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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论文范文

养老保险论文

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了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为了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下发[1995]6号《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先后又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等等。至此养老保险制度进入较为完善的阶段,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社会统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较为完整。

二、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关对策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全,不断探索、调整、完善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就会由于政策的衔接而产生一些问题。下面笔者谈谈在职工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

1.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时。我国退休现执行的国发[1978]104号《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管理岗55岁,生产岗50岁。职工在办理退休前因工负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同时要进行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不能按时办理退休,至少会顺延退休时间,由于工资待遇不变,养老保险就在继续缴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只能按法定退休年龄结止,顺延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记入个人账户,但缴费时间不计作实际缴费年限,这样就损害了职工的利益。笔者认为既然职工已实际缴费,并能计入个人账户,就应该算作实际缴费年限。

2.长期合同制工人在办理退休时。1986年10月实行招用长期合同制工人,需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本人需缴纳标准工资的3%养老保险金。现行办理退休时,长期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未缴纳养老保险不计作工作年限。可当时是在国营企业中推广实施,一些大型的企业执行得较早、较好,加之缺乏指导、监督,在执行时间、范围上也参差不齐,所以有些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时间较晚,使得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与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时间不符,而未缴费时间不予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如果按后来的政策补缴养老保险,也是不妥。当时规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为本人标准工资的3%,如长期合同制工人低于本企业同等职工待遇的,企业给予职工本人工资15%的补偿,如果职工当时正常缴纳,也不会有负担,甚至还有结余。而现在补缴就不一样了,会给职工增添一大笔开销。由企业的执行,政策的衔接、不完善等产生的问题,全部让职工买单,不合理。如果职工已缴纳养老保险金并记入个人账户的,记作实际缴费年限,已工作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否和原固定工一样,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计算,1995年前未缴费的记作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一)养老金的筹集机制不顺畅,导致一些地方养老金的发放不能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方面的规定: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应当对参加农村居民的缴费给予补助。很明显,该政策缺乏刚性的约束,实际操作出现一些变异。有的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壮大,资金的筹措就游刃有余。有的村地理位置偏僻,也没有特色资源,村集体经济单薄,养老资金筹集就捉襟见肘,政府、集体的补贴、补助部分不能到位,养老金完全需要个人缴交,失去了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属性,使农村养老制度的落实成为解不开的难题。

(二)农保普及仍不全面,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尽管各地政府为了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宣传力度,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但是和预期目标仍然有一定的差距。截至2012年12月底,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4.6亿人,仍有几千万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没参保。这些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大多是年轻人,若要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还需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很多农村年轻人对养老政策理解有一定的偏差,总觉得那是老年人的事情,自己还没有这个必要。再说标准那么低,和家庭开支相比简直杯水车薪。殊不知,养老基金是防患于未然,有备无患的社会保障,是家庭和谐的一道重要屏障。

(三)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力度薄弱。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法律意识淡薄,长官意志严重,往往通过所谓集体研究决定,将已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挪作他用,有的用作抵押贷款,有的用于支持地方项目建设,有的甚至违规提取管理费用,用于弥补部门行政经费不足。大量的违规现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基金流失或亏损,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损害了保民的权利,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当地社会和谐。一些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设置不到位,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管理人员水平低,专业化监管人员不足,难以有效的进行监管。同时,目前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只能存入了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难以使基金的增值同国民经济增长水平、国民收入增长水平同步,物价的飙涨必然引起货币的贬值,这就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构成事实上的缩水,迫切需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经营,使保金能够得到保值增值,使广大农民从养老制度中受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二、福建省龙岩市养老保险的大胆尝试

(一)先行先试,率先实现全覆盖。龙岩市养老保险首先在上杭县进行试点,福建省确定永定、武平、长汀为第二批试点单位,龙岩市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将新罗、漳平、连城一并纳入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单位,提前实现全市七个县(市、区)新农保的全覆盖,率先成为全省第一个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设区市。所需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市县共担”的办法进行筹集。龙岩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将新增财政支出1.2亿元,对农村养老保险在财政上给予强力的支持,体现了当地党委和政府对惠农政策的高度重视。按照政策,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将获得55元以上的基础养老金,龙岩全市30多万农村老人将受惠。虽然一年总计每人才能领到660元,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可以忽略不计,但是足够贴补家庭盐油酱醋的费用了,因为从广大农村的实际来看,儿女对父母的粮食和蔬菜还是会供应的,反正不用掏现金,只不过费点力气。660元等于老人的零花钱,不用经常向儿女伸手要,也维护了老人的尊严。

(二)与时俱进,逐步提高。为了提高农民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待遇,龙岩市政府先后于2013年下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和《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两份文件,从具体的收益上体现了让农民共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各县(市、区)政府积极做好待遇调整工作,也都相继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文件。调整后,全市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85元,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为:新罗区每人每月118.3元,永定县、上杭县、长汀县、连城县每人每月110元,漳平市每人每月105元,武平县每人每月90元,虽然各县由于经济发展的现状不同,提升的幅度也不同,各县农民的受益程度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上杭县针对农村失地农民的现状,专门制定了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上杭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指导意见》,政策规定:上杭县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中土地被政府征用的农村居民均列为实施对象,实施对象分为15周岁以内、16至55周岁、56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凡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即可享受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首批被征地农民1522名每月能够领取675元,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大大提升了了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每月675元,一年共计8100元,基本可以维持老人的正常家庭开支,生病住院也有农村医保的补贴,不至于伤筋动骨,儿女的负担减轻了很多,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

