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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杂志范文

政法杂志

政法杂志范文第1篇

灵芝竞争性杂菌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优先采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科学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防治。选择优良品种,规范生产操作程序,严把原料灭菌关、接种关、菌袋(段)培养关。

1木霉发生与防治

木霉又称绿霉,属菌物界、真菌门、半知菌亚门、丝孢纲、丝孢目、丛梗孢科、木霉属。是灵芝栽培中第一大病原菌,常见种类有绿色木霉和康氏木霉。

1.1危害症状:菌段感染木霉后,菌落初期白色絮状,后变为暗绿色,孢子迅速萌发繁殖将袋面覆盖,使灵芝菌丝失去培养基而停止生长;出芝期感染木霉,木霉菌丝向袋内蔓延,并产生毒素,抑制灵芝菌丝生长,造成菌段和灵芝子实体腐烂。

1.2发病条件:木霉既是竞争性杂菌,也是寄生性病原菌。木霉适宜在15~30℃温度和偏酸性环境条件生长。在高温、高湿环境下发生严重。

1.3预防与防治:①菌段灭菌彻底,按无菌操作规程接种。②培养室先用3%煤酚皂(来苏尔)喷雾,再用10~15克/立方米硫磺熏蒸消毒灭菌。③发菌期间低温培养,并加强通风,尤其是后期开袋通风。④出芝期间防止喷水过量,高温季节喷水后及时通风,保持菌段和灵芝表面干燥。

2链孢霉发生与防治

链孢霉俗称红色面包霉。无性世代属菌物界、真菌门、半知菌亚门、丝孢纲、丝孢目、丝孢科;有性世代属菌物界、真菌门、子囊菌亚门、子囊菌纲、粪壳菌目、粪壳菌科,常见种有好食链孢霉和粗糙链孢霉。

2.1危害症状:菌段感染链孢霉后,其灰白色菌丝在培养料内扩展迅速,向下生长到菌段底部,向上扩展到袋口,并很快在棉塞外形成肉红色至红色分生孢子堆,厚度可达1厘米,并将整个菌段口包围而看不到棉塞,稍触动或震动分生孢子迅速扩散,菌段内菌丝由灰白色转变成黄白色。

2.2发病条件:棉塞受潮、菌袋有破口易污染,接种3天内气生菌丝即可长到破口处或袋口,耗氧量大,氧气不足,只长菌丝不长孢子,氧气充足,营养丰富,气生菌丝生长出粉红色分生孢子。分生孢子粉末状,个体小,比重小,生活力强,随气流和操作传播、蔓延,高温高湿有助链孢霉发生。

2.3预防与防治:①菌段灭菌彻底,无菌接种,及时更换受潮棉塞。②培养室先用3%来苏尔喷雾,再用10~15克/立方米硫磺熏蒸消毒灭菌;头一年发生的场所要彻底灭菌,先用热蒸汽净化,再用烟雾剂熏蒸。③发菌室内保持通风干燥,防止高温高湿。发菌期发现污染链孢霉菌段用湿塑料编织袋拿出,集中深埋或烧毁,污染链孢霉菌袋周围用500倍克霉灵活水溶液向空间喷雾消毒,培养室每天早晚各喷1次,并将发菌室温度降到22℃以下。

3毛霉发生与防治

毛霉属菌物界、真菌门、接合菌亚门、接合菌纲、毛霉目、毛霉科、毛霉属,常见种有大毛霉和微小毛霉。

3.1危害症状:菌段污染毛霉后,料面长出粗糙、疏松发达的营养菌丝,初期白色,后变为灰色、棕色或黑色,条件适宜时,一周内菌段内外布满毛霉菌丝。

3.2发病条件:毛霉是好湿性霉菌,在20~55℃环境生长茂盛,适应性强,生长迅速,日生长达3厘米,并形成菌丝垫,隔绝基质表面氧气,使灵芝菌丝窒息,还可分泌有机酸和毒素危害灵芝菌丝。菌段棉塞受潮、培养室通风不良、湿度过大容易发生。

