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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钙生产建造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1-30 03:48:57

碳酸钙生产建造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石灰生产行业发展,节约和合理利用矿山资源,有效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全市矿业整顿工作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石灰和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项目建设布局

按照“总量控制、淘汰落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禁采区全面禁止,限采区逐步关闭,可采区科学规划”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综合论证,明确只限于上兴、社渚两镇布点,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建设适量的石灰和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其他镇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上述项目。国、省道及景观大道两侧可视范围(以道路中心线为准两侧各1000米)、卫生防护距离(200米)内不得建设。

二、提升项目工艺装备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必须采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并采用封闭式料库、封闭式车间的碳酸钙清洁生产方式。

(二)采用新型的节能环保炉窑。采用新型的节能环保炉窑和石灰窑烟气的回收利用技术,窑体要有合理的高径比,能实现窑内三段热工工艺(预热带、煅烧带、冷却带),窑内建收集烟道,烟气进行除尘脱硫处理。

(三)采用较先进的现代化、机械化设备,有效实现节能减排并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三、严控项目建设审批

在全市矿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石灰和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审批组,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审批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工业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经贸、环保、国土、规划、工商、交通、国税、地税等部门为审批组成员单位。审批组负责全市石灰和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监管,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局负责牵头。

在上兴、社诸两镇新建或改(扩)建石灰和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审批组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在审批组初审同意后(由市发改局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并出具初审意见),进行项目正式审批。需提供的审批材料如下: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三)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四)土地预审意见书;

(五)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10年以上的矿石资源可供开采储量证明或供应合同(原件);

(七)项目投资主体出具承诺书(在运输车辆、环保、道路维护、财政贡献、工商年检等方面的承诺);

(八)投资主体出具的项目建成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承诺函。

上述材料齐全后上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统一牵头,市经贸、环保、国土、规划、工商、交通、税务等相关部门审批会签后,报项目审批组审定,审定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备案立项,并依据要求严格表述备案内容。

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相关部门擅自审批的,市委、市政府将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

四、严格项目监督管理

对确定的石灰和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投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备案内容、环评批复以及相关承诺组织实施。市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实施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发改、经贸、环保等部门共同验收核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三)在试生产期内,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在项目实施和经营过程中,如企业未达到立项、环保以及承诺所要求条件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年检、年审时,不得核发相关证照,企业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本意见自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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