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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作业船员意外死亡后续的处置措施范文

时间:2022-12-25 07:31:50

外轮作业船员意外死亡后续的处置措施

摘要:围绕海关总署修订《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的困难与疑点及解决提升方式进行探讨,为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提供意见建议。分别针对入出境尸体、骸骨的定义,尸体、骸骨承运人资质,尸体、骸骨入出境提交材料,事故现场的卫生处理及尸体能否直接随船出境等问题,从法律法规中寻找执行条款与实际做法进行辨析。暴露出业务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滞后性与解释不充分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尽快组织联合修订,规避因文件漏洞产生的业务风险。

关键词:尸体棺柩;入境检疫;后续处置;

1事件概况

2018年5月27日,巴拿马籍滚装船“PATHFINDER”轮靠泊太仓港某对外开放码头,午后办妥入境检疫手续后开始装卸作业。当晚20:30许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受害日籍船员在船舱内指挥倒车时被另一名日籍员工驾驶的集装箱卡车不慎挤压碰撞,被夹在挂车集装箱前部左侧和船舱柱子之间。太仓市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实施抢救时,确认受害者已经死亡。5月27日至5月30日,根据船方要求,死者遗体由太仓市殡仪馆收殓于冷藏棺内,暂存于涉事船舶一集装箱内,期间未移送入境。6月1日,涉事船公司与死者家属向各主管部门提交了书面的事故处理报告和处理意见,决定将死者遗体火化后以骨灰形式带回日本妥善处置。6月11日,死者遗体在太仓市殡仪馆完成火化。骨灰由家属带回日本。

2处置措施

5月27日20:55时许,太仓海关接船方报告发生意外事故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临时检疫。检疫人员在现场120急救人员确证当事人已经死亡后,第一时间对死者生前健康状况开展排查,通过询问生前工作同事、查阅健康检查资料、船舶医疗记录等,初步排除死者携带检疫传染病风险。检疫人员及时将现场检疫工作情况向局领导和上级部门做了汇报。5月3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太仓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受害者因颅内损伤死亡。根据家属提出要将遗体运回日本的初步意向,太仓海关当日即派员按照《入出境尸体、棺柩、骸骨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1320—2010)相关要求,对棺柩、尸体实施了检疫查验,确认棺柩包装密封无渗漏、无异味,无病媒昆虫、寄生虫[1],同时对尸体入境过程实施现场监督。现场检疫查验合格后,太仓海关及时出具了《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检疫证书》。

3问题与讨论

迄今为止,太仓海关(原太仓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先后处理了7起国际航行船舶交通员工死亡事件。结合本案例实际处置过程,太仓海关对海关总署的《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18年238号令附件70,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展开了学习和讨论[2],对本案例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3.1关于入出境尸体的定性问题

对本案例受害者尸体的定性结果,决定了适用《管理办法》对应的入境申报材料。《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入出境尸体、骸骨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殡葬为目的的入出境尸体、骸骨,二是入出境及过境途中死亡人员的尸体、骸骨。根据上述类型的不同,《管理办法》第五条与第九条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材料申报要求。《管理办法》对于入境还是过境虽然没有明确条例说明,但根据“入境”对应第五条和“过境”对应第九条的原则来比较,不难发现第五条(三)要求提供的“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死亡报告或者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死亡诊断书”这一材料的针对性和限制性很强,明显用于描述在境外另一国死亡人员的尸体,且需要从另一国出境并经国际运输至我国入境的行为。若本案例套用“入境”这一条的材料,则需要出境国家,即船籍国巴拿马方面签发的死亡报告或者死亡诊断书,显而易见不切实际。“过境”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3]没有明确解释定义,但通常认为是通过中国国境线。本案例尸体在存活时已通过中国国境线,但尚未进入中国内地。尸体的性质算作在过境途中发生死亡这一点判定,不存在法理和逻辑性硬伤。结合本案例实际情况,该船员系外籍船舶在港期间因故死亡,不属于以殡葬为目的的入出境尸体,应当视为“入出境及过境途中死亡人员的尸体”,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交材料办理入境手续。