3.3预防与防治:①严格检查菌种质量,防止菌种袋棉塞受潮,接种室(箱)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在60%以内。②发菌期间加强通风换气,降低空气相对湿度和温度。

4曲霉发生与防治

曲霉属菌物界、真菌门、半知菌亚门、丝孢纲、丝孢目、丝孢科、曲霉属,污染灵芝的有黑曲霉和黄曲霉等,是灵芝栽培经常发生的一种病害,也称黄霉病、黑霉病等。

4.1危害症状:曲霉菌丝粗短,菌丝有隔,无色、淡色或表面凝集有色物质。灵芝栽培过程中曲霉污染普遍,尤其在多雨季节,空气相对湿度大,袋口棉塞受潮时极易产生黄曲霉,曲霉孢子经10~15天后,在菌袋内出现斑点状的曲霉菌落。曲霉孢子呈黄、绿、褐、黑等各种颜色,因而使菌落呈现各种色彩。

4.2发病条件:曲霉种类很多,在自然界中分布广泛,高温、高湿、培养基含水量高时生长快,发生严重。

政法杂志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时代;政法;出版;发展进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不管是对政法工作本身,还是整个出版行业的发展,都有着深刻变化,而且势必对政法出版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摆在这个行业面前的机遇千载难逢,但挑战也前所未有。在新时代的起点上,对其现状与未来做一番深入探析,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政法类出版机构发展现状

在我国,政法出版机构主要集中在中央一级的党委政法委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几家机构尽管在规模、特色方面不尽相同,但都打上了“政法”的烙印。服务政法事业的天然属性,既是此类出版机构的根本特征,也是赖以生存的天然资源。依靠这种资源,现阶段政法出版机构呈现出较为稳定的发展态势。一是行政资源的有效支撑。作为各个机关的直属单位,不论是出版社还是杂志社,其发行都可以得到行政力量的支持。尽管发文征订被禁止,但上级主管部门的影响力是无形的。政法各家都有自己的条口,政法出版机构因此拥有固定的订阅单位。如中央政法委的机关刊物《长安》杂志,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以下简称综治系统)将发行量常年维持在每期50万份以上。二是对政法知识资源的垄断。由于公检法司各单位对法律知识的解释、运用拥有绝对权威,出版机构也拥有了对法律知识的天然垄断地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每年都要出版大量司法解释,别的出版机构是不具备出版这些内容的资格的。在繁荣的表面下,政法出版行业也面临着十分艰巨复杂的挑战。一是体制机制制约。行政力量是把双刃剑,它保证了一定发行量的同时,也限制了竞争力更进一步的可能。这种限制是间接的,主要体现在人事政策和激励机制的局限上,这两点会对行业的长远发展产生影响。二是发行模式改变。党的十八大以来,出版行业日趋规范,很多政法出版机构改自办发行为邮局发行。长远看,邮局发行规范了发行方式,杜绝了腐败的滋生。但目前,旧有模式被打破,很多机构正在经历发行量下滑的阵痛。三是人才与观念更新缓慢。政法出版机构对人才失去吸引力,既表现在优秀人才不愿意往这个行业里流动,也表现在行业自己培养的优秀人才正在加速外流。长安杂志社编辑团队平均年龄接近45岁,知识结构固定,观念陈旧,创新意识和动力不足。

