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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社会信用制度建造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1-26 08:36:14

市委社会信用制度建造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诚信、和谐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以建立现代信用制度为核心,以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主体,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和谐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政府推动、规范运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营造环境、强化监管”的原则,逐步建成统一、规范、高效的全社会信用体系。

二、总体目标

以塑造“诚信”为总目标,以开展各类社会诚信活动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和法规、标准、监管三大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分阶段有侧重地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建成“一网三库”,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完整可靠、运行顺畅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比较完善规范的信用制度,重点领域的信用管理得到规范,信用管理和征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信用服务业和信用消费市场得到较快发展,信用产品在政府监管、社会中介和企业交易等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企业、政府部门和市民守信意识明显增强,失信行为明显减少,基本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政府信用建设

1.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机制,确保政府决策合乎民情、体现民意、符合规律,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管理方式,解决行政执法中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执法不力及执法不公等问题。

2.加强政府信用监督机制建设。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制定因政府失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补偿和救济制度。

3.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承诺措施,做到言而有信,不断提高政府信用水平。

4.带头应用信用产品。在政府采购、政府担保、政府信贷、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率先应用信用产品,引导企业和个人增强诚实守信意识,加快信用服务业和信用消费市场的发展。

(二)企业信用建设

1.制定企业信用有关规定。抓紧制定《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价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布办法》等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章可循。

2.开展“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作。认真贯彻《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试行)》,积极实施“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引导和规范我市企业做好信用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水平。

3.建立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和查询系统。以企业注册登记事项为基础、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为重点,同时申请省市数据共享,建立完善的覆盖全部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调控和监测经济运行提供支持,为社会各界查询有关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保障税收征管、管理信贷风险和提升政府效能服务。

4.建立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全面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引导企业依法守信,诚实经营,对守信企业授牌表彰。将企业守信行为纳入政府优惠政策项目前置条件,对守信企业在项目申报、扶持资金、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方面优先考虑,对有明显失信行为的企业在项目申报、扶持资金、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方面减分评价,失信行为严重者实行一票否决。引入动态评级办法,推动授牌企业深化信用建设,对年度不达标企业予以摘牌。

5.发展信用中介服务业。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建立企业及经营者个人信用调查、征信、评估实体为重点,鼓励发展以企业及经营者个人信用中介服务为主业的信用中介服务组织,引导其高起点、市场化、规范性地自主经营运作。支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借鉴国内外的信用征集、评级的通行做法,研究开发客观、公正、科学、适用的信用评价体系,采取适当措施激励市场信用信息需求,引导信用产品商品化。

(三)个人信用建设

1.制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逐步制定《个人信用征信和评级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等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各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尝试建立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建立覆盖全市多数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3.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及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以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为基础,整合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构成覆盖全市多数城镇居民的权威性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建立自助查询系统和档案查询系统。

4.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激励与告诫惩戒制度。对诚实守信人员进行褒扬奖励;对失信者及时给予提醒告诫,对严重失信或屡次失信者,建立失信个人名单库,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实施法定高限处罚,同时执行限制其信用消费和进入重点领域经营或从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借贷、后备干部提拔考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和管理、参军入伍政审、重点领域行业准入等,要率先执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从而逐步在我市建立起个人信用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诚信得实惠、失信受惩罚”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创建工作基本条件》的要求,成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机关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均需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个科室和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信用工作,构建起完备的社会信用工作网络,为信用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创建氛围。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诚信守法意识。广泛开展诚信机关、诚信乡镇(街道)、诚信站所、诚信企业、诚信村(社区)户的创建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守信受益”、“失信可耻、失信受制”的诚信文化氛围。开办《澄·信》期刊,刊登我市诚信建设工作状况、兄弟县市先进做法、诚信建设理论研讨、诚信建设文化内涵等方面内容。

(三)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运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涵盖内容多、社会要求高、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为确保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简称市信用办),作为专门的信用工作职能部门,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负责牵头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市信用建设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度;负责协调全市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组织开展信用建设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示范户、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示范创建活动;依托市数据中心、信息化系统,开展信用基础数据库及其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以及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信用信息应用研究,建设诚信网站,并负责网站维护工作。原委托电信部门管理的服务器可由信用办直接管理。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把手对本单位信用管理工作负总责,亲自参与,统筹部署。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严格奖惩。责任科室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切实把信用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各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按照“联合共建、互联互通”的原则,打破信用信息资源的部门垄断,支持征信机构收集和汇总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体系网络化和社会化。

(四)制定规划制度,引进培训人才。由信用办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订信用标准、信用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制订信用管理目标考核责任制、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制度、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等。按信用评级标准,评定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等级。引进和培训一批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和政府工作人员信用管理知识培训,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信用管理岗位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强化监督考核,落实必要保障。市信用办要加强与各乡镇、政府部门的协调,共同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帮助各单位解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各单位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情况,市信用办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督查、检查和阶段性考核验收等工作,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信用建设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推诿扯皮,影响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效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随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及时保障信用工作人员的调配到位,经费纳入全市年度财政预算。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启动阶段(2012年)。成立领导小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基本到位;健全涉及全市各镇街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网络,建立各项工作考核制度,明确职责要求;提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具体实施;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全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3—2014年)。广泛地组织全社会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我市信用制度和信用相关标准,出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监管等有关规定;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及其服务平台建设,启动个人和政府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开展重点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通过省试点县(市)的验收。

(三)发展完善阶段(2015年)。构建起覆盖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构建起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得到发展并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规范化、制度化,成为一种有序、长效的市场和社会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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