答,黑格尔的自由观称之为思辨理性自由。从社会良性运行机制的构筑看,公平与正义是法学家的学科逻辑,也是哲学家的法学逻辑,唯物史观阐释范式中的社会法则的公平与正义就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谐,黑格尔法哲学亦是如此。

关键词:唯物史观视域;哲学阐释范式;法哲学逻辑;黑格尔法哲学

根据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可以将哲学划分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大哲学派别,据此,黑格尔被划入唯心主义哲学家之列,黑格尔哲学被视为无人身的理性。从哲学基础理论的视角理解,黑格尔哲学的确是无人身的理性,但从现实生活世界的视角理解,黑格尔不可能不关注现实生活世界;这即是说,虽然黑格尔哲学对现实生活世界关心的逻辑前提是颠倒的,但并不能说黑格尔哲学拒斥现实生活世界,相反,像唯物主义哲学家一样,黑格尔毕生所学的终极目的也是要发现社会良性运行的机制,或者说,“先天下之忧而忧”自古以来就是哲学家的精神追求,黑格尔也不例外,其思想巨著《法哲学原理》就是很好的证明。长期以来,一些学者只是从唯物史观诞生的视角理解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即认为马克思是在否定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的基础上才开辟了通往唯物史观的道路,这种理解从一定意蕴上遮蔽了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辩证法本性,即容易忽视马克思的理论结论共产主义理论就是吸收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诸多思想和观念,我们将这些思想和观念概括为“思辨理性自由”和“社会法则公正”。之所以要从唯物史观阐释范式反思黑格尔法哲学,有两大直接原因:一大原因是,尽管马克思哲学是中国道路的根本原则,但黑格尔是哲学史上最为著名的法哲学家之一,当下中国道路的法治中国建设也应该借鉴其理论资源;另一大原因是,当下中国的法治中国道路不应该仅仅重视知性思维的实证方式,也应该同等重视以追求真理为己任的哲学思维,即从以追求真理为己任的哲学思维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主旨就是“社会秩序和谐”,即寻求社会秩序的和谐之道。如果说“社会秩序和谐”是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主旨,那么,“思辨理性自由”和“社会法则公正”就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学科结论。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当下法学学科的责任越来越比肩改革开放之初的经济学学科。值得深思的是,《哲学研究》复刊后的第一期就对所谓“唯生产力论”问题上的错误理解进行了批判[1],或者说,政治经济学论文开启了哲学创新的时代,亦可理解为经济哲学文章开启了哲学创新的时代。据此,我们认为,这种状况可以引申为,从唯物史观阐释范式诠释法学和法治中国建设不仅是合理的,也是正确的研究道路,即法哲学研究不可或缺。

一、唯物史观视域的法哲学:

