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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09 10:59:42

调整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意见

一、调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结构的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市财政在严格落实现有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资金的扶持力度。但是,从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着资金分散、资金扶持项目交叉、资金规模安排不够合理、管理不够规范、考核不够到位等问题。为此,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对现有的市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整合,通过优化资金配置,促进产业提升,保障民生工程,从而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调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结构的主要内容

自年以来,经过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共20项,主要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现有市级专项资金包括:高效外向农业专项资金、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酒业发展专项资金、全民创业资金、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软件和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旅游促销经费、乡村旅游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专项资金、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水运发展专项资金、市长质量奖等。

调整现有专项资金结构的原则是:将同类或相近性质的专项资金适当整合归并,不同类型的专项资金在使用方向上予以明确。改变现有专项资金名目繁多、资金分散、扶持范围交叉的状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经归并调整,将现有的20项专项资金整合为9项,另增设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经费。整合后的9项专项资金目录包括:

1.现代农业发展资金;

2.工业引导资金。整合现有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酒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新设立的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3.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整合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旅游促销经费、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软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

4.全民创业发展资金。

5.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6.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整合职教发展专项资金和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7.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整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科技创业种子基金。

8.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9.水运发展专项资金。

三、调整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要求

按照《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坚持“谁主张、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并做到:

(一)明确使用范围:市、区范围内,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

(二)明确投入重点:专项资金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防止资金使用分散化。注重围绕发展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扶持龙头企业、中小企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经济加快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注重科教和公益性事业发展,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提升社会效益。

(三)明确申报程序: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同一类专项资金统一由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相关部门配合。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批制度。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形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明确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专项资金管理必须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确定实行集体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调整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与方向

1.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1)现代高效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培育、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2)市级农产品市场体系、质量体系建设;(3)流通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扶持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引进和推广;(5)科技创新类的农业项目优先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6)荣获市长质量奖的农业项目。不得用于扶持农副产品加工类企业。

2.工业引导资金。

A类: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项目、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新经济增长点及财源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与服务体系建设等;(2)获得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出口基地等称号的项目补助;(3)工业产品国内外市场拓展补助;(4)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荣获市长质量奖的规模以上工业项目;(6)科技类项目优先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得用于酿酒企业、新兴产业。

B类:新兴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1)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及新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物联网)发展,重点用于产业化项目、研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示范工程项目;(2)奖励新兴产业的培育和特色产业集群;(3)荣获市长质量奖的新兴产业项目。

C类:酒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涉及酒类企业的各项补助和奖励,重点支持酒业园区建设、鼓励技术研发、扩大窖池规模、加快人才开发和推进品牌创建等;(2)扶持中小酒厂做大做强,提升品质;(3)荣获市长质量奖的酒类企业等。其他类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酒类企业。

3.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

A类: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1)服务业示范引导企业、服务业重点项目及公共服务平台与服务体系建设;(2)支持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3)实施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并已具成效的项目;(4)奖励效益好、规模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5)按上级要求扶持服务业项目必要的配套资金;(6)荣获市长质量奖的服务业项目等。不得用于金融业与软件服务外包项目。

B类: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编制市区旅游规划和修编补助;(2)专项补助乡村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等;(3)奖励旅游景区(点)创建、旅行社地接奖励等;(4)旅游促销项目,含城市形象宣传、旅游重大项目的招引、乡村旅游节庆活动、参展促销补助等。

C类: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和担保机构考核奖励;(2)新设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增设金融网点奖励;(3)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放奖励;(4)支持创投公司设立等;(5)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考核;(6)企业上市补助和奖励;(7)荣获市长质量奖的金融业项目。

D类:软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软件服务外包产业园项目建设,以及已初具规模发展优势的软件、外包企业;(2)奖励营业额(销售额)实现突破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项目,以及资质认证、原创奖励、品牌奖励等;(3)外经贸发展项目,奖励出口上规模、国际产品认证等;(4)荣获市长质量奖的软件服务外包项目和外贸企业等。

4.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1)支持初创期及规模以下的企业发展;(2)重点创业群体的创业项目,含大学生创业、青年创业、文化产业等;(3)创业平台建设补助;(4)创业文化载体建设;(5)微小企业项目贴息。不得用于农业示范项目、科技项目以及软件服务外包项目。

5.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对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启动资金资助;(2)对培育本土创业创新人才资助;(3)急需人才补助资金;(4)对引进领军人才中介机构的奖励。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不得再安排人才奖励资金。

6.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市级职业学校以及民办教育的建设和发展;(2)重点奖励已具规模和社会效益好的职业和民办学校教育项目;(3)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发展的奖励政策。

7.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科技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等项目建设;(2)奖励获得科技专利的项目;(3)产学研项目;(4)科技创业项目。不得用于软件服务外包项目。

8.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区域性、流域性的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2)重点污染源治理和减排项目;(3)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项目运行维护;(4)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项目;(5)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6)环保科研和政策研究项目;(7)市长质量奖的环保项目。不得用于节能类项目。

9.水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国家及重点水运建设工程要求地方配套的建设资金;(2)市属公益性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及项目可研、勘察设计等经费;(3)政府鼓励、扶持引导的非公益性的水运项目。

10.市级专项资金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专项资金工作经费。统筹用于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评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使用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五、调整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在调整专项资金结构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实行合理的财政资金补助形式,主要有:

1.以奖代补。主要针对已完工且成效明显的项目。奖补资金应避免小而散,对绩效明显突出的可予以重奖。坚持同一个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的奖补资金。

2.直接补助。主要针对新设立的初创期企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预期绩效明显的重点项目等。

3.贴息补助。主要针对初创期、规模以下的企业,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等。

4.专项借款。主要针对科技型企业和初创期、规模以下的企业,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等。

5.股权投资。主要针对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等。

六、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市、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市区范围内管理的专项资金,及时报送执行情况总结。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

当年未使用完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及时收回财政资金,并联合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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