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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人员诚信义务的原因及建议范文

时间:2022-07-20 09:10:00

保险营销人员诚信义务的原因及建议

一、保险营销人员失信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隐瞒行为

保险营销人员在宣传产品及解说条款时,可能有意隐瞒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关键信息,亦或混淆概念。例如,健康保险中重大疾病的赔付要严格依据定义范围,并存在等待期;在分红类型保险中,红利存在不同档次;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存在风险等,诸如此类重要信息,普通消费者不可能尽数注意并自力理解,必须经过营销人员着重提示并通俗解释,才能把握其中的真实含义,如果营销人员对此有所隐瞒,在重大疾病保险中刻意混淆概念,在普通人寿保险产品只陈述利益部分,隐瞒责任免除部分,对分红保险只显示最高档红利,而隐瞒低档红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夸大收益,避谈风险,自认为合同上写的清清楚楚,客户不问,自己就不说,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即使客户购买了保险,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一旦发生分歧,严重影响保险的社会信誉度,个别消费者可能会终生排斥保险。

(二)欺骗行为

保险营销人员欺骗行为的实施对象包括消费者和保险人。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常见于编造虚假的赔付条件;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对要保人提出的问题,以促成保单为目的随意作答;在新型人寿保险销售中,夸大分红保险回报率,将不确定的保单红利陈述为确定利益;在变额寿险宣传中擅自预测或承诺投资回报率等。保险营销人员对保险人的欺骗常见于代替客户签字或修改资料;与客户串通,伪造资料通过承保审核;编造虚假事故或暗示客户伪造材料骗取保险金;擅自挪用保险费等有违忠实义务的行为。营销人员法律性质上代表保险人,但实际上承载着双方的信赖利益。营销人员对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直接导致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加大,从而使得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升高。营销人员对客户的欺骗,会影响投保人对风险转移的认识,形成错误的财务安排,并在无法获得赔付时产生财产损失。

(三)诱导行为

诱导一词的外延非常宽泛,保险诱导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具有多样化特点。消费者购买保险与否,要经过对产品的认识过程,判断是否符合风险需求。营销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引导消费者忽略保险需求、违反义务,促使其保险消费偏离正常风险转化目标的行为都应属于诱导行为。在实践中表现为,向投保人暗示传授不诚信的方法;私自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经济利益;利用各种特殊便利或不正当手段引诱消费者订立合同;以销售保单为目的建议投保人提前终止其他保单;新型保险宣传时,引导消费者过分注重其中的投资收益功能,而弱化保险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基本功能,导致消费者购买目标偏移,损失发生后,与所持保单的补偿功能对接差等。

二、保险营销人员失信的原因

(一)庸俗价值观念在特定行业的影响

近年来,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以“拜金主义”为代表的庸俗价值观念渐进抬头,保险行业更容易受到这种庸俗价值观的影响。首先,我国保险密度不高,营销市场空间较大,但目前保险营销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佣金率过低,生存压力刺激营销人员持续追求业务量的扩充,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来保证收入,而逐渐放弃对职业诚信的秉持;其次,保险业务是长期的,“这种业务期限的特点意味着保险买卖双方重复博弈的周期间隔较长、频率较低,即使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其后果在短期内可能也显现不出来”。因此,与诚信带给客户长期的利益保障相比较,眼前的自我利益具有极大诱惑,由此催生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拜金理念。再次,一些保险企业存在保费偏好与规模偏好,发展模式粗放,忽视企业文化对营销队伍的带动作用,考核中过分强调出单率,营销激励方案庸俗化,完全物质化。这种急功近利的发展模式与考核体制使得保险营销员陷入短期利益的追逐,从而诱发销售误导等种种不规范行为。