(三)大胆创新,新农保可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有一部分年轻人外出打工,也有的家庭为了孩子受到更良好的教育,到城市谋生居住落户。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龙岩市政府规定:已参加新农保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已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人员,农村户籍迁入城镇户籍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性养老金,其缴纳的保险费可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其已缴纳的保险费合并计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该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理念,也适应了当前城镇化的趋势,大大激发了外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该举措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早了两年。

(四)完善后期服务。为满足城乡居民小额取现需求,合作金融机构投入资金在各个行政村布设“农信小额支付便民点”,为农民提供每日每卡累计取款金额不超过300元,每月每卡累计取款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小额取现业务,较好地满足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频繁小额取现的金融服务需求。但是,毋庸置疑,龙岩在农村养老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是“新农保”发放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县市存在漏发现象,该市永定县、新罗区、长汀县、武平县等县存在2011年度新增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未按规定给予发放基础养老金,引起农民对政策的质疑。二是各县(市、区)均不同程度存在养老金被冒领的现象。全市发现62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冒领养老金3.89万元。虽然损失数额并不是很大,但也充分暴露养老金管理的漏洞,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和态度存在的问题,到了需要整治和加大监管力度的时候了。三是“新农保”个人缴费记录不合规。新罗区、漳平市、永定县、武平县未将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有的个人缴费记入不准确,该市长汀县201.72万元的保费收入未落实到个人账户,这说明资金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到位。四是“新农保”的收益不高,存在隐性流失。截至2011年6月30日各县新农保财政专户结余2.18亿元,其中:定期存款0.77亿元、活期存款1.41亿元,基金的增值未能体现最大化。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各县区的财政支持力度还不够,有的是当地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财政收入有限,只能保证工作运转,没有余力投入农村养老;也有的是领导对农村养老不太重视,总觉得是只投入没效益的事情,把目光集中在能带来效益的工业项目上;更有甚者喜欢形式主义,搞面子工程,中心广场建了又拆拆了又建,反反复复,劳民伤财,而对养老保险这一重要的民生工程却过于精打细算。二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根深蒂固,养老基金个人投保的的规模和档次还有上升空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但现在普遍选择最低的档次100元,其中不完全是经济能力问题,关键还是对政策理解不透彻有关;三是养老保险制度运作不够规范,存在一些管理的漏洞,一些地方领导个人意志干扰了资金法定用途,给养老金带来巨大的风险;四是基金的管理模式相对滞后,简单的存银行和买国债,面对通货膨胀的压力,保值增值就变成空中楼阁。五是后续服务还不够到位,大部分县区的养老保险金委托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办理,对一些年纪大、文化不高的农民,领取保险金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漳平市小乡镇农信社只有一人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业务,按规定参保对象每年缴费一次,个人将当年保费存入合作金融机构代扣,从各乡镇人口数量看,漳平市参保缴费对象少的乡镇3000多人,多的乡镇近20000人,在集中缴费期间,工作进度跟不上,群众排队时间长,有的乡镇农信社还存在要求批量收费。

三、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层次。鉴于目前中国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法的现状,应该完善养老制度的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确立农村养老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地位,促进农村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养老保险涉及的参保范围、缴纳标准、养老金的领取条件都有明晰的规定,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的主体都作出明晰的规定。如果尽快建立和颁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确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规范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将会更加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用模式,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权。德国联邦政府议会于1957年通过的《农民老年援助法》,规定所有农民都必须强制参加养老保险,而且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劳作的家属为参保投保人,确立了养老保险费由投保人保险费和联邦政府补贴资金负担,并将养老金制度改为现收现付制。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种做法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二)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养老基金的注入。农民收入较低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为缩小城乡收入和社会保障差距,各国在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时大都奉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思路,对农民养老保险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或直接由财政出资给予养老保障。缺乏政府财政的支持,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由于根据我国现有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力所能及地承担一定的农村社会养老经济责任,中央政府要规范各级财政负担合理比例,“力所能及地承担”和“负担合理比例”缺乏刚性的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出现地方政府财政责任模糊状态。鉴于这种情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总量增长较快,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相应提速,应该加大中央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支出在中央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同时要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央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专项支出及时足额地转移到农村,发放到农村居民,避免被县乡两级挪用挤占,让广大农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政府首先应该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福利性。在经办环节,应该把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这样就避免减少养老基金的缩水。为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建议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金补助制度,对参保对象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从其死亡次月起,按本人12个月养老金领取标准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

(三)规范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完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建账工作,做实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的动态管理,确保个人账户信息完整、准确。建立常态的个人账户对账制度,做好与参保人员的对账工作。要完善管理服务,规范、完善新农保和城居保内控、稽核、内审、生存认证工作。规范应参保人数申报行为。建立正常的应参保人数确定机制,每年度确认一次应参保人数。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办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进一步规范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行为,提升和完善金融服务“不出村”工作。要加强统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完善信息系统功能,适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服务管理的需要。实现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对接,与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交互。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死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四)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服务平台。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手段和途径还比较滞后。村民对养老制度的了解往往需要通过村两委和村民小组长的解答,如果村干部的业务知识有限,再加上私心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出现曲解和误解,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应该加大对各乡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业务知识、相关政策以及信息软件操作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工作中遵循“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的原则,从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到资格认定等各个环节,实行挨家挨户上门“一条龙”服务。提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营服务水平,建立与信息化同步的政策制度。应该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督查,督查中心协同市劳保局、民政局对各乡镇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及时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农保中心工作人员深入村、组走访居民,实地了解群众参保、续保情况,全程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对工作落后乡镇实行约谈、告诫制,为确保人员到位、精力到位,建议农保站或劳保所工作人员不再参与乡镇中心工作,专门从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劳动保障工作。农信社配强配齐乡镇网点工作人员。建议农信社在新农保参保缴费集中期间,特别是农村墟天时间,农民集中缴费,小乡镇至少有2名人员、大乡镇至少有3名工作人员办理此项业务,开设绿色通道,规范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全市参保缴费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对于一些年纪大、文化水平低的农民,应该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采取更加灵活的领取方式,诸如流动站的形式,让农民在所在村落就能领取。

