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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扶贫助学机制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05 09:43:15

建立扶贫助学机制工作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建立扶贫助学长效机制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立扶贫助学长效机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加快教育发展,推进公平教育,办人民满意学校的重要措施。市委、市政府已多次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确保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一个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失学。对此,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扎实推进扶贫助学工作,切实兑现市委、市政府的庄严承诺。

二、明确工作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扎实推进扶贫助学工作

建立市扶贫助学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开展扶贫助学活动的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扶助力度,逐步建立扶贫助学长效机制,帮助因家庭贫困面临失学、辍学的孩子都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扶贫助学的重点,一是保证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二是保证每个能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同时尽可能解决好高中教育阶段和幼儿教育阶段扶贫助学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健全全方位的扶贫助学长效机制和管理体制。

三、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都能顺利完成学业,不因贫失学、辍学

(一)城市和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在开学报到时,对本施教区内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证》、《特困居民证》(上述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的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其子女就读义务教育的,享受“一免一减”待遇,即杂费全免,课本费减收50%;“三残”儿童少年在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于孤儿的,实行免费教育。

(二)农村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证》(必须在有效期内)的低保对象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家庭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少数民族家庭子女,在所在施教区内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两免一补”待遇,即免收杂费、课本费,是住宿生的每生每年给予300元的生活费补助;属于孤儿的,实行免费教育。

(三)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好贫困家庭子女入学的减免政策,减免比例为杂费收费总额的15%左右。

四、尽可能解决好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的读书问题

(一)确保每个能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失学。各地要对考上大学的低保、特困家庭的子女给予一定的补助,尤其要重点解决好这些学生入学初期的费用问题。凡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证》、《特困居民证》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证》(上述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的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大学生,政府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受资助的大学生凭录取学校通知书和市、县(市、区)招办的录取证明并提供录取学校的银行账号,由市、县(市、区)教育局红十字会负责资助对象的审核,并直接将生活补助费汇入所考取的学校。

(二)对城市、农村持证的低保对象或特困职工的子女以及孤儿、革命烈士子女在本市公办的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收费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其中已享受职教助学金的学生不再重复享受)。

五、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筹措扶贫助学资金

(一)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县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两免一补”的经费投入,确保“两免一补”落到实处。“两免一补”中的课本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免费提供;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一免一补”)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到位,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足额安排。中小学因减免杂费造成的公用经费缺口由所在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足。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安排经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

(二)为支持各县(市、区)扶贫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财政对各县(市、区)给予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两免一补”待遇的特困家庭子女在校住宿的每生每学年补助150元;持证的特困家庭子女考上大学的每生补助1000元。各县(市、区)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家庭子女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和考上大学的特困生一次性补助的标准不得低于市补助标准。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状况的好转应逐年提高补助标准。

(三)由各级教育部门牵头,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关工委参加,于每年暑期组织社会各界开展一次扶贫助学献爱心活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扶贫助学资金的筹集工作,教育部门从捐资助学收入中安排10%,扶贫办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0%,专项用于扶贫助学;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的社会募捐收入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贫助学;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部门的募捐收入应重点用于扶贫助学。各有关部门募集的扶贫助学资金仍由各部门分别使用,但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重复使用。

(四)为了把扶贫助学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发\[\]21号)等文件精神,在安排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时,必须足额到位,不得留有缺口,凡安排不足或留有缺口的要限期调整到位。同时要坚决制止挤占、截留、抵顶或挪用中小学学杂费、择校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教育收费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和职业教育统筹费等教育专项经费的现象,违者要按照办发\[\]2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严肃查处。

六、规范扶贫助学对象审批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各地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阳光操作的原则,及时确定扶贫助学的对象,使每一位真正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帮扶,确保他们不因贫失学、辍学。扶贫助学对象的确定必须由个人申报,社区、村委会和所在学校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从年起,各级各类学校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要认真审核把关,在此基础上规范建立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把资助工作落实到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他们得到相应的资助。

(二)要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扶贫助学工作。各学校的助学制度和措施要及时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对困难学生的各种帮扶要互通信息,并将情况及时汇总反馈给教育部门,市一级对县(市、区)学生的帮扶情况由市教育局及时汇总反馈给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以确保受助学生不重、不漏,防止帮扶工作出现不均衡现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扶贫助学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相关的台账资料一并报市教育局。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扶贫助学的组织领导体系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扶贫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扶贫助学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保证扶贫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扶贫助学的日常工作以及助学对象审批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总工会负责特困居民的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贫助学资金的筹措和落实;审计部门负责扶贫助学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扶贫助学送温暖活动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具体实施计划,抓好落实,并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好扶贫助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新闻单位要大力营造扶贫助学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全面正确地宣传国家扶贫助学的政策,及时报道那些关心教育、热情资助贫困学生的单位和个人,宣传受资助学生立志成才的事迹,以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要建立有效的督查机制,确保各项扶贫助学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个困难家庭子女的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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