(二)行业宽松的准入条件使营销队伍素质低下

在2013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实施前,营销人员行业准入条件很宽松。上世纪90年代是我国保险行业的拓荒期,亟需大批营销人员。于此同时,社会就业问题也是当时经济转型期的负担。一方面,每年大量新增劳动力形成很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由于结构迅速变动和企业改革的深化,造成劳动力再就业的巨大压力。社会存在大量劳动力,正可以对接保险发展的需求,国家也采取相应的支持措施。1996《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认可了个人人的法律地位,2006年以前,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最低学历要求为高中,2006年起,监管部门将从业最低学历降至初中。国家对营销人员设置宽松的准入条件,既有利于保险销售队伍的增容,也有利于刺激就业。然而,这一举措也导致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差。我国保险营销中各种问题的根源,正是保险从业人员较低素质所造成的。在技术操作方面,部分学历较低的营销人员理解能力差,对保单内容把握不全面而将错误信息误传给客户。在职业自律方面,部分营销人员受教育时间短,道德基础不牢固,自控能力薄弱,容易发生失信行为。

(三)保险诚信教育理念及方式存在不足

我国保险行业对营销人员的职业诚信教育理念及教育方式存在不足。在整个行业的粗放发展模式下,保险公司普遍注重营销规模而轻视销售规范管理,把对营销人员的职业诚信教育任务化、形式化,在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中,加重话术训练,而轻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并习惯运用营销管理制度、公司奖惩制度、法律责任来直接震慑、警示营销人员遵守诚信,缺乏正面激励与互动,没有注重激发营销人员作为“社会人”潜在的道德能动性,营销群体缺乏对诚信教育的认同和吸纳,只是将职业诚信作为一种概念及外在规范。在保险实务中,要考虑保险活动一方或双方所具有的诚信成本,如果不诚信的成本低于不诚信的收益,理性的人会选择不诚信。亦即,在我国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的背景下,缺乏道德激励的营销人员最初可能基于对法的敬畏而有所遵守,一旦发现惩罚机制的羸弱与行业利益间的反差,就会对概念式的职业诚信规范产生蔑视,面对利益诱惑而失去价值判断。

三、完善保险营销人员诚信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企业诚信文化对营销队伍的引导作用

保险企业是营销人员的活动平台,企业文化与竞争理念将对营销人员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在多元化价值观念无序、冲突的社会背景下,保险公司要积极倡导并履行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理念,加强对营销人员的正面引导,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诚信文化氛围,提高行业文明程度,改变营销培训中的不当措施,改革激励机制,实现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并用,“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

(二)完善营销人员职业诚信的外部监管体系

营销人员作为经济人,必须施以外在规范的监督和约束,才能实现自我效用的最大化,并对外产生社会价值。这种外在规范主要包括保险监管法律规范、保险企业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及营销员职业诚信评价系统,进而构成外部监管体系。目前,保险营销人员职业诚信监管体系还需在发展中完善,在法律监督方面,要严格执行对失信人员的处罚,细化责任形式,整合协调地方权力部门的监管职责,提高对保险企业职业诚信教育的监管实效;在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应当严格以职业诚信为业绩考核导向,更新管理理念;另外,要进一步完善营销员职业诚信评价系统,开放信息,增强与社会的沟通,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开发营销人员诚信价值认同的内化路径

保险职业诚信归属于角色性道德范畴,而保险营销人员则是这种道德的载体。诚信不仅是社会伦理层面存在着的,而且在个体道德层面存在,具有道德主体性的内涵,亦即,诚信又是主体内在的道德精神与心性修养的价值追求,是客观约束性与主体能动性或外在规范性与内在主体性的统一。因此,营销人员的职业诚信需要外部约束,更要关注个体的道德需要,注重激励本体道德能动性。理念上,保险企业要秉承人才可持续化发展思想,以法律规范、企业文化及社会责任为指导,培养营销人员对诚信价值观产生认同。方法上,设置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倾听营销人员的知识需求及职业困惑,开发个性化诚信教育;增加正面激励,认可营销员对社会的价值创造,激发他们的尊严、荣誉及道德人格,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正向氛围。

四、结语

诚实信用是支持保险业生存与发展的源动力,伴随时代的发展,社会和市场将对保险营销人员的诚信提出更高要求。我国保险营销人员职业诚信的规范,既需要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也需要行业的自省,更需要全社会跳出狭隘的视角,尊重他们的劳动,正视他们所作的社会贡献,共同促进保险营销行业的和谐发展。

作者:李海澈单位: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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