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所谓企业年金,又称为“职业养老金”或“企业退休金”是指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除缴纳我国政府要求的缴纳的养老金(公共养老金、国家养老金)以外,为了保障并补充本单位的职工退休后收入,根据企业的财政状况及收入,本着自愿的原则,另行缴纳部门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性质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薪酬、福利的重要部分。

2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虽然人民生活水平和我国的经济实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仅仅依靠我国现行的以个人储蓄和社会养老保险为主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来保障企业员工退休之后生活质量不下降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好的缓解养老压力,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我国早已经开始进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探索。我国在1991年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把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型养老、社会养老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它与2004年2月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加上2005年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及三个配套文件共同构建了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及监管体系,是年金制度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为我国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补充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3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3.1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合理节税

我国出台的针对企业年金征税的政策,为个人、企业的合理节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个人来说,其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对企业来说,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合理的节税,不仅能够提高企业员工退休金金额,增加员工福利,是其利益得到最大化的补偿,而且能够给企业节省成本,用最低的税费为企业职工提供养老保障,缴纳年金。

3.2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实现“双赢”

企业年金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福利,它的多少与企业经营状况、利润等息息相关,也与企业员工的个人贡献有很大联系。对于企业来说,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能够更好的吸纳人才,留住人才。在当今社会,人才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也为人才流动提供了更多机会,一个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存活,必须要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人事保障机制,以避免人才流失。通过年金制度,能够更好的解决好员工的养老、医疗等后顾之忧,有利于企业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更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吸纳人才,稳定人心,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获取更多利益。对于个人来说,合理的年金缴纳制度和分配制度,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热情。通过高效率、高质量、高数量的工作,不仅能够获得职业上的发展,也能够获得更多的保障金,保障和提高退休生活质量,为自己也为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总之,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能够使企业和个人更好的达到“双赢”的目的。

3.3实现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建立合理的年金制度,对于企业自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人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根据员工的工作贡献、能力来制定合理的缴纳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员工的需求,还能够降低企业成本,更好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不能更好的适应我国的国情。通过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品质,有效的缓解目前我国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缓解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巨大压力,使养老保险体系更加灵活。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我国制定和调整养老保险政策和制度,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

4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前景展望

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财务收支不平衡的现状1.半数省份社保基金收不抵支,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①,其中指出我国近半数省份养老金收不抵支。2011年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按其亏损额排序依次为黑龙江、辽宁、天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吉林、河南、陕西、江西、湖南、广西、上海、海南、重庆、河北。虽然收不抵支的省份由2002年的29个下降到2011年的14个,但是负结余越来越有集中趋势且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中国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额为1.76万亿元,2011年却高达2.22万亿。由于统筹基金的支付困难不断透支着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严重。2.基金结余主要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其趋势不断上升从1998年到2011年的这12年,各级财政累计补贴达到1.26万亿元,财政补贴额呈逐年上升势头。中央财政补贴从1998年的24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846.9亿元,地方财政补贴从1999年的18.5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425.1亿元。用养老金当期结余剔除财政补贴和补缴,再剔除预缴的以及清除历史债务,2011年结余几乎是零。主要靠政府补贴的基金累计结余快速增长,长期来看却是不可持续的,因为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经济增长将进入结构性减速的通道,财政收入的增长也会相应趋缓,长期通过财政补贴所带来的代价显然是越来越高昂。

(二)养老保险制度财务收支不平衡的后果1.养老金替代率下降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制度财务平衡公式为:缴费率=养老金替代率×制度赡养率。从以上的公式可知,缴费率、制度赡养率和养老金替代率这三个制度参数对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起着关键性作用。如: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率为12.4%,赡养率为1/3,从财务平衡公式可以算出其养老金替代率为37.2%,美国实际养老金的替代率为37%左右②,也就是说制度各参数之间的数据和财务平衡公式存在着对应关系。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率为28%左右,赡养率为1/3,从财务平衡公式可以推算出养老金替代率为87%,但是我国实际的养老金替代率只有40%左右。我国的养老金实际替代率从原来的85%降到58%,再降到现在的40%左右,养老金替代率近年来呈现逐渐走低的趋势。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社保系主任褚福灵测算,2011年我国企业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2.9%,低于国际警戒线,40%左右养老金替代率警示我们,我国的养老保障水平已经远远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③2.养老保险制度不可持续,财政负担沉重养老金替代率如果太低,将难以维持退休人员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将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养老保险制度不可持续,低保障水平将会使参保人失去信心,进而发生退保问题,从而导致制度不可持续。老农保例子说明了这一问题,老农保由于其待遇水平太低而退出了历史舞台。新农保刚开始实施的2009年,统筹养老金每月55元的替代率是12.8%,但到2012年就下降到8.3%。新农保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其次,低保障水平需要政府投入财政予以补贴,大量的财政补贴会造成政府财政不堪重负,进而产生财政赤字,财政赤字又会带来经济问题,严重时政府会破产。希腊危机的例子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希腊的高福利给社保体系带来巨大的负担,这导致了政府的公共债务不断攀升,政府财政赤字严重,希腊优厚的福利待遇也带来了劳动参与率的下降,挤占了再教育、科研的投入,给经济和养老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时导致储蓄率远低于世界和欧盟水平,给经济的长期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财务收支不平衡的原因分析