哲学与法学相互关系界说就中国而言,尽管历史上的道家、儒家等与法家的法学思想不尽相同,但事实上,从哲学思想与法学思想诞生之时,它们就再也没有分离过。或许有学者会为此困惑,即法学是个现代性的名词,怎么中国古代就存在法学呢?本文所理解的法学与哲学一样,是“思想”或“观念”意义上的,而不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或者说,如果按照方法论意义理解哲学,中国古代也不存在“形而上学”意蕴上的哲学。追溯哲学史,哲学诞生之初,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被包含在哲学研究领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社会运行体制及其根据的反思,自然科学率先从哲学中分离出来,其后,社会科学中的学科也希望脱离哲学,但正如自然科学不可与哲学完全割裂一样,社会科学中的学科也无法与哲学完全割裂,其结果就是,社会科学的学科既从哲学中分离又不得不与哲学联姻。如果说自然科学与哲学的联姻被称为科学技术哲学,那么,哲学家和法学家将法学与哲学的联姻称为法哲学。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学的“学科”意义越来越明显,法学研究者的“身份意识”越来越强烈。哲学将这种明显和强烈概括为法学研究者的“社会担当”和“责任意识”的同时,也强烈要求关注法治中国的建设。不容回避的是,近些年的法学研究,尤其是现实法治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法学专业化,哲学被边缘在法学的“边界”。所谓“边界”,就是指虽然哲学还在法学中存在,但哲学在法学中的出现亦只是法学家自己的哲学,而不是唯物史观阐释范式的哲学,并且,法学与哲学的这种分野并没有止步的迹象。众所周知,哲学是追求真理,法学是制定规则,这就是说,如果规则(法学)离开实质正义(真理)的导向,社会秩序的和谐就可能沦落为一种幻象。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诠释就是,既然法学与哲学都认可法哲学研究视域的存在,那么,法哲学研究方向的存在就意味着哲学与法学无法完全割裂,哲学与法学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就“权利”问题而言,法哲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权利”的机制,哲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权利”的本质,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权利”的保障。这即是说,哲学与法学的相互联系主要反映在法哲学研究的内容之上。具体而言,从法哲学的研究内容理解,哲学家眼中的法哲学与法学家眼中的法哲学并没有原则差别,即法学家视域中的法哲学就是哲学家眼光中的法律理论或法理学,或者说,不论法学家如何渴望以法学家的方式去阐释法的原则和法律运行问题,法学家依然不可回避唯物史观阐释范式对法的理解。哲学家眼中的法哲学与法学家眼中的法哲学的学科前提都是相同的,即都是追求社会秩序的和谐,“法律理论只是在其自立门户的动因上,才与法哲学有别。这是指从哲学中‘挣脱出来’,法学家愿在自己的领地里,以‘法学家的哲学’这种方式,去回应法的哲学问题”[2]12。从哲学与法学的思维方式差别理解,哲学的阐释范式注重宏大叙事,法学的阐释范式注重实证性和可操作性,这即是说,哲学与法学的相互区别主要反映在法哲学研究的思维方式之上,或者说,哲学家眼中的法哲学与法学家眼中的法哲学必定存在因学科思维方式差异导致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的差别。哲学视域中的法哲学不能取代法学视域中的法哲学———法律理论或法理学,法学视域中的法哲学也不能取代哲学视域中的法哲学,“充其量,人们只能确立它们各自相对的重心:法律理论的兴趣,主要在形式和结构上,而狭义上的法哲学更关注内容”[2]13-14。哲学与法学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区别表明,法学不能脱离哲学,哲学也不能放弃法学,而要做到这一点,应该加强三大方面的研究:其一,哲学与法学都应该关注法治内容的真理性研究,或称法治内容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研究。真理是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统一,任何一个时代都有属于它那个时代的真理内容,无论是哲学,还是法学,都应该是它所表征的时代精神的精华。其二,哲学与法学都应该关注法治内容的现实性研究,或称法治内容的合法性和实证性研究。传统观点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是实证主义,哲学研究方法是抽象理性主义。这种传统认知存在两大认识误区,一大认知误区是哲学研究方法是脱离现实的,另一大误区是哲学方法拒斥实证方法。事实上,哲学,尤其是马克思哲学既不脱离现实,也不拒斥实证方法,相反,现实生活世界是马克思基本理论产生的根据,实证研究是马克思辩证法之中应有的理性工具。其三,哲学与法学都应该关注法治内容的多元性研究,或称法治内容的相对性和差异性研究。哲学像法学一样,从不怀疑法律的强制性和独占性。那么,既然如此,法治内容应该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从何种意义上才具有多元性呢?法律的确不像道德那样有差别之说,但法律制定不可能忽视不同人群对法治内容的差异化理解,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内容的多元性研究,并不是要否定法律的强制性和独占性,而只是强调同一主题不同法治内容的比较性研究,即本质上是更好地确立法治内容的严肃性研究,即一旦考量了多元性的法治内容得以确定,人们就必须无条件执行该内容的法律。

二、社会秩序和谐:

