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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政府职能范文

市场经济政府职能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就提出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关系,他强调经济改革必须和政治改革相适应。他说:“只搞经济改革,不搞政治改革,经济改革也搞不通,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1]

在90年代初,邓小平提出政治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进行20多年的改革主要是侧重于经济体制的改革,这一改革策略使经济改革能够在稳定的政治环境中起步和推行,避免了大的社会震动。但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必然需要政治体制相配合,仅有经济体制单方面的改革已经不可能再持续进行下去了。因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要求,加快包括转变政府职能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成为我国改革能否向纵深发展的关键环节。[2]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定位

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拥有的最有效的资源配置工具,它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费用、最简单的形式把资源配置的信息传递给利益相关的决策者。它能够使消费品得到最佳分配,使生产要素达到最佳配置,让动态的经济发展问题得到基本的解决。但市场却不是万能的,它会在某些环节上失灵。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基本职责应是弥补市场缺陷。[3]

那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究竟如何定位呢?笔者认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的有效运行需要相应的制度基础,包括产权的界定与保护,监督合同的执行以及公正执法等,尤其是适当的经济自由、产权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以及社会信用体系。[4]

这些“游戏规则”都应由政府来制定和强制执行,以保证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改革的初期阶段,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存在着立法速度慢、执法不利的缺点,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入,政府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这些制度。

(二)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公共物品具有消费行为的非对抗性和消费者的非确定性等特点,其产品一般投资规模大,生产周期长,这就使私人无法生产或不愿提供此类产品。因而必须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并监管其使用过程中的公平性与合理性。[5]

(三)加强宏观经济的总量调控,增进市场和弥补协调失灵。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备以及市场竞争的分散性、盲目性,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均衡的实现具有长期性和波动性,有时甚至不可能或者即使达到均衡,经济上也要付出极大的代价,因而有必要针对市场调节在总量均衡目标实现上的局限,引入政府调节。[6]

(四)调节收入分配。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收入分配,必然造成收入差距过大,因而通过制定分配政策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调节收入分配,防止贫富分化,兼顾公平就成为以公众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政府的重要职能。[5]

此外,由腐败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大,既是无效率的,又会造成社会不公平,政府应加大反腐败的力度。[6]

(五)消除对改革的阻碍和反抗。改革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它意味着经济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必然会遇到那些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的人的阻碍和反抗。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社会重大问题的解决,是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只有通过政府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法律、行政和教育等手段,才能消除这种反抗。[2]

二、我国政府职能行使中的越位和缺位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政府职能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政府职能行使中仍存在许多的越位和缺位现象。所谓越位是指一个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制,未能随市场的发育向市场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转型,政府依然在做市场应该做而且可以做的事;所谓缺位是指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主导型的政府未能随着市场的发育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及时地向公共服务型的政府转型,政府未能真正做政府应该做而且可以做、市场却无法做到的事。[7]

(一)政府没有行使其对市场机制的补充和替代的特殊职能。我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行使其对不发育的市场机制的补充和替代这一特殊职能。当然,这种补充和替代是有代价、有风险的,是具有过渡性的,应把握好补充和替代的度,减小由于“政府失灵”产生的代价和风险,并随着市场机制的发育逐渐退出,而不应作为一项长期的政策选择。但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政府补充和替代市场的功能已经滞后,并有向长期化、制度化发展的趋势。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是非常不利的。[7]

(二)政府对投融资风险甚至重复建设问题管得过多。由于市场机制具有诱发投资和产业重组的双重功能,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和融资活动应由企业自主进行,并同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风险,政府没有必要考虑投融资风险甚至重复建设问题。但在我国,企业却没有真正的投融资自主权,政府对企业的投融资项目要经过层层审批,导致企业立项困难,因而失去很多市场机会。

(三)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方面严重缺位。近两年我国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快,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起来。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使法律缺少了应有的威严。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巨额利润,不择手段,违背市场运行规则,违反法律,导致整个社会信用水平下降,交易成本上升。同时,我国教育经费的短缺一直困扰着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而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等都属于政府应尽的职能,政府在这方面也存在着职能缺位。