二、服务政法事业是政法出版的根本使命

政法出版机构作为政法事业共同体和有机组成部分,其对于政法机关有着重要的阵地作用,显然不应被忽视,更不能将其剥离。政法出版物应该形成一套评价体系,为各地各部门的经验做法提供权威评价。同样的工作,全国各地都在做,具体做法大同小异,究竟哪家做得更好?哪里的经验更可复制?这是政法出版机构作为官方权威,应该去发掘和评判的。通过对比,遴选出真正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做法,从而为其打响品牌、树立口碑,并对其他部门、地方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政法出版行业的重要价值还在于,其对上级主管部门所制定政策的探索、推动、创新具有助力作用,是重要的政策效果的收集渠道。编辑、记者在工作中,与各地各层级的干警建立起广泛联系,这使得他们比任何人都具有全面、真实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的先天优势。对于主管部门,这是他们收集政策反馈的绝佳渠道。因此,各政法出版机构应该认识到自己之于政法事业的不可替代性,并担当起更大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做实经验评价平台、工作交流平台、政策反馈平台,这将是新时代政法出版行业发展的根本方向。

三、创新是新时代政法出版业取得发展的必然之路

“过去一个企业消亡,是被竞争对手打败。现在一个企业消亡,首先是被这个时代淘汰。”互联网环境下,只有创新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是实施多元经营策略。相比起均衡的市场化出版机构,政法出版的强项就是立足行业本身。喻国明给出了基于开放共享理念的“新木桶理论”,即影响效益的不再是短板,而是长处。政法出版机构可以拿自己对政策和法律知识的权威优势,和其他媒体机构的优势进行匹配,强强联合,打造共享平台。二是加快进行数字出版改革。依托多年的资料积累,可以建立起庞大、专业的政法知识资源库,在移动互联环境下从单一的出版商向知识服务提供商转型,已经成为政法出版机构实现自我突破和创新的有效路径。三是尝试集团化战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报社进行改革,将报、网、杂志、影视资源打包整合,成立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改革后,最高法的舆论引导力显著增强。政法媒体、出版机构进行集团化运作的意义在于:通过整合资源提升市场生存力和竞争力,实现政法舆论宣传的规模化、整体化,从而放大政法出版机构作为权威媒介的社会功能,更好地为政法事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李海舰,田跃新,李文杰.互联网思维与传统企业再造[J].中国工业经济,2014-10.

政法杂志范文第3篇

1、学习不够积极主动,刻苦钻研精神不强。这虽然是个老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带有共性特征,但在我身上表现的较为突出。一是缺乏“挤”、“钻”精神和“韧”劲。我也和大家一样,总感到工作忙忙碌碌,也深知要适应新形势下高效、快捷的工作任务必须努力加强学习,但在实际中,却总以工作忙为理由和借口,很难静下心来潜心学习。即使有时也抽空翻阅一下报刊杂志,浏览一些政治理论书籍及有关业务知识书籍,但也往往是蜻蜓点水,真正掌握的理论和业务知识不够全面、系统,在学习上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理论联系实际不够,还不能很好地用理论去指导实际工作。另外,在学习过程中,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的对照改造还不深刻。

2、深入基层不够,在工作作风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上,往往是日常工作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在具体工作指导上,要求还不够严格,尤其是对某些具体业务环节和深层次问题的探究需要深思。

3、廉洁自律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虽然能够始终按照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但在日常生活上,在坚持原则、防微杜渐方面,距“四承诺”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公车私用上,还没能严格区分开来;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基层同志超标准招待也没好意思拒绝他们的盛情。通过这次学习,我认识到这是自我约束不严的表现。真诚希望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醒我、督促我,以使我尽快加以改正。

二、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学习,认真查摆,我对自己在思想、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今后我将按照省委开展的“四承诺”、“三树立”、“两禁止”活动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抓好政法综治工作,为我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的党性修养。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努力为政法系统和全体政法干警做好表率。

政法杂志范文第4篇

关键词:出租承包诊疗科室;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

1案情简介及调查情况

1.1案件来源

2016年11月4日,某市卫生监督部门接到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来信来访转办单,转来某县一群众举报:有人打着某市某区人民医院的招牌,以国家开展“三高四病”预防工程为名,到周围县区宣传召集群众到该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有病无病均诊断有心脑血管方面疾病,欺骗群众进行所谓预防治疗等[1]。涉嫌出租诊疗科室和非法行医违法行为。