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主旨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物权法等都属于法学中的独立研究方向,但这些法学的研究方向亦是法哲学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只是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即前者侧重法学的视域,后者侧重哲学的逻辑,或者说前者是从专门领域观照相关研究方向的问题,后者是从总体性上把握相关研究方向的问题。从总体性上把握问题的法哲学研究方法,使得法哲学的研究主旨比较容易判断,即从法哲学的研究内容就可以概括出其研究主旨。当然,从逻辑的角度讲,不是先确定研究内容,而是要先确定研究主旨,即先确定该研究要达到的目标。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序言中首先明确法哲学认知的三个基本观念:第一个基本认知观念是,“自从法律、公共道德和宗教被公开表述和承认,就有了关于法,伦理和国家的真理”[3]序言3。这就是说,在黑格尔的法哲学看来,确立真理观十分重要,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第二个基本认知观念是,“如果他们真是为了公认而有效的东西,而不是为了意见和存在的空虚性和特殊性,他们就会坚持实体性的法,即伦理和国家的命令,并据以调整他们的生活”[3]序言3。黑格尔在这段话中的观点很明确,社会秩序的和谐是建立在个体对法的尊重和敬畏上。第三个基本认知观念是,“如果反思、感情或主观意识的任何形态把现在看做空虚的东西,于是就超脱现在,以为这样便可知道更好的东西,那么,这种主观意识是存在于真空中的,又因为它只有在现在中才是现实的,所以它本身是完全空虚的”[3]序言11。这一观点用黑格尔自己的话语表述就是,“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3]序言11。黑格尔法哲学的三个基本认知观念表明,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主旨是社会秩序和谐,也就是说,在黑格尔法哲学看来,法最为本质的内涵是通过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才能保证个体权利的实现或完成。从黑格尔法哲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内容看,社会秩序和谐作为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主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黑格尔法哲学对法展开的论证方法,即研究法的问题的“正、反、合”思维,蕴含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主旨就是追求社会秩序和谐。纵观《法哲学原理》的逻辑体系,无论是该著作的整体结构,还是该著作每一篇的内部逻辑,都是按照黑格尔逻辑学的“圆圈理论”或者说是“正、反、合”思维构筑的。所谓圆圈理论,就是指“哲学的起点只是相对地直接的,因为这个起点必然要在另一终点上作为成果显现出来。哲学是一条锁链,它并不悬在空中,也不是一个直接的开端而是一个完整的圆圈”[3]4。圆圈理论是黑格尔在《哲学全书》中对哲学逻辑的一个形象比喻,在《法哲学原理》中又特别强调圆圈理论是审视法学所固有的内在发展的科学处理方法,因为,它认为法学只是哲学的一个部门[3]2-3。从《法哲学原理》的整体结构看,该著作由抽象法、道德、伦理等三个部分组成。黑格尔之所以如此构筑《法哲学原理》的体系结构,是因为黑格尔认为,抽象法是每个个体都应该平等享有的权利,是自由意志通过财产权的占有来实现的;道德是在抽象法扬弃基础上获得的权利,是主观意志通过道德这一主观精神的体现来实现的;伦理是个体通过外物和内心双重环节获得的权利,是客观精神的真正实现。这就是说,《法哲学原理》的“正、反、合”思维蕴含真理的最终实现,而真理实现的目的反映在个体权利之上,明显就是为了社会公平、正义,其目的即为社会秩序和谐。再者,无论从抽象法部分的逻辑分析方法,还是从道德部分、伦理部分的逻辑分析方法,黑格尔都是要逐步揭示个体权利的现实性实现问题,而此亦明显是为了实现社会秩序和谐。黑格尔法哲学对人类世界存在方式的思辨理性构筑,即将国家理念的法治化与伦理化相统一,表征着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主旨就是追求社会秩序和谐。个体应该在现实生活世界如何存在是法哲学必须回答的问题,黑格尔法哲学将个体在现实生活世界的存在划分为三种方式,即家庭存在方式、市民社会存在方式和国家存在方式。黑格尔法哲学认为个体的这三种存在方式都具有伦理性,黑格尔的伦理性就是指“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3]164。个体存在有三种而非一种存在方式表明,在黑格尔法哲学中,伦理性存在着层次的差别,即黑格尔法哲学认为,家庭存在方式是个体伦理性存在的第一个阶段,在家庭中,个体超越了自身,“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爱是家庭矛盾的制造者和解决者,是伦理性的统一[3]175;市民社会存在方式是个体伦理性存在的第二个阶段,在市民社会中,个体尤为重视自己的个体利益,“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3]197,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是个体利益矛盾的调节环节,是伦理的实现;国家存在方式是个体伦理性存在的第三个阶段,在国家中,个体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伦理性,即才能“在它自己的实质中,在它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获得了自己的实体性的自由”[3]253,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性存在。以上的分析表明,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国家理念具有伦理化的特征。从黑格尔法哲学对国家的阐释看,黑格尔法哲学又具有法治化的特征,即黑格尔法哲学将国家解释成具有国家法、国际法和普遍法特征的理念[3]259。法治化对个体利益的强制性调节,伦理化对个体利益的精神性调节,无论是目的还是现实,都指向一个事实———驱使社会秩序和谐。