养老保险制度财务收支不平衡会对人民的生活、国家财政与经济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进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主要从缴费率和制度赡养率两个参数维度探究养老保险制度财务收支不平衡的原因。

(一)缴费率参数分析1.缴费基数不实,缴费口径小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所有职工工资在60%—300%之间的,按实申报。而工资低于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在现实中,一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减轻自身负担而选择少报工资收入,包括一些高收入在内的企业选择最低工资档作为缴费基数,全国各地区都普遍存在缴费基数不实的情况。不少用人单位实际缴费基数只是应缴基数的50%−60%,缴费工资总额与统计工资总额以及统计工资总额与职工实际收入实际上相距甚远。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其收入工资化、货币化程度高,劳动收入与以劳动收入作为社会保险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几乎相等,并且很少有少报工资总额的情况。根据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平衡公式,缴费基数变小,养老金就少,所以在缴费率既定的情况下意味着替代率的下降,或者替代率不变的情况下,需要提高缴费率来维持基金的收支平衡,这就是为何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各参数与平衡公式能够对应,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参数与平衡公式不能够对应的原因之一。缴费基数不实已经影响了养老金收支平衡,我国连年投入大量财政对养老金的缺口进行弥补,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只是一直依靠国家财政投入,需要靠自身制度财务的可持续,做实缴费基数至关重要。2.部分发达地区缴费率较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8%,两者相加缴费率为28%,国际劳工组织的《世界社会保障报告﹙2010—2011﹚》表明,中国社保缴费率处于较高的水平。我国基本的框架费率为28%,但各地因政策不同有一些差别,例如广东省出台《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5%的地区调整为15%,将费率低于13%地区的费率调整为13%,浙江省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浙江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为14%。广东省和浙江省均属于我国经济发达省份,其养老保险缴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其财务的可持续性却很好,究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两省属于劳务输入大省,有大量的劳动力流入,年轻的劳动力源源不断的输入社保资金,而支付口径却相对较小,而其它的很多省份缴费率较高却仍然收支不平衡需要国家财政的补贴,社保资金富余地区却不能调剂到社保资金短缺地区,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社保资金集聚在地方政府手中不可能进行资金转移调剂,导致社保资金利用效率低。此外,在这些发达省份,一些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为了吸引投资而降低缴费率以降低企业成本,从而使实际缴费率大大低于名义缴费率。实际缴费率偏低成为现收现付制下养老保险制度参数与财务平衡公式不能对应的又一个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加快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统筹层次。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低于职工缴费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各地政策一般为:进入个人账户比例的为8%,进入社会统筹的为12%,缴费总比例为工资总额20%。和职工养老保险相比,进入统筹的缴费率比例少了8%,灵活就业人员虽然缴费统筹比例低,但是退休后领取的待遇与职工待遇是同一公式计算。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可见基础养老金待遇部分并没有和缴费率挂钩,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政策还是倾斜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待遇的。有部分学者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门槛高,要给予降低费率和加大财政倾斜,但是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缴费,其次是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低于职工缴费比例,这是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制度财务平衡公式与各参数不匹配的又一原因。根据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城镇就业人口为38240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32218万,职工养老保险参与率达到84%,可以推断出剩下还未参保的人员大多属于灵活就业者。而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又需要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虽然当前扩面灵活就业者能带来缴费收入,但同时缴费率相对较小也会相对减少保费收入和降低替代率。4.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缩小了缴费口径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当年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缴费基数并没有跟上当年的工资增长率,这在无形当中缩小了缴费的口径,减少了社保基金的收入。设上年度工资为w,工资增长率为r,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当年缴费为28%w,如果能够按照当年的工资增长率的情况下来缴费为28%w﹙1+r﹚,将两个式子进行对比可以得出每个人当年缴费漏出28%wr。假定2012年月平均工资3000、薪资增长率为9%,可以算出2013年每人每年大约少缴费907元左右。2013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32218万,以这个数字来计算,社保基金收入当年损失2922亿多。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制度替代率的降低和国家财政的大量补贴。总结以上四个因素,可以理解为何我国目前在现收现付制下财务平衡公式与各参数不能匹配,究其主要的原因还是在缴费环节。一个健康可持续保障人民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有良好的财务来源,如果参保人只想获取养老待遇而尽可能地避免缴费,而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各个环节也跟着逃避责任,那么道德风险之后将会出现逆向选择。这就是为何出现缴费率设置如此之高而替代率却很低,以上几个因素很好解释了这一问题。