1.2调查过程

2016年11~12月,某市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先后多次对某区人民医院进行暗访,均未发现举报的违法行为存在。2016年12月31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该医院进行暗访,发现该院组织召集了50多名中老年群众,正在进行所谓健康教育和抽血检查,遂立即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赶赴该医院进行调查取证。①书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016年该院心脑血管科账单,2016年该院9~10月份工资表,个人资质证明。②物证。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形式收集保存了抗栓胶囊、益脑宁片、冠心康胶囊等药物。③影像资料。利用照相在有关现场收集证明了案情事实的影像资料。上述证明材料的收集,形成了证据链,证明了该医院对外出租诊疗科室违法事实的存在。

1.3处理结果

根据所查证的违法事实,该市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执法程序对某区人民医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该院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6892.35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2]。本案被处罚主体没有要求听证,以及后续的复议和诉讼,并在查处的过程中停止了出租承包诊疗科室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按期缴纳了没收款和罚款。

2案例分析

2.1注重线索,认真调查

医疗机构出租诊疗科室承包开展诊疗活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整顿,有了根本的好转,但也有一些基层和厂矿企业及行业的医疗机构,由于注重经济效益,变相地将医院批准设置的科室出租承包,严重地影响了医疗市场秩序和医疗质量。由于近年来出租承包手段越来越隐蔽,当事人对出租承包的敏感性和警觉性越来越高,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就本案而言,群众举报中提到的问题虽然涉及到出租承包诊疗科室的嫌疑,但如果调查取证不严谨,难以查到违法事实。为此,在接到上级批转的群众举报后,首先进行暗访了解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在取得该院外联宣传组织召集群众来院检查进行诊疗的事实后,再正面接触,全面展开调查。虽然医院避重就轻,不予配合,但卫生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在取得比较可信的证据后,对主要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使其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无法自圆其说。

2.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该医院出租诊疗科室案,出租和承包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文字性的出租承包协议及类似文件,双方只是一种口头默契,如果必靠文字协议存在及获取来证实承包行为存在的话,本案也将以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就此结案。在查处本案中,医院及承包人否认其行为为出租承包,也不提供任何文字性协议合同时,办案人员加大了对相关人员的调查,通过收集大量证据,客观反映了案件的事实真相,以书证、物证、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有形载体展示在人们面前。对要证明的事实具有说服力,具有证据的可信性;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和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最后形成一套完整一环扣一环的证据链,并利用证据链充分的说服力及卫生部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对承包出租诊疗科室认定答复对照,使该区人民医院和承租方不得不承认双方实施的出租承包行为的存在[3]。

2.3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

2.3.1该区人民医院出租诊疗科室根据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並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4]。

2.3.2使用非卫技术人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规定。

2.3.3出租诊疗科室该区人民医院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违法行为是出租诊疗科室给非本单位人员胡某某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在承包该院心脑血管科开展诊疗活动中的所有诊疗行为均可认为非法行医,本案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司药工作等违法事实,作为证据形成证据链,佐证承包人非法开展了诊疗活动的事实存在。本案如何实施行政处罚,有人提出该区人民医院只承担出租承包诊疗科室的法律责任,出租承包后开展诊疗活动出现的违法行为应由承租者承担。但笔者认为,承租者开展诊疗活动打的是该医院的旗号,其开展的一切诊疗行为都代表该区人民医院,在诊疗方面出现的违法问题,该区人民医院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针对本案,分别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对该区人民医院给予了行政处罚。