三、思辨理性自由:

黑格尔法哲学的哲学主题黑格尔法哲学的哲学学科意蕴意味着黑格尔法哲学贯彻了哲学原则,或者说,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内容之中蕴含着哲学主题。据此,顾名思义,黑格尔法哲学中蕴含着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主题。为了弄清黑格尔思辨哲学的主题是什么,应该从哲学的研究主题开始分析。从哲学研究主题理解,哲学有逻辑研究主题和意义研究主题,维特根斯坦为了逻辑研究主题撰写了《逻辑哲学论》,为了意义研究主题撰写了《哲学原理》。所谓意义研究,一定意蕴上亦可理解为人的存在价值研究。事实上,哲学诞生的古希腊时期,哲学就重视人的存在意义研究,只是漫长的中世纪经院哲学遮蔽了人的存在价值研究。现代性哲学诞生之时,哲学不仅重视意义研究,而且进一步将“自由”固化为人存在价值的衡量标准。与此理解相适应,既然黑格尔哲学就是在现代性哲学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哲学,那么,黑格尔哲学就是克服了以个体主体性为基础的现代性自由观的思辨理性自由观。所谓思辨理性自由观,就是指黑格尔哲学既具有追求自由的本性,也具有思辨的辩证法本性。追求自由的本性就是指,在黑格尔哲学看来,绝对精神“既是‘实体’,也是‘主体’,自由是指既作为实体又作为主体的‘精神本体’的自由”[4]29;黑格尔哲学内含的思辨的辩证法本性是指,黑格尔认为,“客观精神不是一个静态凝固的抽象同一性,相反,它是一个在社会历史中不断‘自我’否定来实现和生成自身的能动的‘自由’实现过程”[4]29。黑格尔法哲学是黑格尔整个哲学链条的一个环节,必然内含着思辨理性自由的哲学主题。既然黑格尔法哲学的哲学主题就是对思辨理性自由观的论证和阐释,为了深度把握黑格尔法哲学的哲学主题,就既要准确理解为什么自由是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前提,还要深刻阐释思辨理性自由原则是通过哪些法的领域渗透到法哲学之中的。之所以思辨理性自由是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前提,有三个基本的根据。其一,黑格尔法哲学认为“自由是绝对精神的自由”的观念表明,思辨理性自由是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起点。黑格尔在《精神哲学》中提出了绝对精神的概念,在他看来,绝对精神是世界的根据,是作为自然的“先行绝对”,具有绝对理念的意蕴,或者说是绝对理念在精神领域中的表达。绝对理念是黑格尔哲学的最高原则,既是哲学的起点,也是哲学的终点,黑格尔法哲学将自由理解为绝对精神的自由,实质上就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展开,就是将思辨理性自由确立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其二,黑格尔法哲学认为“自由是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的观念表明[3]10,思辨理性自由是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预设。在黑格尔法哲学看来,法的领域关涉的就是精神的世界,因为自由是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自由就是既有实体本性的自由,又是具有主体本性的自由。实体自由与主体自由的实现就是法的体系,或者说,“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3]10。“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表明,思辨理性自由就是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前提。其三,黑格尔法哲学认为“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的观念表明[3]36,思辨理性自由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思想预设。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导论中明确提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3]36。再者,从常识思维或法学专业的视角理解,法就是规则,应该是英语世界的“law”,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法”却是“right”,即黑格尔法哲学的思想预设中的法就是自由。黑格尔法哲学对法的这种理解是哲学意蕴的理解,因为权利与自由是两个具有相同本质特征的哲学概念。就思辨理性自由观的基本内涵而言,思辨理性自由观的基本内容就是伦理的展开,按照这种逻辑,黑格尔法哲学将思辨理性自由原则植入黑格尔理解的法的整个领域,即抽象法领域、道德领域和伦理领域。其一,抽象法领域。就是指意志借助于外在的事物来满足自我欲求,以实现意志自由的法的领域。抽象法领域包括三个权利领域:第一个抽象法权利领域是自由的个体对物的占有的所有权领域;第二个抽象法权利领域是自由的个体将对物的所有权让渡给其他个体来占有的契约领域;第三个抽象法权利领域是本来应该自由的意志与自身自由相对立而出现的不法和犯罪领域。其二,道德领域。就是指在该领域意志表现为主观意志,自由是主观内心的自我体验和实现,属于由抽象法领域向伦理领域过渡的法的领域。道德领域也包含三个权利领域:第一个道德权利领域是指具有主观自由的个体对其故意的行为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领域;第二个道德权利领域是指具有主观自由的个体对自己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承担的道德价值领域;第三个道德权利领域是指具有主观自由的个体道德行为的特殊性为道德的普遍性所代替产生的道德评价领域。其三,伦理领域。就是指意志在该领域既能够获得抽象法表征的意志自由,也能够获得道德表征的主观自由,属于意志发展的最高领域。伦理领域包括三个权利领域:第一个伦理权利领域是指个体权利处于自然的或直接的、以爱为规定性的家庭权利领域;第二个伦理权利领域是指个体因保障自身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而联合起来享有的市民社会权利领域;第三个伦理权利领域是指个体在这个领域的生活都应该以国家这一客观精神为出发点和结果的国家权利领域。黑格尔法哲学的观点很明确,法的三大领域中的每一个“都是特种的法或权利,都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是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3]评述7。