(二)制度赡养率参数分析制度赡养率指的是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与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数之比,它是现收现付制能够持续稳定的一个重要指标。正是由于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龄人口与年轻人口比例发生较大的变化,出现与现收现付制相对立的基金制。制度赡养率越高,意味着缴费者的负担越重,进而会导致缴费率的上升或是替代率的下降。1.现行的退休政策会导致制度赡养率持续走高目前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仍然是沿用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是现在预期寿命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详细汇总资料计算,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83岁,分性别看,男性为72.38岁,女性为77.37岁。制度赡养率的变化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其次是缴费人数,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增加和退休年龄的不变,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将是一个不断增加的过程,从而提高了赡养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健康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预期寿命还将提高,领取养老金绝对人数还会不断增加,而出生率的下降又导致劳动力人口相对减少,即缴费人数会相对减少,这一增一减的变化会导致将来赡养率会持续走高。我国还即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老龄程度将更加严重。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部2010年世界人口展望,中国2025年进入深度人口老龄化社会,2035进入超级人口老龄化社会。①随着老龄化加剧,制度赡养率上升成为必然,制度赡养率的上升势必带来替代率的下降,这也是现收现付财务平衡公式与各参数不匹配的原因之一。2.非正常退休导致制度赡养率增加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和国外相比已经处于较低的状况,尤其是男女退休年龄悬殊相差10岁,但是提前退休进一步导致我国实际退休年龄低于法定退休年龄,使得制度内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增加,进而制度赡养率增加。我国相关部门的一份调查曾指出,在我国10座城市的新增退休人员中,提前退休的已占到了近三分之一,中国职工平均退休年龄低至53岁,各级财政补贴养老金的很大一部分正是用在了提前退休人员的身上。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李绍光了解的情况,从多支付和少缴费的角度来看,一名提前退休的职工对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最少3万元左右,据此估算,如果保守估计中国有100万名职工提前退休,那么其影响的社会保险基金将有300亿之多,这将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缴不抵支”的情况更加严重①。在一些单位提前退休被认为是一种福利,提前退休后除了可以领取退休金,又可选择第二份职业来增加收入,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无形中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三方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趋利避害,有时甚至侵害到了社会整体的利益。目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等部分因素,使得在客观上诱导和鼓励个人甚至企业倾向于用提前退休来减少损失。3.制度赡养率差异明显,负担不一我国的制度赡养率存在明显的差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区域性制度赡养率差异,广东省成为我国制度赡养率最低的省份,制度赡养率为10.87%。接着是浙江省、福建省、北京市等,而重庆市和黑龙江省两地制度赡养率分别达到了51.48%和63.24%②。可见制度赡养率低的省市多为劳动力输入地,而制度赡养率高的多为老工业基地和劳动力输出地,制度赡养率差异悬殊,导致不同地区负担不一。二是不同的企业类型赡养率不同,从企业类型来看,国有企业的赡养率约为其他类型企业的4.5倍之多,2011年国企赡养率为65.69%,其他类型企业则为14.78%③。不同的制度赡养率说明了不同的养老负担,部分省份的制度赡养率超出了全国平均赡养率水平,达到并已经超过了极限,这就是为何尽管缴费率很高的状况下,替代率参数仍然很低。而广东省尽管缴费率低,但他的赡养率也低,所以财务水平持续很好,广东养老保险基金可供支付48月多,是全国最高水平。此外国有企业由于年龄结构中老人比较多,制度赡养率较高,从全国总体水平看,国企的养老保险参保远远高于民企,部分民企就业人员并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好处。制度赡养率的差异构成也是财务平衡公式与各参数不匹配的又一原因,扩大覆盖面是降低赡养率的主要途径之一,此外由于统筹层次低各地资金不能进行调配,使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4.缴费年限偏低造成制度赡养率较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缴费年满15年就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世界上缴费年限最低的国家之一。缴费年限偏低,意味着缴费人数少,而领取养老金人数增加,造成制度赡养率高,从而造成各参数与财务平衡公式不匹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有必要适当的延长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和前面的退休年龄问题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退休年龄低意味着缴费年限短,对缴费年限或退休年龄参数的改革将会对制度赡养率参数产生重大影响。以上从制度赡养率的维度分析了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退休年龄短、非正常退休、地区差异和缴费年限等问题,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到养老金收支平衡,也是各参数与财务平衡公式不匹配的重要原因。

三、对养老保险制度收支不平衡的几点思考

(一)落实缴费基数问题对缴费率这个参数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我国的缴费率很高,但是养老金替代率却较低,各参数与财务公式不匹配,这源于缴费出了问题,费基人为变小、费率存在区域差异等。本文认为落实缴费基数问题是关键,比如缴费基数可以调整为以缴费当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及做实缴费基数。虽然这是个技术性问题,但落实到具体当中由于增加缴费引起人们的反对而困难重重。所以落实缴费基数问题也是一个配套改革的问题,它要和降低费率、以及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联动起来。在缴费率降下来的同时做实缴费基数,才会避免企业的逆向选择。

(二)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并与激励机制挂钩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我国要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虽然民众对延迟退休政策的制定反映强烈,部分学者也反对延迟退休,认为我国的财政可以承担对社保基金的补助。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反对延迟退休认为中国今后压力最大的是就业问题,如果大量劳动力不退出劳动力市场,青年人就业就会受到影响,养老金缺口可由财政予以承担。本文认为社保基金和财政补助是可以维持当前养老保险制度财务的可持续,但是从长远来看,随着老龄化的加剧,社保基金的财务可持续是存在很大的隐患,并且后期改革的成本将更高。应该未雨绸缪,通过对养老保险制度相关参数的分析,延迟退休可以开源节流、降低赡养率。但延迟退休并非一步到位,应是一个渐进式的做法,根据国外的一些经验做法,如美国男性从2000年到2027年,退休时间每年推迟2个月,中间停8年后,再继续每年推迟2个月,至67岁为止。可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借鉴进行类似的相关数据演算,用来制定适合我国的逐步延迟退休方案。在进行延长延迟退休年龄的同时,也要注重激励机制的构建和实施,美国采取了多种措施鼓励人们延长退休年龄,如到了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工作到70岁的,每多工作一年,退休金就会提高约7%。如果缺乏相关的激励制度,参保人自然会通过最小的成本而获得最大利益。推行延迟退休的同时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才会减少改革的阻力,才会增加制度的吸引力来引导部分人主动延迟退休。

