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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市场范文

农村金融市场

一、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支农服务意识淡薄,支农服务功能较差。南召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是信贷扶贫机制创新的产物,是一个资本金极其有限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它网点少、贷款额度低、利率高,还贷手续也比较繁琐,但却能够在信用社网点遍布城乡的农村金融领域占有一席之地,不断发展壮大,就反映了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二〉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水平落后,利息率较高。目前,不少农村信用社仍坚持“春放秋收冬不贷”的传统信贷管理模式,除对一万元以下的小额农户贷款执行上浮20%的优惠利率外,其他形式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大部分都在70%到90%之间,有的甚至“一浮到顶”,以高息发放给农户,增加农户的利息负担,大大挫伤了农户申请贷款的积极性。

〈三〉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数额大,比例高。对农村信用社融资、担保和借贷,政府经常施加行政影响,与之同时,农村信用社对客户又缺乏信用监控,逃废债务现象严重。

〈四〉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严重流失,“惜贷”现象突出。据测算,1979—2000年,通过农村信用社净流出农村资金8722亿元,农村信用社成了地地道道的“抽水机”。严厉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和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基层信贷人员在对效益低、风险高的农业贷款发放上慎之又慎,导致大量信贷资金未贷放出去,出现所谓的“惜贷”现象。

二、建设农村金融市场的思考

〈一〉国有商业银行要调整和优化市场定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县及县以下的广大农村,是中小企业的聚居地,也是资金需求最旺盛的“市场”。国有商业银行应在县域以下中小企业和农村信贷市场中主动寻找“商机”,特别是农业银行不能把发展的眼光过多的投向“城市”和大的企业集团,而应继续在农村金融和信贷扶贫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农村信用社要增强支农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更好的发挥金融支农的“主力军”作用。

1、牢牢把握服务“三农”宗旨,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银行。当前,要引导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强化其“定位三农、服务三农”的意识,鼓励信用社开展多种形式的信贷品种创新,严格规范其经营范围和资金投向,防止信贷资金“农转非”或过多地投向债券、基金等金融市场,更好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

2、创新信贷管理方式,简化信贷手续。一是在业务相对集中的村庄设立信贷网点,赋予信贷人员一定的信贷自主权,方便农户的贷款办理。二是加快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运用,创建严密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系统,确保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发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三是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年一定,随到随贷,定期检查,年终考评”的办法,对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四是打破“零风险”管理模式,调动信贷人员积极性。在对信贷人员业绩考核上,要在制度原则指导下,更加人性化。如对新增不良贷款要区分人为责任和市场因素,解放信贷人员的思想,调动其贷款积极性。五是发挥社员优势,在每个村庄成立由股民组成的信贷参谋组织,为信贷人员的贷款提供决策参考,扩大信贷信息来源,降低资金风险。

3、创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方式,满足“三农”资金需求。一是在贷款额度上,要以贷款对象和用途来划分额度标准。二是在贷款期限上,应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与用途,科学地确定相应的贷款期限,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常规,按照农户需求的时间发放贷款,允许贷款跨年度使用。三是在贷款利率上,既要考虑资金的风险程度,也要充分照顾现阶段农户的利益及其经济承受能力,体现利率机制的奖惩作用。克服目前由于资金实力不足造成的一浮到顶的做法带来的负面影响。

4、扩大贷款对象和贷款范围。在贷款对象的界定上,要把凡是在农村信用社营业辖区内的所有农户,只要符合贷款条件,从事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生产生活资金需求者,都作为发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贷款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三农”生产生活需要,更要在一些新兴行业和高科技、基础性产业增加贷款支持,发挥信贷资金的乘数作用,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同时,在做好小额农户贷款的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的选择一些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腾飞。