(四)政府在应该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存在着越位。由政府许可证制度、地方保护主义等形成的行政性垄断阻碍了资金、技术、产品、劳动力在各产业和地区间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和一般均衡价格的形成,统一的市场规则不能平等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运行紊乱,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3]

三、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系列新的构想,构想指出,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关键是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从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向市场主导型的经济模式转变,从优先于经济目标向优先于社会目标转变,从审批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转变,从行政控制型政府模式向依法行政型政府模式转变,建立“有限、有效的服务型政府”。[8]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这是深化政府经济职能改革的重要前提。任何行为本质上都是在人的观念指导下的产物,因此,观念转变在转轨进程中是根本前提。政府必须从转变行政观念、社会观念入手,推进市场化改革。要在行政管理上引入服务理念,改变过去“官”就是“管”的观念,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向间接宏观管理为主转移,政府应当以服务为宗旨,要改变一方政府只管一方事情的狭隘思想,树立大市场、大流通的观念,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握政府经济行为的范围和力度。

(二)正确分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强化政府的服务和宏观调控职能,并按有限政府观念与模式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要从无所不包,无所不容中脱身出来,从“越位、错位、缺位”转向“归位、补位”。那么,政府权力界定的依据是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理性,也就是政府能够正确判断形势,在哪些事情上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以便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正确的定位应当是承担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宏观调控功能,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因此,政府因加强这些职能而弱化政府的微观经济干预职能。要弱化政府的微观经济干预职能就必须减少行政审批。减少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是否成功,是衡量政府职能转变成效的关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今后,国家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其他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依法办理用地、资源、环境、安全等许可手续,对必须审批的项目,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扩大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完善咨询论证制度,减少环节,提高效率。”[8]

在经济转型时期,政府一方面在微观经济上“越位”,另一方面,却在公共服务上“缺位”。对此,必须进行“补位”,这主要包括:1.强化公共信息服务。2.强化公共教育和职业培训。3.强化公共转移支付。4.强化公共卫生管理,健全公共卫生安全的预防,监督。5.强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要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9]

(三)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不可能是“全能”政府,也会出现“政府失灵”或“非市场失灵”的现象。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政府也必须专注于重大的战略问题和国民经济的关键性问题,这就要求政府将部分职能有效的转化出去。转化的对象就是中介组织,包括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公共组织,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介于政府和盈利性的私人企业等机构之间的第三部门。政府职能的不断市场化和社会化,使原来“政府—市场”的二维结构正逐渐被“政府—中介组织—市场”的三维结构所替代,其中社会中介组织作为政府与市场联结的纽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的功能。[9]

然而在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滞后,这不仅体现在数量上,而且在起步发展过程中具有某些“先天性”问题:1.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往往成为“二政府”。2.还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3.发育层次比较低,作用发挥不明显。4.尽管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但是到今天为止,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仍不确定。[10]这些问题致使政府职能的转化流于短期化和形式化,政府机构改革始终没有明显效果。为此,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将原属于政府的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完善政府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是政府的一个主要的经济职能,而政府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能否符合并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涉及到必须完善政府科学、民主、规范决策程序的问题。在制定决策之前,决策制定者必须掌握丰富的知识,而且要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以获得大量真实有效的信息。在制定决策时,必须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防止“一言堂”。在决策制定之后,要形成一套规范化的制度和程序,防止已制定出的决策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科学规范部门职能、整合组织结构,有效地依法执行决策,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确保政府工作公开、透明。[11]

(五)引入竞争,打破垄断。人们普遍认为公共服务应由政府垄断,然而,由于本身存在着垄断性和其能力的有限,政府并不能通过“有形的手”将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往往伴随着公共物品提供不足或提供过度等问题的出现,导致公共服务低效率。所以,要“以企业精神来改革政府”,把竞争引入到政府的服务工作当中去。政府组织借助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优势与能力,来生产某些公共物品,而且关键是公共服务,三种组织可以凭借各自的优势,通过竞争提供不同的公共服务,这样就打破了政府垄断的局面,将政府的服务置于竞争中,使政府形成竞争压力,迫使服务质量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