四、社会法则公正:

黑格尔法哲学的法学逻辑前提法哲学可以被视为法学学科为了阐明法学的研究主题、基本的法律态度和法治问题的原则立场而设立的研究方向,所以,法哲学不仅具有哲学意蕴,还具有法学意蕴。阐明法哲学的法学意蕴就是要从总体上把握法哲学的法学逻辑。所谓总体上,就是从法学逻辑前提的视角对法学逻辑进行的把握。只有对法哲学的法学逻辑及其前提进行准确把握,才有利于把握建构在该种法哲学原则下的法律体系或法学体系。黑格尔认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3]2表明两层内涵:第一层内涵就是,法学“必须根据概念来发展理念……必须观察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发展”[3]2,这种理念和内在发展称之为黑格尔法哲学的法学逻辑;第二层内涵就是,“法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它的演绎在这里被预先假定着,而且它应该作为已知的东西而予以接受”[3]2,这种预先假定和应该接受的东西称之为黑格尔法哲学的法学逻辑前提。黑格尔法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一样,将其逻辑前提做出的是客观唯心主义的预设,与自然法权思想和社会契约思想等法哲学思想的逻辑前提都有本质差别。从发生学的视角判断,黑格尔法哲学的法学逻辑前提应该是黑格尔法哲学研究主旨的体现,据此,与社会秩序和谐的黑格尔法哲学研究主旨相适应,黑格尔法哲学的法学逻辑前提就应该是社会法则公正。所谓黑格尔法哲学社会法则公正,就是指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法律必须体现出普遍意识中具有的公平与正义的真理原则。之所以如此界定,是因为黑格尔认为,只有普遍理念才是可靠的,而社会法则公正就是法的普遍理念,用黑格尔的国家伦理理念表达就是“在谈到国家的理念时,不应注意到特殊国家或特殊制度,而应该考察理念,这种现实的神本身”[3]259。黑格尔法哲学视域中的社会法则公正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规定性:其一,法的确立标准符合正义要求的规定性。由于不同的法的体系的建构前提不同,任何法的体系都应该有独属于自己的正义标准,即不同的法的体系,有着不同内涵的社会法则公正的特殊规定性。比如,从抽象法的财产权法的确立原则看,应该说所有的正常的财产权法都应该规定财产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但事实上,不同的法哲学对何为财产面前一律平等的理解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别,甚至存在本质的差别。就黑格尔法哲学而言,“正义要求各人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各人都应该有财产而已”[3]58。其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性。不容置疑,法律具有阶级性,但法的阶级性是一个宏观的、潜在的要素,即在法律的适用上并没有阶级的属性,或者说,没有哪一个阶级的成员可以不遵守既定的法的体系。黑格尔法哲学亦是一样,即黑格尔法哲学认为,只有遵守法的原则,个体才可以获得自由,也就是说,如果个体不遵守法,即使获得了抽象法意义上的意志自由,也不可能进一步获得主观意志的道德自由,更不可获得伦理意蕴上的现实性自由。之所以不能获得伦理意蕴上的现实性自由,是因为“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3]164。其三,不法必究的规定性。由于一些个体的认知水平、思想水平、道德水平的不足,使得这些个体的行为与法的体系的规定性相冲突,即这些个体的行为被视为不法。黑格尔法哲学将不法划分为三种形式———无犯意的不法、欺诈和犯罪,同时,黑格尔也认为,只有犯罪才是真正的不法[3]95。从抽象法理解,对于不法,黑格尔的社会法则公正原则认为必须予以强制追究,因为“抽象法是强制法,因为侵犯它的不法行为就是侵犯我的自由在外在物中的定在的暴力”[3]97。黑格尔法哲学视域中的社会法则公正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其一,具有真理性。黑格尔认为:“著作家特别是哲学家的任务是发现真理,阐述真理,传播真理和正确的概念。”[3]序言2社会法则公正既是形式,也是内容。从内容的角度理解,社会法则公正的内容是个体自由实现的定在和现实规定性,具有永恒不变的真理本性。因为从自由的本质进行理解,“自从法律、公共道德和宗教被公开表述和承认,就有了关于法,伦理和国家的真理”[3]序言3,即表征法、伦理和国家的社会法则公正具有真理本性。从形式的角度理解,社会法则公正的形式就是要让个体从内心深处保持与真理的一致性,用黑格尔的语言表达就是“自由思维是从其自身出发,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内心深处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3]序言3。其二,具有同一性。哈贝马斯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论及黑格尔哲学时指出,黑格尔是第一个意识到现代性哲学问题的哲学家,但我们认为,黑格尔哲学依然具有现代性哲学的本质特征———同一性。在黑格尔法哲学中,这种同一性亦被黑格尔表征为普遍性。纵观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不难发现其社会法则公正的同一性表现为两大基本取向:第一个取向是,所有的法的内容的规定性都按照社会法则公正的原则确定;第二个取向是,法与不法之间的区别亦是以社会法则公正的原则作为标准和依据。两大取向相辅相成,从整体上保障了社会法则公正的实现。其三,具有强制性。从法律的现实展开理解,法律是强制性的工具,或者说,在常识性思维和知性思维下,强制性是法律的根本属性。法哲学视域中的社会规则公正则不是外在强制性的理解。在黑格尔法哲学视域中,遵守社会规则公正的原则是个体实现客观自由的自在自为的自觉活动,即遵守社会规则公正,不是被奴役的行为,而是自愿的选择。当然,黑格尔法哲学还认为,这种自觉的强制性只能发生在国家中,才具有自由本性,因为“单个人的自我意识由于它具有政治情绪而在国家中,即在它自己的实质中,在它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获得了自己的实体性的自由”[3]253。

