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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现代三大主流法学派的观点范文

时间:2022-08-20 08:52:57

比较现代三大主流法学派的观点

摘要:现代三大主流法学派分别是新自然法学派、现代分析法学及社会法学派。本文主要是对现代三大主流法学派的观点进行阐述,然后分析他们各自的法律思维并期望从中得出启示,能够对我国今后的法治建设有所帮助。

关键词:新自然法学派;现代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一、新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及其法律思维

新自然法学派它产生于二战中,二战给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这痛的领悟唤醒了人们的思考-法律不能没有正义的标准和相对普遍的价值准则。因此以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开始在古代、近代自然法思想基础上延伸和扩展。

(一)马里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马里旦主张用科学、理性来印证宗教世界观的合理性。认为唯有从上帝那才能获取知识,科学只能认识经验世界。他坚持以上帝为主的人道主义,强调人性和人格。

(二)富勒富勒认为道德与法无须区分,法包含道德性。法有“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法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指法的追求或目标,如人与人来往必须要遵守的基本准则。法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如立法、解释与运用等程序上的法治原则。

(三)罗尔斯罗尔斯的正义学说,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美德,不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非常有效,也必须改造或清除。他认为正义和社会合作不可分割,并要区别制度的正义原则和个人的正义原则。

(四)德沃金德沃金主张“权利说”。他区分规则、政策和原则,强调私人权利,就是原则。他认为全部私人权利中,最核心的就是平等权利。总之,无论是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及德沃金,他们都注重法律的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必须遵循基本的的价值原则并呈现基本的价值追求。新自然法学派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抽象思考,构建出法律理想的结构。

二、现代分析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及其法律思维

现代分析法学派的代表就是凯尔森和哈特。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研究对象是实在法,他不考虑无关的非法律因素。如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因素,消除它们的影响,这即是凯尔森力求的法律“纯粹性”。实证分析法学派以客观的技术析分法律。他们认为法律就是国家的命令,即使法律与道德的内容相似,但在逻辑上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法学需要关注制定法,注重规则、语言和结构,而非泛泛而谈法律的善与恶。现代分析法学派将我们从自然法学家法律的"乌托邦"拉回到实证的现实社会。

三、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及其法律思维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发展陷入了混乱,经济危机不断爆发,经济萧条,民不聊生。传统经济的自由放任主义与"法律关门主义"都受到严重的质疑与抨击。国家的干预、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的成为必然趋势。法社会学应运而生,主张社会本位,即法与社会生活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受到了人们的热切欢迎。其中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

(一)狄骥:社会连带主义狄骥说社会连带关系并非道德义务,而是一个固定不变的事实,即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就必然存在社会连带关系。他认为,社会规范的根本是社会连带关系。社会规范就是客观法。国家创制和实施的是实在法。实在法以客观法为基础,并以实现客观法为目标。只要有人类的地方,就会有客观法,即社会连带关系。

(二)埃利希:法律与活法埃利希是自由法学的创始人。自由法学的主要观点就是,不认为成文法是法唯一来源,注重社会中的“活法”与“自由法”的作用;强调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造法。

(三)庞德社会法学派的集大成者是庞德———社会工程法学。他反对“闭门造车式”的法律,注重动态法。他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运动,社会变化莫测,法律有滞后性。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必束缚于成文法,可以创造性立法,因为单靠成文法是不够的。总之,社会法学肩负的就是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的历史使命,它以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意义和作用可见一斑。四、现代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西方三大法学派,它们是一个时代的沉淀,都是无可替代的。法律始终赶不上社会的变化。当然,这三大法学流派都有瑕疵:自然法学派太注重法律的真善美;分析法学派太过封闭自我;而社会法学派过分侧重法律的实用性,但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当下我国的法治建设稳步向前发展,且颇有建树,但我们仍然面对政治意识形态的冲突、各个阶层的矛盾对抗等问题,若我们不能处理好这些问题,结局不但是法治建设的失败,还会引发众多问题。分析三大主流法学派的观点和法律思维,启示就在于古往今来,任何问题的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对理论的探讨,在吸收借鉴的同时要结合国情和特定的社会背景,深入实践进行考察调查。找出一条最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

[参考文献]

[1]丁小琼.浅析分析法学派.江西宜春学院政法学院,2009.7.

[2]王飞.略论法律原则.河北大学,2011.6.

[3]闫宸.中世纪自然法:灭亡还是发展.山东大学法学院,2010.8.

作者:何青青 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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