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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16 03:09:46

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民生优先,打好民生工程战役,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在实施“安康计划”的基础上,根据省、市有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文件精神,以“政府指导、社会参与、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分类施助、专业服务”为指导思想,完善居家养老新模式,有效扩大我区养老覆盖面,为全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构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以政府主导,鼓励社会民间机构通过评选、招标等方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原则。以老人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紧密结合我区实际,整合利用各种资源为老人提供人性化服务。

(三)依托社区,整合社区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原则。

(四)多功能、多层次、多类别和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三、居家养老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居家养老服务采取区、街道、社区与服务主体三级管理、四级运作的方式进行。区政府成立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民政局,负责对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区安康服务中心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办公室领导下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各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小组,依托安康服务站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办公室”,并确定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街道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通过招标或议标签订协议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负责选择确定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全街道、社区两级养老服务体系,制订年度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计划;同时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事务性管理,面向社区开展助老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根据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和老人的需求,协调组织各社区开展各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每个社区居委会均应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心(站),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小组,由一位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社区应调配一至两名熟悉老龄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专门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心(站)的职责应列表上墙,应在社区工作站“一站式”服务大厅内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窗口,专门承接受理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条件的社区应尽可能设立专门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二)丰富居家养老服务内涵

1.服务内容

(1)家政服务类:为老年人提供各类日常家政服务,如整理家务、代购物品、打扫卫生、洗衣等。

(2)医疗服务类: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巡诊、健康体检、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

(3)法律维权类: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维权等服务。

(4)文化教育类: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学校、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绘画、图书电子阅览等服务。

(5)体育健身类: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健身团队等服务。

(6)志愿服务类: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谈心交流、精神慰藉等服务。

以上6类服务中,家政服务和医疗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无偿及低偿服务。其余各类均由各试点社区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辖区内资源参照市政府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2.服务对象

(1)无偿服务对象: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在区的60周岁以上的低保户老人、城镇“三无”或“五保”老人、革命“五老人员”、百岁老人、重点优抚老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确需帮助的老人、二级及以上肢体残疾的老人;

(2)低偿服务对象: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在区的6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享受生活费补助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定补的矽肺病救济对象及60周岁以上的“空巢”老人。

(3)有偿服务对象:居住在区的60周岁以上需要居家养老服务,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的老年人。

(4)志愿服务对象:居住在区的所有老年人,重点是“空巢”老人、高龄、病残老人,由志愿者上门提供服务。

以上居家养老服务对象通过向社区居委会申请,经评估批准程序,享受应给予的服务。

3.服务形式

各街道与家政和医疗服务主体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协议)》,每个服务项目(免费除外)都要标明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写入服务协议中,把有资质、服务功能齐全、诚信好、管理规范、实力强的社会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服务人员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和服务人员。通过依托定点单位,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按其所需的养老服务,并做好服务时间记录及服务质量考核。同时可推荐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4050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者充实到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拓展就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各街道和家政服务主体应根据商务部促进服务业发展“双进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配合市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做好对规范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的监督评价工作。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等不利于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清退。

4.服务标准

居家养老无偿服务对象及低偿服务对象可享受每星期不少于4小时的政府购买服务,其中3小时家政服务,1小时医疗服务。无偿服务对象每人每月由政府为其购买服务按照各街道与相关服务主体签订的收费标准执行;低偿服务对象按政府承担70%,个人承担30%的费用标准为老人提供家政及医疗服务。除无偿及低偿对象外,有服务需求、自愿自费购买服务的老人,也可向所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出服务申请,由社区指派助老服务员上门服务。以上服务标准,今后如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或市场价格波动,我区再另行调整。

(三)创新居家养老特色服务

各社区应根据自身实际,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各种资源,除开展家政、医疗、文体、法律、志愿者等系列服务外,在原实施“安康计划”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拓展服务外延,创新居家养老特色服务。

一是开展“安康银发睦邻”服务:各街道和社区应积极构建以“楼栋相互关照、孤寡老人陪护、残疾老人康复、困难老人救助”等为主要内容的自助互助结对服务体系,尤其是组织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空巢、病残老人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对为老人服务的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各街道应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安康银发睦邻”工作计划及操作细则,设立“安康银发睦邻卡”,建立为老服务时间储蓄制度,进一步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惠及更多老年人。各社区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居家养老志愿服务人才库,为“安康银发睦邻”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人员保障。

二是发挥养老机构专业服务职能:各街道和社区要充分挖掘辖区内的老人护理院、疗养院、托老院、老人公寓等社会养老机构资源,充分发挥它们的专业服务职能及资源,提供便利条件来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空巢、困难老人提供以日间照料、医疗保健和配餐为主的居家养老服务,开展为周边老年人联动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其服务质量、合理收费等行为的监管。各街道可结合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资源情况,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三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动态信息库:各社区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库,将老人的生活习惯、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子女联系方式、所需服务项目、助老服务员情况、服务开展情况、支出经费情况等相关资料输入电脑,一户一档,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将社区各种服务资源、服务工作人员等分类输入信息库,统一调配、统一使用,根据老年人基本需求,整合社区家政服务、卫生医疗、便民服务等多种服务资源,建设便捷有效的养老服务网络。

居家养老服务作为造福老人、构建文明和谐社会而推行的新举措,是顺民意、保民生的德政工程,是应对社会老龄化的有力手段,各相关单位和各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计划,落实各项责任,并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好事、实事抓紧抓好,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区安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40号)中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安康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74号)、《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政[]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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