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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督查工作管理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23 02:49:24

政务督查工作管理意见

一、督查工作目的

紧紧围绕“崛起北争一流,建设美好新”的总体奋斗目标、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分析、诊断、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把握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工作,维护政令畅通,确保令行禁止,保障上级和县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点事项和重要工作得以正确实施,以督查促落实。

二、督查工作范围

(一)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查原则

(一)依法督办原则。督查工作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维护县政府政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分级负责原则。凡涉及全局性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县政府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督促检查;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根据主要领导授权或批示,可直接督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查;凡涉及几个部门综合性的工作督查,由牵头部门负责督查;凡县政府领导批示给相关部门和乡镇的督查事项,由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督查;凡涉及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督查工作,由部门领导负责督促检查。

(三)与时俱进原则。适时取得拟督查事项的相关资料,建立督查工作项目库;随时掌握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建立督查项目台帐;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撰写防预建议分析报告。

(四)注重实效原则。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及时督办解决,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督查的工作取得实效。

三、督查方式

(一)领导督查与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或根据领导授权,县政府督查室组织力量开展督查;凡明确由部门或乡镇督查落实的事项,由部门或乡镇负责,按照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的要求抓好督查落实。

(二)重点督查与一般督查相结合。督查工作除对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督查外,还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为县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现场督查与主动督查相结合。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现场督查。各督查项目承办单位可主动组织督查并定期向县政府督查室上报项目进展情况,一般督查事项实行月报制,每月1日前主动报送项目的进展情况;特别重要督查事项,实行周报制,每周周六报送督查事项进展情况。

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立项和实施。

1、上级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政府督查室提出立项,报送县政府领导审阅、县政府办领导审签后,向有关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或《督办通知》、《督查事项进展情况表》,并进行必要的督查催办、会办和反馈。

2、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分管主任、科长列出督查事项,督查室整理立项,送县政府领导审阅、县政府办领导审签后,向有关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或《督办通知》,并开展必要的督查工作。

3、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分管主任或跟班秘书根据县政府会议要求,提出督查意见,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审阅、县政府办领导审签后,向有关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或《督办通知》,并负责催办;重大事项,由督查室会同有关科室共同督查督办。

4、上级政府和领导的督查项目、重要批示,由相关分管主任牵头,督查室根据督查项目和批示内容立项,送县政府领导审阅、县政府办领导审签后,向有关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或《督办通知》或直接督促办理。

5、县政府主要领导对群众一般性来信等批示,由各跟班秘书根据批示内容和要求,转有关单位或科室办理,并按工作程序负责催办、检查和把握;涉及各类公务活动安排方面的批示,由秘书科会同有关科室、单位负责落实;涉及信息专报上的批示,由信息科负责落实。县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重要事项或综合性督查事项,由督查室会同有关科室提出立项方案,经县政府领导审定,由县政府办领导签发后,向相关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或《督办通知》督促办理,并进行必要的催办、检查和反馈。

6、《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县政府下达给各部门、乡镇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落实,由督查室会同有关科室提出办理方案和工作计划,送县政府领导审阅、县政府办领导审签后,进行督查落实。

(二)督查事项的督办催办、审核反馈和立卷归档。

1、督办催办。根据督查工作内容,一般办理件按照分工隶属管理原则,由跟班秘书确定承办单位并催办;涉及综合性的办理件由督查室确定承办单位并催办。经跟班秘书催办,承办单位在要求时限内未办结的,转交督查室登记办理,督查室根据领导意见发出《督办通知》,限期办理。

2、分析诊断。督查室对进展难度大的督查事项,深入调查了解,进行系统的分析诊断,找准问题的关键点,并就此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及时提供领导和承办单位,以供参考。

3、审核反馈。督查室收到承办单位的报结材料后,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办结后以一件一报的方式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原批示领导如有新批示意见,则继续办理。

4、立卷归档。督查室要将有关督查资料登记入册,存档备查,年终送档案管理科室存档。

五、办理时限

县政府督查室督办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转交乡镇或部门的督办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由乡镇和部门协办的督办件,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主要领导反馈。

六、督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县政府督查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领导的要求,负责对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都要明确分管督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承担督查工作的人员,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便捷、高效的政府督查工作网络。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提高效率,按时报结。承办单位在接到《政务督查通知单》或《督办通知》后,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承办工作,一般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督查督办报告单》、《督查事项进展情况表》,经单位领导审定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政府督查室。对重要批示件,要马上传达,迅速落实,及时反馈结果。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结的,要主动及时说明情况。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督查室应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积极协调,密切配合。督查室应从督查落实的角度,积极协调领导授权和交办的事项。对涉及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的承办件,由督查室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办理,并主动与协办单位会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办理情况由主办单位报告。

(四)内外有别,注意保密。对各级机关、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反映的被列入督查范围的有关事项,不得向承办单位透露事项来源,以免产生矛盾。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注意内外有别,做好保密工作。

(五)加强考核,及时通报。对交办事项抓得不紧,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没有按规定时限、质量完成督查任务或第一次督查后,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在《政务督查》上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办理的,对催而不办、顶着不落实的单位或典型的督查事件,经领导批准,在《今日》和电视台进行公开曝光。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绝不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同时,各单位承办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根据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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