(三)建立并发展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当前国外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迅速发展,这能极大提高退休生活质量。通常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指的是公共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我国的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大多数退休人员的主要生活来源依靠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极大地增加了第一支柱的支付风险和政府财政压力。我国应该加紧建设发展第二、三支柱,使得第一支柱的缴费率降下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降下来的同时替代率也下降,但通过第二、三支柱的发展可以得到提高补充。西方发达国家第一支柱的替代率普遍是40%,第二、三支柱的替代率为30%,被认为是比较合适的养老金替代率。第一支柱缴费率下降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第二支柱由于其受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其投资收益率普遍高于第一支柱,投资收益率的高额回报可以降低第二支柱缴费率。正是第一支柱的缴费率降低,可以避免在现实当中诸如前面分析的政府、企业、个人合力压低费率、瞒报费基的福利欺诈问题。同时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更强调激励和个人的责任、风险多元化和多渠道满足退休人员的经济生活,从而使得第一支柱的发展具有可持续。也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回归本身的功能,即主要目标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

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实现“新农保”的长效供给,需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维护和监管。首先,要完善服务体系,加强“新农保”服务工作的宣传,建立方便快捷的办公机制和办公流程,利用邮政储蓄等深入每家每户,最大限度的服务于农民;创新服务方法,推进“新农保”服务的网络化,完成信息共享,推行“一卡通”服务模式,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流程,最大限度的提高“新农保”服务工作的效率。其次,完善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建立新型的个人资金账户管理模式,确保个人基金的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保值升值的空间。最后,要建立独立的“新农保”基金监管机构,废弃政府直接掌控的权利,监管机构可由人力资源、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共同构成,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新农保”基金可以安全运作,让广大农民能够放心参保,以实现“新农保”的长效供给。

二、建立横向协调机制,确保“新农保”均衡发展

我国国土面积大,资源分布不均,造成了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这种状况必然会对“新农保”政策长效供给造成阻力。一方面,农民之间个人收入的差异性会直接影响个人参保缴费的能力;另一方面,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对“新农保”的支持能力。据调查,我国个人收入偏低的农民占绝大多数,主要分布在我国中、西部地区,而这些地区恰巧也是我国区域性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所以要建立横向协调机制,实现“新农保”均等供给,才能进一步实现它的长效供给。

1.建立政策支持机制。统筹区域发展,增加中、西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的地方经济和农民个人收入。继续坚持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这些经济落后地区更要加大力度实施惠农强农政策,加大农民个人经济收入。同时,国家要建立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经济方面的补助,确保这些地区对推动“新农保”的长效供给有足够的财政支持。另外,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一直占据着全国经济收入的绝大多数,而许多地方政府在经济方面存在缺口,所以中央财政对“新农保”政策的长效供给应该担负主要责任。

2.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第一,构建对“新农保”均衡发展积极有效的财政补贴机制,帮助农村残疾人和贫困农民进行个人参保缴费,确保全体农民都能真切的享受到“新农保”带来的利益。第二,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把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收入增加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转移给贫困落后的地区,帮助这些地区加强对“新农保”的财政支持,促进地区经济和“新农保”实施的均衡。第三,政府要加强对财政转移的监督,对转移的结果进行验证和审计,确保这笔资金能够全额用到“新农保”政策上,从而有益于它的长效供给。

三、建立整合提升的动态发展机制

1.整合“老农保”,转向“新农保”。保障已经参保“老农保”的农民也能够享受“新农保”的补助待遇,实现政策的公正公平,并帮助不满60周岁的还没有领取过养老金的“老农保”参保农民不花钱不费力地将个人账户转向“新农保”。整合“老农保”的同时,注意保障“老农保”参保人的利益,积极有效地向“新农保”过渡。

2.建立“新农保”和“城保”的转移机制。当前我国人口流动频繁,要保证“新农保”的长效供给,就要保证有切实有效的转移机制,方便“新农保”和“城保”的账户转移,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当“新农保”的参保人需要转移“城保”的时候,只需要把自己“新农保”的个人账户转移到“城保”下,按“城保”标准继续缴费。而“城保”参保人向“新农保”转移时,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8%转移至“新农保”的个人账户下,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缴费,即可享受“新农保”的补助待遇。除此之外,我们要加快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新农保”和“城保”的并轨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转移过程中对参保人的利益损害。

3.建立“新农保”的动态发展机制。要时刻注意新的变化和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农保”作出调整。对部分推行“新农保”还存在困难的地区,可以循环渐进地将管理层从县级上升到省级,没有困难的地区可以直接上升为省级管理。另外,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增长状况,增加“新农保”的补助待遇,提高农民的养老水平,有利于实现“新农保”的长效供给。

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一)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概念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在该体系中,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并强制执行;第二支柱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主要是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一般都是商业保险。总结起来,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现的是社会公平,主要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第二的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则体现效率和个人的自我保障。这三大支柱有机结合,将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社会保障责任和个人保障责任紧密联系起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养老保险的三大功能。在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早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论脉络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论概念最早是由世界银行(WBG)提出的。世界银行(WBG)长期以来致力于发展中国家的反贫困斗争,尤其关注全球范围内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经过不断地研究与探索,世界银行在养老金模式发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提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理论。世界银行于1994年10月在其年度报告《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中首度提出了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是政府向全体就业人员提供的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二支柱”是私人和公共部门的雇主向雇员提供的一种辅助性补充养老金计划(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世界银行认为以往的单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已不能够适应发展变化日益高速以及人口老龄化严重的现代社会。与单支柱相比,“三支柱”模式能够更好地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缓解贫困和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消费和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分散养老金筹集渠道,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等,从而达到有效应对各种经济社会风险的目的。

二、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就吸收了世界银行的养老金“三支柱”思想。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结合世界银行的研究,探索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一次在国家文件里提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提出国家提倡、鼓励发展企业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揭开了我国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大幕,同时这也标志着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正式启动。时间进行到2000年,国务院又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年42号),在此文件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与国际接轨,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同时,也鼓励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发展。这标志着在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地位进一步提升,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逐步成型。从1991年至今,在国家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下,我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不断发展,卓有成效,养老保险体系良性运转。

