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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网络营销形式探析范文

时间:2022-02-07 03:15:55

律师网络营销形式探析

摘要:

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网络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已不仅仅是以前简单的资源共享平台,业已成为人民日常生活、工作、社交及宣传的重要工具。律师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为了扩大知名度,律师网络营销也逐渐普遍化。本文主要探讨律师网络营销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以期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规范律师的行为。

关键词:

网络营销;律师网络营销;法治建设

2016年4月19日在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中指出,要依法加强网络空间管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1]在今天,网络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当前越来越多的民众可以通过网络寻找律师、咨询法律问题,因此合法、有序的律师网络广告不仅能极大的满足广大民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让广大民众能够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还有利于让现代法制体系更加的健全完善,使民众法律意识整体提高。

一、律师网络营销形式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日渐发达的今天,各类纷繁复杂的网站建设技术门槛越来越低,越来越多的律所争先恐后的通过低廉的成本建立了自己的公众平台、网站,发达的现代网络世界已然成为律师和事务所宣传和推广的新平台,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通过在网站、博客、微博上律师或律所信息。在我国,利用网站进行律师广告的宣传方式主要以律所网站为主,网络比较普及的地域,律所一般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在网络上建立律所网站或律师的个人网站,律所、律师可以享有专属的网络空间,可以对网页的整体设计、布局,通过多样的形式、丰富的内容、足量的信息等一系列方式对律所或者律师形象进行全面、立体、多维度的塑造。另外,律师还通过注册博客、微博,在博客、微博上、转发、更新时事新闻、法律评论、解答法律问题等方式吸引点击量,从而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此进行业务扩展。近年来,所占比例持续攀升。第二,搜索引擎。搜索引擎越来越成为民众在网络时代中搜索信息的重要工具,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已近成为人们必备的网络助手,搜索引擎广告市场规模已经多达69.5亿元之多,其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二,市场份额比例更是高达33.5%。同时,搜索引擎广告凭借应用机率高、市场潜力大、定位准确性高、目标更为明确等优势,日渐成为律师寻找潜在委托人的主要方式。第三,微信及其公众平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通过注册免费或自费建立微信公众平台,通过群发文字、图片、语音三个类的内容,推送单条图文信息和专题信息的形式吸引广大民众群体,在平台上推送广告、创办活动等来达到宣传、扩散的目的。微信朋友圈里基本都是熟识的亲朋好友,属是熟人网络;传播方式基本以小众传播为主,因此传播的有效性也更高;它方便人们随时随地的查询所需要的信息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不论是对信息的者还是使用者,以微信传播的方式使其获得的信息和服务能够到达的时间更长;它的内容富媒体,便于传递;作为一个平台,它可一对多传播,信息拥有高达到率;而它的营销成本也更低廉,可持续性更强。微信传播打破了地域、时间的限制,律师可以无时不刻、随时随地的使用手机、电脑等移动通讯设备,以实时更新、推送法律相关知识的方式来招揽更多业务。

二、律师营销的法律规制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第22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除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广告法》[3]的规定外,《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4]、新《律师法》[5]、《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7]等法律法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和规定,并规定了处罚措施。第一,律师广告的原则性规定。包括律师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适度、真实、严谨,并具有可识别性,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以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等。第二,不得虚假宣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通过虚假的律所简介和不符合实际的招聘启事等不良方式来进行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律师名片上不能印有律师的技术职务、律师的经历和其他的头衔,律师名片上也不能印有非律师职称、荣誉或各种学历、职务等。任意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利用手机、电脑等网络媒介提供虚假信息和宣传也是不被允许的。第三,禁止诋毁同行业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以任何手段故意争揽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的业务,禁止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的声誉。利用手机、电脑等网络媒体过分炫耀自己、排斥同行、招揽他人或其他事务所业务也是被禁止的。第四,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包括以下几点:

(一)在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外另设接待室、办公地点等承揽业务;

(二)对自己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以低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以威胁、引诱、或者误导作虚假宣传或着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以承诺给与介绍费、许诺提供便利、给予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第五,相关处罚措施。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有以上不正当执业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会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律师营销现状分析