五、结论:

黑格尔法哲学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黑格尔法哲学是法哲学史上最为重要的法哲学思想之一,本文的上述分析表明,其对法治中国建设至少具有三大方面的启示:其一,中国道路建设应该选择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道路探索中,围绕道德与法的关系,既产生以德治国的理念,也产生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当下,又产生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如果按照黑格尔法哲学的道德是法的实现的观点理解,以德治国是要从属于依法治国的,如果按照道德与伦理的关系理解,法是伦理的定在,即法是现实性的自由,因此,依法治国才应该是合乎理性的社会发展道路的选择。其二,法律的尊严不可践踏。当下中国,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重视依法治国,可以说,主导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但不容回避的是,中国是个特别重视传统和风俗的国家,法不责众和同情弱者的不法心理和现象依然十分普遍(如碰瓷的不法、讹诈的不法此起彼伏,但都没能很好地惩罚不法者),而且看不到好转的局面出现。按照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解,任何个体都不能具有不法的故意,否则就是不自由的表现,即必须被强制惩罚。所以,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应该是令人们尊重法律,违法者必须受到惩罚。其三,法律的制定应该遵守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标准。黑格尔法哲学特别强调法的真理性,即在黑格尔法哲学看来,法的真理性是法的合法性的保障,是人们遵守法的前提条件。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指导思想,是中国道路反复检验的真理,试图以和文化复古主义的理念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的行为都应该引起重视,即法治中国建设的法律体系的制定不能脱离中国道路的现实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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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曹典顺.自由的尘世根基: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作者:曹典顺 单位:江苏师范大学 哲学范式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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