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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金融服务改革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02 08:43:04

推进金融服务改革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

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举措,对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战略部署,是统筹城乡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全区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力争2-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总体目标和机制

(一)工作目标:以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等产权抵押融资为核心创新农村金融制度,以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重点创新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推进农村信贷资产和权益流转,建立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为中心创新农村金融服务配套支撑体系,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2011年各项改革工作全面推开,力争2012年取得明显成效,2013年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机制:按照“周密部署、协调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三峡银行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为创新主体,其它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积极参与,政府和经济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科学整合金融信贷资源,突出重点领域,辅以必要的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创新的决策支持系统、正向激励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创造一批适合我区农村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农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让农村和农民得到更实惠、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三、工作重点

(一)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制度。在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加速推进农村居民房屋确权发证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改革创新主线,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融资业务,不断扩大地票、保单等各类新兴涉农资产和权益的抵(质)押贷款试点。

(二)创新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加速组建村镇银行。鼓励涉农银行金融机构加速在各镇乡增设网点,力争各镇乡2012年涉农银行金融网点增加1-2家。各银行金融机构在镇乡(不含街道)新增设一家网点开业两年后由受益镇乡一次性给予5元奖励补助,并在政策性资金结算、专项资金收付等业务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将网点向基层延伸,力争2012年保险金融机构在镇乡网点增加1-2家。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区政府出资1亿元,加快组建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并力争2012年在镇乡网点覆盖面达到60%以上,2013年达到全覆盖。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向镇乡发展。

(三)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一是着力满足符合“三农”特点的金融服务需求,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流程,扩大基层分支机构权限,创新特色农村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农村客户经理、信贷员包村服务和“贷款+技术”等方式,大力推动信贷服务方式创新。二是大力支持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着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实施品牌战略。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主要投向“龙头企业或专业大户+基地+农户”产业化经营群,向龙头企业或专业大户发展基地等倾斜,促进农村“产加销”一体化。三是创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为依托,结合我区特色农业经济、产业集群发展情况,引导、推动设立信用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重点引导种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重专大户组建互助担保组织、行业协会等信用共同体。对创建农产品品牌、标准化生产、农业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等给予优先支持。三是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范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涉农信贷管理制度创新,扩大农户和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房地产、企业仓储等抵押贷款,开展仓储、存单、结算单、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贷款担保。

(四)建立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充分利用涉农担保公司等融资平台为涉农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重专大户提供融资担保。二是金融机构加快与担保公司、行业协会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加大联合信用贷款发放力度。三是加强涉农信贷和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要素。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种养大户和有资质的农业生产企业通过投资“信贷+保险”和信托理财产品,有效防范和分散涉农信贷风险。

(五)加快完善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妥善处置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依托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组建国有性质的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处置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农村“三权”抵押物在处置时首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流转,如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处置,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可以对有关抵押物进行收购或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流转)。二是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损失进行适当比例补偿。市区两级财政出资设立全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经办银行因发放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35%,其中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15%(担保公司开展农村“三权”抵押业务贷款担保业务可参照执行)。三是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农商行支行作为全区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主办银行,要继续发挥好金融支农主力军和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对2011年以后新增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的损失按照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进行补偿。四是支持法院等司法机关帮助金融机构依法维护债权,确保金融信贷资金运行效果和质量,提高农村信贷环境和诚信意识,改善农村金融信贷环境。

(六)建立完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激励机制。一是优先支持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基层机构网点优化调整。二是优先支持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是区政府每年安排100元,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贷款质量、不良资产处置等指标进行专项考核和奖励。

(七)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一是支持和鼓励探索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及其他农村权益类资产的评估机构,满足农村资产和权益的评估要求;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体系,以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林权交易平台为中心,加快建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二是深入推进农业保险业务,扩大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保险业务范围。加强涉农信贷和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要素,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的渗透度。积极发展农民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三是加强信用环境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协作机制,全面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注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建设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依法妥善处理有关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纠纷,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八)强化对农村金融全方位服务。一是加强信贷指导服务。推动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涉农中小企业财务、信贷辅导工作,建立涉农中小企业重点联系行制度,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强化银企联系和信息对称,提高对涉农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二是提高信贷透明度。金融机构要提高办理信贷业务的透明度,实行“阳光信贷”,真正实行信贷政策公开、制度公开、程序公开、操作公开、限时办结。农民需要咨询或申请贷款的,直接到“信贷服务大厅”“面对面”服务,进行阳光公开操作,确保农民获得贷款的公平权。三是强化定点定片管理。推行农贷客户经理定点包片和信贷员包村到户等精细化服务,切实满足农村地区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推进确权工作进度。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居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需要办理抵押贷款的农村“三权”优先确权颁证。进一步做好林权改革的各项配套改革工作。

(二)明确贷款对象及用途。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主要是全区范围内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农资金需求。

(三)简化农村“三权”评估及登记程序。贷款金融在100元以内的,其抵押物价值认定原则上不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金额高于100元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对农村“三权”抵押登记费进行减免。抵押登记机关分别为区农委、区国土资源局、区房管局和区林业局。

(四)加快贷款审批办理。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要认真梳理流程,提高办贷效率,在贷款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从调查到审批,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优惠10%。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前应做好风险评估。一是贷款人信用评估。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应资信良好,遵纪守法。二是产业项目效益评估。使用贷款的农业产业项目应有较好效益,保证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行长、银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国土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保监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建立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金融办)牵头,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国土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房管局等部门参与,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建立机制,完善办法。区农委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区林业局为林权,区国土资源局、区房管局为农村房屋的确权登记部门,其他农村权益按照不同的权益性质和部门职能归口管理,区农委、区林业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房管局等要牵头相关部门及时制定“三权”抵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抵押登记要求。区财政局牵头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激励政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区农委牵头制定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不良资产处置办法。有关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村“三权”抵押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细化推广方案,加大相关业务推广力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自身职能提供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政策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街头宣传、院坝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金融服务改革举措,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向农户和涉农企业宣传推介一批符合其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帮助其了解政策,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注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培养广大农民、涉农企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营造良好的农村市场融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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