5、健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体系,更好的利用信贷资源。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户的信用和经济档案。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级标准和操作程序,并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要求,做好信用户、信用村的评定工作。对已经评级的信用村、信用乡(镇),要定期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标准的要坚决取消。三是在信用评定上,不仅要照顾资金往来频繁的农户,更要注重资金往来较少或没有发生过资金往来的农户,在信用评定上一视同仁。四是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对那些有钱不还、恶意逃债、赖债的失信农户,要在本人的信用档案中如实记录,并在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制裁。同时,还要通过法律手段等,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力度,切实维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

〈三〉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拓展业务范围

政策性金融是当今各国普遍运用的符合WTO协议要求的重要支持和保护手段,其本质是准财政,是财政与金融的有效结合。各级财政部门应列出一部分预算,向有政策性金融的业务机构提供贴息资金和弥补呆帐损失,用少量的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经济,满足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基础设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资金需求。结合我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按照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两种方式,对农业发展银行各层次机构进行优化调整,合理布局分支机构,以提高政策性金融运行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鉴于目前农村发展银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借款的现状,可以考虑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利用邮政储蓄存款和社会保障基金、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面向农民筹资、争取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优惠贷款、在国外发行债券和筹措国际商业性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同时,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一是把目前由农业银行经营的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农业信贷业务、国际金融机构农贷的转贷业务划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二是负责经办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对我国的涉农政策性贷款,统一管理国家支农资金,特别是国家预算拨款用于农业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发展农业的专项基金一律存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拨付、结算和监督;三是进一步拓宽支农领域,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在继续做好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和专项储备贷款的同时,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和市场信息等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以农村能源、生态农业示范工程和生态资源保护工程为主体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等。

〈四〉加快发展“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良性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

1、国家应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县及县以下农村金融市场,加快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民间小额信贷机构。对资本金达到一定额度,有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的企业、个人,允许建立“民间信贷社”或“民营银行”。“民间信贷社”可以是独资企业,也可以是合伙企业,但不得对公众办理储蓄;“民营银行”同样可以是独资企业,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对公众办理储蓄业务应在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之内。对于民间金融组织,国家一方面要加强民间金融立法工作,赋予民间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尽快将企业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另一方面在加强资本约束、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金融组织开辟多元化等筹措补充资本金的渠道,壮大资金实力。对兼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民间小额贷款机构,国家可适当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如协助其争取更多的国内外捐赠款,允许其向银行、信用社融资或其部分业务,国家扶贫资金的发放等等,支持其功能的提升和服务能力的增强。

2、加强对县域资金引导。针对农村储蓄资金外流现象,规定商业银行将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以贷款方式支持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

3、加快邮政储蓄体制改革。当前应尽快成立邮政储蓄银行,明确其业务经营方向和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五〉建立金融支农财政补偿机制,完善农业和农村经济风险补偿机制

1、建立金融支农财政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向农业产业化项目贷款,可以考虑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行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减免政策,把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列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实行优惠贷款,银行的利息差额由国家财政负责补贴,对因各种原因收不回来的贷款,政府承担损失。

2、完善农业和农村经济风险补偿机制。首先,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鉴于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建议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包括通过财政、税收、再保险等经济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其他技术及金融支持,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同时,可以考虑组建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风险保障,充当最后保险人的角色。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在农业保险投保方式上应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实施强制保险,其他农产品则实施自愿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其次,要尽快发展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地扩大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努力培育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同时抓紧制定《期货交易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参与主体、规范期货交易秩序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农村信贷投入要与农业现代化紧密结合。在广阔的农村,信贷资金的投入应针对不同农户,实行差别利率,切忌“一刀切”和“一阵风”,要朝着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构建和谐社会方向迈进。

当前,解决“三农”问题是我国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但农民的弱势、农业的弱质和农村的落后,使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主要是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特别是在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县以下网点逐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已出现“断档”、“缺角”,对于中国大多数地区特别是边远落后地区的农民而言,农村信用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民金融活动的主要中介,甚至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是唯一的合法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受资金实力和历史包袱困扰,“一社”根本难支“三农”。从而造成了农村中小企业、广大农户担保难、贷款难。因此,建设农村金融市场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