3思考建议

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虽然办案人员没有查到出租承包双方有关文字协议合同文件,但通过询问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及收集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都佐证指向了该区人民医院出租承包诊疗科室给非本单位人员承包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的存在,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以及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有关规定,当事人最后不得不承认其行为属于出租承包行为[5]。通过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别是群众举报的涉嫌出租承包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不要由于调查取证较难而轻易放弃,要加大力度,从侧面围绕着其诊疗行为发生过程中及其他证据,结合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有关规定来指证认定。本案查处,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询问调查手段,进行深入的询问调查,采取先对牵涉本案但利益关系不密切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对在出租承包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行为和现象进行固定,而后再用掌握到的证据询问出租承包双方最大利益受益的当事人,使其无法辩解及自圆其说,掌握调查主动权,使本案的调查、处罚、结案顺利进行[6]。

参考文献

[1]曾学俊,彭建华,武更,等.江西省非法行医违法案件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15,23(3):29-32.

[2]陈锐,刘春宏,徐宁,等.2015年案例评查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5,22(6):572-575.

[3]季力,刘洪,田明铭,等.一起医疗机构出租承包案例的分析与思考[J].上海预防医学,2016,29(9):645-647.

[4]胡志俭,郭志荣.97起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4,21(3):284-286.

[5]薛阳,王国平,杨国庆.2011-2012年山西省无证行医现状与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4,21(3):127-128.

政法杂志范文第5篇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

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在这种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得到重新调整。也就是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职工、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要求重新调整。3这就引出了对拥有强大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处于相对一方地位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的研究。客观上就要求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予以必要的保护。就必然要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作深入研究。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如果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说其利益受到损害就必然涉及法律救济。由此就需要对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与方法进行研究。现在,这些方面都是中国行政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2、政治背景

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也在艰难中缓缓进行。中国共产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总结了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的经验与深刻教训。对“”、“”,尤其是“”的深刻反省,从政治思想根源的角度进行了检讨与反思,最终作出了“彻底否定”的历史性结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里,往往是以党的政策作为依据,根据“最高指示”发出行政命令,也就是说习惯于通过非法律的手段、方式来处理问题,实际上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在这种情形下,往往就导致轻视法律的作用,甚至有的场合就出现否定法律作用的“法律虚无主义”。事实上人民都期待与希望“党和政府都应该服从法律”的法治社会,这就要求党和政府的关系发生改变和进行调整。而过去长期以来存在着的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4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就要求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一切国家机关及政治势力、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5(共产党也要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6)。公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政府应当清廉、自律、高效。这就要求尽快建立公务员制度。除此之外,人民还要广泛地参与政治和国家的行政管理,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并要求自己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只有这样,国家的政治生活才能公开化、民主化。这样客观上就要求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基于这样的政治背景,实践为行政法的建立和诞生提出了客观要求。学者与专家们围绕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中国行政法的性质与内容等进行了认真的检讨,后来又开始介绍西方先进国家的有关的法律制度(例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和当时的前苏联、东欧诸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前苏联、南斯拉夫、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7

3、思想背景

通过对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的深刻教训的总结,必须重新认识过去的历史。长期以来受“左”的思想的深刻影响,通过对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必须放弃过去长期坚持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的错误指导思想,而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探求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思想。随着中国的进一步改革开放,人们的民主与法治、自由、权利、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的观念相继确立,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权利意识与主体意识大为增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具体实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不再只是口头上的宣传,而是反映在鲜活、生动的社会实践中。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上的民主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上的有效保障。过去那种公民实际上往往更多的是义务主体,而很少享有权利,政府往往是权力主体而很少承担责任与义务的现象必须彻底改变。必须树立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相互统

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观念。

过去由于“政府的利益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导出的“政府不可能作出违法的事情”,因而政府也就不可能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这是改革以前的观点。改革后,这种观点已经被彻底地放弃。“责任政府”的观念逐渐形成。人民不仅是权利(权力)的行使者,相应地也是义务的履行者,行政机关既是行使职权的政府机关,也就必须伴随着职责与责任。公务员作为政府职权行使的代表,由于行政违法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首先是由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国行政法的体系与内容