(二)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一定时间内,我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对我国养老保险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其问题也逐步凸显,并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构成了严峻挑战。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限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国家对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做了明文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在此上限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一些地方为了减少财政压力,通常将比例定为接近20%。北京市将比例定为19%,扣除3%进入个人账户后,余下16%进入社会统筹。这16%的缴费率到员工退休后只给予20%的替代率,而个人账户合计11%的缴费率可提供40%的替代率。显然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率过高,企业和个人都有吃亏的感觉,影响企业缴费的积极性。企业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情况比较严重。

2、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两部分资金由社保部门捆绑收缴,并统一存放财政专户中,存在严重弊端。

首先,在缴款上,会出现企业因为对社会统筹部分的抵触情绪而连带影响向个人账户的缴款。其次,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混帐运转,不利于投资。第三,出现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况。

3、养老金体系混乱,发展重心和发展方向不明。

从世界范围的养老金体系的发展来看,第二支柱是个人养老保障的主要来源,在养老金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第一支柱只起扶贫性质的社会福利作用,保证最低生活标准;第三支柱则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起补充作用。在英语系国家和拉美国家,第一、三支柱的发展都不如第二支柱。中国的情况则是,第一支柱的缴费率过高,第二支柱目前空帐运转,暂时难以独立发展,而第三支柱的发展动力不足。

三、解决对策

目前,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运行过程中,问题频出,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因此,对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个人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出发对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改革。

(一)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与替代率

在目前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是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等功能。但就二者的资金来源和二者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比重来看,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替代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体系中比例高,则企业年金比例低,反之亦然。从我国实际出发,应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企事业单位经济状况、国家财政收支情况及变动趋势,适度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与替代率,提高企业年金这个支柱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支撑作用。

(二)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企业年金的健全与发展对于构建我国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来说相当重要,因此,政府应采取积极行为,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实体,其经济实力是影响企业内部收支和企业年金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政府应采取财税政策这一直接有效的措施。国家在对推行了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鼓励其发展企业年金。除了针对企业,政府也应当对参与企业年金的职工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有激励才会有行动,只有加强相应的优惠措施,才能突破企业年金当前发展的困局,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确保基金安全性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是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而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更是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的经济安全。而当前我国对于基金安全管理这一块重视程度不够。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构建独立第三方的基金管理会来对基金进行管理。因为是第三方机构,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等相关机构对其的干扰,也有利于降低基金管理成本。并且可以通过委托投资的方式,将基金委托给有运营资质和经验的监管机构进行运营。与此同时,政府应着力建立系统的监管体系,贯穿基金的运行全部环节,真正确保安全运作。

(四)规范保险业发展,完善第三支柱

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较快,但是由于缺乏政府支持和规范的监管体系,保险业发展质量有待提高。政府可以通过对保险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减税、免税等,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此外,当前保险从业企业质量良莠不齐。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规范的监管体系,规范保险业行业行为,引导保险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也是增强保险企业自身实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五)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五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五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世界银行在养老金模式上的新发展。“五支柱”主要指非缴费型的“零支柱”:低保、基于国民待遇的养老补贴制度;缴费型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即基础养老金部分;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自愿性的“第三支柱”: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非正规保障的“第四支柱”:包括家庭赡养、医疗服务和住房政策等方面的资助。与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相比,五支柱模式责任划分更为明确,实施起来更具有操作性,能够有效地改善我国当前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养老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四、结语

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7篇

农村保险制度与城市保险制度相比较,存在起步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体制不建全等系列问题。因而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并轨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养老保险存在的制度上的问题分析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导致农村社保制度建立起步晚。由于农村有土地制度保障的存在,城市与农村在对社会保障的认识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也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因素。在制度的建立思想与原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自保为主,集体帮扶”为原则,这也是由于农村具有基本的生产资料保障,同时也受农村家庭保障观念的影响。然而,政府针对城市居民保障的重视程度与支持力度有明确的责任。从城市居民社保制度的执行手段来看,城市社保执行带有强制性的原则,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用人企业与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农村社保制度来说,是以农民自愿参保为原则,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带有强迫性,这也是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原则下逐步推行。由于性质上的差异,在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与并轨的过程中难以契合,衔接难度加大。

(二)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城市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差异相当明显。首先,从政策方面来看,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相对完善、规范。农村在社会保障养老制度上,政策与体系都还不健全,政策管理比较混乱,各个城市之间的政策缺乏一致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预算、制度结构及管理操作关系混乱。不同的保障标准、政策与管理制度形成了农村社会保障“碎片化”的现象,并轨难度不言而喻。其次,从管理技术方面来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落后。城市社会体系通过不断实践,统筹已经上升至省级基础,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可能性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在社保体系中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而农村由于基础条件差、配套设施滞后,信息技术在农村社保体系中使用程度不高,农村养老保险数据未能实现信息化,在各地区之间,信息共享与工作协调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最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城市社保基金管理相对严格规范,而农村社保基金则归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征管,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统筹能力,管理存在漏洞。社保资金挪用现象严重。完善统一管理制度,从管理层面上消除差异,是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与并轨的重要环节。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并轨的有效策略