伴随着网络数据的推进,我国现阶段律师网络广告的宣传足以用“乱象丛生”来形容。比如,通过手机、电脑等通信工具在网络上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以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伪造、编造获奖信息、简历等形式包装自己;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利用互联网等网络媒体提供的虚假信息过于夸张的吹嘘自己的专业能力;对本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用华丽的、不合实际的内容来进行包装宣传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等,这些混乱的律师网络营销会严重影响到律师的个人声誉,甚至会严重影响到整个律师行业的稳定性,产生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任危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律师广告不属于我国广告强制审查的广告范围。律师事务所网站在全方位、多角度的介绍自己律所的同时,也大量的期冀引起潜在委托人注意的律师广告,此时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是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三种身份于一身。律师和律所在自己网站、博客和微信及其公众平台中的广告突破了传统,完全规避了三大广告审查主体的监管,律师网络广告的内容缺少监督,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另外,现行网络监管技术落后,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难以开展,使得违法广告难以发觉、责任难以追究。这些现状都说明,律师的网络宣传监管需要迫切的转变和改革。

四、我国律师网络营销的完善

为了律师个人乃至律师行业整体的名誉,化解民众对法治的信任危机,作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对律师网络营销的规范:第一,完善更新法律法规。一方面,明确律师网络广告主体是建立律师网络广告市场准入制度。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现有管理模式延伸至律师网络广告领域,健全我国律师网络广告主体制度。另一方面,完善《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广告的设计、制作、业务的许可和备案制度。唯有在上层建筑中予以规划,方可在具体的操作中有法可依。第二,建立完整管理体系。对于乱象丛生的律师网络广告,一方面,建立网络广告登记管理制度,每个律所网络广告,均须在网站后台进行实名登记,实行“有就有登记”“一信息一登记”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动态监控”的律师网络广告备案审查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合作建立律师网络广告数据库系统,定期每月对律师网络广告进行动态备案审查,审查是否存在不合法的广告内容。这两种管理制度“两手抓”,登记与审查相结合,可以大大控制不合法、不真实的律师网络广告来源,同时能有效防止非经营性的律师、律所网站制作和广告不受监管的情形出现。另外,应当顺应网络发展要求,重新调整内部管理部门,取消传统的监管部门,多吸纳网络科技人才,成立新的监管部门,着重对律师的网络营销进行网络监管,设置后台监控,及时核对并取消不合法、具有误导性和虚假的营销广告。如此一来,在良好的管理体系的监督之下,虚假不合实际的律师广告将大大受到抑制,从而让律师行业的大环境得到净化,大大保证了整个律师行业的稳定性,加大了民众对法制的信任。让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第三,加大惩罚力度,我国现阶段律师网络虚假广告的宣传正是因为惩罚力度不足,才导致了虚假广告创作者的有恃无恐。不实的虚假广告不仅会错误的引导民众对于法律的误解,更是会使民众产生对法律行业的信任危机。所以严格的惩罚制度才能有效遏制虚假广告的蔓延。这里作者认为,创作和传播虚假广告者应该等同造谣者论处!第四,加强律师自律。律师群体作为国家法治的维护者,人民合法的代言人,它的职业道德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能否正确实施,人民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正当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律师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执法公正,品德高尚”。我国律师行业的起步和发展是在改革开发之后,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律师行业商业化气息浓重,缺乏职业主义传统。律师要站在法治建设的高度,重新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坚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操守,坚持原创、真实、合法、适度等原则,以身作则,坚决抵制虚假营销、弄虚作假等破坏律师形象的行为。

五、结语

律师网络广告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违法的律师网络广告误导了民众,侵害了民众的利益,造成了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律师个人乃至律师行业整体的名誉。但另一方面,合法的律师网络广告开辟了律师广告传播的新领域,内容、形式丰富的律师网络广告有助于深入的普法宣传和我国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意义。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作为法治监管的主体,应当顺应网络时代的时代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监管的方式和内容,摒弃一成不变的老套落后观念,紧紧抓住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机遇,登记与审查相结合,重新构建一整套健全的监管体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应当以身作则,“知法守法,知法用法”,既要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和委托人的利益,更要责无旁贷的遵守法律,敬法守法,严格在法规定的范围内传播法律。虽有亵渎法律之行为万象丛生,但只要律师个体出淤泥不染,谦怀一颗敬畏法律、崇尚公正之心,时刻自省规范己身,方可维护法的精神屹立不倒!

参考文献:

[1]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4-19.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2次理事会修订,2009-12-27.

[3]<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部颁布.1995-2-20.

[5]<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6]<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颁布.1993-12-27.

[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7日由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作者:张丽 姚鑫炜 单位: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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