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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清理自查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21 05:52:53

城乡低保清理自查意见

一、主要内容

㈠政策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政策,有无扩大救助范围,把城乡低保当作化解矛盾的安抚措施,把城乡低保救助与其他行政管理事项挂钩,将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的现象。

㈡组织领导情况。城乡低保“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是否建立,城乡低保的地方配套政策是否健全和完善。

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按政策规定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有无迟拨、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现象;是否遵循“民政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核拨资金、银行发放到人”的程序发放低保资金。

㈣审核审批情况。是否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及时取消已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无“人情保、关系保”现象;检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是否准确,是否遵循“个人申请—乡镇、办事处受理—委托村(社区)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办事处审核—民政审批”的程序开展工作;乡(镇、办)、社区是否设立公示栏,成立由居民代表参加的低保评审小组,并按规定公示低保对象。

㈤制度建设情况。检查“分类施保、动态管理”机制是否建立,重点保障对象是否明确,是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入户调查。

㈥基层工作队伍建设情况。各乡(镇、办)、社区是否落实低保专职工作人员,低保工作人员工作职责是否明确,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公示上墙。

二、组织领导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全市城乡低保清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低保清理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办。

三、方法步骤

㈠宣传动员阶段(4月15日以前)。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城乡低保政策、申报审批程序以及本次清理自查工作的意义、内容、步骤和要求,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工作透明度,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理解配合。

㈡自查自纠阶段(4月16日至5月24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清理自查工作主要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并将自查工作形成专题报告,于5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省民政厅。

㈢迎接检查阶段(5月25日至6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人员,按照上级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做好迎接省监察督导组专项检查的准备。

㈣整改提高阶段(7月1日至7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省监察督导组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涉及的乡(镇、办)和部门制订整改措施并迅速整改落实。同时,探索建立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7月2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分别上报省民政厅、省监察厅。

四、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作为城乡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清理自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地负责本辖区的清理自查。

二是严格执行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城乡低保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功能定位,强化政策意识,杜绝自行扩大救助范围和乱开政策口子。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通过入户核查、收入核对、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办法准确核定低保对象。

三是严肃工作纪律。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清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检查督办。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群众意见大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低保款物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串通申请人申报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有关单位责任人,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查实为“人情保、关系保”且拒不退保的,将依法追缴冒领的低保资金,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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