随着研究的逐渐深入,学者们开始关心研究行政法的体系与内容。至今仍然有很多学者在讨论这个话题。有的著作还予以专门指出“八十年代最大的贡献是,要确立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8。一九八三年全国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毕竟是“”结束不久后写就的教材,难免受残痕影响。同时还受前苏联行政法的影响比较深,所以“管理色彩”还很突出和鲜明,行政法是“管理法”或是“治民法”。一九八九年第二本全国性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学》,开始注意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线构筑行政法学体系,注意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注意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从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角度进行研究。最近,又有学者提出以司法审查制度为核心,构筑行政法学新体系。9最近针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也很多,这个观点的提出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反响。10

至于行政法学的内容,一般来说,分为总论、各论。行政法总论部分,又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原理、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又可分为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司法等)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对于这种体系,有的学者提出不同观点,目前还有许多争论。这些学者提出了一些问题,并对之作出了介绍与批评。11

在关注行政法总论研究的同时,也有一少部分学者开始注重对行政法各论的的研究。大学学者与国家机关的专家相结合共同执笔,写就了建国以来最早的一套部门行政法教材。这些教材计划分三批出版。至1994年8月,已经有七册行政法各论的教材出版。12这些教材对行政法各领域较多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有益的研究。这种研究对于对未来中国改革的深入发展和不断完善将会发挥很大作用。

三、九十年代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现状

现在中国行政法学会跟八十年代相比,研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研究的程度相对的深入。但是跟法治发达的先进诸国如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不过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速度快,水准正在进一步提高。研究队伍正在进一步扩大和增强。如前所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始终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的改革的进程。现在的状况是中国行政法学者面临着不少新课题。如何面对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如何对这些新问题给予合理的分析、解释与必要的回答。而这些问题中既有理论性、原理性很强的问题,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行政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行政法的功能与作用;也有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如现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如何控制国有资产的流失,应当如何强化对国有资产管理及其法律对策研究等等。既有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如税制、金融、证券业的监督与管理等,也有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如结社法、监督法、政党法的制定等;既有关于“人”方面的问题,如公务员制度;也有涉及到“财”、“物”方面的问题,如公有公共设施的建设、使用及管理等等。既要研究立法问题,也要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进行考察研究与调查分析。既要对行政法总论进行研究,又要研究行政法各论。13既要有对于行政法原理的研究,又要有对实践问题的研究。14既有对一般普遍性问题的研究,又有对于专门性问题的研究。15从1993年1月起,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举办的杂志《行政法学研究》(季刊)正式编辑出版,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总体而言,中国行政法学领域的研究,气氛非常的活跃。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从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开始至今,最引人注目的是对行政诉讼问题的研究。首先是学者们为制定行政诉讼法而奔走呼号,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又对该法实施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16使得行政诉讼法成为了10余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与焦点。

以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公布与实施为契机,中国行政法学者与实务界专家们,对行政法学的问题展开了较深入的研究。17这一时期的著作和论文主要集中体现在对行政诉讼法相关制度的研究。18研究视角与方法的变化,研究的程度和阶段。过去的行政诉讼法的研究主要是一般理论论述,后来开始注重对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的分析。注意紧密联系中国实际,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求问题存在的原因和问题的解决办法。在这方面,有些学者专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并取得了引人注目的的研究成果。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与发展方向”课题组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形成了最终研究成果“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一书已经出版。该书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19该书是中国法学界最初的实证研究方面的著作。20该书引用的是详细、确实、直接的第一手资料,对当前国民的法律意识、认知程度的分析。该书涉及对两个具有代表、典型意义的地域——河南省的南阳地区及四川省的成都市青羊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并作焦点分析。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后有关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状况的对比,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遭遇到的各种障碍和困难,行政审判体制内和体制外的问题,作了精细的调查与分析。这是一本有关当代中国行政诉讼与行政审判方面具有一定份量的著作。

