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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09 10:18:13

推进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意见

一、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融资体系,完善企业融资机制

(一)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对中小微型企业信贷支持的激励机制

明确金融机构目标任务。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要切实加强指导,对县域资金外流现象进行综合治理,争取各金融机构每年新增存款的70%以上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各金融机构贷款增长要达到或超过本系统全市平均水平。各金融机构年度银企对接履约率要达到90%以上,信贷授信落实率要达到90%以上,对县政府重点推荐的项目,在贷款合同期限内履约率达85%以上。

实行财政性存款调度制。从今年起,县政府将对各家金融机构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存款调度,以引导、鼓励、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放贷。考核调度每年一次,调度方案由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财政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考核期内新增存贷比达不到50%的,按一定比例减少财政性存款。

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办法。从年度起,县政府对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长情况纳入总目标任务进行重点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新增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应高于上年的同期水平,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年增加2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奖励。对其考核奖励以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改善金融服务体系

建设金融一条街。要规划和逐步建设起点高、服务功能齐全的金融一条街,将现有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逐步迁入,比照相关办法给予政策优惠。实施“招行引资”工程,按照发()11号文件的优惠条件,逐步引进商业银行到金融一条街开设分行或营业部。引进一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以丰富我县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十二五”期间力争引进1至3家银行机构进入落户,全县设立1至2家村镇银行,每增设一个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奖励40万元。鼓励各银行机构向工业园区、乡镇延伸服务网点,每增设一个网点政府奖励15万元。各乡镇、开发区应对银行机构网点的布局在规划、建设、土地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和政策优惠。

(三)完善中小微型企业授信制度

支持对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对中小微型企业不良贷款比例的容忍度,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明确尽职要求和免责范围,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提高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增长速度和比重,提高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四)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针对目前中小微型企业普遍存在的成本和风险“双高”问题,县政府每年从金融发展基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幅较大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鼓励更多的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

(五)积极争取省级分行直辖试点,扩大县支行信贷自主权

积极争取中小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实行县级审批。鼓励各商业银行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贷款规模,加强银行间的横向联系,努力提高县域外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县中小微型企业信贷投入总量。积极争取上级银行在扩大对中小微型企业授权授信额度、开发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我县重点支持。

二、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拓展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方式

(六)加快金融创新、强化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

根据中小微型企业信用等级和资产情况,灵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对优质中小微型企业可采用信用方式。在抵(质)押不足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和充分利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经营业主联户担保、协会组织担保等新型保证形式。鼓励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权抵押融资试点。推广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生产性资产、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和商标等抵质押的贷款方式,鼓励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方式和贷款能力提供保障条件。

(七)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金融机构对银行汇票及时给予贴现支持,以助推企业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的协调发展,实现银企双赢。人民银行要通过再贴现,引导信贷投放,扩大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城投公司要充分发挥融资平台作用,帮助企业提供便捷的贴现服务。

三、推进直接和间接融资,扩大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八)建立培育和鼓励中小企业上市工作机制

在“十二五”期内,力争中小企业上市取得突破。将拟上市的中小企业纳入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范围,优先办理上市或再融资手续。省政府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省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在中小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中小企业,省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省给予50万元的奖励。按照政()41号文件精神,企业进入县上市后备资源库,聘请已在上市后备案的保荐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正式签订协议,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给予50万元资金垫付;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验收,给予100万元资金垫付;上市后备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资金垫付。对上市后备企业国内挂牌上市后,成功实施再融资且在本县发展的给予100万元以内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凭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且融得的资金用于本县发展的企业也给予100万元以内奖励。

(九)积极推动债券融资

创造条件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产业发展基金,探索我县中小微型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短期融资融券等融资手段。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设立和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或参股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引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租赁,重点支持起步期的科技型、成长型、劳动密集型中小微型企业。

(十)完善配套措施,搭建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平台

建设政银企互动平台。一是建立和完善协调例会制度,坚持按季分析、通报经济金融形势;二是定期召开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协作洽谈会,向金融机构推荐生产经营好、发展潜力大、贷款风险小的优秀企业;三是不定期地对中小微型企业优势项目的融资进行调度。

做强信用担保平台。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挥县立信担保公司的龙头作用。积极发展民营担保机构,努力改善担保业发展环境。积极帮助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国家、省项目支持。积极支持银行、担保公司、中小微型企业三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各金融机构要与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按贷款担保责任金额的3~10倍放大担保倍数。鼓励和支持工业园区设立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农村“三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担保贷款方式。

建设中介服务平台。一是国土、林业、旅游、文化、住建、工商、房产、行政服务中心、物价、银监等单位要为中小微型企业的抵押物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管理,统一和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三是提高服务效率,减免行政性收费。规范企业贷款抵、质押资产登记及评估行为,简化抵押评估、登记、公证等手续,缩短抵押登记时间。登记部门在办理企业贷款抵押物登记时,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费用,并要求五天内办结。抵押物确需评估的,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收取的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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