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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治理行动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1-05 11:12:59

违法生育治理行动工作意见

各村、居、小区办、果林场、驻区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国家、省及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要求,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我区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7月底在全区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摸清全区违法生育情况,依法处理违法生育对象,治理整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程序,营造执行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的外部环境,为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二、治理任务

1、清理登记违法生育人数。凡2001年—2007年在全区范围内违法生育的人员(不分户口性质、职业类别、居住地点),均属本次清理对象。

2、严肃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主要检查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凡属违法生育未处理的,要依法依纪处理到位;凡违法生育者为党员、干部、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及社会公众人物的,应从严处理到位。

3、通报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在清理处理的基础上,对违法生育情节恶厉的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曝光,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4、宣传人口计生工作先进典型。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形成强大的依法生育和严肃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

三、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5月底前)

各单位要利用村广播、板报宣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清理核查阶段(6月20日前)

各单位在宣传发动的同时,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群众、座谈了解等方法,认真组织开展生育情况的自查申报登记工作。凡在年1月1日以来有政策外生育(含收养)的,均应如实申报登记,并进行取证核实。凡在年1月1日前有政策外生育行为而尚未发现和处理的,应自行向所在镇的计生部门申报登记,也可直接向开发区申报。自查申报登记截止至2014年6月20日。我区专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

3、依法处理阶段(7月25日前)

对公示、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已经处理到位的不再追究,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依法依纪处理。对清查出的违法生育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是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申报和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在落实党纪政纪处分时,可以酌情从轻。对故意隐瞒、刁难调查人员,或上下串通、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影响调查的,依法从严处理。

4、统计上报和考核评估阶段(7月30日前)

7月底前将清查出的违背政策生育者按要求填写各种表格上报,并按要求做好调查笔录和证据收集工作同时上报至市计生委。根据文件精神。本次工作列入计生中心工作并在总分中拿出8分作为这项工作考核的总分。2014年7月底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100%、到帐率100%、结案率100%的村得8分,有1例社会抚养费7月底前征收未结案的扣5分。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专项治理行动时间紧、难度大、要求高,特别是流动人员违法生育具有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特点,各村、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专项治理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完成治理任务。

区成立以为组长、俊副组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任主任。

2、明确政策,把握界限。凡在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期间清查出的违法生育,不作为今年工作考核的依据,各村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清理结果。相反,如有漏报、瞒报违法生育的人数,将纳入今年以至今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并对责任人加重处分。

3、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并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违法生育行为。要文明执法,严禁搞强迫命令和诱导逼供、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防止群体性上访。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生育的自觉性,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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