政法杂志范文第6篇

一、保荐人“失职”的表现

由于保荐人的职责主要是对发行人上市进行辅导,前期要组织相关人员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让发行人在上市过程中认真遵守我国对上市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清楚发行流程及细则。但是,诸多事实证明,我们保荐机构在前期辅导培训工作是否到位、后期是否持续监督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等,存在未知的情形,许多保荐人失职导致投资者的案例接踵而至,也纷纷证明了保荐人的失职给社会经济特别是证券市场带来的不利。其次是从保荐人“行权”的角度来看,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样,都是受聘于发行人,为其服务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最主要的是,经费是由发行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不给发行人保荐上市都难,从监督方面来说,不太符合监督的构成要件。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保荐人的责任规定

对行为人的归责,从法律责任上说有三大类: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和刑法责任。在对保荐人的归责方面,《办法》中对三方面的规定都很笼统,而且不是很“专业”。《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等;在侵权责任方面还规定了归责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证券法》和《办法》对保荐人的只是说采取冷淡对待、暂停或者取消其保荐资格等措施,其治理力度相对较轻,没有抓住要害惩治违法违规的保荐人。久而久之,便会造成市场的紊乱、事情不断滋生。而规定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连带担保责任更是难以理解,各个机构的分工不同,承担的义务大相径庭,而且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义务大小,承担的分量根本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让他们一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是很合理。

行政方面是依照《行政法》对违反行政法的保荐行为进行惩处。我国对保荐人的刑事责任还没有正式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入《刑法》,只是在《办法》中提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也没有具体说明,导致不确定性的出现,现实中也没有因为保荐失职而受刑事追究的情形。即使现在出现了,也只能是根据其构成要件以最相近的刑法条文来惩罚。

三、我国保荐人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从法律条文中的规定来看,有关保荐人责任的明确规定还不具体,其行为的约束也相对缺乏,从一个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来看,是不合理、不科学的,纵观西方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成熟、有一定规模的,都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尤其是英国,其保荐人的终身保荐制是其成熟的标志,我们应该从自身的特点出发,借鉴别人优异的制度,构建属于我们自己的行为规范。

(一)加大民事赔偿责任的力度在民事侵权中,唯一对侵害人伤及肺腑的处罚就是金钱赔偿,这是行政法和刑法无法达到的一种层次。可以明确规定,保荐人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失的时候,以大力的金钱损害赔偿来制约他,这应该比警告、否认其保荐资格要有力、明确得多。

政法杂志范文第7篇

(一)针对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

会计的职业性质有其特殊性,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有很高的要求,他们不仅应该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同时也需要一定的政策观念和道德观念,受到各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而不具会计从行业资格的人员是不能参加会计工作的,也不应受到企事业单位的录用,一经查出更是要受到会计行政法规的责罚。但是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中仍有少部分人是没有取得会计从行业资格证的,或者说没有按照会计从业的基本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是对会计行政法规的不尊重和不道德的行为,是应该坚决杜绝的。除此之外,会计人员的一些不专业行为也会造成会计信息与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不符,给决策人员提供错误的决策信息,会造成整个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运行的混乱。所以会计人员应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杜绝出现会计核算过程中不应发生的失误和误差,例如,凭证填错、借贷方向记反、小数点错位、修改错账簿时使用了错误方法、填制财务报表时将会计科目弄混等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不应该存在的,是应该坚决杜绝的。所以会计中的每一项工作的完成都需要会计人员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创新精神,所以选择更加合适的会计人员进行工作也是很关键的一点,会计人员知识水平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会计工作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

会计职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种特殊的职业,会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它的中心思想就是在发生道德冲突时,应该将大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但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环境越来越复杂,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下滑,善恶、美丑观念越来越模糊不清;另一方面,会计制度在某些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健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一些弊端,在利益面前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的现象开始频繁出现,这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程序,也与和谐社会的主旋律相违背。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