现阶段,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与并轨已在部分省市开始实施,由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向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方向发展和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向新农保制度方向发展两大部分组成。由于我国各个地区都存在养老基金严重不足,对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性带来巨大挑战。因而,建立新的保险制度,加强城乡保险制度并轨与衔接已势在必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并轨的制度基础农村养老保险起步时间短,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基础薄弱,增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为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建设做好铺垫。首先,提高财政支出水平,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增强财政支持要提高养老保险金的基础标准,同时落实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配套政策,为社会养老统筹基金打下坚实基础。其次,优化整合社保机构体系。随着新农保在各地区的实践,社保机构的主体责任必须进行明确划分,现阶段我国社保存在多头管理,责任划分混乱不清的问题,农村社保机构的管理缺失和业务需求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新农保业务的发展。加强以村为单位的农村社保管理制度,设立村级社保管理员,明确责任与工作内容。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业务办理与管理能力。为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与统一性建设在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过程中,缺乏规范、长期的规划。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单位必须制订一套具有严格规范、长效机制、保持高度统一性的管理制度与经办流程,确保养老保险执行的一致性。同时,在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方面,要尽量与城市社保相结合,设定统一的缴费标准与时间,配设养老保险卡,方便缴费及养老金的发放,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体系,方便信息查询及资源共享,创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衔接契机。

三、结语

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8篇

1.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不太了解。

在调查中发现仅有1%(1人)是非常了解新农保政策的,而有72%(72人)对新农保了解较少或者基本不了解。值得注意的是,非常了解新农保的这个人其学历至少是大专,而72个对新农保了解较少或基本不了解的人中,学历在初中以下(含初中)的就有65人。另外,很多村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投保档次、基础养老金发放数额、缴费及养老金领取基本手续等一些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参保的最基本知识层面。由安康市统一制定的城乡养老实施细则在逐级下发过程中,各级执行人员在接收政策精神后的理解中,难免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损,而在向下一级传达(递)时,又有损耗,等到了村负责人这一级时政策精神就有可能出现或多或少的偏差。最为关键的是处于政策传递链条的最末端和政策最终指向的对象———村民,囿于自身的文化水平、知识背景、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关注关切等因素,在接收、理解、行动等环节上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因而政策的潜在效能未被充分释放出来。

2.农民收入水平束缚投保能力。

近年来,彭家村村民的整体生活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与城镇居民生活收入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在样本中,家里有1至2位60岁以上的老人且家庭年收入为3000~5000元或5000~10000元的比例较为集中,为64%。如果再算上没有外出务工的青壮年(这部分应有较大比例,因为调查中仅有42%的人的生活主要收入来源是外出务工)以及留守或非留守儿童,那么人均年收入实际上极为有限。因此,一个直接相关的表现就是当问及被调查对象在选择新农保投保档次主要考虑的是什么时,在89位已参保的人中有69人(占参保人数的77.5%)选择了“自身经济情况”。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89位投保人中有83人选择了100元/年的缴费档次,而仅有1人选择了每年缴费1500元。而收入来源以外出务工或桑蚕、畜牧业居多,那么在扣除各项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后,所剩不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投保能力产生制约。

3.新农保政策中的捆绑条例难免会削弱政策吸引力。

新农保政策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在调查样本中,共有89人参加了新农保,其中有38人参加新农保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家中60岁以上的老人能够及时顺利地领到养老金,因为不缴费就没法领取。在这38人中,45岁(含)以下的有24人,强制规定倒是有助于降低逆选择(指风险越大的人越积极投保,而风险越小的人越不积极投保,因而易造成整体风险程度增加的现象)的概率,但外部强力作用到底在多大意义上能够内化为人们的参保意识,从而增强制度本身的内在延续能力,尚有待时间检验。换言之,该政策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捆绑,虽然初衷是为了引导更多的中青年农民参保,却不符合新农保的自愿原则。

4.新农保的养老金标准过低,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功能。

根据安康市新农保实施意见,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39元。按照国内学者朱国龙(2012)的测算,如果选择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达到新农保的最低期限,新农保的替代率(参保农民在年满60岁后第一年所领取的养老金与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仅为14.11%。当然,数学模型的推演未必能够代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真实景象,但调查中却不乏现实写照———38位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在看待养老金的作用时,认为帮助“相当大,解决了养老问题”的仅有1人,而“不太大,但缓解了养老压力”和“帮助不大”的有37人。问题的另一面是在全体调查对象中有62%的人最希望的养老方式就是子女赡养,而仅有28%最希望通过新农保来养老。这其中固然是千百年来传统历史文化因素使然,以致有着相适应的意识、观念,即便遭遇急剧变革、转型的社会大时代,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产生根本性的改变,但仅就当前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而言,要想让人脱离养老的家庭基础而进入到纯粹的社会养老形式是不切实际的,哪怕这只是观念上的假设。

二、对策建议

1.加强新农保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参保意识。

新农保工作开展中,村负责人应该灵活把握政策规定,掌握政策的实质精神,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他们容易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新农保政策,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制度的意义和优越性,消除农民对新农保的疑虑。另外,在宣传过程中,还应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养老观,即使有子女养老,也应该参加新农保,使自己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同时也可以减轻子女的养老负担,从而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加快新农保的普及和深入。

2.提高农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农民购买能力。

调查问卷数据显示:已参保的89名被调查者中有83人选择了最低的投保档次,而选择这一投保档次最主要考虑的是自身经济情况,可见当地居民的购买能力比较低。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消费。要想促进新农保的推广,提高农民收入是关键。应当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抓好特色经济促发展,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让他们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支付能力。

3.优化制度设计,提高政策吸引力。

应让捆绑缴费政策具有一定弹性,比如子女不缴费,其年满60岁或以上的父母也可以领取养老金,但仅局限在某一时限内(一年或两年,应经过严谨测算)。在此期限内工作人员为这些不参保子女做思想工作,也留出一定时间让其树立自我保障意识。如超越期限子女还未参保,那么再暂停发放他们父母的养老金,藉此推动子女的思想、意识、观念转变,从而产生相应行动。这样有助于提升新农保的推广速度,惠及农村贫困人口,扩大受益面,对于撬动农村内需也有益处。

4.动态、适时调整新农保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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