3.2关于尸体、骸骨承运人资质的问题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间接要求了出境尸体、骸骨应当由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国际运尸服务单位负责运输。《管理办法》第十条则明确规定从事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另一方面,民政部、海关总署等八部委于1993年的《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中规定[4],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对比《管理办法》规定的承运人范围,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的承运人要求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本案例中,船方人委托了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成员单位(上海市龙华殡仪馆)承担尸体入出境业务,但限于受托方的业务量、地理位置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实际操作是由太仓市殡仪馆承担了将死者遗体自外籍船舶移下后临时保存在当地殡仪馆,再转送上海市龙华殡仪馆的具体操作。这一操作过程符合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但也暴露了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成员单位存在的数量少、业务多、信息不透明给口岸检疫工作带来的困难。另外本案例中死者被定性为过境途中死亡人员,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其国内段承运人是否还需要具备《管理办法》要求的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抑或是可参照《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提及的各地殡仪馆例如太仓市殡仪馆也能承办,这是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3.3关于尸体、骸骨入出境提交材料的问题

《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尸体、骸骨入出境时,应当提供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及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等资料。由于本款的条文中没有明确行为主体(应当是死者人,或是运尸服务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一旦人与运尸服务单位之间因为商业利益关系出现矛盾时,会出现运尸服务单位拒绝提供而人也无法取得上述材料的尴尬局面,反而将执法机关莫名地卷入了双方的商业纠纷中。本案例中由于上海市龙华殡仪馆拒绝向委托方提供上述文件,死者人只能通过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系统提供了运尸服务单位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另提供了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既往惯例来推定上海市龙华殡仪馆具备国际运尸业务资质。当前,国务院正在大力清理提供不必要的证明的问题、总署也提出推进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工作原则的相关要求,应考虑尽快废除提供此类材料的要求。

3.4关于事故现场的卫生处理问题

事故现场存在死者血液、体液污染环境的问题,但基于以下原因,太仓海关未对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措施:一是船员死亡性质尚未定论。公安部门虽已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但限于客观实际条件,不能对本次事故是属于意外还是刑事案件的性质做出判定,其描述死亡原因用语为“颅内损伤”,并建议船方应妥善保护现场以供复验。二是规避破坏现场证据。事故船舶注册为巴拿马籍(适用于巴拿马的法律法规),死亡船员与肇事者均为日本国籍,此次事件涉外属性较为突出,不排除该轮返回日本后,日方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重新勘察的需要。三是实施处理的必要性不充分。实施卫生处理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防止尸体携带检疫传染病情况下的传入风险[5-6]。通过前期流调,可以判定死者生前无携带检疫传染病的风险,不存在符合处理指征而必须实施卫生处理的情况。据此,太仓海关向船长通报了不予实施卫生处理的方案,船长表示理解并接受了上述方案。

3.5本案例中尸体能否直接随船运离的问题

本案例的死亡船员,在到达入境口岸时仍是活体状态,且至死亡时始终停留在船上。按照船舶已完成实施入境卫生检疫的说法,那么至少可以认为该轮可视为已入境(国境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关于入境的解释,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那么在本航次中,该死亡船员始终停留在靠泊于我国开放口岸码头的外籍船舶上这一状态,同时没有向边检部门申请办理入境下地手续,综上也可认为死者未入境(内地)。如果在本案例的处置初期,将死者尸体定义为并未入境,该例意外事故则视为在境外发生,在中国法律并不适用的情况下,直接随船运离的做法理应可行。太仓港在过去几年也以同样方式处置过多起航行期间外籍船员死亡事件。另一方面,经对死者生前健康排查,确认无携带检疫传染病风险,若采取将尸体棺柩存放于船舶并随船返回日本的方式,从执行条件与程序来看显然更加简化与便捷。在本案例中,太仓海关始终从维护口岸健康安全的角度严格执法,综合死者健康情况、事件发展进程、口岸处置条件等,以过境途中发生死亡来定性,在面临本案例涉外属性较强的情况下圆满完成处置,事件各方最终均能认可处置结果。但本案例发生条件及性质的特殊性,一定程度暴露出法律法规在某些情境下执行与解释的不充分。为规避此类业务风险再次出现,不妨在机构改革的深度推进期,多部门联合修订完善在用法律法规及释义,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对应的明确执法依据。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SN/T1320—2010入出境尸体、棺柩、骸骨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2]海关总署.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M].(2018).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Z].国家主席令[2012]57号,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6-30.

[4]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5]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S].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S].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作者:张轶恺 黄坚辉 黄玮 单位:太仓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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