会计职业道德是从会计人员的内心去约束其行为,而会计行政法规则是从规范其行为不可或缺的外部因素。为了会计工作能够正常运行,每个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规范和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的弊端也在不断暴露,制定政策却不能落实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严重相悖的。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措施

(一)针对会计岗位设置的问题

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做到使会计岗位的设置应该与本单位的各种业务活动和管理方面相适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规模大小,业务活动的宽广度来确定会计机构内岗位设置的粗细。如果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规模和经济管理工作比较繁琐,就应该设置比较详细的会计岗位;相反,如果单位所管理及涉及的范围相对狭窄,就可以在符合会计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相对较粗略的岗位设置。会计岗位的设置可以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多人一岗,具体的情况,应以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业务来划分。

(二)在会计工作中坚决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是其整个工作中的比较基础的环节,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有着重要作用,会计基础工作的精准无误对整个单位工作效率和反腐败进程有着很大的影响。人员回避制度就是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是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要求单位负责人的亲属不能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亲属不能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中的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配偶亲关系。有些岗位也应该也不应有一个会计人员负责,如出纳与账务处理、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工资的计算与审核等。回避制度的目的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合理正常运行负责任,也是为了使会计工作更好的为单位的业务进行服务。

(三)增强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

我国的会计行政法规中规定,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该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活动,并且各单位有督促监督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义务和责任。所以,一方面,为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定期举行会计人员基础水平的考核与检验,也要不断鼓励会计人员进行自学,利用创新激励机制,将继续教育的结果作为晋升、任职的根据之一。会计人员也应自觉接受会计的继续教育工作,不仅是对自身工作的能力和竞争力的提高,也是对单位的负责。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在选拔会计方面人才时要把好专业知识这一关,选择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的和强烈职业责任感的人来担任会计职务,这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向着更加科学严谨的方向发展是很有利的。

(四)从多方面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在现代社会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工作迫在眉睫,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是整个会计工作体系的核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复杂的环境、物质的诱惑等都会使会计人员面临道德冲突,当会计人员被利益和恶丑蒙蔽时就跟容易出现原则性的错误,做出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行政法规的事情来。所以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审核是会计基础工作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要让会计人员懂得始终将大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无论何时都不能放弃原则;培养和保持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业道德水平。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与企业的会计机构不同,它主要是审核和监督对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的,而会计单位负责人作为整个会计工作的领头人,更应该发挥其带头作用,尊重会计职业道德所提倡的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的道德准则,树立良好的榜样作用;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和会计机构内部有关职业道德行为的监控制度,使用竞争和激励机制促使会计人员都能自觉的学习和接受会计职业道德所提倡的行为,在机构内部形成紧迫感,使会计机构内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的各项工作服务。

(五)完善会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会计法》的规定来制定适合其会计工作性质的制度,来保证会计工作有效顺利的进行,规范各种复杂的会计关系,这也对会计人员的监督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结束语

政法杂志范文第8篇

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财企(2012)16号文后,财政部并没有出台关于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因此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对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生生产费用支出一般不会形成固定资产,因此下面只列出了提取、实际发生费用性支出的相关会计处理。

1.提取时,企业根据报量计算应提金额并作如下处理:借:工程施工—相关明细科目(人工费、材料费、措施费)贷:专项储备—提取数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组织相关人员,对本企业以前年度经济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形成相应数据,据此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在工程施工中各明细科目间进行分配。

2.发生费用时,作如下处理:借:专项储备—发生数(按相应成本明细科目分列)贷:库存材料、应付账款等

3.期末专项储备科目出现余额时,如为借方余额,表明本期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期末应将余额转入成本,作如下处理:借:工程施工—相关明细科目(人工费、材料费、措施费)贷:专项储备—发生数(按相应成本明细科目分列)如为贷方余额,表明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有节余,按照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应保留余额,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二、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后,国家税务局并没有出台相应的税务文件。依据最新的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处理,即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