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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体系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9-11 05:44:08

交通体系发展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为适应税费改革及新一轮机构改革新形势,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以及市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交通体制的重要性

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的重大决策,也是理顺交通税费关系,依法筹集交通建设资金的重大举措。随着税费改革的实施,交通建设模式和投融资方式随之发生变化,普通公路过去主要以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筹措交通建设资金的模式难以适应交通发展的新形势。公路交通作为全社会的公共产品,应主要由公共财政供应资金。中央税费改革资金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交通财务体制必须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抓住成品油税费改革的新机遇,进一步完善交通体制,实现全市交通科学跨越发展。

二、完善交通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着眼加快交通发展。通过实施税费改革,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交通管理体制,实现全市交通事业后发赶超、科学跨越。

(二)明确各级交通事权。根据交通发展需要,科学划分市、乡(镇)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将履行职能的必需的财权下放地方,实现权责对等、事财统一。

(三)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合理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增强交通建设筹资能力,完善交通建设补助奖励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满足交通建设资金需要。

(四)健全管理运行机制。按照政、事、企分开原则,结合新一轮市、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交通系统机构改革。

三、明确市、乡管理权责

全市实行市政府负总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一)市级事权。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县道和乡道(含运输站场、水上建设项目等)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对辖区内交通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农村客运站场、农村渡口渡船安全工作和农村运输市场等实施监督管理。统筹组织治理全市道路运输超限超载。建立全市交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二)乡级事权。负责辖区内村道等(含农村渡口、码头)的建设和养护管理、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农村运输市场管理等工作。

四、完善筹融资体系,构建长效投入机制

(一)建立市级交通建设财政支持体系

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市级从三方面筹集资金,对交通建设予以财力支持。市安排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全市交通发展;市政府每年从市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交通事业发展,并逐年有所增长;建立市级交通融资平台,加大对交通建设的投入。每年根据市财力情况,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交通建设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将通过转移支付切块资金、国省干线大中修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等形式下达我市。

转移支付切块资金作为我市交通建设的自有财力,专项用于我市交通事业发展,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支出,但在过渡期内,即从2009年起三年内,可从转移支付切块资金中适当安排涉改人员的安置支出。

国省干线大中修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我市干线公路大中修、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转移支付切块资金、国省干线大中修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等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2.完善交通建设补助办法

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市交通融资平台所筹措的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干线公路、县道和乡道(含运输站场、水上建设项目)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通村公路、农村渡口码头项目建设,由乡(镇)、村、组等多方筹集资金。对国家立项的项目,除上级安排的补助资金外,市政府根据财力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建通村公路采取按年度建设里程据实补助的办法,实行多建多补、少建少补、不建不补,激励各乡镇加快通村公路建设进程。对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村级公路、农村渡口码头损毁抢修和应急处理等,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建立交通建设考核奖励制度

对全市公路建设、大中修、养护和管理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对公路建设,重点考核年度新建、改造干线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对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农村公路养护,重点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及干线公路路况、农村公路通畅状况等,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乡镇,将扣减相应专项资金。对交通管理,重点考核工程质量、招投标工作、交通行政执法及安全生产等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建立健全交通建设融资渠道

市政府加大融资力度,多渠道筹集交通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建交通建设投融资公司,作为交通融资平台。市安排给我市的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可用作交通融资平台资本金。要积极采用对公路沿线土地依法依规开发,拍卖冠名权、公路沿线广告经营权,盘活交通系统存量资产等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可通过特定项目的政策性贷款等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三)切实加强交通财政财务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财务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政府加大对交通的投入,确保随财力增长而同步增长。市财政要规范交通财政、财务管理,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核定交通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基本支出,其基本运行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

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交通非税收入管理力度,与本级预算内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统筹安排,用于加快交通发展。省和市安排的各类交通资金,纳入市交通建设补助体系(中央、省、市安排的交通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金安排使用先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文,通过市财政拨付资金。通过发改部门安排的交通建设资金,原有的审批和下拨程序不变。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通资金的监管。

(四)妥善处理交通建设债务和国有资产

交通建设现有债务按照“谁承贷,谁偿还”的原则处理。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中央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新增收入中安排资金补助地方还贷。财政、交通部门要对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制定还贷规划,筹集还贷资金,妥善处理债务。

在改革过程中,市应划转我市的国有资产,由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资产清查并办理接交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管。

五、推进机构改革,妥善安置人员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一轮县、乡(镇)机构改革,整体推进交通机构改革,妥善安置人员。

(一)规范机构职能设置

按照“分级管理、权责统一、事财配套”的原则,科学制定“三定”方案,规范机构设置,核定人员编制,明确职能职责。

1.撤销市交通局,成立市交通运输局。整合公路、水运、航空、城市客运管理和国防交通战备职能。建立城乡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2.撤销市交通规费征稽所,整体转变职能成立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为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监督管理。

3.市公路管理局、市县乡公路管理站合并组建市公路管理局,为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的监督。

4.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更名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为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建设部门承担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划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原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承担的水路运输管理职能移交海事管理机构。

原隶属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的股级事业单位市东江港客运管理站。改为隶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的正股级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东江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的营运秩序和源头安全管理。

5.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乡(镇)交通管理站,为市、乡两级双重管理的正股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涉改编制人员中进行安置。负责辖区内有关农村公路、渡口码头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农村运输市场管理和农村客运站场安全管理工作。

(二)逐步推进交通部门企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区分政府与市场,把适合市场承担的职能从政府部门分离出去。实现设计监理企业化、工程建设市场化、施工养护社会化。具体实施按精神执行。

(三)妥善安置涉改人员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妥善做好涉改人员的安置和分流工作,确保全市涉改人员安置工作在2009年内完成。涉及机构撤并、下放的人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由相关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人员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六、加强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市政府成立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成品油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密切关注税费改革后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肃改革纪律,严格财务监管。组织、编制和人事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改革涉及的单位,停止人事任免,冻结人员编制,严禁进人和提拔、聘用职务。市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涉及改革的单位开展全面的财务审计和资产清理,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开展专任审计。要加强资金、票据和资产管理,冻结资产,严禁变卖、私分、转移国有资产。严禁违反政策规定滥发奖金、福利等钱物,防止铺张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监督检查,决不允许单位、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宣传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为改革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密切关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化解矛盾。改革期间,严禁出台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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