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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畜牧兽医立法的重要性范文

时间:2022-10-02 09:14:20

小议畜牧兽医立法的重要性

立法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体健康,不同之处在于各自调整的主体和范围有所不同,《畜牧法》侧重调整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动物防疫法》侧重调整动物防疫活动,《兽药管理条例》侧重调整兽药经营质量,《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侧重调整饲料生产和经营行为,但是都离不开畜牧业生产、屠宰加工、流通活动及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饲料、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1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必要性

1.1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是当前畜牧业发展的自身需求。从畜牧业发展阶段看,当前我国畜牧业发展方式正处于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畜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问题多发期,因此只有大力推行依法治牧,加强畜牧兽医法制建设,推行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才能提高动物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才能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1.2从目前畜牧兽医行政机关设置看,县级畜牧兽医行政机关的规模和公务员是受限制的,一个县级畜牧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姚建生(青海省平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青海平安810600)局只有5~6名人员编制,且畜牧兽医行业法律法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仅几名人员是无力承担多项的行政管理事务和大量的执法职能的。因此必须将部分行政职能委托给下属的事业单位。就畜牧兽医行业出台的上述法律法规看,除了《动物防疫法》明确授权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和具体的行政职能外,其他几部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均为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当地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必须通过实施行政委托这种合同规则的形式,将某些行政职权委托给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这样,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才能全面正确地行使好自己的职责。

1.3从目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实施的力度、规范程度和效果看,《动物防疫法》正是由于明确规定了执法的主体单位,在执行的过程中从机构设置、队伍建设、配套制度的建设到执法的规范性、执法力度、社会民众的认知度、执法效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

1.4目前许多县级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将某些执法职能委托给了多个下属单位,但时常因签署的委托合同不规范,或者部分法律的行政职能根本没有委托;加之受行政委托的单位同时承担多项职能,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单位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考评机制,出现了执法漏洞和执法不专一现象,致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表现出各自为政,力量分散,重大案件查不出,一般案件抓不住,很难开展经常性执法,穷于应付一些突击性的检查等。甚至出现职能不清,责任不明,关系不顺,相互推诿的现象。以对“瘦肉精”的监管为例,涉及饲料及添加生产销售环节、兽药的经营使用环节、动物的养殖环节、动物运输交易环节、动物屠宰加工环节,肉品的销售环节等,面对这样一个链式的系统工作,如果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部署不科学,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监督不到位,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

1.5在目前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单设的情况下,只有首先统一本系统有关畜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的行政执法职能,才能形成强大的综合执法力量,才能进行高效的管理和指导,也才能和其他有关食品安全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协作。如与环保部门配合,整治畜禽养殖产地环境污染问题,与商务、工商部门配合,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等。

2实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可行性

2.1合理的理论创新依据。综合执法就是对行政法中独立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职能从各行政主体分离出来,至于具体分离那些职能由行政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决定,并以签署委托合同文件的形式集中委托给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执法机构来统一行使执法职能。这样可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这是行政法治变革的趋势,既符合职能分离的行政民主化要求,又符合行政权相对集中的行政效率化要求。综合执法的实质是集中行政处罚权,强化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2.2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如何革除现行体制的弊端,并科学合理地设置新的执法体制,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必须予以突破的课题。《行政处罚法》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处罚法》也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关于行政职权委托,《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2.3成功经验的借鉴。北京、湖北、山东等地通过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将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畜禽养殖环节、兽药饲料、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畜产品质量安全等职能交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加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牌子,在合理整合力量的基础上,建立专职的执法队伍,实现了基层畜牧兽医执法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从体制机制上保障了法定职责的履行,这些地方的做法给畜牧综合执法的推进提供了有益借鉴。

2.4在目前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单设的情况下,只要畜牧兽医行政机关认识到位,更容易改革系统内现行的分散执法体制,整合执法资源,全面推行系统内综合执法,同时便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考评。也有利于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考核,有利于集中财力改善执法装备,树立良好的行业执法形象。总之,未来几年,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在畜牧业发展中不可或缺,也是畜牧部门完善职能、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需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在抓好专业执法队伍、整合畜牧兽医执法力量、创新畜牧兽医执法体制机制、建立联动监管机制、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等方面做出重要尝试和探索。

作者:姚建生单位:青海省平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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